数字壁垒与数字贸易发展研究

2022-09-20 07:42
中国市场 2022年26期
关键词:跨境贸易数字

刘 传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43)

1 序论

2020年年初,全球经济受到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持续下滑,为了稳住经济全球各国用尽了方法,而数字经济特殊的技术优势正好契合危机时期的经济维稳需要。目前数字贸易已从最初的以信息技术产品进行实物贸易,发展为以跨境电商平台为媒介的线上贸易,还将逐渐过渡到以云服务为支撑的国际远程服务贸易。但受制于不同国家间数字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性,各国在数字贸易政策和接受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已经成为阻碍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但是,在数字服务贸易以平稳态势向前推进时,各个国家都在采取有力措施来提升自身的发展效率,促使本国数字服务行业得到有力保障。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已经逐渐成为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那么,这些贸易壁垒都呈现出什么特点?又会对数字服务贸易产业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带来什么影响?探索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发展状况以及在国际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为数字服务贸易谈判决策提供依据,对推动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和社会现实意义。

2 文献回顾

服务贸易自身具有一定特点,其具备无形性,这就使得服务贸易壁垒的形式不容易被发现。高雷(2014)表示服务贸易壁垒的措施是比较多的,复杂性也很强,在政府对政策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其涵盖到很多部门,因此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非常多的,并且行业不同,要求以及规则都是不尽相同的,这也使得相关手段更复杂。赵瑾(2017)通过OECD 的分类形式,运用数据对服务贸易壁垒做出梳理与阐述。成员国想要达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标,一般情况下都会依靠政府的力量,其对外国服务者行为进行管控。

不同国家之间的信息化水平程度都是不同的,在面对数字经济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也存在较大差别,也就是数字鸿沟是必然存在的。Lopez(2019)做出较为详细的商业调查,较为有效的网络连接在国际贸易之中起到非常大的贡献作用,能够提升贸易效率,使得贸易水平更高,而对网络进行管控与限制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友好进步。Casalini等(2019)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阻碍手段做出详细的梳理以及阐述,对不同措施的特点都做出相应分析,并找出种种措施的效应。Ferracan等(2019)论述了样本国家实际发展状况,除此之外,还构建不同服务贸易部门有关指数,在这些指数的基础之上对国家数据流动限制做出匹配。经过研究可以看出,数据流动限制壁垒在贸易发展进程中会产生很大消极影响,阻碍意义比较大,对于数据密集型企业来说所受到的影响是更大的。

3 全球各国数字贸易发展政策的差异

数据的跨境流通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区域经济增值、推动创新和全球化的发展,提升数据跨境流通效率,降低保护壁垒,才能够实现数据安全保障和全社会经济总体效用的双提升。数据跨境流通可以更好地提升全球数据要素资源的合理化应用,更好地支撑商品、服务和人才的全球化流动,进一步加速信息与知识的广泛传播,推动企业创新与变革的发展。

美国在数据监管政策方面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要求提升数据使用透明度。主要的监管平台有《ISP安全港条例》,其同意授予中介平台免责条件和反通知权力。在产品服务政策方面,美国对信息通信技术产品贸易设置了管制条款,对数字产品采购的壁垒较高。美国还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投资事项进行安全审查,并评估项目可能对美国产生的影响。

欧盟在数据监管方面极为重视数据隐私保护,同意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允许数据跨境流动。其出台的隐私保护法律有《电子私隐指示》《611/2013监管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版权指令》《欧盟专利制度》等。这些政策自由化程度较高,仅对双重用途的产品出口进行了限制,对进口产品无特殊限制。欧盟内部国家相比较而言,法国和德国的投资壁垒相对较高,并存在歧视性反收购规定,对来自欧盟以外的国际业务收取高于其他贸易企业的费用。

俄罗斯的数据贸易政策是监管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其要求运营商数据要本地化保存至少24小时,并将“被遗忘权”写入了《公民隐私权保护条例》。俄罗斯有着严格的网络内容准入要求,包括深度检查和监视系统等在内的在线过滤系统,还设立了严格的ISP中介责任制,明确了处理时间与惩罚措施。俄罗斯的数字产品零关税覆盖率为62.25%,对销售数字产品的外国企业征收18%的增值税。

亚洲方面,日本在数据监管方面重点关注金融行业的数据安全,成立了“日本知识产权桥”主权专利基金,并将数字产品零关税覆盖率提高到了99.38%,在服务运营商许可下允许数据跨境传输,但日本限制外商在媒体领域的投资仅能在20%~33%。韩国的监管相对较严,其颁布了《云计算发展与用户保护法案》,要求公共机构的云数据要在境内,并要与公网分离,个人数据导出需经当事人同意,韩国虽然没有设立投资筛选机制,但不允许外国投资卫星服务企业,对媒体和信号传输类也设置了20%的投资上限。

4 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现状及影响

《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5》中提出,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是对传统贸易中的展示、洽谈、交易等环节进行电子化,使不同国家交易主体间通过跨境物流和异地仓储的形式完成国际交易活动。而阿里研究院在《2016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中提出狭义的跨境电商概念,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结算、配送,以完成交易的贸易国际化新业态。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概念,都强调了产品的数字化和服务贸易,除了传统的货物交易外,还包括了数据、数字产品等数字化服务。

4.1 发展现状

2008—2018年全球数字贸易出口规模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接近6%,从1.84万亿美元增长至2.93万亿美元,其占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已增长至50.15%,而同期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出口额分别为3.8%和1.87%。UNCTAD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2019年间全球不同区域国际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贸易规模占比普遍出现不同程度下滑,九年间欧洲为主要区域占比始终超过50%,大洋洲最低仅为0.62%。而九年间只有亚洲保持了正增长,从2011年的26.74%增长至2019年的31.14%。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数字贸易两极分化极为严重,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提升了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提升了价格、质量优势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同时随着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高度雷同,在不考虑关税壁垒等情况下,某国的某一产业一旦取得绝对优势,则其他国家将很难成长,这也加大了落后国家发展和培育具有显著规模经济的难度。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发展简化了进出口环节,降低了国际贸易门槛,这一方面可以使中小企业更加专注生产经营本身,另一方面也为其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中小企业不同于大型企业,他们不能依靠规模经济参与全球贸易,更多的是以创新和研发来构筑核心竞争力。

4.2 产生的影响

数字贸易和传统贸易相比,因更加侧重信息化和数字技术,所以对传统贸易的影响会更大,对于原有国际贸易的分工、分配模式将面临重构,甚至重新打破现有的国际贸易平衡。同时,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强,原有产业将被不断细化,小单贸易也随之迅速增长,这对现有的监管体制和方式形成巨大挑战。这对传统产业的构成产生了巨大冲击,受影响最严重的是批发零售和图书报刊行业,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明显减少,传统纸质书刊及街边报刊亭正在大幅度减少。在传统产业出现衰败的同时,新兴的产业也在兴起。2019年,G20发布了“大阪数字经济宣言”,主要国家间就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达成了初步共识,即建立“数据流通圈”,但出于对传统中小批发零售产业的保护,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国家直接拒绝对该协议签字,中国虽然签字但仍持有保留态度。

5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建议

5.1 建立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预警制度

美国为了收集分析其他各国数字服务贸易保护措施的信息而专门成立了数字贸易商务部门,通过提供预警信息和国际形势上的最新动态以此帮助出口企业,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让出口企业的出口战略和市场开发计划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整。美国的政府能够借此预先知晓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字技术、产品以及服务,由此便可快速地开展相应的分析,拟定针对性更强的预防举措。国外进出口政策的动态虽然可以在中国商务部的平台上查询,然而,出口企业与行业协会、涉外贸易部门在对外贸易中总是单打独斗,同时预警体制并不健全,预警消息存在较大的滞后问题。在这方面,可参考美国等国家的方法,通过建立出口预警体制来积极地协助出口企业,使其可以快速地掌握国际市场最新的形势以及进口国家在法律方面的政策。

5.2 完善数字服务贸易与数字要素流通相关法规

加快构建数字服务产业体系,以具有远程网络交付潜力的服务为重点,加强商业模式、生产模式、服务模式等创新,借助网络化、集群化协同分工格局,完善数字服务产业发展环境,构建开放的生产组织体系,打造便利、高效的线上服务通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加快制定促进数据市场化、数据资产化的相关指导意见、法律政策等,出台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等制度与法规,明确数据的权属,注重数据价值的挖掘和利用,实现数据安全与价值的平衡统一。对于数据的监管方面,应加强通用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各行业监管机构的实施细则等。只有明确了数据的权属,才能真正意义上推动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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