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困境与优化对策

2022-09-27 08:50林海滢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化学测量与应急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原位电离质谱分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食品 2022年17期
关键词:食品行业维权监管

⊙ 文 林海滢 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化学测量与应急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原位电离质谱分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食品行业也因此快速发展,如今互联网食品已经普及到全国大部分区域。互联网食品给人们提供了更多方便,也提高了食品行业的经济效益,但在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却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影响互联网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依据互联网食品监管的现状,深入挖掘我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

一、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监管正在逐步完善,出台了不少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督体系。虽然确认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监管主体,也建立了比较明确的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层级,但是对于各部门的权力以及责任缺乏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确定了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监督方式上,主要通过互联网来监督互联网食品安全,有效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提高了食品安全安全监管的效率,但却可能造成监管不严,从而引发互联网食品安全问题。

在互联网食品交易中,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或是申请无理由退货,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互联网平台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厂商的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节,这对于消费者维权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如果发生比较严重的问题时,消费者并不能迅速得以维权,维权过程也比较难。在互联网食品监管方面,虽然对经营者主体必须进行审查,但还是有厂商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进入互联网食品市场进行售卖,给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总而言之,我国虽然逐渐形成了适合目前互联网食品市场且有助于互联网食品行业不断发展、进步、改善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也给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二、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

在互联网食品的行政管辖方面,我国提出了不少措施,对于管辖权也有较为明确的指定,但各个部门的权力以及责任仍然存在交叉,相应的解决办法是依据管辖权处理,如果属于外地还需要移交管辖权。这一过程虽然比较明确,但实际操作的效率还是太低,如果发生比较复杂的管辖权问题,各个部门之间权力、责任的分配上又有不少交叉,甚至最后管辖权的归属也没有明确的结果,这对于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而言十分不利。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众多,但我国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责任并没有进行清楚、明确、高效的配置,部门之间的权力相互交叉,相关的责任也不能落实,这一点亟待改进。

互联网的发展给互联网食品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不少人会借此进入互联网食品行业,因此要十分重视食品质量的监管。目前的食品监管更注重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的检查,虽然能够阻止一部分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但是还会有很多不良商家通过互联网售卖食品质量不达标的商品。这些不合格食品的进入以及渗透不仅威胁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还限制了互联网食品行业的发展,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于食品质量的监管不够严格,第三方平台的约束力度不够,相关部门的管理也不严。对于厂商来说,符合生产许可证的有很多,但食品质量不达标的也有很多,生产许可证并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关键还是要关注食品本身的质量。只有严格把控食品质量,才能让广大消费者对互联网食品更加满意,进而促进互联网食品行业的发展。

互联网食品安全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通过网络交易,消费者没有完备的保障机制,难以收集相关证据,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都很高。比如,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普遍不提供有关发票,当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或向工商部门投诉反映问题时,也普遍提交不出有关发票及其他可以证实交易事项的证明,导致维权工作无法进行。另外,网上的消费维权成本要比以往面对面方式的消费维权成本高出许多倍,毕竟网络购物时会出现很多厂商在外地的情况,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不但维权资料的收集不容易,而且对消费活动的调查、对有关人士的咨询、对厂商的调查等都需要很大的时间开支和金钱开支,其中的很多费用可能还要消费者自己负担。在维权成本如此高的情况下,很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机会,其利益也得不到合理的维护。如果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但其安全却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食品安全就会产生质疑,以后的互联网消费行为可能就会大大减少,这对于互联网食品行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监管部门在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时,往往会出现调查不到真实的厂商资料等情况。部分厂商进入互联网食品行业时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甚至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所标识的厂址、联系方式都是虚构的,大多数不合规的信息都被擅自更改或隐藏起来,甚至出现问题就关闭网店,再换一个平台继续开店。以上这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在电商平台上新开食品店铺仅需要很简单的操作,且尚未明确责任,相应的第三方平台也没有严格审核店铺的营业执照、安全证书等。这样不仅会让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对于食品安全监督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加重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执行的不便之处,加大相关部门执行问题调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难度,不能有效帮助维护互联网市场交易行为。

三、互联网安全监管的优化对策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属于一种社会性职责,因此必须对地方政府已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管协同议事机制加以改进,建立更加完善的网上信息监督合作会议机制以及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合作沟通机制,从而实现政府对各类信息资源的合理共用共享,实现对异地经营协助取证、封存、处理、销毁与刑事案件移送等一系列机制的合理协同,并尽可能实现互联、互能、交互的互联网食品贸易以及有关业务活动的全方位信息监督体系,使得政府对互联网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检查和犯罪情况的查办处罚时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对可以进入互联网食品市场的经营者设置更多的筛选条件,提高互联网食品的质量准入门槛,不仅能够有效改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重新建立起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食品安全的信任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一是明确互联网食品经营的准入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及时推进互联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的立法,提高互联网食品质量的入市壁垒,推行互联网食品运营持证照准进机制,加强互联网食品行业的内部管理。二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开展全方位的清查、更新、补充,及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促进企业真正有法可依,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食品安全维权制度,相关部门要注意加强和改进,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网络消费权益。比如,实施网络产品消费争议先行赔偿制度,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设立网络产品消费先行赔偿基金,并设立网络产品先行赔付专门账户,以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效能。改进目前的互联网食品安全维权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购买食品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我国互联网食品的安全指数,是保障互联网食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

国家工商总局可以着手建设国内专门的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网站,统一收集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资讯,加强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促进厂商信息的标准化。工商部门可以适时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和有关产品证照信息,定时公布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检测通报信息,不定期发布区域性的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监管预警信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定期将所有入网经营户的数据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分类逐级向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也应重视数据档案工作,进一步健全网络食品经营户的数据资料和监督管理台帐,并通过网格化的监督方式,对网店实名制的监督权限作出合理界定,更有效地做好对网站的日常巡查监管。

总而言之,互联网食品安全是一个关系到全民健康的重要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多加重视,并对目前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改进,明确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提高互联网食品的质量准入门槛,加强和改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的维权制度,促进厂商信息的标准化,全面提高我国互联网食品行业的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互联网食品行业的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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