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为分析为突破口的命案积案侦破1 例

2022-10-14 07:04何鹏翔于雷张慧杨宇雷李棨金晓剑罗文波
法医学杂志 2022年3期
关键词:作案死者王某

何鹏翔,于雷,张慧,杨宇雷,李棨,金晓剑,罗文波

1.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 200540;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200083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2006 年某日18:00 许,某派出所接到李某(44 岁)报警,称其妻王某(44 岁)去向不明,后王某被发现死于两人经营的A 旅馆一客房内。因李某坚称有财物丢失,案例一直被定性为上门抢劫,经年未破。

在2020 年的命案积案攻坚行动中,该案得以重启侦查。专案组对现场进行重新分析,对保存的物证进行重新检验。

1.2 初次侦查情况

1.2.1 报案情况

死者王某与李某育有1 子,两人经营两家旅馆(A和B 旅馆)。李某称,当日11:00 许,家中3 人共进午餐后,其驾车前往B 旅馆。17:30 许,其子来电,称母亲不见踪影。李某赶回A 旅馆,发现某室大门上锁,遂报警称其妻失踪。

在民警到场前,李某借道隔壁阳台翻入室,发现王某已死亡。另据李某称,王某的手机,随身金项链、耳环及部分现金丢失。

1.2.2 现场勘验情况

A 旅馆位于闹市区,与B 旅馆相距15 min 车程。中心现场为A 旅馆某室,该室防盗铁门未见异常。尸体位于室内客房,该房内靠东墙东西向并排放置3 张单人床。靠北床有一具头北脚南的女尸,面部向下,双手反绑于背部,脚搁于北侧床头柜上,手脚上捆扎有红色塑料绳,颈部扎有一条毛巾(图1)。

图1 现场勘验Fig.1 The scene investigation

1.2.3 法医学检验

死者颈部勒有1 条粉色方格子毛巾,于右下颌角下方打一死结。死者双手反绑于背后,红色塑料绳依次缠绕并绑扎右手和左手后分别打一死结,于尸体背侧从左手处向下延伸至足踝部,将双小腿并拢缠绕数周后打一死结,多余的塑料绳呈团状置于死者足边的床头柜上。上述打结位置均位于尸体背侧。

根据尸斑、尸僵、尸温,推测死者死亡时间在当日13:00—15:00。

经尸体检验,死者系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符合他人扼勒颈部所致。毒(药)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1.2.4 调查结果

据调查,李某与死者王某夫妻关系紧张,李某经常对王某实施家暴。据死者儿子反映,死者颈部的毛巾为死者平时洗澡擦汗所用。据家属反映,在现场房间内曾见过类似捆绑塑料绳。

经大量走访调查,李某当日12:00—17:30 的活动轨迹皆有人证、物证证明其不在场。针对李某的讯问也未取得突破。

综合上述情况,当时专案组倾向性意见认为该案系一起以租房为由的上门抢劫杀人案,嫌疑人可能为两人,作案手法老道。

1.3 重启侦查情况

1.3.1 行为分析

2020 年,此案重启侦查。专案组首先立足现场,对现场所反映的嫌疑人及被害人的行为进行了系统性分析,认为现场存在伪造、误导侦查的现象,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

1.3.2 DNA 检验

对死者颈部毛巾重新进行DNA 检验,多处检出李某的DNA。红色塑料绳上未检出明确分型的DNA信息。

1.3.3 侦查方向的调整及案件侦破

随着工作的进展,专案组最终将侦查方向转向熟人激情杀人后伪装现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审讯,在证据面前,李某交代了其罪行,14 年命案积案终于告破。

据李某交代,当日午饭后,其于11:50 许离开去往B 旅馆,13:00 许,其骑车至A 旅馆,在某室找到王某,商量借钱还债。王某拒绝,两人产生争吵,李某一气之下,一手掐住王某颈部,将其摁在床上,另一只手抓住王某双手,用脚压住王某双下肢。几分钟后,王某失去意识。李某为了将现场伪装成入室抢劫杀人,就地找到红色塑料绳,并将王某翻身后准备捆绑。唯恐王某未死,便骑在王某背后,用王某放在床头柜上的毛巾持续勒颈,并打死结,再用红色塑料绳捆绑王某,同时将王某的手机、现金、身份证拿走返回B 旅馆,直至其子打电话。

另据李某交代,既往在与王某的争吵中,曾多次采用掐颈的方式,两人习以为常。李某报警后,因害怕王某没有死,便先于警方入室,以确定王某已死亡。

2 讨论

2.1 行为分析的概念

行为分析是应用逻辑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现场人物的活动所表达的信息进行研究,得出关于人的活动目的性的判断[1]。按照“意识-行为-痕迹”的模式,行为分析的基础是人的活动痕迹,对象通常包括案犯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其基本流程为:收集现场信息(痕迹、物证、案情等),确定现场人物的行为,分析行为背后的目的。

2.2 针对本案的行为分析讨论

2.2.1 捆绑行为的分析

初始对捆绑的分析,认为是迫使死者交出财物的嫌疑人所采取的逼迫、威胁、控制行为。再次观察分析时,发现捆绑存在以下特点:

(1)捆绑时死者呈俯卧位。捆绑共3 个死结,分别位于左手腕腹侧、右手腕腹侧、左足踝足跟,三者均位于死者背面且朝向统一(向上),说明嫌疑人在捆绑死者时,死者已呈俯卧位,所以打结都位于背侧。

(2)捆绑时死者呈静止状态。嫌疑人先捆绑死者的右手,缠绕数圈后打结,再同样捆绑左手后打结,然后从左手将线斜拉至右侧足踝外侧缠绕双足,打结于左踝足跟上。同时捆绑双手和双足,整个动作一次完成。加上左右手腕的缠绕整齐、打结紧密。以上特征均提示,嫌疑人捆绑打结时死者几乎呈静止状态,没有挣扎和抵抗。

(3)捆绑达不到控制目的。死者左右手腕虽然都捆扎较紧且打死结,但双手之间仅凭一根单线连接,类似手铐。捆绑双足时,缠绕圈数偏少,部分松散,此处皮肤未见明显挣扎损伤,考虑绳索松散不是挣扎所致。以上捆绑很难达到控制的目的。

(4)四肢捆绑打结处尤其手腕未见挣扎伤,四肢末端尤其双手未见肿胀、瘀血等生活反应,以上特征与生前捆绑不符。

综上所述,捆绑行为发生在死者无反抗能力后,应为死后捆绑,且呈俯卧位。特别是根据(1)(2)说明死者俯卧位在先、嫌疑人捆绑打结在后,同时俯卧位是为了方便捆绑打结。

2.2.2 嫌疑人对工具、地点、时间选择的分析

现场未发现其他可疑工具,死者身上未见明显锐器创及工具所致机械性损伤、红色塑料绳捆绑后也未见用锐器离断,据此认为,嫌疑人可能没有准备工具。毛巾为死者生前所用,即作案工具为嫌疑人在现场取材。此外,嫌疑人选择毛巾进行勒颈,无论从控制还是致死的角度而言,并不顺手。使用毛巾并不能控制死者的四肢和躯体,除非同时有其他控制行为或他人协助,或者在此之前还有致死者失去抵抗能力的行为。不带工具、现场取材、工具不顺手,皆不符合上门抢劫的特点。

本例案发于闹市旅馆,楼上楼下均为住户,案发时间为工作日的下午。嫌疑人对地点和时间的选择,也与上门抢劫不符合。

2.2.3 嫌疑人搬动尸体行为的分析

死者呈俯卧位,躯体整体呈不自然的“V”形弯曲,双足置于床头柜上,尸体下凉席出现明显褶皱隆起,推测尸体应被嫌疑人搬动过。将双足挪置床头柜上,很可能是为了利用床头柜与北床之间的空间,方便捆绑,反映嫌疑人在捆绑时无人帮助,只能借助现场条件。尸体下凉席有明显褶皱隆起,提示嫌疑人并没有能力将尸体整体抬起。尸体躯体整体呈不自然的“V”形弯曲,反映嫌疑人仅搬动下肢,从而造成躯体和下肢在空间上的不自然,提示搬动时死者无抵抗能力。

综上,嫌疑人对尸体的搬动行为,提示其处理尸体的能力并不强,单人作案可以完成。

2.2.4 死者抵抗行为的分析

死者除颈部外全身仅见轻微损伤;现场未发现剧烈打斗痕迹;楼上楼下住户均未察觉异常。这些均提示嫌疑人可能徒手控制死者,且死者的抵抗行为相当轻微。因此认为,一是嫌疑人控制能力相当强,二是死者抵抗相当弱。若为前者,可能两人及以上作案,也可能携带有震慑性工具;若为后者,可能死者身体孱弱,也可能死者并未做出实质性的抵抗。结合之前的分析,嫌疑人处理尸体的能力并不强,一个人可以完成,且作案工具为现场取材。结合死者体格健壮、性格强悍,故死者未做出实质性抵抗的可能性较大,这反映了死者面对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时的反应及态度,隐约提示死者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死者若遭遇陌生人威胁、控制、勒颈,必然激烈抵抗,但若是熟人间经常性的冲突,死者习以为常、束手就擒,则可能出现轻微抵抗的情况。

2.2.5 李某反常行为的分析

李某寻找死者时,发现该室房门上锁,遂向警方报了失踪。在警方到场之前,从隔壁借道攀爬入室,发现了死者,然后打开房门等候警察。以上行为,似乎表明李某事前就知道死者在该室,而不是失踪,且从侧面反映了李某急于进入现场的心态。

2.2.6 综合分析

该现场看似上门抢劫杀人,但嫌疑人或嫌疑人的诸多行为和尸体征象都另有所指。死后捆绑方式指向伪装现场、熟人作案的可能;对工具、地点、时间的选择指向无准备、激情杀人的可能;移动尸体行为指向单人作案的可能;无明显抵抗行为指向熟人作案的可能。综上,结合李某的反常行为,专案组认为侦查方向需要调整。本例李某虽是激情杀人,但不能排除其于过往的争执中不止一次地在脑海中预谋杀人。一般而言,激情杀人的嫌疑人因无预谋,需要较长时间来平复情绪、制订计划、处理尸体。这段时间不但能使尸体形成特殊尸体现象(如二次尸斑),更能为调查提供突破口(如不能解释的空白时间段)。但本例中,李某在因争吵而杀人后短短1 个多小时就迅速平复了情绪,制订了伪装计划并实施,在返回B 旅馆后还利用旅馆客人为其提供不在场证明。这一系列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使专案组一度认为嫌疑人作案手法老道,应为惯犯所为。

本例中,有嫌疑人为误导侦查而炮制的信息,有暗藏的死者面对嫌疑人施暴时的反应信息,还有大量真假难辨的调查走访信息等。针对嫌疑人及死者的行为分析就是隐秘的主线之一,是本案得以突破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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