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茶场探析

2022-11-01 03:55刘振宇
农业考古 2022年2期
关键词:茶场朝廷茶叶

刘振宇

“夫邦国之本,财赋攸先;山泽之饶,茶茗居最”, 可见茶叶在北宋财政中的重要地位,而茶场作为茶叶买卖的基层管理机构,其地位之重,不言而喻。前辈学者对茶场相关的茶事管理研究、茶叶价格研究及茶户研究等着墨较多,而茶场作为北宋茶法得以执行的最基层单位,却未见有专文论及。故笔者今拟对北宋茶场诸问题进行探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北宋茶场的类型及分布

北宋的茶场类型主要有买茶场、卖茶场、合同场和水磨茶场等。不同类型的茶场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一定的地域聚集特点。买茶场主要分布在北宋江、淮、浙、荆等东南地区(大致包括今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湖北等地区)和成都、利州等西南地区(大致包括今四川中部、四川东北部及陕西南部);而卖茶场则主要分布在陕西地区(大致包括今陕西西南部、甘肃东南部及宁夏南部);合同场是北宋后期茶法改革后由买、卖茶场演变而来,但其数量较此前大为减少;而水磨茶场设置于北宋中后期,主要集中在京畿地区(今河南开封及周边地区)。

(一)买茶场

买茶场在唐代已经出现,五代时期多沿袭前朝。至北宋,买茶场获得了巨大发展。北宋买茶场在地域分布上主要是从淮南西路(大致包括今安徽中部、河南信阳东部及湖北东北部)、福建路(今福建)进一步扩展到成都府路(今四川中部)和利州路(今四川东北部及陕西南部),在数量上则增加了一倍以上。在北宋以前,买茶场主要分布在淮南西路的庐州(治今安徽合肥)、舒州(治今安徽安庆)、光州(治今河南光山,含商城一带)、寿州(治今安徽淮南)及福建路的建州(治今福建建瓯、浦城一带),如庐州舒城县场,舒州罗源场、太湖场,光州光山场、商城场、子安场,黄州(治今湖北黄陂,含麻城一带)麻步场,建州在城场等,均属于唐五代时期所设置。入宋之后,淮南西路和福建路的茶场被继承,并在淮南西路的蕲州(治今湖北蕲春,含英山一带)和寿州及成都府路新置了茶场,如北宋朝廷在宋太祖时期(960—976年)相继设立了蕲州蕲春县洗马场和蕲州石桥场,在宋太宗时期(976—998年)相继设置了寿州霍丘县场和蕲水县王祺场,在真宗时期(995—1023年)则创置了成都府路的邛州(治今四川邛崃)在城场、火并场和大邑场。至宋神宗时期(1064—1086年),茶场在成都府路和利州路开始大量设置,增加了二十余个买茶场。北宋政府还新置了成都府路邛州思安场,蜀州(治今四川崇庆)永康县场,眉州(治今四川眉山)丹棱县场,雅州(治今四川雅安)在城场、名山县场、百文镇场,青城县场、味江寨场,导江县场、蒲村镇场、木头场,绵州(治今四川绵阳)彰明县场、龙安县场,汉州(治今四川广汉)杨村场,嘉州(治今四川乐山)洪雅县场、杨村镇场及利州路的洋州(治今陕西洋县)在城场、斯多店场、西乡场和兴元府(治今陕西汉中)在城场、油麻场、城国县场。

(二)卖茶场

北宋卖茶场主要分布在北宋淮南西路及秦凤路(治今甘肃东南部、陕西西南部及宁夏南部),此外,京城(今河南开封)也有专门的卖茶场。在宋初,北宋政府在淮南西路的蕲州设立了蕲春县洗马场,蕲水县王祺场,在寿州设立了霍丘县场,另外还继承了前代所置的庐州舒城县场。至北宋中后期,北宋政府在秦凤路大举新置卖茶场。在秦州(治今甘肃天水)新设了在城及清水县、陇成县、百家镇、铁冶镇、伏羌城、甘谷城、三阳寨、安宁寨、弓门寨、鸡川寨、陇城寨、永宁寨等卖茶场,在泾州(治今甘肃泾川,含灵台一带)新设了在城及灵台县、良原县、百理镇等卖茶场,在熙州(治今甘肃临洮)新设了在城及宁河寨、庆平堡、渭源堡等卖茶场,在陇州(治今陕西陇县)新设了在城及汧阳县等卖茶场,在成州(治今甘肃成县)新设立了在城及府城场、栗亭场、渥阳场,在岷州(治甘肃岷县,含西和一带)新设了在城及长道县、大潭县、盐官镇、宕昌寨、闾川寨、长川寨、荔川寨、谷藏堡等卖茶场,在渭州(治今甘肃平凉)新设了在城及潘原县、安化县、瓦亭寨等卖茶场,在原州(治今甘肃镇原)新设了在城卖茶场,在阶州(治今甘肃陇南)新设了在城及将利县、西故城镇、峰贴硖寨等卖茶场,在镇戎军(治今宁夏固原)新设立了在城卖茶场,在德顺军(治今宁夏隆德,含甘肃静宁一带)新设立了在城及静边寨、治平寨等卖茶场,在通远军(治今甘肃陇西,含武山一带)新设立了在城及塾羊寨、盐川寨等卖茶场,此外,在京城则以都茶库作为卖茶场。

北宋朝廷有时会根据茶叶的供求关系,对茶场的位置进行调整。如熙宁六年(1073)六月,神宗拓边西北之后,河西走廊的少数民族也纳入宋朝的治下,于是北宋朝廷“徙秦州茶场于熙州”,即是为了方便“新附诸羌市易”。神宗熙宁九年四月,措置熙河财利孙迥以“熙河、通远三茶场”运营不佳,奏请朝廷将三茶场废除,以减省官吏,节约开支。

(三)水磨茶场

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年),朝廷在河水便利处设置水磨茶场以生产磨茶。水磨茶场初只设置在“京及开封府界诸县,未始行于外路”。至宋哲宗元祐年间(1086—1093),朝廷废除神宗与王安石创制的新法,致使水磨茶场也被废除。而至哲宗绍圣年间(1094—1097),朝廷又力主恢复新法,不仅重置了京畿地区的水磨茶场,并将水磨茶场大力推行,水磨茶场“遂于京西郑、滑、颍昌府,河北澶州皆行之,又将即济州山口营置”。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在尚书省的建议下,朝廷又将水磨茶场的规模缩小,其他地区废罢,而“止行于京城”。

(四)合同茶场

宋徽宗政和年间(1111—1117年),北宋朝廷新创合同场法,“场置于产茶州军,而簿给于都茶场”,在诸多产茶州军设置了合同茶场,其主要管理茶商凭茶引贩买茶叶的数量及征收课利,而都茶场则主要负责出卖茶引给茶商。在荆湖北路的岳州(治今湖南岳阳)、鄂州(治今湖北武汉)、归州(治今湖北秭归)、峡州(治今湖北宜昌)、澧州(治今湖南澧县)、常德府(治今湖南常德)等州军均设有在城合同场食货》29之4,。徽宗时期创制的合同茶场法被南宋所承继,建炎二年(1128),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赵开,“大更茶马之法,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合同场在四川地区被进一步推广。

二、北宋朝廷对茶场的管理

北宋朝廷对茶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茶场管理机构的创置、对茶场官员的管理、对茶场园户的管理及对茶场茶叶的管理等几个方面。

(一)北宋茶场管理机构

北宋的茶场管理机构“由于茶政、茶制、茶法的变化多端,茶业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 政局的变更和官制改革,呈现极为复杂多变的格局”。总的来说,茶场的直接管理机构主要有提举茶场司、茶事司、都提举汴河堤岸司、都水监等。

提举茶场司主要管理川陕地区的茶场。提举茶场司初设置于川蜀地区,主要负责四川地区的茶场管理,至神宗熙河开边之后,其茶场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其名称也从“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司”变为“提举成都府、利州、秦凤、熙河等路茶场司”。 但茶场的隶属管理往往因朝廷的财政政策而发生变化,如熙宁八年(1075)四月,北宋朝廷为增强熙河路经略司的财政收入,根据知熙州高遵裕等官员的奏议,将“茶场隶经略司”, 经略司因此成为熙河路茶场的管理机构。而茶场司的管理茶场的区域则缩减为成都府、利州、秦凤等路。

茶事司设置于徽宗崇宁元年(1102),北宋朝廷为强化对江、淮、荆、浙等路茶场的管理,遂设“差官分路措置,湖南北路欲差一员,江〔南〕东、西路欲差一员,淮南、两浙路欲差一员,福建路欲差一员”,形成了湖南北路茶事司、福建茶事司等茶场管理机构。

都提举汴河堤岸司、都水监则主要管理京师地区的水磨茶场。元丰年间(1078—1085),水磨茶场由“都提举汴河堤岸司总领”,而“堤岸司令废归都水监”。至绍圣二年(1095),北宋朝廷“依元丰置都提举汴河堤岸司故事”,将水磨茶场的管理权转隶都提举汴河堤岸司。

(二)北宋朝廷对茶场官员的管理

北宋朝廷通过设定茶场官员考核标准、任职资格、任职期限及官员数量等几个方面对茶场官员进行管理。

北宋朝廷为加强对茶场管理,曾在大中祥符六年(1013)四月制定《监买茶场官赏罚条式》,规定“江浙、荆湖诸州买茶场自今纳到入客筭买茶及得祖额,递年前界有羡余者,依元敕酬奖;亏损者依至道二年敕,一厘以上夺两月俸,七厘以上夺两月半俸,九厘以上夺一季俸,仍降差遣”。 江浙和荆湖诸州买茶场如果比祖额高,则监官会受到朝廷的奖赏;而亏损的话,则会被朝廷依据亏损程度罚俸。北宋朝廷制定条例对买茶场的监官进行赏罚,在实践中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中祥符八年(1015)十月,江淮、两浙发运使李溥在给朝廷的上奏中说“江浙诸州军、淮南十三山场,今岁入茶二千九百六万五千七百余斤,视旧额增五百七十二万八千余斤”。江浙诸州军和淮南路的茶场买茶的数额比以前有了大幅增加。

元丰元年(1078)六月,北宋朝廷对成都府、利州路茶场监官设立了考核标准,“买茶无杂伪麤恶,替罢委提举官保明,满五千驮与第五等酬奖,一万驮与第四等,每一万驮第加一等。若买麤恶伪滥杂茶,估剥计所亏坐赃论。同监官赏罚听减一等,即徒罪不至追官者并冲替,其卖买食茶依收息给赏”。此考核标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茶叶的质量和数量,茶场监官若能买茶超过五千驮及以上,则能受到不同等级的奖励,但是所买茶叶不能有“麤恶伪滥杂茶”。

至元丰五年(1082)十月,北宋朝廷依据同提举茶场蒲宗闵的建议,对“诸茶场立额出卖比较申奏,每收息二万缗,监官减磨勘一年,余数更比类酬奖;不满二万缗及不愿减年者,每息钱百缗,支赏钱二千。选人依第四等酬奖,与免试;无可免者,升一年名次”。北宋政府从官资和赏金两个方面来激励茶场监官多卖茶额。绍圣四年(1097)四月,水磨茶场监官钱景逢因在“任内收息一十六万余贯”而被北宋朝廷转升一官。

北宋朝廷对茶场官员的举荐者资格和任官资格作有一定规定。天禧四年(1020)四月,北宋政府诏令“三司副使、判官、转运使副、制置茶盐司”举荐官员担任茶场监官,并设定了任官资格,规定“茶场以幕职、令录充”。

关于茶场官员的任期,景德改革茶法之后,“常遣使臣三人分场提点,率以三年一替”,然而“在任既久,多与场务款熟,无所振举”。于是,在大中祥符九年(1016),北宋政府废除了淮南十三场提点使臣,而“每年旋差使臣四人分定场分买纳,并与逐场隔手筭买”,从而减少了官员久任的弊病。

北宋朝廷对茶场监官的人数的设置,与茶场经营状况有较大关系。若茶场经营良好,监官人数则有可能增加,如元丰三年(1080),北宋朝廷因秦州、熙州、通远军、永宁寨(今甘肃甘谷西)四个茶场“岁收本息不下七十余万贯,比其余场分给纳浩”,于是,将“四处茶场监官各以两员为额”,而不再是通行的一员监官。同样,若茶场经营较差,则可能会撤销监官设置,如洋州斯多店茶场“在州西南约四十里,村野内所出浅山茶至薄,合举官一员专监,前后无人愿就”。为此,北宋政府则对斯多店茶场“更不举官,并废入所在州作一场管系”,将斯多店茶场的监官撤销,并将斯多店茶场的事务交由“洋州茶场买茶监官”负责。

此外,为防止茶场人员谋求私利,元符二年(1099)三月,北宋朝廷规定“诸茶场监官、同监官、专秤、库子亲戚,不得开置茶铺,违者杖八十。许人告,赏钱三十贯”食货》30之,茶场人员的亲戚被禁止设置茶铺。

(三)北宋朝廷对茶场园户的管理

北宋朝廷为获取丰厚的茶利,一方面令茶户向茶场交纳足够多的优质茶叶,另一方面,为维护茶利久远,则限制茶场官员对茶户过分地欺压盘剥。

茶场园户负责茶场茶叶的种植,是茶场得以维系的根本。熙宁十年(1077)五月,知彭州(治今四川彭州市)吕陶向朝廷奏报“官场买茶亏损园户,有致词诉及生喧闹”,茶场低价收购园户的茶叶,使其利益受损。为此,朝廷诏令“川中茶场今后不得亏损官私,其取净利三分指挥更不施行”,即让茶场不过分追求课利,让茶户有适当的收入,并派转运司官员处理“彭州堋口茶场园户作闹”之事。元丰元年(1078)九月,北宋朝廷令“出茶州军,每岁晓示园户,如敢采造黄老秋茶中卖,不以多寡并没官,仍乞每岁别委官验视,已有纳到如此色样,并令烧毁”,茶场园户如果将黄老的茶叶卖给茶场,那么就会被焚烧,即警示园户不得卖给茶场劣质茶叶。

茶场官员为获取更多的课利,往往在收买园户茶叶时压低价格。为此,一些茶户则会将茶叶以比官场更高的收买价格私下卖给商人,而朝廷为防止园户私卖茶叶,则在法令中规定私自出卖叶的茶园户和“诸贩私茶盐”的商人一样,均要按法令惩处,并将其“姓名粉壁晓示”。此外,北宋朝廷为避免茶场课利减少,则给茶户设定卖茶额,并设定奖惩措施。如元丰二年(1089)四月,北宋朝廷即规定洋州西乡县茶场“园户中官茶数,岁以三十万斤为额,增及万斤,赏钱一千,如亏少,量事决罚”,茶场园户每年要卖给茶场三十万斤的茶叶,每增加一万斤,茶场则增加一千贯的赏钱,而如果少于规定的三十万斤茶叶则要受到茶场的惩罚。此外,北宋朝廷曾制定“园户私茶法和伪茶法,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园户的严格管理”。

(四)北宋朝廷对茶场茶叶的管理

北宋朝廷对茶场茶叶的价格、诸茶场的买卖茶叶额度、茶场收茶叶的区域、茶场对茶引的发放及茶场茶叶的买卖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管理。

对茶场茶叶价格的管理。北宋的茶叶价格不定,“不同地区、不同茶类、不同等级的茶叶价格不一样,即使是相同茶类、相同等级的茶叶,其价格也有地区差异性”,但有时茶场将“最下不堪色号作上色支卖”则会导致“商旅入中虚钱,贱价出卖,亏官扰民”。为此,北宋朝廷则令“制置、转运司躬亲安抚园户,及计究弊源”,加强对茶场的茶叶价格及品质的管理。此外,北宋朝廷还对茶场卖茶和买茶的时间进行规定,如淮南十三山场卖茶,要“限至次年未买新茶已前卖尽”,而茶场买茶则“自三月开场,至七月终住场”。

对茶场买卖茶额的管理。茶场监官为追求“劳绩”,盲目增加买茶数量,以“致纳下夹杂草木、 黄晚不堪茶货, 有误商人筭请”食货》30之,。为此,淮南江浙荆湖制置使方仲荀等奏请朝廷“下制置司(铃)[钤]辖、逐场务监官,自今止依元定祖额买纳好茶,但及元额,并依条例酬奖,无得额外增数买纳不堪茶货。违者严断,勒令均偿,仍不理为劳绩”, 只让监官买足元额的好茶,若买品质差的茶,则不仅不算为功绩,还要赔偿国家损失。元丰时期,因永宁寨茶额颇多,于是北宋朝廷“割永宁寨额茶一千五百驮,立为河州(治今甘肃夏河,含广河一带)茶场额,仍分年额酬赏与河州监官”。

对茶场收茶区域的管理。熙宁七年(1074),北宋朝廷曾令“客人兴贩川茶入秦凤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州、 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商人所买四川茶叶只能到熙州、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的茶场售卖。

对茶场收发茶引的管理。绍圣二年(1095)四月,北宋朝廷规定“茶场自今收买客茶”需“并拘收长引、对定引”。茶引作为茶商贩运茶叶的通行凭证,是北宋朝廷调控茶叶贸易的工具。绍圣二年,因陕西路复为禁茶地分,都大提举成都府等路茶事陆师闵则通过“从本司行下川路诸茶场,更不发引过陕西界”,即通过令茶场不发往陕西界的茶引,来禁止茶叶流入陕西。

对茶场茶叶购买方式的管理。北宋茶场茶叶的购买方式一般有三种。其一,为官府统一买卖,即是由官府收运茶叶至卖茶场后,直接卖给百姓。大中祥符五年(1012),饶州(治今江西鄱阳)曾“集民为甲,令就官场买茶”,而元祐二年(1087),北宋朝廷令“熙河、秦凤、泾原三路茶,仍官为计置”,二者均是由官方茶场直接出售茶叶给百姓。其二,是商人直买,即由商人从买茶场或直接从茶户购买并经买茶场收税,而后自行贩卖茶叶给百姓。元丰时期,朝廷曾规定“成都府、利州路产茶处各就近置场,尽数买园户茶,许客人于官场收买,贩入川峡四路,充民间食用”,此处即是言买茶场先从园户处收买茶叶,而后再出售给茶商,再由茶商出售给百姓。其三,为官收商买,其意指先由官府自买茶场买茶运输至卖茶场,再经商人从卖茶场购买,而后自行贩卖给百姓。熙宁八年(1075)四月,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司建议“雅州名山县发往秦、熙州等处茶,乞听官场尽买,不许商贩”,朝廷则诏令商人如愿意每驮茶叶“纳长引钱千”,则允许商人自卖茶场买茶叶,然后到指定的州军将茶叶卖给百姓。

三、结语

唐朝中晚期,为解决财政的拮据之状,唐朝开中国古代茶叶征税之先,五代沿袭相续,至北宋时期,茶税逐渐成为国家税赋的重要支柱之一。北宋为强化对茶税的控制,遂行榷茶之法,茶场作为朝廷控制茶利的基层官方机构,则在茶税日益重要中迅速发展。北宋茶场的发展主要是从买卖茶场向合同场转变,其职能逐渐从直接经营变为间接管理,茶商凭茶引从茶户手中买茶,而合同场仅抽税课后则由茶商贩卖,体现了“由直接专卖制向间接专卖制的转变”。北宋茶场由买卖茶场到合同场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遵从了市场化的规律,“恢复了市场对价格的配置作用”,使北宋的茶产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为南宋所承继。北宋朝廷对茶场的管理致力于精细化,对茶场的官员、茶户及茶叶都设定了详细的管理措施,促进了中国古代茶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而现代茶园与北宋茶场亦有相似之处,北宋茶场的管理经验当能够为现代茶场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之处。

①方健、皇甫志新.宋代茶事管理机构述略[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2).

②陶觉逊.宋代榷茶制下的茶叶市场价格分析[J].农业考古,2016(5).

③李占英.宋代园户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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