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本草》辑复本收载药物数量问题及考证*

2022-11-07 02:35刘秀峰王晓晖
中医药导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麻子本草药物

刘秀峰,王晓晖,谢 明

(辽宁中医药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唐代《新修本草》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官修本草,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药典,比《纽伦堡药典》早出近900年。《新修本草》亡佚较早,现存辑复本有我国尚志钧的《新修本草》(辑复本)和日本冈西为人的《重辑新修本草》两个版本。尚志钧辑复的《新修本草》(以下简称尚辑本)成稿于1958年,1962年由芜湖医学专科学校油印。1981年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正式印刷出版,2005年发行第二版。第二版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将现存的《新修本草》残本影印件及相关研究资料与辑复本增订为一册。冈西为人的《重辑新修本草》(以下简称冈西辑本)是在日本学者小岛宝素、小岛抱冲、中尾万三等人前期辑复的基础上完成,成书于1941年,1964年由我国台湾“中国医药研究所”影印出版。

《新修本草》共载药850种,这已是中外研究的定论,有充分历史文献依据。尚志钧也曾先后著文论述《新修本草》收载药物数量,不仅论证了《新修本草》载药850种,同时对850种药物的由来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文章皆附录于其著《新修本草》(辑复本)第二版中[1]。但笔者对尚辑本《新修本草》各卷收载药物数量进行统计发现,尚辑本中药物收载数量却为851种。为正本清源,助力中医药经典守正传承,笔者采用文献校勘法中的他校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考证。现赘文就这一问题探讨如下。

1 尚辑本中收载药物数量问题及成因

1.1 尚辑本和冈西辑本各卷收载药物对照 探讨尚辑本中问题的成因,首先有必要对尚辑本和冈西辑本中收载药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对照。尚辑本中共收载药物851种,冈西辑本中收载药物850种,其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新修本草》(辑复本)中收载药物数量对照表

两辑本收载药物数量的差异出现在“卷十八”中,该卷尚辑本载药38种,而冈西辑本载药37种。对照两辑本“卷十八”目录可见,尚辑本除多收载一味药物外,其收载药物内容和顺序同冈西辑本基本相同,而多出的药物为“葵根”。由此可推定,尚辑本药物数量的问题出在了“卷十八”中,多出的药物即为“葵根”,编号为“[597]”。

1.2 “葵根”应同“冬葵子”合为1条《本草经集注》载药730种,《新修本草》在其基础上新增药物114种,同时对《本草经集注》中的部分药物进行了分条、合并及删减,由此最终收载药物数量为850种。《本草经集注》中“葵根”和“冬葵子”合并为1条记载,《新修本草》在辑复之时,以《医心方》中将“冬葵子”和“葵根”分立两条为依据,推定《新修本草》编撰之时,苏敬等将《本草经集注》中“葵根”和“冬葵子”1条分为两条。所以,尚辑本中出现了单列的“葵根”条。冈西辑本中“葵根”依然合并在“冬葵子”条下,同《本草经集注》一致。但从现有证据看,两者合并为1条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从“葵根”项下陶弘景的注释看,“葵根”和“冬葵子”应合并为1条。“葵根”首载于《名医别录》[2],冬葵子则首载于《神农本草经》[3]。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葵根”项下开篇就注解:“以秋种葵,覆养经冬,至春作子谓。冬葵多入药用”。[4]478而《本草经集注》的编撰体例是共知的,那就是《神农本草经》和《名医别录》的内容朱墨分书、以大字编为正文,陶弘景注释以小字书写。陶弘景在“葵根”项下首先注解的不是葵根,而是冬葵子,这就充分说明,《本草经集注》编撰时是将《名医别录》中的葵根同《神农本草经》中的冬葵子编撰在一起。

其次,从历代本草的编撰习惯看,“葵根”和“冬葵子”应合并为1条。《新修本草》“葵根”条下记载:“以秋种葵,覆养经冬,至春作子,谓之冬葵。根,故是常葵尔。”[1]264《图经本草》载:“冬葵子,生少室山,今处处有之。其子是秋种葵,复养经冬,至春作子者谓之冬葵子。”[5]550由此可见,“冬葵子”和“葵根”为同一植物的不同药用部位。历代本草中,同一植物的不同药用部位,都是列为1条来记载的。如《证类本草》“泽泻”条下附“叶、实”,“葛根”条下附“汁、叶、花”,“栝楼”条下附“实、茎、叶”[6]514、517。从这些文献内容看,从《本草经集注》到《证类本草》皆是将同一植物的不同药用部位合为1条来记载。《本草品汇精要》及《本草纲目》中也同样如是。

第三,从后世本草目录中收载“葵根”和“冬葵子”的具体情况看,两者应合并为1条。宋代《图经本草》目录中,只列有“冬葵子”而没有“葵根”,直接将根的记载融入到了“冬葵子”项下。《证类本草》目录中记为“冬葵子(附根、叶)”,同样无“葵根”,“葵根”的内容在“冬葵子”项下空字突出记载[6]1253。《本草品汇精要》的记载与《证类本草》相同[7]611。《本草纲目》目录中记为“葵”,将“葵根”和“冬葵子”的内容分列其下[8]。因此,《新修本草》编撰之时,将《本草经集注》中“葵根”和“冬葵子”分为两条是有问题的,否则,后世本草中应有相关的痕迹。

第四,从将“冬葵子”和“葵根”分列为两条的效果看,也不符合《新修本草》编撰的实际情况。《新修本草》(辑复本)“冬葵子”项下记为:“冬葵子,味甘,寒,无毒。主五脏六腑寒热,羸瘦,五癃,利小便。疗妇人乳难内闭。久服坚骨,长肌肉,轻身延年。生少室山。十二月采。黄芩为之使。”[1]264《新修本草》编撰中,特别重视药用植物来源的考察,每条之下基本都有对植物来源及形态的描述,或保留陶弘景的注释,或纠正陶氏描述,或增加具体细节描述。但上述“冬葵子”项下却缺少相关内容,而这部分内容均在“葵根”项下。这就与《新修本草》编撰的实际不相符合。

2 《新修本草》收载药物合并及分条情况的再探讨

2.1 《新修本草》收载药物合并及分条的现有研究及问题 现有研究已经对《新修本草》编撰过程中药物合并与分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基本上理清了《新修本草》850种药物的来源情况。具体为:《本草经集注》载药730条,《新修本草》在其基础上新增114条,共计844条,《新修本草》从844条中又分出15条,包括“(1)从大豆分出赤小豆;(2)从锡铜镜鼻分出粉锡;(3)从薤分出葱实;(4)从文蛤分出海蛤;(5)从郁核分出鼠李;(6)从六畜毛蹄甲分出鼺鼠;(7)从铁落分出铁、生铁、钢铁、铁精;(8)从鸢尾分出由跋;(9)从白瓜子分出白冬瓜;(10)从冬葵子分出葵根;(11)从决明子分出石决明;(12)从蓍实分出楮实”。同时,又合并“麻子”“麻蕡”为1条,5种石脂由5条合并为1条,又删除“有名无用药”中4条,综合起来,实际多出6条,总数为850条[9]。

但由于上文讨论的“葵根”和“冬葵子”分条问题,将“葵根”和“冬葵子”重新合并为1条后,《新修本草》850条之数,就又变成了849条,又明显存在了问题。

2.2 《新修本草》收载药物合并及分条问题的成因 解决将“葵根”和“冬葵子”重新合并为1条后,《新修本草》收载药物数量由850种变为849种的问题,需要对《新修本草》基于《本草经集注》的合并与分条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校对。

首先,同《千金翼方》[10]、《医心方》[11]相验证,《新修本草》分出的15条,除“葵根”和“冬葵子”外,应是正确的,并且同后世本草记文献《证类本草》《本草品汇精要》《本草纲目》等相对照,记载也较为一致。

其次,《新修本草》将《本草经集注》中的5种石脂合并为“五色石脂”1条,在后世本草中有迹可循。首先,清末傅云龙影刻《新修本草》残卷目录中记有“五色石脂”,具体内容记载中条目为“青石、赤石、黄石、白石、黑石脂等”[12]28-29。其次,《证类本草》目录中无“五色石脂”,而是每条单列,共计5条。但在正文内容记载中却沿用的《新修本草》的条目,即“青石、赤石、黄石、白石、黑石脂等”[6]194-196。这充分的说明,《本草经集注》中5种石脂是单列的,但到《新修本草》编撰之时合为了1条。此外,《本草品汇精要》目录中既有“五色石脂”,又单列5种石脂,而正文中同样将5种石脂纳入“五色石脂”条下[7]17,也是例证。

第三,《新修本草》在“有名无用药”中删除“白菀、猪莼、北荇华、领灰”4条是没问题的。尚志钧在其文章中已有论证,同时,从冈西辑本中也可得到印证。

因此,认为《新修本草》编撰中合并“麻蕡、麻子”为1条的观点是可能存在问题的。

2.3 《新修本草》编撰中未将“麻子、麻蕡”合为1条的讨论《证类本草》“麻蕡”条下载有“麻蕡”和“麻子”两项内容,具体为:“麻蕡,味辛,平,有毒。……一名麻勃,此麻花上勃勃者。七月七日采,良。麻子,味甘,平,无毒。”[6]1382《新修本草》编撰之时,苏敬等在该条“谨案”后指出:“蕡,即麻实,非花也。《尔雅》云:蕡,枲实。《礼》云:苴,麻之有蕡者。注云:有子之麻为苴。陶以一名麻勃,谓勃勃然如花者,即以为花,而重出子条,误矣。”[1]278正是据此,现有研究认为,《新修本草》编撰之时,苏敬等认为陶弘景“重出子条”,故将“麻蕡”和“麻子”合为1条。这一观点是存疑的。

首先,从《新修本草》编撰的实际情况看,“麻蕡和麻子”原本就是1条,不存在《新修本草》编撰过程中将两者合并1条之说。苏敬等在“谨案”后指出,麻蕡即是麻子,陶弘景重复了“麻子”条。正如《图经本草》中所记:“苏恭以为蕡即实,非花也。谓陶重出子条为误。”[5]578那么,既然是“重出子条”,苏敬等在编撰《新修本草》为什么不将“麻子”条删去,如“白菀即是女菀”而删去白菀一样?即使将两条合并为1条,也应只保留一个药名。这种情况说明,《本草经集注》中“麻蕡”和“麻子”本来就是1条,不存在《新修本草》编撰过程中,将两者合并1条之说。

其次,苏敬“重出子条”之说,并不是指《本草经集注》中在“麻蕡”条外另有“麻子”1条,而是针对“麻蕡”条下又附有“麻子”1条而言的。否则的话,如上文所述,两条既然重复,自然不可并存。而苏敬等只是在“谨案”中对《本草经集注》的原文进行了批注,而不是改动。

第三,按照陶弘景的理解,“麻蕡”为麻花,“麻子”为麻实,那也是同一植物的不同药用部位,按照《本草经集注》中相似内容的编撰情况,两者也应放在1条之中。此点上文有相似论述,不再引证。

综上,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可将《新修本草》850种药物的来源进一步修正为:《本草经集注》载药730条,《新修本草》在其基础上新增114条,共计844条,《新修本草》从844条中分出14条,合并5种石脂为1条(即减少4条),删除“有名未用药”中4条,合计增加6条,总计850种。

3 小 结

《新修本草》共计载药850种。《新修本草》辑复本载药851种的原因在于,将“葵根”条单独列出。而“葵根”应列于“冬葵子”条下,两者合为1条。此外,《新修本草》将《本草经集注》中的“麻蕡”和“麻子”合为1条,是存在问题的,实际情况应为《本草经集注》中“麻蕡”和“麻子”本为1条,不存在合并之说。由此,可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将《新修本草》的合并与分条情况进一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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