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多、客观性与规范逻辑
——康德先验演绎的规范性问题与黑格尔的批判

2022-11-21 12:29
关键词:逻辑学先验知性

马 晨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北京100091)

近年来,国际哲学界逐渐重视对黑格尔的规范性理论进行研究,它兴起于霍耐特(Axel Honneth)等人试图以“承认”概念为核心所进行的黑格尔规范性理论的研究范式,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布兰顿(Robert Brodom)和怀特霍夫(P.Stekeler-Weithofer)通过借鉴并改造这种研究范式,将黑格尔哲学视为康德哲学社会化的完成形态,对黑格尔的规范性理论进行了各具特色的解读。一方面,他们的解读大多聚焦于对黑格尔社会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意义进行阐发,另一方面,他们主要关注黑格尔哲学中概念和判断学说的规范性内涵。但是,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不仅对其社会政治领域的解读不能脱离黑格尔的逻辑学,而且概念和判断学说也必须纳入到逻辑学的研究范围之内[1]。因此,追溯黑格尔逻辑学的起源和真正内涵就成为其规范性研究不可缺少的部分。

一、先验演绎与客观性问题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为了论证先天综合知识的客观有效性,这个任务与先天综合知识如何可能这个问题密切相关。康德试图超越经验世界来建立知识的客观性,这种知识必须独立并超越于经验才有可能。因此,康德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通过所谓的“哥白尼革命”完成的,即通过颠倒知识和对象的关系,从而将哲学建立在一个新的基础之上。由此,康德将他的哲学称之为“先验哲学”(或“先验观念论”)。所谓的“先验哲学”,不是对任何一种属于先天知识领域的具体内容进行探究,而是去追溯先天知识得以可能的依据。就此而言,作为先天知识的单纯的时空表象还不是先验哲学,而关于时空表象何以可能的知识才属于先验哲学的研究范围。此外,先验知识和经验性知识所面对的是同样的对象,两者的区别在于分属的研究层次不同,经验性知识表明了在感性和知性条件之下所建立对象的性质,而先验知识则用来说明此经验对象何以可能的先天条件。

按照康德先验哲学的基本构想,人的知识是由感性和知性共同构成的:

我们若是愿意把我们的内心在以某种方式受到刺激时感受表象的这种接受性叫作感性的话,那么反过来,那种自己产生表象的能力,或者说认识的自发性,就是知性……无感性则不会有对象给予我们,无知性则没有对象被思维。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2]52

我们的知识之所以可能,首先需要感性对象提供给我们,其次需要知性赋予我们某种整理感性对象的概念,此概念为感性对象提供了某种规则,除非满足某些先验认知条件,否则一个完整有序的世界不可能出现在我们面前。这显示了康德式知识构成中直观和概念的二元论:一个完整的知识需要相互独立的直观和概念的共同作用。在揭示知识中存在感性和知性两个要素之后,康德将主要精力用来证明知性范畴的先天可能及其客观有效性上,这就是知性的先验演绎。克劳斯·布林克曼(Klaus Brinkmann)认为先验演绎的基本结构包含四个因素,分别是感性的时空形式、纯粹的时空杂多、知性或范畴的纯概念以及直观的经验杂多[3]43。在这四个因素中,需要做出区分的是纯粹的时空杂多和直观的经验杂多,前者意指经过时空整理、有待知性概念统握的杂多,而后者则是还未经时空整理、没有任何形式规定的东西。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在康德文本中,杂多可以在两个意义上来使用,第一个是由物自体提供的、未经过任何感性形式整理的经验杂多;另一个是经过时空形式整理、并呈现给知性范畴的纯粹的时空杂多,也叫作先天感性杂多。

先验演绎所达成的目标之一就是证明“一般经验可能性的诸条件同时就是经验对象之可能性的诸条件”[2]151。从这里可以看出康德的理论目标,那就是证明认知本身与认知对象是同一的,从知识对象那里可以反映出人们认知的结构;反过来,对认知结构的研究同样可以说明认识对象的先验特征。但是,这种同一性因为经验杂多的存在似乎变得不再可能。布林克曼认为,在康德的知识结构中,除了直观和概念的二元论,还存在着一种“表象形式和它们的物质的二元论”[3]44,也就是说,仅在感性范围中,作为先天直观形式的时空与直观的经验杂多就属于两个完全不同质的领域。经验杂多作为与时空和知性范畴完全异质性的东西,来源于不可名状的物自体,因而它本身的性质和结构都是不可认识的。这样一来,认知对象本身包含着某种不能认识的东西,这就破坏了康德试图以主体的主观条件统摄杂多建立客观性的目标。

此外,相对于经验杂多,康德似乎更重视先天感性杂多,只是在简单介绍知识的构成时,才说明了经验杂多因其是现象的质料而成为知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进入先验演绎的说明时,康德似乎完全遗忘了经验杂多的存在,例如在论述先验逻辑时,康德认为,“先验逻辑则面对着由先验感性论呈现给它的先天感性杂多,这种杂多给纯粹知性概念提供材料……如果杂多不是经验性的、而是先天地被给予的(如空间和时间中的杂多),这样一种综合就是纯粹的”[2]69-70。康德在这里谈论到知识的构成和综合的概念时,没有提到经验杂多,而只是着重描绘了经过时空整理的先天感性杂多。

康德的知识结构由感性和知性构成,我们可以在其中发现两层规范作用:(1)时空等感性直观形式对作为质料的经验杂多的规范;(2)知性范畴对经过时空整理的先天感性杂多的规范。两种规范都是发生在两个完全异质性的领域之内,然而,康德只是花了大量的篇幅用图式和先验想象力等理论来说明范畴与先天感性杂多之间的关系,对于第一种规范康德没有着墨过多。此外,虽然范畴与先天感性杂多共同属于人们的思维结构,相比而言,先天感性形式与经验杂多之间的鸿沟更大,它们分属于主观思维和物自体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但是,康德没有对先天感性形式如何作用于经验杂多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也就是说,康德哲学缺乏经验杂多给予方式的说明和先天感性形式对经验杂多规范作用的证明。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也坦言无法确定经验杂多的给予方式,“对直观来说杂多必定是还在知性的综合之前、且不依赖于知性综合就被给予了;但如何被给予,在这里却仍未确定”[2]97。

令人称奇的是,缺乏规范性说明的经验杂多恰恰是康德哲学的基石,一方面,与先天感性形式异质的经验杂多为知识提供了内容,这保证了从理性推出的知识有可能是综合命题,而不是分析命题;另一方面,它也是康德抵御贝克莱式唯心论的有力武器,因为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知识要素,避免了将经验对象简化为纯粹的心理表征。这样一来,经验杂多似乎成为了康德知识结构中的“暗礁”,它虽然晦涩不清,同时阻碍了知识扩展的范围,但也在一定程度中将知识限定在安全的范围之内。通过对时空的观念论说明和范畴的先验演绎,康德似乎确保了经验世界的可理解性,并对经验知识做出了客观性的说明。但这种先验哲学是以牺牲知识的范围为代价的,知识从此只有在经验提供感性材料的地方才会有客观性的保障,任何超出经验有效性的知识都只能是一种先验幻象。在这种情况下,康德能够将经验世界建立在普遍有效的认知条件下。但是这种经验范围是由经验杂多划定的,“如果不能有与知性概念相应的直观给予出来,我们就没有任何知性概念、因而也没有任何要素可达到物的知识”[2]20。“相应的直观”依然需要建立在时空形式对经验杂多的整理之上,因此这里说知识限制在直观给予的地方,也就是在说知识的范围最终基于经验杂多的范围。哲学的内容也就局限于考察先天知识存在的可能性条件,这样的经验杂多只能来源于不可认识的物自体。

在说明了经验杂多的问题后,我们现在来看一下先天感性杂多。在康德对知识构成的设想中,知识源自知性范畴对先天感性杂多的综合。但是,在这种综合的过程中,先天感性杂多不能作为杂乱无序的感性材料展现在知性面前,也就是说,在知性对感性杂多的综合之前,还存在着一种限制在感性范围内的对感性杂多的综合,以便使感性杂多作为一个被综合的统一之物呈现给知性。这种感性的统一使得知识具有了可理解性,但这种综合绝对不是知性的结果,因为“纯粹知性概念就只是些思维形式”[2]100,它不能为知识提供任何确定的知识内容。为了说明这一点,康德把这种综合能力视为想象力的结果:“一般综合只不过是想象力的结果,即灵魂的一种盲目的、尽管是不可缺少的机能的结果”[2]70。知识之所以可能,是由于先验统觉对直观表象的综合作用,这种综合作用又是以先天感性杂多的综合为前提的,想象力就具有这种先天感性杂多的综合能力,因此,想象力对感性杂多的综合成为了一切知识的基础。但是,康德在这里陷入了某种困境,他没有对各种认识能力的具体规范作用作出清晰的说明。在康德对感性和知性进行区分的描述中,他把知性作为唯一具有统合作用的认识能力:

所有一切联结,不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它,不论它是直观杂多的联结还是各种概念的联结,而在前一种联结中也不论它是经验性直观杂多的联结还是非经验性直观杂多的联结,都是一个知性行动。[2]87-88

毫无疑问,自发性的综合能力都是知性的作用,康德将先天感性杂多的综合能力赋予了想象力,这不能不使康德对认识能力的说明产生了矛盾。康德渴求某种不同于感性和知性的认识能力来综合感性杂多,那么康德只能在如下选项中进行抉择:要么把想象力视为感性和知性能力的混合体;要么把知性的综合能力和想象力的综合能力看作同一种综合能力的两种不同表现。这两种选择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因为无论是哪种选择,都是认为直观和概念具有同一个来源,这就破坏了康德把直观和概念视为不同知识来源的根本原则。

综上所述,无论是经验杂多还是先天感性杂多,都具有难以说明的理论困难。前者没有说明自身的规范性地位,而后者则混淆了不同认识能力的规范性作用,因此,杂多作为康德哲学中的重要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康德哲学的内在困难。

二、黑格尔对先验演绎的批判

在青年黑格尔思想发展时期,康德哲学已然以一种非常成熟的形态影响着德国哲学界,这使得青年黑格尔在哲学思考时常常有意或无意地以康德哲学为参照。起初,青年黑格尔以康德的实践哲学为样板来分析基督教的种种问题,但是黑格尔一直不满意于自己的分析成果,在谢林和荷尔德林的影响下,黑格尔逐步重视康德的理论哲学,尤其是康德哲学的先验演绎部分。在《逻辑学》中,黑格尔坦言自己从这一内容中受益良多,“认识到那构成概念本质的统一,是统觉的原始—综合的统一,是‘我思’或自我意识的统一:这属于理性批判中最深刻、最正确的见解”[4]247。这句话是黑格尔在处理“概念”有关问题时所说的,同时也暗示出黑格尔力图改造康德先验演绎的方向,即破除直观与知性分裂的迷思,把康德的统觉改造为概念。

事实上,黑格尔对康德哲学的批判是一以贯之的,早在耶拿时期,黑格尔就全面细致地批判过康德的先验演绎,这主要体现在《信仰与知识》一文中。黑格尔从一开始就认定康德哲学中存在着直观与知性的分裂,因此在他看来,先验演绎中所谓统觉的综合作用就是将感性杂多和知性范畴统握起来,而感性杂多和范畴在逻辑上是先于统觉而存在的,两者的存在都是独立于统觉、甚至在统觉之前。我们可以据此展示康德的论证逻辑,首先,康德为我们提供的是一幅静止的认识结构,他划分了两个具有独立来源的认识领域,知性范畴被描绘成具有主动创造能力的认知能力,感性杂多被刻画成只具有接受性,两者各司其职、泾渭分明。其次,感性和知性来源于同一个自我意识,因此两者必然存在着同一来源,这就是意识的先验综合统一。最后,康德宣称这种统一是意识的最高真理,其他一切都必须依赖于此。黑格尔明确反对知性范畴和感性杂多独立并在统觉之前、以两者的统一论证统觉存在的做法,他认为两者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们都是从理性分化出来的。“这种原初综合性的统一,亦即不必领会成对立者产物的一种统一,而须领会成对立者真正必然的、绝对的、原初的同一性。”[5]原因在于,如果综合统一真的是认识的最高来源和基础,那么我们就不能说感性和知性是具有独立来源的认识能力,其次,只有首先意识到这种综合统一,并使这种综合统一逻辑上在先,否则我们无法认识到感性和知性能够具有先验统一,甚至不能讨论两者是异质性的存在。因此,先验的综合统一构成了一个绝对的起点,它是感性和知性这两种异质认识能力统一的保证,避免了这种统一仅仅是不同认识能力的简单集合,这样一来,所有内容都必须从先验综合统一本身推导出来。

康德一方面认为感性和知性有不同的认识来源,一方面又强调两者的原始综合统一,这其实是矛盾的,感性和知性综合的想法事实上否定了两者具有不同的认识来源,康德的这种做法只能导致感性和知性的统一是简单的元素集合,这种“旨在证明知性和感性、概念和直观、范畴和多方面统一的先验演绎最终只不过是保持‘内在分离’的两个要素的外在组合”[3]65。原始综合统一就仅仅具有形式的特征,它缺乏实在的内容。康德先验演绎的错误在于试图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利用认识能力去证明本已存在并逻辑在先的原初综合统一。与之相反,黑格尔把两者的同一性看作是绝对在前的,任何差异都是从这种同一性中分化出来的,而“康德式直观形式与思维的形式根本不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作为特别孤立的能力而互不相干”[4]208。因此,在黑格尔的视野中,康德式自我意识的原始统一就是作为异质因素的感性和知性的同一,它自身是不可演绎出来的,而只能作为先决条件推演出其他东西。跟随康德自己的解释,黑格尔同样把“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作为批判哲学的中心问题,但他对这个问题的内涵进行了发挥。黑格尔认为先天综合判断中的主词和谓词都是先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特殊性,并采用存在的形式,而后者则是思维的普遍性,因此,一个先天综合判断事实上表达了思维与存在的某种同一性。

接着,黑格尔认为这种同一性只能是理性本身,而这种理性是以具体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观点直接针对的是康德哲学中的形式主义。在康德之前,很多哲学家将知性和自我视为同义词,把知性看作是自我所具有的某种能力,而客体被视为处于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作为主体的自我如何认识与之异质的客体。康德超越了这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简单的对立关系,证明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是概念的统一,它来自统觉的综合统一,由此客体就被规定为时空杂多在其概念中被联合起来的东西,也就是说,客观事物来源于意识的综合统一,它无非是知性对时空杂多所进行的普遍规定之物。因此,现象世界的规定性最终来源于统觉的先验统一,其客观性无外乎来自自我意识本身。此外,我们称呼一个事物的客观性,就是在谈论该事物的概念,从这里可以看出,康德的统觉综合已经触及到了理性作为概念的本质,某物之所以不仅是单纯的感觉规定、直观或单纯的表象而是客体,就是由于概念的统一,而这个客观的统一也是自我统一。这样一来,康德的先验哲学首次把理性、统觉和概念联系起来。即便如此,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概念仍是抽象的,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这是因为,康德的经验杂多作为思维内容是实在的,而知性范畴只是作为思维的形式为经验杂多带来某种统一性。以黑格尔的立场看,这种做法无非是把内容抽象为某种普遍形式,因此,作为经验杂多和知性范畴先验统一的概念,在两种活动中都不是独立的,两者均不能代表概念的本性,如果说知性范畴可以从这种概念中推导出来,但是作为实在的经验杂多是在概念之外的,是外在于概念而存在的。黑格尔的概念乃是具体概念,不仅包含着抽象的知性规定,还将这些知性规定纳入到诸环节有机统一的整体中,更直观地,概念就是“一种整体思维方式”[6]。进一步来说,作为理性的概念如若表现出来,就必然要进行区分,这就表现为判断,判断作为主谓形式具有多种类型,先天综合判断只是众多判断类型的一种高级形式。而判断形式通过各种不同的变化形式复归于同一性则是三段论的功能。这也是黑格尔为何要将概念本身、判断和三段论共同放置在逻辑学的“主观性”之中的原因。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使用想象力的概念来解决感性和知性的联结问题,这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先验演绎论证的成败。但是,在黑格尔关于康德哲学的有关论述中,却很少看到对想象力理论的评述。通过上述黑格尔对知性和感性具有原初同一性的认识,我们可以认为,黑格尔把想象力也纳入到了原初同一性中。这种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与感性相关又与知性相联系的想象力由此失去了联结感性与知性的中心位置,从而被改造为两者的同一性。这样做的理论后果就是不再承认感性仅仅只具有接受性能力,任何产生自思维或理性的东西都具有主动统握对象的能力,诸如被康德称为感性认识形式的时间和空间最终也是来源于理性本身。

综上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康德所持有感性与知性既存在不同来源又先验统一的观点是错误的,他将这种观点下的先验综合统一视为仅仅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因为在康德先验演绎中真正异质性的东西是经验杂多,它没有任何先验上的特征,因而先验演绎奠基于一个没有规定性的经验杂多之上,康德意义上的客观性只能带有知性范畴赋予其上的形式主义的特征。通过黑格尔的改造,包括先验综合统一在内的思维被视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之所以说它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它与自身是同质的,而所谓的异质性无非是思维的自我规定,是一种规定的普遍性。也就是说,思维自身产生对象,以此排斥了杂多的存在,这主要体现在黑格尔对逻辑学的重新阐发中。

三、作为规范逻辑的逻辑学

康德先验哲学赋予认知主体以极大的能动性,证明了认知对象的形成中渗透着思想的成分,但是为了抵御怀疑主义和贝克莱式唯心论的诘难,康德主张这种对象中包含着杂多的概念。同时,杂多也给康德哲学体系带来难以修复的理论难题。黑格尔接受了思想构成其对象统一性的原则,但他将先验主义原则彻底化,不再认为认知主体和认知对象处于一种先验对立的状态,而是抛弃了杂多的概念,直截了当地认为思想必须以自身为对象,不存在思想之外的所谓提供客观性的杂多。这种思想以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规范着思想自身的活动:

概念只是为思维才有的;但是谈到事物的概念,我们更不能说我们统治了它们,或说结合成了概念的思维规定为我们服务;恰恰相反,我们的思维必须依据概念而限制自己,而概念却不应依我们的任意或自由而调整。[7]12-13

思想以自身为对象的内涵就是思想既提供对象的内容,又提供对象的形式,前者相当于康德哲学中感性的作用,后者则是起着知性范畴的规范作用。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明确地说出了这种关系:

思维在接受质料并予质料以形式时,都超不出自身,它之接受质料以及迁就质料,仍然不过是自身的一种变形,思维并不因此而变为它的他物;不消说,自觉的规定也只是属于思维。[7]25

黑格尔在取消杂多的同时也消解了物自体概念,因为物自体仅仅是无法探知来源的经验杂多的逻辑结果,而不能说是由于物自体的存在才逻辑推导出经验杂多的产生。这样一来,自我不再仅仅提供思维的形式,哲学就完全成为了思维其自身的活动。思想和对象的关系由此不再像传统哲学认为的那样是一种认知主体直接面对认知对象的活动,而是一种有中介参与的认知活动。黑格尔将这种以思维自身为对象的哲学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就是黑格尔的逻辑学。由于逻辑学具有自身产生对象,并以辩证法推动自身逻辑进展的特点,我们可以合理地将这种逻辑学称之为规范逻辑。传统的形式逻辑也是一种规范逻辑学,但它的这种规范性主要体现了思维活动在形式上的思维规则,它不为思维提供思维对象,也不对思维结果的真理性负责,而只是说明某种思维过程的正确与否,因而它与作为形式与内容统一的黑格尔的规范逻辑不同。

黑格尔的逻辑学之所以是规范逻辑,其原因首先在于,从其自身来讲,它是一种自我规定的逻辑学。自我规定意味着在逻辑学发生之前没有任何预设,其内容不是外在于自身的任何被给予的东西,相反,自我规定只能自己提供其形式或内容,“自我规定没有成为他律的牺牲品,而是展现了一种从给予中解脱出来的自由”[8],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也可以称之为自由逻辑。由此,规范逻辑也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自我规定由于为自己提供形式或内容,它是自我奠基的,这就意味着它不能预设任何的前提和内容,因而具有无前提的普遍性,没有任何外在事物能够限制它,任何的具体规定也是普遍自我规定发展的实例化。说它也是特殊的,是因为自我规定必须具有一些具体的内容,它的所有内容取决于自己对自己的规定,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它在逻辑学中的地位或自我规定的进程。尽管自我规定在不同的逻辑阶段有一个确定的内容,但这个内容既不被任何外在环境所限制,也不受到任何与自身无关事物的影响。因此,自我规定的普遍性就是一种包含特殊性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在自我规定的统一性中同时包含了特殊性的各个方面。自我规定的特殊性也是一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每一个特殊的自我规定的具体内容不过是普遍自我规定的一个阶段。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保证了逻辑学形成一个统一完备的整体。

规范逻辑的第二层含义体现在逻辑学与具体的部门哲学的关系上。《哲学科学全书纲要》的结构安排清楚地显示了这种关系:作为逻辑学的具体运用,部门哲学可看作是一种应用逻辑学。这就意味着,对黑格尔部门哲学的研究必须以其逻辑学为基础,逻辑学规范着部门哲学的内在发展秩序。在此我们以逻辑学与精神现象学的关系为例来说明这种规范作用。《精神现象学》被看作是绝对者的自我展现,是上帝本身的传记,是精神从感性确定性到绝对的逻辑发展过程。但《精神现象学》有一个副标题,叫作“意识的经验科学”,而意识的经验必然是依靠单一主体的意识经验才能实现,“‘意识的经验’必然是单一主体的心理经验,因为只有单一主体是‘有意识的’”[9]。因此,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一方面,它作为逻辑学的“前史”,展示了作为“纯知”的逻辑学之前的发展过程;另一方面,它又是单一主体经验世界的一个实例,意识的经验科学以具象化的形式展示了纯粹的科学概念结构。前者为精神走向逻辑学奠定了基础,后者作为应用逻辑学显示了意识的逻辑进程。

我们以逻辑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来说明这一问题。黑格尔似乎认为把法哲学奠基于逻辑学之上,是一种自然而然、不必多加解释的事情①在《逻辑学》中,黑格尔认为逻辑学就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这里黑格尔所说逻辑学作为形式,只是与作为内容的法哲学相对而言的。,本质上要与作为内容的法哲学结合起来,否则拥有众多材料的法哲学只能是一盘人为拼凑、没有内在联系的散沙。之所以要以逻辑学为基础,是因为逻辑学是依靠自我辩证发展的、具有客观性保障的科学。在黑格尔看来,如若没有逻辑学的基础,法哲学要么从国家或公众意见等外部权威那里找到自身的根据,要么从情感、欲望等内在权威处寻得基础。但后两者都是不可取的,前者可能通过独断或强权的方式让人们接受所谓的“真理”,后者无法从转瞬即逝的内心感觉找到客观普遍的原则。

社会范畴是平卡德等人对黑格尔法哲学解读时所提出的概念。平卡德认为,黑格尔之所以区分道德和伦理,是因为他对康德道德哲学的不满。康德的道德哲学被指责为具有形式主义的缺陷,不能为实际的人生伦理提供有效的指导,但是康德论证的基础是正确的,那就是他将道德置于自由意志之上,因为只有人们的行动是自由的,他人才能对此进行规范性的道德评价。因此,黑格尔一方面接纳了意志自由的道德前提,另一方面为使意志能够提供意志对象,克服形式主义的缺陷,他将伦理与道德区分开来。所谓伦理,在平卡德看来就是“某一特殊的习俗、风气和规约性道德”[10],个人的道德内容,归根到底受制于所属社会文化的习俗的影响,这也就意味着,平卡德将个人的道德归结为社会的产物,社会范畴是在伦理生活范围之内的。这一观点有一个很好的理论后果,那就是解决了康德道德理论的客观性问题。康德把自律视为道德规范的最终基础,良知是裁定自己是否道德以及法与不法的最终审判者。但是良知无疑可能具有任意的因素,黑格尔认为,只有超出个人主观的因素,转向公共生活,客观性原则才能得到保障。平卡德认为,黑格尔诉诸作为文化习俗和风气的公共生活的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分别是道德性的构成要素和解释性的构成要素。道德性的构成要素基于道德共识,当个人的良知与其所属社会文化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我们有义务将后者视为客观原则,社会原则审核自己的原则,并按照社会原则行动。而解释性的构成要素指的是,当与他人交往时,我们必须诉诸于所属社会文化的习俗和制度,比如,“不诉诸所属文化的习俗,我就无法理解何谓适当地关心他人福祉。要知道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就得弄清实际的做法”[10]。从上面可以看出,这种社会范畴表达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具体表现为学校、政府、协会等制度性机构。这些社会关系和制度性机构的建立最终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因而,社会范畴的目的在于说明,“人的自我规定是如何具体表现于各类社会联合体(即互惠承认)”[10]。这种社会范畴也赋予意志以内容,它教会个人如何在不同的制度性机构中行动。

显然,平卡德是基于承认理论对黑格尔法哲学做出了去形而上学的解读,他关心的是人们如何能够在社会伦理生活中依据客观法则行动。社会范畴这个概念很好地说明了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些客观性的、超出个人主观的制度性法则。为了说明黑格尔逻辑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尝试着对此概念进行内涵和范围上的修正。首先,社会范畴是逻辑学诸范畴在社会领域的应用。如同逻辑诸范畴的构成和发展,社会范畴也是依据辩证法的客观原则不断演进和发展的,原则上,我们可以期待的是逻辑学诸范畴与社会范畴是相互对应的关系。这样一来,由于辩证法是一种按照自身客观法则不断发展的逻辑,因此社会范畴也就是超出人的主观范围的社会法则。这一点与平卡德试图说明社会范畴的客观性目的是一致的,只不过其客观性和规范性的来源不同。其次,平卡德认为社会范畴仅限于伦理生活中,只有在伦理中才会产生制度性的机构。虽然社会范畴在伦理中表现得更为清晰和明显,但是在抽象法和道德中,也有社会范畴的存在,只不过是作为抽象的、未完全实现的社会范畴。因此,我们需要将社会范畴从伦理扩展到黑格尔实践哲学的所有领域。就此而言,我们可以恰当地认为,社会范畴就是黑格尔实践哲学中的逻辑学应用,它适用于黑格尔整个实践哲学。

四、结 语

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由于杂多概念的存在,康德哲学无法妥善地解决杂多概念的规范性地位,也不能理清各种不同认知技能的规范性能力。黑格尔正是在消除杂多概念的基础上,取消了物自体的存在,认为思维必须以自身为对象,并为自身提供思维的形式和内容,由此思维的发展受到思维自身的规范作用,这样一种受到自我规定驱动的逻辑学必然是一种规范逻辑学。除了逻辑学自身的规范作用,逻辑学对作为部门哲学的应用逻辑学也起到规范的作用,它为部门哲学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概念,是部门哲学依据的核心和发展的动力。

总之,由欧美学者所开辟的对黑格尔规范性哲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重新定位黑格尔的历史意义和贡献。但是,欧美学者对黑格尔规范性的探讨目前还主要集中在《精神现象学》的相关章节中,对于逻辑学,甚至对于作为整体的黑格尔哲学还缺乏相关的研究。将黑格尔的逻辑学定位为规范逻辑,不仅可以更清晰地展示出黑格尔逻辑学力图对思维进行规定的特点,还可以更好地理解作为黑格尔哲学核心的逻辑学与其他部门哲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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