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异化与完善

2022-11-21 05:42郑新丽
关键词:惩戒学校教育

郑新丽

(1.四川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成都 610066; 2.宝鸡文理学院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教育惩戒是学校或教师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学生的不端行为进行警示或惩罚,以制止其错误行为持续发生或预防其失范举动再次出现的一种教育活动。惩戒是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教育活动相伴相生。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不足,以及教育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教育惩戒在我国难以有效实施,教师谈惩色变,避之唯恐不及。这种现象既不利于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6月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同年11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1]。2020年12月,教育部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规定了教育惩戒的类型、范畴、方式等。2021年3月,《规则》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至此,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就具有法理基础。

国内学者一直高度关注和重视对教育惩戒的研究,已有的研究成果多集中在教育惩戒的概念、边界、方法、原则、机制等层面。这些层面的研究是教育惩戒研究的基础问题,但这些成果多是基于法学的视角审视教育惩戒,研究视角略显单一,同时,已有的研究多聚焦于教育惩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略显偏狭。这样说,并非刻意贬损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而是说,只有找到学校和教师不敢或不愿运用教育惩戒的根本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使学校或教师卸下惩戒的包袱和思想顾虑。鉴于此,本文拟在融合学者们观点学说、厘清教育惩戒正当性和价值的基础上,着重探讨教育惩戒异化的原因及完善策略,以期为当下正在进行的教育惩戒立法提供些许思路和建议。

一、教育惩戒的正当性与价值

综观世界各国的教育史,不难看出,惩戒是教育教学活动必要且有效的方式,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正当行为。

(一)教育惩戒是国家意志的必要体现

国家意志是指国家为维护内部秩序的稳定,保障人民利益和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在全体公民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在公共领域内运用合法暴力,对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以满足群体的公益诉求和共同追求。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形态阶段以来,教育即以其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功能而成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2]教育通过培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政治才能的公民,来维护国家政治的稳定。同时,教育通过对先进思想的传播、优秀文化的弘扬和优良道德的培育,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态度,促进着国家政治的民主和改革。国家事务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教育活动的参与,换言之,教育是国家利益的体现和国家权力的执行,教育一旦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功能,也就丧失了与其地位和功能密切相关的权利。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实施的惩戒,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和权力,只有国家认可学校和教师所从事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才能执行国家所赋予的教育权。从这个层面来说,学校和教师只是教育惩戒行为的形式主体,其实质主体是国家。通俗地讲,教育惩戒行为的实质是学校和教师等教育主体,以国家名义,为国家事务和利益培养教育学生的一种基本方式。[3]

(二)教育惩戒是教育生态的应然要求

教育生态是指基于人作为生物个体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与作为类主体所具有的社会属性而开展的教育。教育系统的生态化,要求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

首先,从人的自然属性来看,教育教学与管理是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起点的,但中西方关于人性的“善恶论”、“白板说”和“复杂人”等理论,无不表明人性的不确定性,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学生的成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这也决定了对学生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和灵活性。在学生群体中,“问题学生”典型地反映了个体发展的诸多可能性,而对“问题学生”的教育则需要运用惩戒的艺术。同时,学生作为人的自然属性还表现为基于生物本能的叛逆性、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有限性和探索未知世界可能会有的破坏性等。对于具有叛逆性和破坏性的个体,只有借助教育惩戒的规训作用,才能让学生走上健康发展的正轨。此外,快乐学习理念是一个悖论,因为学习是主体不断突破原有的认知图式、完善已有认知结构的过程,是学习主体在外部信息刺激和外界环境作用下,不断走出认知上的舒适区,走进认知的冲突与困惑而产生的诸如疲倦、劳累、懈怠等消极体验。既然学习是一件苦差事,但又是学生成长与发展中不得不有的活动,因而就需要学校和教师通过干涉、管束、批评等惩戒方式,督促学生投入学习。[4]

其次,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讲,学生是用游戏的方式认识外界事物,是从自我需求的满足出发来创造世界的规则,但教育是一个结构化和制度化的世界,天然蕴含着规矩和约束。这样一来,当学生进入学校后,必然会产生学生世界与教育世界这两者间的矛盾冲突。为消解冲突和平衡矛盾,肩负着社会化功能的学校教育必然会运用强制性力量,使学生服从新的秩序,适应新的世界。同时,学校教育的目标是帮助学生适应未来的成人社会。要把学生引向正确的道路,使学生对某种社会结构的适应由被动变为主动,就需要借助规训和约束对个体进行教化。从这个层面来讲,教育惩戒是引导学生认同和适应社会的一种有效方式。[4]

(三)教育惩戒是监护权转移的现实需要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监护问题进行了专章表述。所谓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或行为不能自理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5]由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通常具有血亲关系,因而监护关系多具有私权性,是亲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绝大多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在家的监护权属于父母或有亲缘关系的人,但在进入学校后,监护权(主要指人身监护权)就会转移到学校,由学校或教师代为行使。这样一来,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偏差行为、过激行为或错误做法,就有权力也有责任实施惩戒和教育。

人身监护权的转移,可以让教师或学校在监护人知情和同意的前提下,对被监护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犯他人权利、伤害他人健康和安全等不良行为,实施合法合规的惩戒。当然,为避免学生出现过激、抑郁、怠慢等消极情绪,应对学校和教师等监护主体的惩戒权或惩戒范围进行适当限制。总之,监护权的部分转移为教育惩戒提供了合法依据,教育惩戒权的正当行使,既可以限制学生的不良行为,警戒或规范其他学生的行为,又可以保障绝大部分学生的权利,使学生健康快乐成长。[3]

二、教育惩戒的异化与反思

当前,社会各界对惩戒的教育理念、教育立法以及师生关系等的认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偏差,舆论媒体的负面宣传也在悄然中改变和消解着教育惩戒的正当性。

(一)教育理念偏狭,赏识教育大行其道

教育活动是一种兼有“培养人、塑造人、完善人”和“规制人、管理人、约束人”的双向活动过程。作为教育活动主体的师生双方,必须通过相互作用的反馈机制,才能实现教学相长和师生生命智慧的成长。这种反馈既包括对学生认真学习和遵守校纪校规等日常言行的正面和肯定性的反馈,也包括对学生迟到早退、辱骂同学、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的消极和否定性评价。学校和教师会根据不同的反馈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例如,正面肯定的反馈会给予激励表扬,即赏识教育;反面消极评价会给予批评处罚,即惩戒教育。这样一来,正负两种反馈机制才能相辅相成,合理循环。如果单纯依靠某一种反馈机制,那么,评价运作体系就会失衡,教育目的就难以达成。

然而,审视我国当前的教育现状,不难发现,单一的正向反馈机制大行其道。赏识教育虽然能够增进学生的勇气,培养学生的自信心,但是过度强调正向的赏识教育,也会违背教育目的和教育评价的运作机制,从而破坏教育反馈的生态系统。而且,一直在赞扬鼓励声中成长的学生,很难接受正常的批评等惩戒教育,难以在日后的成长中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因此,只有兼顾正反两种教育评价反馈机制,平衡赏识与惩戒两种教育方式,才符合现代教育立德树人的目标和理念。[6]

(二)认识范畴有误,权责关系界定失衡

以往关于教育惩戒的研究,多是从教育自身的向度进行肯定或否定的分析,忽视了从其他领域对其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观照。从社会学和立法学角度来看,当前我国教育领域对师生关系的定位,存在权利与责任或权力与职责的偏颇。

从学生角度来看,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不断高涨。如果过度强调学生的权利,那么就会忽视权利对应面的责任。事实上,学生的权利与教育惩戒并非矛盾对立的关系,教育惩戒的目的,是在不侵犯学生正当权利的同时,挽救、改善或保护学生。如果硬要将存在天然差别的师生关系拉升至理想的所谓平等地位,那么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关系就会被打破,而这是不符合教育的终极目标和依法治国的根本追求的。事实上,学生在维护自身人格尊严、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时,还应承担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所对应的责任,否则,保障学生权利就会成为学生失范行为的挡箭牌。因此,一味强调保障学生权利而排斥和拒绝教育惩戒,是不合理也是不完整的。正确的做法是在赋权的同时,做好责任的设定和履行工作,如遵守校纪校规、尊重师长、友爱同学、合法依规对不合理的教育惩戒提起诉讼等。只有实现权责的对立统一,才能真正契合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

从教师角度来看,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界和法律界未能严格区分教育惩戒和体罚的本质区别,以致教育内部和社会各界往往将带有惩罚性质的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其最终结果是学校和教师谈惩色变,社会各界更是对教育惩戒持怀疑和否定态度。事实上,对教育惩戒误读的背后,是对权力和职责的犹豫,似乎一旦赋予学校和教师惩戒的权力,教育主体就会无限制地滥用手中之权,从而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威胁。诚如学生的权利对应着责任一样,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必然也对应着相应的职责。因此,要使教育惩戒走出被虚置和弃而不用的尴尬处境,相关立法就应该明确界定教育惩戒权,相关部门在对学校和教师授权的同时,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职责配置机制。[6]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惩戒信任危机加剧

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等,都不断强调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什么是体罚?什么是变相体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什么是教育惩戒?教育惩戒的类别有哪些?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对学生进行惩戒?惩戒的原则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相关法律文件并未给予明确规定。由于根本法或基本法未能在教育领域对教育惩戒进行内容清晰、规定细化、界定明确的法律定位,从而使得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惩戒缺乏必要的规范指引,导致教育惩戒处于容易引起纠纷的非法治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监护人对正当性教育惩戒行为的质疑和抵制,也使得教育惩戒成为学校和教师不敢用、不肯用和不愿用的教育方式。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教育更像是一种可以明码标价的消费工具,监护人更多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看待学校教育,他们更加关注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技术性操作,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对教育教学的各种诉求,而忽视了对教师教育惩戒智慧和正当性的判断和鉴别。监护权的非理性状态,严重干预和影响了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加之目前在校生多为独生子女,护犊心切的家长会强烈反对和指责教师对学生的正当性惩戒行为,导致很多学校和教师对教育惩戒弃而不用,敬而远之。家校监护权的抗衡,貌似保护了学生,实则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

(四)媒体负面宣传,惩戒舆论环境逼仄

在教育领域,确实存在一些学校或教师滥用或过度使用教育惩戒权,导致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事件的发生。新闻媒体或网络舆论对此进行曝光,是对学生正当权益的维护,值得肯定。但问题是舆论监督的影响,常常导致教育惩戒呈现矫枉过正,走向弃“惩”不用、敬“戒”远之的极端。事实上,体罚或严厉惩罚学生的事件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即使是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学校和教师依然是带着“爱之深、责之切”的善意目的开展教育惩戒。一些新闻媒体未能科学阐释严师出高徒、师道尊严、尊师重教等的合理内涵,过于以新闻的公开性、针对性、广泛性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和关注点,让受众在潜意识中形成个别事件具有普遍性的认识误区,导致教育惩戒逐渐边缘化。而且,新闻媒体大肆渲染或过度宣传个别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施加的不当教育惩戒的事件,触动了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的敏感神经,导致公众不分青红皂白,认为所有惩戒学生的行为均是不对的,从而使公众产生一系列错误观念,形成非理性的舆论氛围。

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在介绍和宣传国外的赏识教育、奖励教育等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时,有意无意地屏蔽了其中共生的教育惩戒内容,未能正确引导受众客观全面地认识教育惩戒的价值,以及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实质差异。这一方面导致了教育惩戒的舆论环境逼仄狭窄,使教育惩戒失去思想观念基础和社会大众的支持,另一方面使得学校和教师谈惩色变,无所适从。[6]

三、教育惩戒的完善

前文对我国教育惩戒问题的回顾与反思,说明了教育惩戒本应存在于教育教学领域但在实践中被异化的实质,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教育惩戒,并使其回归本来的价值。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采取赏惩并重的教育方式

当前,我国教育领域急需扭转过度强调赏识教育或激励教育的教育理念,认真反思这种单极化教育理念的不足与弊端,实现教育理念从偏赏废惩到赏惩并重的转型和重塑。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坚持和践行赏罚分明、赏惩兼济的教育理念,就需要从纠正和更新学生和教师的思想观念入手。

从学生层面来看,学生应以“四有新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加强青少年法制课程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合法善意地使用法律赋予青少年学生的基本权利。认真学习《规则》,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理解和接受来自教师、学校等教育主体和教育主管部门对自己失范行为合理适度的教育惩戒。除此之外,学生还应自省自励,不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现自身全面健康发展。

从教师层面来看,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人本化原则。教育惩戒是服务于教育目的和学生成长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教师要通过惩戒,让学生知晓和认同惩戒的力量以及惩戒对自身成长的价值。二是正当性原则。即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的缘由、程序、措施等,要具有普遍认可的法律依据。这不仅能确保教育惩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且能够为教育管理活动提供基本的秩序保障。三是伦理性原则。即实施教育惩戒时,必须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承受能力,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确保惩戒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四是灵活性原则。即惩戒的方式应多种多样,教师应根据事件的缘由,惩戒对象的年龄、性别、个性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恰当科学、有温度、有艺术的教育和管理方式。[7]此外,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还应兼顾国家意志。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不仅要维护学生的权利,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还要催生学生对国家的信仰和对国家利益制度的维护。

(二)矫正错误认识,合理界定师生关系中的权责范畴

在信息化时代,教师已不再是知识的垄断者,传统的师道尊严被打破,师生关系平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师生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应该依法依规依章合情合理地做事。由于权力天然排斥约束,因此学校和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必须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须担责”的法制观念,制约学校或教师惩戒权的逾越,克制暴力惩戒,消解压迫性规训教育。

具体来说,要让涉公权力主体实现依法治惩,做到惩之有理,罚之有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和惩戒的正当性,就需要注意三个因素。一是主体因素。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主体,通常是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校和教师,未经法律授权的主体不具有惩戒权,而且,未经法律授权和确认,不得随意变更惩戒主体或转让惩戒权。二是权限因素。即学校和教师要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与其职能和身份相符的惩戒行为,通过规范严谨的程序,保证无论是口头批评、公开检讨等一般性惩戒,还是物理隔离、开除学籍等严重性惩戒,都能够合法合理,避免出现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或惩戒标准不一等不公平、不正义现象。同时,为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学校和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第三方在场、仅限特定人员知晓等方式开展惩戒。对于严厉性处罚,学校和教师可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校领导等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听取涉事学生和家长的申辩意见,以保障处罚程序和结果的公平、合法。三是结果因素。即对学校和教师违反教育行政法规实行的打击报复,或借机教训学生等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罚,学生可依法提起法律诉讼。对于违法实施惩戒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从预防的角度来讲,当前还需要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法律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惩戒权盲目或无节制滥用的风险,以形成对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力的约束和规制。[6]

(三)细化教育惩戒的法律措施,推进教育惩戒的法治化建设

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秉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换言之,要实现和执行教育惩戒,除在思想上转变教育观念外,还应确立教育惩戒的法律地位,使教育惩戒有法可依。只有赋予学校和教师明确的法定惩戒权,才能够让权力行使者有足够的惩戒底气,也才能够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学校和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为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虽然教育部于2020年12月公布了《规则》,但从法律位阶来看,它仅属于部门规章,加之内容较为简单,因而严重影响了它的细致性和权威度。因此,要确保教育惩戒的可操作性,将教育惩戒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联动的法治机制。

从国家层面来讲,国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清晰界定惩戒的内涵以及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之间的界限,确定惩戒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为教育惩戒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当然,国家也可考虑制定专门的教育惩戒法,并从教育惩戒的种类、程序和法律救济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充实和完善,以确保教育惩戒的合法化、正当化和健康发展。从地方层面来讲,各地应在与教育基本法精神和理念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区教育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制定本地区独立的教育惩戒实施办法。或在原有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中增加相应的教育惩戒条款,以实现教育惩戒的系统性和合理化。从学校层面来讲,各级各类学校可以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校以往失范越轨行为案例,制定具有本校特色的惩戒条款或规章制度。

要实现依法惩戒的教育目的,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惩戒的量度问题,即如何把握惩戒的适度性。如果不能从技术上制定惩戒的合理量度,那么惩戒就容易陷入纠纷,甚至会出现对簿公堂的尴尬境况。二是自由惩戒权与刚性惩戒原则间的关系问题。学生越轨行为多种多样,教育情境亦复杂多变,法定的惩戒方式和惩戒原则有时难以完全适应即时性的教育情境。这就要求教师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裁量权多大才不至于违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和原则,则需要相关部门做出专业性的裁定和设计。三是法律救济的规范化问题。目前,针对师生在惩戒过程中遭遇的不公平对待,《规则》中仅列出了校内申诉和教育主管部门复核两种较为简单的救济方式,故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司法救济的渠道。[4]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合理妥善解决,就很难保证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也很难实现教育活动的安定有序和教育事业的稳步科学发展。

(四)形成宽容的社会舆论环境,引导监护监督权的适当参与

逼仄的社会舆论是影响教育惩戒正常实施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全面实现教育目的,就需要引导新闻媒体、家长亲属、教育部门、司法机关等多个主体、多种力量,共同塑造和培育正确看待教育惩戒的舆论导向,形成宽松包容的舆论环境,为教育管理活动的正常实施创造理性的氛围。

首先,新闻媒体要扭转对教育惩戒断章取义报道的局面,选取素质高、运行好、监督机制健全的采编团队,对教育惩戒类新闻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以引领和形塑大众对学校管理和教师教育的正向认知。大众媒体也应树立正确的媒体伦理观和价值观,增强信息甄别能力,有效发挥媒体在教育惩戒方面的舆情建构功能。对于自媒体中恶意中伤教师的虚假消息,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合理引导“意见领袖”和普通网民,防止他们对教师教育惩戒事件的恶意炒作,[8]另一方面要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情真相,并理性分析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教育价值和惩戒中存在的问题,在理性的舆论氛围中引导大众“尊师重教”。

其次,家长和亲属要明晰自身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的权责。教育并非学校或教师的独角戏,家校共育是助力学生成长的重要保障。2021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明确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9]监护人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基本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对于子女因违纪违规而被学校和教师惩戒的事实,家长和亲属一方面要理性全面看待,支持和配合教育主体的教育管理,帮助学生认识教育惩戒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要勇于承担自己管教失职的责任,有效化解家校教育权和监护权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健全和完善家校共治模式。如此,才能让学生在阳光和谐的校园环境中健康成长。

再次,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多个方面、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为正确教育惩戒理念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对严重违纪失范学生的行为,做好记录备案和长期跟踪以及各种信息的通报工作,积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审查。针对教育惩戒引起的纠纷,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学校或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惩戒是合法合规的,还是有违师风师德涉嫌违法侵害的,本着科学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既不息事宁人委屈教师,也不偏袒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介入教育惩戒。学校教育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为了保证教育主体正常行使和发挥教育职能,确保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惩戒最好交由学校和教师实施。但是如果学生的行为恶劣,例如涉及校外帮派势力、触犯法律等,那么学校和教师就可寻求司法机关的援助,形成与司法惩戒黏合互补的处理机制,构建立体协调的教育惩戒防控体系。对于因教育惩戒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司法部门可以通过答疑释惑、公开审判等活动,认可和支持教育主体合法的教育惩戒,避免家长和外界力量借助“打官司”绑架教育惩戒,扰乱正常的教学活动,进而有效保护教育主体的管理权威和职业尊严。[10]

五、结 语

总之,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恰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既可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又能够节约教育资本,实现教育目的。当然,要根除学校和教师对教育惩戒的顾虑和担忧,保证教育惩戒始终始于“惩”而终于“戒”,还需要协调多方面的力量,共同致力于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的构建,如此方能实现“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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