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ABC问答

2022-11-22 09:42整理离咲
至爱 2022年5期
关键词:残联职位残疾人

整理|离咲

不久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下为《办法》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Q1.Q 《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 范?

A《办法》共分总则、安排计划和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与考察、公示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二十六条。整体体例与《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类似,依序对招录(聘)各个环节作出了规定。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充分反映残障人的特点和诉求。《办法》在招录(聘)公告发布和体检等环节注重于解决残障人可能面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了为残障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这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签约国应当履行的义务。上述问题都是近年来残障人招录(聘)工作中较为关注的焦点。

Q2.Q 《办法》在保障残障人士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A在招录(聘)环节,《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制定的非定向招录(聘)计划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第九条规定,面向残障人的定向招录“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限制”。

在考试环节,《办法》对合理便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残障人需要参加能力测评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式”,《办法》还对残障人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体检环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残障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规定。这一规定将相关标准制定权力下放到省级,是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定向招录(聘)残障人时已经取得经验的认可,也为更多残障人进入相关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条同时规定进入相关用人单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残障人填写体检信息时,常常因为是否将残障视为身体健康条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在公示和监督环节,《办法》明确了各相关方面的责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包括为定期的按比例就业公示和年审提供协助等。残联的责任是为相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工作各个环节提供帮助和服务,同时“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用人单位的责任则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定义务“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同时《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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