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2022-11-22 08:25
法制博览 2022年21期
关键词:供应方需求方规制

王 飞

郑州西亚斯学院,河南 新郑 451150

跟“共享”相关联的交易活动在古代的时候就出现了,然而共享经济却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而诞生的,近年来,国内的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如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等逐渐出现在公众的生活中,同时也带动了一大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各种共享经济创新模式更是让人应接不暇。共享经济的本质是将个人或机构的闲置资源借用给他人,从而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

一、共享经济的特征

(一)产权和使用权分离

从某种意义来说,共享经济通过将闲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来,实现了对传统消费观念的变革,因为在传统消费观念中,人们进行消费的目的是占有某种物品,而共享经济主张人们进行消费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用“满足人的需求”取代“占有物品”,实现了人本的回归,在这种新的消费观念指导下,通过将物品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来,在让使用者以较低价格获得产品或服务使用权的同时,也让所有权者在反复出让资源使用权的过程中获得源源不断的收益回报[1]。由于设计不合理、利用度不高等原因,当下社会有很多产品资源成为闲置资源,共享经济的出现,让这些闲置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从而实现资源更好地利用。

(二)生产交换关系的更新

在很早以前就有了共享的概念,例如邻里共用一口井、朋友之间互借东西等等,都是共享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这种传统的共享活动受到时空的限制,交换主体必须在面对面或者有实物的情况下进行交换。由信息技术革命触发的共享经济,通过建立全面的共享数字平台,打破了时空限制,各种产品资源在网络信息的传递下实现了共享,改变了以往生产交换的方式。在共享经济的这种优势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搭建起了更加透明便捷的共享经济平台,使其在信息沟通以及资源管理方面的成本远远低于线下市场的交易费用,因为互联网共享平台在促成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交易互动过程中,所获取的利润点是双方交易的佣金而非固定资产[2]。

二、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

(一)共享经济的内部法律结构

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参与主体由传统的双方关系变成了资源供应方、共享平台以及需求方三方关系,造成了共享经济在内部法律结构方面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3]共享平台存在的意义是为供应方发布资源信息以及为需求方搜索共享资源提供一个渠道,促使双方在资源共享事项上达成协议,并履行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在完成相应的资源共享合作之后,平台将会得到双方一定的犒劳[4]。共享经济的运行过程虽然近似于传统中介的行为,但是通过对《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就会看出其不同处:

在《民法典》中,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对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也不负有责任。而共享平台在为供应方与需求方提供交易渠道的同时,通常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修订了详细的合同,在合同签约完成之后,共享平台仍然要参与到双方合作期间的监督中去,直到合同履行完毕。由此可见,共享平台与传统中介的身份是有所区别的。

在传统的中介服务流程中,首先是委托人提出相关的委托请求,接着中介根据委托方的相关要求,寻求与之匹配的合作方,期间委托方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在共享平台中,其极高的匹配效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供应方与需求方要想通过共享平台获得合作伙伴,就得遵守平台的规则[5],这样共享平台便在共享经济当中占有主导地位,而供应方与需求方均属于被动接受服务的角色。

(二)共享经济的外部法律结构

在共享经济出现之前,传统经济这种单一的模式已经运行了几百年,形成了固定的市场环境,而共享经济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凭着自身信息获取速度快、资源分配效率高、用户参与规模大以及运营成本低等优点,迅速在市场上站稳了脚。在市场容量长期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共享经济和传统经济之间发生博弈和冲突,因此出现了一些传统经营者排斥共享平台的现象,其中最明显的矛盾冲突之一,表现在传统出租车与共享网约车之间。

各个共享平台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随着共享经济市场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资本参与到其中分一杯羹,于是在同一领域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共享平台,引发了同行之间的激烈竞争。共享平台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促成供应方与需求方之间的合作之后赚取的佣金,用户越多,共享平台获得的利润就越丰厚,反过来,资金实力丰厚的共享平台又会采取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用户,这导致了共享经济模式中常常发生垄断的现象,一些具有更加先进技术的平台因为起步晚而得不到发展的机会,不利于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6]。

三、我国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在共享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制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出台与共享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共享经济当中各种活动的规制也是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等,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对共享经济模式的界定、监管的原则以及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指导性说明,为共享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思路。

(一)共享经济参与方与行政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共享经济的本质是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发生暂时性的转移,伴随着参与方的改变,由传统模式的双边关系变成新的三边关系。这种新的运行方式造成了现阶段共享经济参与方还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地位,其表现为以下两点:

共享资源供应方的运营资格。在传统经济模式当中,各个行业在经营之前,都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后才可以开始经营。然而到了共享经济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共享平台当中的资源供应方或需求方,不再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中间环节存在的审批漏洞,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共享经济从业人员的资质。在传统经济模式当中,对于从业人员都有严格的职业要求,并且要取得相关的资格证才能上岗,例如医生要有医师资格证,饮食行业人员要有健康证等等,这些资质门槛能够有效提高从业者的职业素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到了共享经济时代,由于参与人数较多,当中有很多非专职从业人员,没有具备相关的职业资质,如果对于这样的从业人员仍然按照现行的行政法规管理的话,将会大大降低其他参与者的积极性。

(二)法律责任难以划分

共享经济模式中法律责任的划分难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侵权责任的划分。在共享经济模式当中,供应方和需求方通常是素未谋面的,共享平台通过对双方的需求匹配成功之后,再让供需双方对接。然而共享平台的分析有限,供应方和需求方经常会因为一些双方的习惯、性格等主观因素出现侵权的现象。法律对于传统经济经营模式当中的责任划分是十分明确的,当从业人员发生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所在公司单位承担。当侵权行为发生在共享经济模式当中时,由于供需双方和共享平台之间均不是雇佣关系,其进行的也不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责任难以划分的现象。

第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在传统经济交易活动中,纸质化的合同能够有效强化消费者的契约意识,因此极少出现违约的情况。然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中,资源供应方和需求方是通过互联网共享平台进行交易的,缺乏纸质的合同,使得双方意识不到自身在进行合同签约,与此同时,共享平台的违约成本低,导致了共享经济模式中出现违约的现象较多。

(三)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

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共享平台通过手机资源供应方和需求方的信息,匹配合适的合作关系,因此,共享平台不仅能够获取用户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还能够获悉用户的定位、手机存储、财产经济等核心数据,如果这些数据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泄露出去,将会危及到用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此外,共享平台的开放性也造成了用户隐私容易被泄露,平台上的数据可以被任意搜索调用,大量用户数据一旦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将会对用户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四、完善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外部合作监管

对于共享经济的外部监管,需要行业协会与政府的相关部门合作,充分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的双重作用,为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护航。首先,相关监管部门要高屋建瓴,为共享平台设定科学的监管目标,在促使共享经济市场能够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的同时,又不会对共享经济市场产生过多的干预;其次,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丰富经验,为共享经济的良性运行出谋献策,针对共享平台弱监管的现状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通过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在减少政府干预的同时,也对共享经济模式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二)内部自律监督

在共享经济模式运行的过程中,即便其外部合作监管体系尚未健全,共享平台为了降低风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也会自发性地建立一套内部自律监管机制,分别对平台、资源供应方以及需求方进行规制。通过制定用户信用机制、履行合约机制、申诉机制等规定,可以有效地对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化操作,从而大大缓解共享经济模式中各参与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也能够促进共享经济相关法律规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优化市场环境,完善共享行业规范

共享经济市场环境之所以出现当下杂乱无章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阶段共享行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规范,因此,各方应当加快共享行业市场规范化的步伐,进一步优化共享经济的市场环境。

第一,规范准入资格。在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下,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进入共享经济模式当中,各种共享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当中不乏滥竽充数者,许多共享平台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缺乏技术支持和运营水平不高等等,来势汹汹消失也匆匆,不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的割裂,而且也对用户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建立严格的平台准入制度刻不容缓。一方面,要按照相关的标准对共享平台参与主体的资金实力、安全性能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综合评分合格的才能颁发运营执照,就可以有效避免质量不过关的共享平台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共享资源供应方也应纳入商事主体的管理范围,通过建立统一的准入标准,对供应方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能够有效促进共享经济的规范化。

第二,数量规制。数量管制在共享出行行业的作用尤为明显,例如广州市将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限制在65万辆,在改善城市容貌的同时,也有效较少了资源的浪费。然而数量规制的方式限制了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容易成为传统行业“寻租”的一种手段。因此,在数量规制的使用方面应该谨慎,尤其是对于共享经济这种新模式,应当采取动态的数量上限,以确保能够根据市场的环境对数量上限进行随时更改,让共享经济“戴着枷锁跳舞”。

第三,规范用户行为。从目前的情况来说,共享平台上的用户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在主观方面,共享平台担心过于严格的处罚制度会造成用户的大量流失;客观方面,共享平台受到自身技术和运维能力的限制,对用户违规行为的处理力不从心。针对这些情况,应当尽快构建共享行业统一的征信机制和处罚机制,使得用户在任意的共享平台都受到同样的监督,让劣迹斑斑的用户无处可逃,提升平台对用户的规范力度,优化共享经济的市场环境,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束语

共享经济是一种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式,并且在当下的许多行业中开枝散叶,结出硕硕果实。由于起步较晚,当前共享经济模式在法律规制方面的建设还不完善,针对当前共享经济存在的法律问题,需要社会各界携手解决,政府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共享平台也要完善自身的规制建设,各参与方提高法制道德修养,为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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