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差异与发展研究

2022-11-23 21:23李晓玲
法制博览 2022年14期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劳动者

李晓玲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3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的关口,各方综合经济形势也表现出多元化特征,个中竞争愈发激烈。为符合世界整体经济发展需求,我国正不断革新以找寻符合国情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结构体系[1]。众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开始踏足社会、走进城镇,因而直接加大了劳动保障工作与社会就业的难度,所以,利用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这两种社会法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形成社会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可对国家产生深远影响。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差异

(一)产生时间不同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非同时产生。其一,从劳动法的角度分析:众所周知,西方国家自工业革命后,一切事宜的出发点便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及利益,因而尤为重视社会生产主体的生存、劳动需求,包括:卫生、休息、保险及薪资等,逐渐便构建起早先劳动法的大体框架。具体而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时,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兴起,工人阶级开始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并且也开始颁布了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资产阶级政府在此背景下开始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这便是劳动法产生的最初根源。英国在1802年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此法律也成为现代劳动立法的起源。经过漫长的发展后,20世纪70年代苏联在劳动立法方面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则是在20世纪初期开始出现劳动立法。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基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组合书记部开始发动关于劳动立法相关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等法律草案。之后在1956年、1979年两次起草了劳动法,但都因为其他问题导致未提交至全国人大审议。直至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后,于1994年7月经人大常委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至此,《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进入到了新的阶段。

其二,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来看:关于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及演变,其实都具有非常深刻的历史、社会原因。由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矛盾被不断激化,导致工人运动如火如荼,严重影响到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此一来,受害者不但是工人阶级,而是影响到全体社会人员。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民众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愈加重视,以往的劳动保护条例已难以适应其发展需求。所以,各国统治者便开始扩大管理范围,且涉及残疾人、老人等弱势群体,最终形成社会保障法的初期雏形。可见,二者的出现时间并不相同。总之,受社会发展影响,失地、失业等情况并不少见,劳动者直接利益便逐渐脱离劳动者的保护范畴。部分几乎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群成为社会所关注的“弱势群体”,所以社会保障法应时而生,劳动法则是其存在的基础条件[2]。

(二)调整对象存在差异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既存在相同处,又具有差异性。劳动主体与用人单位在劳动生产环节中逐渐产生的相关社会关系、相关联系等,进而构成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例如劳动义务、劳动保护等。通常从狭义的角度分析,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调整的主体包括了劳动者团体组织。另外,劳动法还要调整和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如:1.劳动行政管理相关社会关系,主要指的是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间发生的社会关系;2.人力资源配置服务关系;3.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4.工会组织关系;5.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所面临的社会关系,诸如各种争议的调解、仲裁机构等;6.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在相较之下,社会保障法则更为重视对多方利益的调整,如社会、用人单位及劳动主体等,内容涉及福利待遇、保险及国家援助等。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都是较为特定的社会关系,例如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和社会成员间的关系;2.社保实施机构和政府关系;3.社保机构和社会成员间的关系;4.社保机构间的关系;5.社保基金运营关系;6.社保监督关系。那么就内容方面而言,福利调整、对象优抚等都属于社会保障关系范畴,而国家与民众、保障机构间的关系则同为主体层面内容,因而调整范围往往呈现出普遍化、大众化特征。

(三)关系主体不同

在对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进行调整时,所涉及的关系主体往往存在较大差异。从劳动法的角度分析,它是为关注劳动者、企业、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社会团体(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如共青团、妇联、文艺联合会、法学会等研究团体)等。其中,企业是指位于我国境内,无论是法人或是非法人,国有或非国有,内资或外资,均属于此法律中的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作为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具备以下两点基本特点。一点是必须合法成立,二是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及财产。

与此同时,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来看,它所保障的主体则是社会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且,它和客体及相关内容工作组成了社会保障法中的三要素。主体,往往指的是社会保障法的当事人。也就是在参与社会保障活动中,此参与者可依法享有相关社会保障权利,并需要承担对应社会保障义务。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的主体包括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此法律是以保障机构、国家及社会成员间的关系为重,所调整的主体是国家、用人单位、保障机构、社会成员等。从关系主体上分析,社会保障法涵盖主体具有更多元化、大众化的特点[3]。

(四)立法目的不同

就最终立法目的来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往往存在差异。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它在意的是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为社会创造出更高价值;相关学者认为,通过实施《劳动法》,能够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劳动制度,同时能切实地保护到劳动者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并能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社会进步。在此目的和意义下,有关部门充分实践探索,开始在宪法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劳动法。而从社会保障法的层面分析,它的关注点则在保障社会全体成员正常生产生活、日常保护法益,以此达到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目标,实现人人都能遵守社会秩序的理想局面[4]。社会保障法是涉及许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文件,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从其组成上分析,它包括了保险法、福利法、救助法、优抚法等多种法律法规,具有广泛性、全面性的特点,是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及规范。其实施的宗旨,是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公平及社会安全。总之,社会法便能有效保护社会稳定,使民众都能在安定和谐的环境下进行劳作,充分彰显出劳动价值所在。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应用及发展

(一)两者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上的具体表现

万事万物都会存在明显差异,劳动法也不例外,常见有广义、狭义之分。就应用层面来看,其归属于广义,主要由狭义劳动法、其余同社会关系存在联系的法律规定等构成。相较之下,广义劳动法是民众较为熟知的。一般而言,在明确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调和社会中各种劳动关系,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便会颁布狭义劳动法,并凸显出全国性、综合性特征,以此起到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及保护其他生产关系的作用。在保障弱势群体方面,劳动法体现了如下特点:1.劳动者管理法及保护法的统一性。据悉,完善劳动者保护法的最终目的便是将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置于安全范围内,但在劳动争议的作用下,往往将劳动者置于劣势地位,可见对其进行保护至关重要;随着劳动者管理法得到各界首肯,其良好作用也逐渐被觉察,包括:协调社会劳动关系、维系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等。不难发现,只有使二者达成统一,才能发挥最大价值,最终推动企业发展的总体进程。2.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协调法的整合。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前提为劳动标准,待其得以确定后,才能展现实质效益。可见,二者难以分割且相互作用,对促进劳动法内容的完善大有裨益,俨然已成为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劳动法的程序性、实体性需有效结合在一起。劳动法作用的对象并非单一个体,而是具备综合性质的系统,例如因社会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各类劳动关系。最终,劳动法实体性特点将显而易见。于社会生活而言,劳动关系往往较为复杂,为详尽阐述劳动者关系中的个别内容,就必须想方设法将其实体性及程序性进行融合,才能长期维护劳动者关系的稳定性。

社会保障法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上主要体现了社会性和法定性两大特点:1.社会性特点。社会性特点在社会保障法中是最为突出的,详情包括:第一,目标社会性。公民权益、社会稳定性能否得到保护、维系,一直是社会保障法关注的焦点,只有做好此方面工作,才能拓宽其应用范围[5]。换言之,只有在保障社会公众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法才能有效维系社会的安稳性。第二,保障主体的普遍性。就具体效果来看,社会一众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且受经济发展影响仍有扩大范围的趋势。第三,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为令社会保障充满活力,就必须引导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并通过立法举措提升其积极性,进而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为社会保障机制的后续运行奠定基石。2.社会保障法具有法定性。社会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便是社会保障法,因而国家无法任由其自由发展。就实践效果来看,有效干预往往能起到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作用[6]。社会保障法已对缴纳保障资金、发放社会救济金等事宜作出过明文规定,社会组织、民众对此必须严格遵守,以免出现违法乱纪行为。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功能

在劳动法的漫长发展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垄断、自由竞争及国家垄断等阶段。在国家垄断阶段时期,劳动法不仅得以完善,且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能最大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不惜以宪法保障公民劳动权。就现实而言,保护公民劳动权益只是劳动法发展的短期目标,更主要的则在于推动社会不断前行,并将尊重劳动者人权置于首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当下,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已相对完善,于保护劳动者成果、缓解阶级矛盾有着显著功效。久而久之,其社会功能也转变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力于协调各方关系,实现助力社会发展的目标。而其中又以前者为主要任务[7]。就本质来看,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便是劳动法的任务。为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往往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进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8]。

现阶段,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作用下,社会保障法也更加完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却逐渐凸显出来,尤以企业与员工间的矛盾关系为主。自社会保障法出台以来,社会便呈现出平稳发展趋势。由此可见,若想令社会保障法更贴合民生国情,只依靠法律条文之力远远不足,关键点在于立法理念。而后,国家可利用公开立法的有效举措,深入剖析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最终起到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本质与劳动法相比并无明显差异[9]。

在上述环节,社会保障法的社会功能优势也逐渐显露,于规范社会救济方式、行为上至关重要。自20世纪以来,世界形势便更加错综复杂,尤以发达国家为首。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性进而颁布众多社会保障法,形成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期框架,以此期望减轻国内矛盾问题,同时也能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受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影响,社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纠纷问题也开始显现,为最大程度缓解上述不良状况,有关部门必须从二者的关系角度进行综合考量,致力于令其更加明确,分属领域也将更加细致化。如此,在当今社会中,劳动者与各方主体间便能构建起良好的社会、劳动及利益关系,最后推动社会法朝更科学、完善的方向发展,于广大劳动者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加速各类法律条文的落实,真正建成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理想社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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