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2022-11-23 21:23车芳芳
法制博览 2022年1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嫌疑人矛盾

车芳芳 李 冰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河北 邢台 054000

少捕慎诉慎押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一项司法政策,近十几年,我国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不断下降,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刑犯罪占比越来越高,以往那种“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措施,少捕慎诉慎押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好这一司法政策,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出现的时代背景

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同比上升了30.6%;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同比上升6.7%;排在第三位的是诈骗罪,同比下降了10.9%。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矛盾变化,严重的暴力犯罪率明显下降。2020年张军检察长在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此次最高检的工作报告用历史的眼光,纵向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特征进行梳理,从而反映出了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发生变化,我国进入了新的时代。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新型的经济犯罪率在不断上升,例如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犯罪率不断上升,这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在司法正义、民主法治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也要跟上时代的变迁,及时制定出适应新时代的司法政策,不断创新工作模式。2019年,最高检提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20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逐步形成检察司法理念努力践行,此后得到中央政法委采纳肯定,并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把握少捕慎诉原则。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同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这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长期以来刑事诉讼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功能异化的适时纠偏,而检察机关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转变司法理念,改变办案模式,严把批捕关、起诉关,把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落实好。

二、为什么要实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一)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刑法谦抑性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1]这也是我国慎刑思想的题中之义。少捕慎诉慎押在检察实践中就是严把批捕关、起诉关,全流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轻刑案件、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能用较轻的制裁方法抑制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就要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反映在我们检察机关办案中,就是慎用批捕权和起诉权,要摒弃“构成犯罪即捕,构成犯罪即诉”的司法理念,把好审前羁押第一道关。在刑事诉讼全过程,要强化权利保障,全流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现不适合再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及时建议侦查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其实用更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羁押的就不用羁押的方式,这正是刑法谦抑性的直接体现。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保障了人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恢复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引领塑造法治观念,推进诉源治理,减少社会对立面,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是时代变迁的必然要求。上文中笔者也提到,目前我国的犯罪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下降,轻刑犯罪占比越来越高。在重罪比例下降、轻罪迅速增加、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占多数的形势下,逮捕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是势之所趋。随着最高检提出的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推进和落实,全国认罪认罚适用率已经稳定在80%以上,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主要的诉讼模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无逮捕羁押的必要,减少审前羁押具有可行性,以往的构罪就捕、构罪即诉的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了。一是轻罪案件不断上升,占比也越来越大,社会主要矛盾也随之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了更高期待,贯彻谦抑、慎刑、善意的司法理念在当今社会显得格外重要。二是影响家庭和谐安定,当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一个正常的家庭就会受到巨大影响,影响子女上学、老人赡养、夫妻和睦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三是影响企业的运转,当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被羁押后,其运营管理就会受到影响,资金链会断裂,不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是在新发展阶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捕诉一体”改革的有力抓手,是检察机关发挥主导责任的重要举措。[2]

(三)是保障人权的题中之义,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超期羁押或者久押不决的情况,被告人羁押多久法院就判多久,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轻刑案件不断增多,非必要、不适当的逮捕羁押,更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抗情绪,对法律规定不理解,对案件办理的结果不认可,从而增加了社会矛盾,不能做到案结事了,甚至出现被告人在服刑完毕后报复被害人、报复社会等不良后果。从严把握逮捕关、起诉关,对情节轻微的案件,依法作出不逮捕,适用非羁押的诉讼模式,甚至大胆适用不起诉权,体现了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

(四)是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羁押需要场地、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大量资源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羁押隐形的成本,尤其是一些需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能正常的工作,创造经济价值,对于赔偿被害人损失,促使矛盾的化解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羁押中的“交叉感染”的现象也存在,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他们的价值观尚在形成过程中,对很多行为的对错以及会带来的后果和对其人生的影响都不能清晰认知和把握,而在看守所羁押的人很多是“二进宫”的犯罪嫌疑人,有的是惯偷,有的经常打架、寻衅滋事,有的甚至是黑恶势力团伙的人。很多未成年人本来是因为偶发的矛盾或者偶然起了贪小便宜的心思实施了犯罪行为,本来主观恶性不大,但因为被羁押后与上述人员接触后,形成了不良的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后再度危害社会,甚至加入违法犯罪的团伙实施犯罪。因此,减少逮捕羁押既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负担,也能减少“交叉感染”,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的群体。

三、对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一些思考

(一)少捕慎诉慎押要在党委政法委指导下进行,且公检法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中的一个环节,并非孤立的一项检察工作,而是党委、政府、政法各个单位共同的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指导下开展该项政策。检察机关的政策落实不能搞“一刀切”,要配合党委政法委的工作重点和打击犯罪的重点,对于各地重点打击的犯罪,重点打击的领域,检察机关应从严打击,尽量不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推进还必然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检法三家应对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案件有统一认识和标准,完善程序上的衔接,加快政策的推进。同时三机关也应相互制约,正确处理好支持配合及相互制约的关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才能落地生根。

(二)提高检察官综合业务能力,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分析能力、整体把握案件能力、敏感案件舆情应对能力、准确把握和运用公诉权的能力,在保证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能做到少捕慎诉慎押,保障人权。但同时也要严格区分不同犯罪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合适的处理结果。在实践中,即使是同一个罪名也会因为案情的不同,处理结果也会大相径庭。例如,同样都是故意伤害的案子,要根据打架的起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愿意赔偿,双方是否达成谅解,不羁押是否会有上访的隐患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而不能一律不羁押,或者一律羁押。还比如诈骗类型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需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案件,也要综合考虑,在证据已经固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该政策,使犯罪嫌疑人通过正常工作,创造经济价值,能尽快地赔偿被害人,从而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

(三)把握好从严打击与少捕慎诉慎押的界限,警惕过宽倾向。检察机关要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不代表盲目追求不捕、不诉、不羁押率,在工作中一定要警惕出现过宽的倾向,检察官更不能以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为借口办人情案,把本该批捕、起诉的刑事案件从轻发落。当然,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较高羁押率并不违背该刑事司法政策原则。我国一直坚持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稳定的严重犯罪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也正是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我国的严重暴力犯罪逐年下降,维护了国家长期的安全和稳定,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四)加大对不捕不诉案件的追踪力度,避免出现“不捕了之、不诉了之”的情况。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不批捕的刑事案件和退查案件,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证据补充情况,并可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明确取证方向,防止侦查机关将案件搁置。如果案件已经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证据仍未能收集齐全,根据不同情况,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及时清理“挂案”。对于相对不起诉的刑事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的检察意见,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相关处分,避免被不起诉人因出现类似行为再犯罪的情况。检察官要对案件切实负责任,不能出现“不捕了之,不诉了之”的情况。

(五)做好舆情防控机制。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必须做好舆情防控。不能因为少捕慎诉慎押的推进,导致信访量增加,反而影响社会的治理。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需要强化检察官化解当事人矛盾和释法说理能力。检察官在办理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时,应当加强调解能力,尤其是偶发矛盾、邻里矛盾、同事之间矛盾而引起的伤害案件,检察官应当做好调解员的工作,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加强检察官释法说理工作,对案件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或者不诉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能够将依据的法律和事实向当事人进行详细阐述,让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有强烈的认同感。二是推进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公开审理案件,加大社会监督,将矛盾在案件办理中化解,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三是对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有异议的,要保障当事人的信访权利,保障当事人畅通的信访渠道,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解答。

四、结语

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是时代的呼唤,更是人民的期盼,检察机关要敢担当、敢作为,立足检察职能,更新办案理念,提高综合能力,一定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落地生根,给党和国家一份满意的答卷。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嫌疑人矛盾
几类树的无矛盾点连通数
再婚后出现矛盾,我该怎么办?
矛盾的我
对矛盾说不
光从哪里来
定位嫌疑人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20年了,我还是嫌疑人吗?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