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实施问题及措施

2022-11-23 21:23崔庆礼
法制博览 2022年1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规制计算机网络

崔庆礼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云南 西双版纳 666100

在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下,网络技术不断创新,无形中改变了人们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但是与之匹配的《刑法》规制缺乏完善性,不利于严格管控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在此种状况下,计算机网络犯罪会对社会整体造成严重危害,不仅无法保障信息安全,也会产生经济损失,甚至还会侵害我国法治权威。社会各个领域在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过程中,严格按照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做好各项细节处理工作。为了防止计算机网络犯罪对人们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就要构建完善的《刑法》制度,为后续保障人们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奠定基础。本文从“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述入手,结合《刑法》规制现状展开阐述,针对如何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进行全面探讨。

一、“网络犯罪”概述

(一)概念

在分析“网络犯罪”这项内容之后,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犯罪”这一概念,导致学术界研究概念时,存在多种观点。例如:一种观点将“网络犯罪”定义为:犯罪行为人将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犯罪支撑,对被《刑法》保护的利益在网络领域实施危害的违法行为。此外,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破坏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秩序,盗取网络信息,使网络信息安全遭到侵害的犯罪行为,这一概念主要就是将计算机系统作为网络犯罪的主要对象。

人们在生活和工作时比较依赖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极易受到网络犯罪的危害,目前实务中在管控和处罚网络犯罪时,尚不具备完善的刑法制度,甚至也没有明确指出网络犯罪的标准概念。在对网络犯罪进行长期研究之后,可知其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具体表现为特指某一种类型的犯罪行为[1]。此外,网络犯罪与普通犯罪行为也存在差异,如网络犯罪主体,会将计算机网络作为主要的犯罪工具,同时也会将计算机网络作为主要的犯罪对象,导致网络信息系统无法安全稳定运行、造成网络信息泄露、无法保护公众利益、破坏网络环境等。

(二)特点

细致分析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可知其与传统形式的犯罪行为,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存在显著的差别,并且逐步展现出了新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网络空间为犯罪现场,虚拟性较强。网络犯罪行为将数字化模式作为载体,与现实犯罪存在较大区别,犯罪现场具有较强的虚拟性。在此种状况下,在虚拟空间中犯罪,不会受到“距离”这项因素的影响,这样即便不在同一空间,也能实施犯罪。在人们注重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背景下,网络犯罪问题逐渐增多,甚至不受到空间因素的限制,呈现出无限扩大的现象。

2.犯罪行为非常隐蔽,具有瞬时性。犯罪行为之所以比较隐蔽,主要就是因为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无形中加大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加之,网络犯罪行为可以瞬时完成,虽然空间不确定,但是仍然会盗取人们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并且犯罪结果和犯罪行为二者可以处于分离状态。在网络犯罪这些特征的作用下,使网络犯罪的隐蔽性成了区别于其他犯罪行为的一项因素。通常在网络上,网络犯罪行为都是以IP地址和账号为代表。侦查人员通过高效利用技术的方式,可以查证IP地址和账号,但是取证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2]。在网络犯罪隐蔽性的影响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比较方便,无需像普通犯罪行为一样暴露在社会环境中,而是利用一台可以连接网络的电脑就可以盗取人们信息。

3.犯罪主体多,智能性显著。网络犯罪的等级较高,其主体有明显特点,精准掌握计算机技术使用要点、理解网络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员是犯罪主体,具有智能性显著的特征,如网络犯罪主体洞悉出网络的漏洞,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攻击并破坏网络系统,窃取各种类型的电子数据、资料信息。在高水平技术的支撑下,网络犯罪作案时间不受限,方式比较复杂,如可以瞬间完成网络犯罪、不会留下犯罪证据,这样在后期侦查和审理网络犯罪案件时就会面临严峻挑战。

4.无需投入较多资金,实际产生的危害严重。普通犯罪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支持,而网络犯罪与之不同,不需要投入过多的资金和资源,并且具体对人们造成的危害非常严重。一些计算机在长期使用的状况下,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漏洞,加之我国在此方面的《刑法》制度内容缺乏全面性,不利于降低其危害,网络犯罪具体对人们造成的危害甚至大于传统犯罪。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

(一)无法准确判罚网络犯罪主体

现阶段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员逐步向低龄化趋势发展,很多网络犯罪人员正处在“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可以躲避我国相关法律的处罚。因此,一些网络犯罪人员利用自身正处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时期,做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3]。不仅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在企业竞争中比较常见,如一些企业在竞标过程中,使用不法手段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最终目的是获取相应利益,此种状况下的网络犯罪主体变为实体单位。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进行研究,了解到《刑法》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是“人”。如果发生上述提到的网络犯罪行为,就无法进行惩罚,因为无法精准判断犯罪主体。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管理力度小

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非常依赖计算机网络,无形中为产生多种类型的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要着重开展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管理工作。我国《刑法》中虽然设置了处罚网络犯罪行为的内容,但是缺乏一定的具体细节,导致在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规制。在这项问题的影响下,一些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管控工作缺乏及时有效性。此外,会有一些网络犯罪主体,在刑罚期限满后还会再次实施网络犯罪行为[4]。基于此,单凭《刑法》规定中的内容,无法从根本上管控网络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犯罪方面的规定中,具体设置的刑罚和罚金缺乏均衡性,虽然明确规定非法获取网络信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稳定犯罪行为的处罚,并设置了罚金和刑罚,但并没有针对造成社会危害、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设置相应的罚金和刑罚,不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缺乏全面性

以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为依据进行分析,可知在处罚网络犯罪人员时,主要以政府机构相关权利的保护为指向,不利于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普通公民遭受的犯罪危害,在网络犯罪案件总体中占据较大比例,具体产生的影响甚至大于对政府相关机构造成的具体影响。现有的《刑法》规定中内容缺乏全面性,如过于注重政府权利保护工作,忽视普通工作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不利于形成安全的网络环境。在按照《刑法》处罚网络犯罪行为时,存在过于强调犯罪主观性的问题,这样会加大犯罪分子对普通公民的危害,进而将无法有效执行刑罚。

三、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重要举措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创新的状况下,各个领域越来越注重网络技术的应用。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时,应明确网络犯罪概念和特征,选择针对性的措施。通过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制的方式,做好网络犯罪行为管控工作,为后续创设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提供保障。

(一)构建完善的《刑法》制度,提高网络犯罪主体辨识度

在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的背景下,暴露出更多的问题。为了做好管控和处罚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刑法》规制,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有多种类型,虽然现阶段制定的《刑法》明确指出了以人为犯罪主体的处罚内容,但是在处罚未成年网络犯罪这方面存在待完善的依据[5]。为了提高网络犯罪主体的辨识度,一定要做好制度保障工作,要求与之相关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补充处罚未成年网络犯罪这方面的内容。

亟需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使未成年人明确网络犯罪对自身成长和发展带来的严重影响,防止出现将“年龄”作为犯罪挡箭牌的问题。如在实际处罚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期间,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不仅如此,还要补充网络犯罪主体为企业单位的处罚内容,打破刑法规制局限性,才不会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合理增加处罚内容,可以不断完善《刑法》规制,对于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辨识度具有重要作用。

(二)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合理延伸《刑法》处罚内容

不同种类的网络犯罪行为,需要依据不同的《刑法》制度要求进行处罚。为了严厉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就要做好制度保障工作,如结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具体状况,适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逐步加大《刑法》打击力度,从而将更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绳之以法,有助于降低网络犯罪行为对社会整体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目前我国刑罚内容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不足以让智商高的重犯彻底消除违法犯罪的想法。因此,为了合理延伸刑法处罚内容,还要结合最新的网络犯罪形式,增加与之匹配的处罚内容。

例如,网络犯罪主体在犯罪之后,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按照犯罪严重性,缴纳相应的罚金,最终目的就是从多个角度处罚犯罪分子。通过做好这项工作的方式,可以增加计算机网络犯罪成本,对于限制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在此之后,既能为后续提高刑法处理效力提供保障,也能优化计算机网络环境,这是目前保障社会安定的一项关键措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设置罚金刑,在体现出设置均衡性的基础上,严格管控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为后续加大刑罚打击力度创造条件。

(三)细化网络犯罪刑法制度,提升普通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效果

我国《刑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侧重考虑政府机构受到网络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实际实施《刑法》保障工作时缺乏均衡性,而普通公民受到网络犯罪的危害更加严重,这就要细化网络犯罪《刑法》制度,补充针对性的条款,这是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期间需要着重开展的一项工作[6]。为了防止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制定更加完善的《刑法》制度,为后续严格处罚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例如,为了避免因为条款内容不清晰,造成法律空白问题,就要保证实际增加条款内容具有针对性,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员的罪名设置条款。在实际处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期间,严格依据《刑法》中的内容,管控和处罚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考虑到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为了进一步细化网络犯罪处罚依据,还要从多个角度出发,结合网络犯罪的特征,合理增加具有针对性的管控内容。始终都要将保证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既要最大程度上降低网络犯罪对普通公民造成的影响,也要让普通公民得到法律保障。通过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后续处罚各个主体的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参考依据,有助于减少现阶段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次数。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下,计算机网络犯罪形式发生改变,为了严惩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就要从根本处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刑法》规制内容,打破原有条款的束缚,严格规制和约束各类犯罪行为。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非常重要,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规范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等多项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计算机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主要就是盗取他人信息,利用网络范围的瞬时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侵害人们的利益。因此,需要全面结合《刑法》规制应用状况,紧跟现代社会计算机网络犯罪管控步伐,从多个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刑法》制度,在创设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之后,保证普通公民和政府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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