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拍针”行为的法律适用探析

2022-11-23 21:23张美英
法制博览 2022年14期
关键词:看守所异物被告人

张美英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00

一、什么是“拍针”?

“拍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后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之前,将钢针从胸口附近拍入体内,但不影响饮食起居,达到以体内藏针的方式逃避刑罚的目的。为了通过正规的医疗手段帮助其更安全地“伤害”自己,有些犯罪嫌疑人找上医生为自己皮下埋入异物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内存在异物,看守所羁押时会将其拒收,严格来说此原因不应该成为拒收的理由,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异物难以取出,甚至本人拒绝取出异物的情况。多年来,因犯罪嫌疑人吞食异物、体内植入异物(俗称“拍针”)、自伤自残逃避打击等,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被“拍针”的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流荡,反复被抓、反复作案、肆无忌惮,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影响刑事诉讼的执行。

二、医生“拍针”具体案例及认定罪名分析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某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在2019年至2021年7月间,通过手术方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内放置金属异物并收取费用。该外科医生为防止金属异物在皮下游走、伤及内脏,根据专业经验对金属异物进行了妥善处理,尽量为当事人减小风险。该外科医生共计为他人“拍针”18次,收取人民币4万余元。[1]

对该案例医生的行为该如何界定?首先考虑医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针”,即通过手术方式将金属异物放入人体内的行为是属于行政违法范畴还是刑事违法范畴。行政违法行为是对行政命令的不服从,具有行政违法性,损害的是社会的福利;而刑事违法行为是对公正的破坏,具有法律违法性,造成个人损失和文化的破坏,侵害的客体不同,应从本质上对二者做出区分。由于医生的“拍针”行为导致应当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存在异物而免于羁押,严重影响该地区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社会治安的秩序;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量的差异性考虑,该案例中医生在三年的时间内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针18次,其损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笔者认为属于刑事违法范畴。

其次对于医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拍针”行为的罪名认定进行分析。笔者从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伪证罪、包庇罪四个罪名进行分析。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以看出非法行医属于“身份犯”,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某医院的医生是有执业能力、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从主体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虽然主体上符合身份条件,但是主观上要求过失犯罪,医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针”主观是明知,客观上“拍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身体疾病,更不能谈及救治措施的问题。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包庇罪同属于妨害司法罪,两罪的行为方式上都有作假证,但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原罪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医生与原罪并没有关联性,因此无法认定伪证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饰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包庇二字指袒护或者掩护(坏人、坏事),具体到《刑法》中,袒护犯罪人和犯罪事实,即通过“拍针”达到袒护犯罪人和犯罪事实能延后处理的结果。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庇罪的行为同样要求“作假证明”,一般是指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据的行为,医生的“拍针”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强制措施,属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作虚假证明,隐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人身不受限。在作假时间上是包庇行为发生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而不是发生在犯罪实施行为之前和之中,包庇罪的对象应为犯罪的人,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活动时已经形成法益,而行为人通过包庇行为妨碍司法秩序,侵犯了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司法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2]因此笔者认为将医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针”认定为包庇罪较为合理。

三、“拍针”应运而生的原因

近年来,由于发生羁押人员死亡事故,作为羁押场所的看守所面临较大的监管安全压力,在押人员出现伤残、死亡都会给看守所带来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提升,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健康也是重要环节。因此看守所不愿接收头、胸、腹等身体主要部位有拍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故意吞下刀片等异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存在不可避免的安全隐患,一旦体内所拍的针流入心脏附近,取出异物的手术就会存在较大风险,医院的专家也未必敢于做手术。如果看守所收押,一方面看守所本身不具备取出异物的条件,送医院也可能面临手术或是导致病情恶化的情况,另一方面不进行提取异物监狱执行刑罚也存在困境,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死亡事件,容易演变监管事故,引发问责。这种情况下少收一名犯罪嫌疑人,就意味着看守所少承担一些风险。同时看守所医疗条件有限,财政部门的医疗保障不到位,是导致看守所不敢收、不愿收的另一个客观原因。

看守所拒收的另一个原因从法律层面来看,法律规定了“不予羁押”的几种情形,“拍针”成功逃避羁押强制措施,引发一些极端人员的模仿,导致更多的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铤而走险在身上“拍针”,引发恶性扩散,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收押的三种情况: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从条例中看出规定得较为宽泛,看守所在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对于是否羁押倾向于有利于自身程序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收押把关。[3]因此,“拍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送交羁押时,看守所均以身体不符合关押条件为由,拒绝收押,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羁押。

四、拍针导致犯罪嫌疑人脱管的现实危害

(一)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控

为了逃避羁押,一些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通过钻法律空子,妄图通过体内植入异物、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成为一种新的犯罪趋势,给收押嫌疑人制造安全隐患,给案件侦办工作制造障碍。例如涉毒人员或者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拍针后导致看守所无法收押,在被迫变更强制措施后,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遵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而再次实施犯罪。甚至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脱和隐匿,导致刑事诉讼无法继续开展。

(二)引发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模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拍针”后,依然能够正常生活,与正常人并无两样。他们也正是看中了“拍针”只是一时之痛,远比在看守所羁押的轻松,违法成本更低,所以趋之若鹜,纷纷选择“拍针”的方式。由于“拍针”导致对其不能收押,引发其他涉案人员的示范效仿,助长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嚣张气焰。身体健康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拍针”方式,以此逃脱法律制裁,并引发恶性扩散,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社会影响恶劣。[4]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

原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由于“拍针”身体存在异物,导致看守所拒收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由于不能收入监管场所,无法形成有效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此为依仗知道司法机关对此别无他策,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继续实施新的犯罪,屡抓屡放,破坏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造成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对于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拍针”导致身体有异物而无法收押的犯罪嫌疑人,群众的直观感受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管控无力,对于被害人提出的质疑,办案部门也很难给与群众能接受和理解的答复。这种情况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决定逮捕,但由于身体异物仍然无法执行。容易引起人民群众对公、检信任度降低,认为正义无法得到伸张,无法真正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五、全方位解决路径

(一)细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针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拍针”、吞食异物等逃避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管做出规定,这一“空白”使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难进行准确把握。笔者认为应当细化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将“拍针”或者吞食异物等逃避羁押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对于暂不适宜看守所羁押也不同意做手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其目的无法达成。同时对于医生实施“拍针”获利的行为,应当对包庇罪的行为类型继续重新构造,使新类型犯罪有法可依。通过法律的填补及时制止“苦肉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严肃性。对吞食异物或体内“拍针”妄图逃避打击的犯罪嫌疑人全部通过手术强制取“针”,决不让他们逍遥法外,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羁押行为。

(二)变换思路寻求替代方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针”的羁押问题。看守所设置特别羁押室,与相关责任医院相互配合,定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身心评估,当达到条件时,将体内异物取出。

(三)公安机关加大对“拍针”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收尽收,坚决挤压犯罪空间,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处理机制。可以制定关于“拔针人员”的经费保障制度,对嫌疑人无力承担费用的,通过该制度确保为解决“拍针”这一顽瘴痼疾提供经济支持。对于“拍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处理部门、处理程序、风险应急相关配套规定,侦办部门按规定实施。对并对危险程度逐一分类,重点人员的“拔针”手术,派遣特警力量现场警戒值守,确保其安全。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法律的制裁,彻底破灭依靠“拍针”逃避打击的幻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感。

(四)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和监督强制措施使用情况,提高警觉性,核查摸底,全面掌握“拍针”、吞食异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扫清盲区,将收押工作纳入监督的重点工作,及时对“拍针”等应收押而未收押的启动监督程序。依法监督纠正执行或帮助犯罪分子“拍针”的技术人员,严查幕后不法分子,做到斩草除根、消除祸患根源,切实筑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五)加强与办案单位、看守所、监管医院的及时沟通对接,共同做好“拍针”的“拔针”工作,保证收押收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明确对于采取“拍针”躲避打击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此来规避实刑的,应当从严把握,联系现阶段办案机关负责联系医院通过手术方式取出异物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收押,等待合理诊疗期限过后再收监,[5]保证“应收尽收”与相关机关沟通协作,通过手术强制将针取出,坚持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持续加大对涉罪人员的收治力度。让“拍针”这个“护身符”失效。多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建设,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将针取出,给自己一条出路。与此同时将其收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强大震慑,严厉打击那些妄图凭借“拍针”逃避打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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