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2022-11-24 11:04
矿山安全信息 2022年24期
关键词:证照举报人煤矿安全

云南省能源局日前印发的《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自2022 年8 月15 日起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查实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煤矿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

(六)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八)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煤矿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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