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宋代宗室女*
——以宗室身份为中心

2022-11-24 13:32梁敏晴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婚姻

梁敏晴

(云南师范大学 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宗室女又称宗女,即宗室之女,是与君主同宗的女儿”[1]603。宋代中后期宗女数量随着宗室人口的增长不断增加,形成宋代女性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现今还没有专门的论著系统研究宗室女,仅在整体研究宋代宗室中有所涉及,以贾志扬的《天潢贵胄:宋代宗室史》[2]为代表的著作,系统阐述了宋代历任统治者不断对宗室各方面的改革和调整,其中涉及到宗女婚姻和宗室婿地位的情况。汪圣铎的《宋代社会生活研究》[3]在宋朝宗室制度研究和宋代女性享受俸禄研究两个篇章中涉及到宗室的管理制度和宗室女性享受的待遇,指出宗女享受国家俸禄和赏赐,但论述较为简略,尚有深入研究的价值。李智萍的《宋代宗女婚姻论略》[4]以宗女为研究对象,系统论述了宋代宗女的婚姻门第、财产已固定为婚姻制度,随着宋代社会论财风气的影响,认为宗女婚姻具有功利性的特点。现有的研究成果侧重于整个宗室群体研究,宗室中又主要以宗子为主,宗女论述较为零散,将宗女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研究成果较少。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宗室女及其宗室身份为中心,探究宗室女一方面依托其宗室身份获得优厚的政治待遇和法律特权;另一方面又因身为宗室成员而受到皇权的约束,丧失部分人身自主权。

一、宋代宗室女的待遇及特权

宋代宗室享受皇族身份带来的种种政治特权和经济资助,宗室女无官可享受国家俸禄,近属丧葬和生日时获得赏赐,遗孤贫穷宗女还可以得到国家的救济和补贴,体现出宋朝政府对宗室成员的特殊待遇。

(一)月俸嫁资

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北宋“熙宁三年(1070)正月十七日诏书规定:祖宗袒免女,未出适,日给食;出适,支料钱三贯。祖宗袒免亲新妇,日给食,并夫亡无子孙食禄者,料钱、衣赐依旧,余请给物皆罢。祖宗袒免及非袒免男女、新妇,诸请给物系降已前合支者,依旧例”[5]帝系四。宗女随亲赴任仍可享受俸禄,元丰元年规定“宗室女随亲外任,请受并食料并随给”[5]帝系五。宋代宗室成员依据血缘关系形成了亲疏有别的等级,宗女在血缘上有较为严格的区分,划为三等。一为缌麻以上即五服内的近亲,二为袒免亲即五服之外的远亲,三为非袒免亲即血缘关系相当疏远,宋代宗女依据血缘关系在俸禄、丧葬支赐和嫁资上有所差别。宗女在出嫁前享受国家给予的食俸,在出嫁时还能得到一笔嫁资,由宗室管理机构大宗正司负责支给。熙宁二年规定“袒免女嫁,赐钱减半,婿与三班奉职;非袒免女,即量加给赐”[5]帝系四。熙宁改制后建立定制,对婚嫁的宗女给予奁具,“祖宗元孙女五百千,五世三百五十千,六世三百千,七世二百五十千,八世百五十千”[7]57。除了公主,血缘关系较近的宗女,在出嫁前还能得到加封的待遇,嫁资也会随之增加,如《长编》记载“(熙宁八年)诏濮安懿王第三女长乐郡主自改封日增请给。旧制,宗室女适人,迁至郡、县主,两经大礼乃增给。此以特恩也”[6]卷269。宗室中宗子自有一套恩荫补官制度,而宗女则不可为官,只能通过加封提高其地位和俸禄。南宋初因军费匮乏,婚礼丧葬等支费削减,宗女的奁具也有所减少,在熙宁年间的基础上“元孙减五之一,六世、八世减三之一,五世、七世减七之二”[7]57。再嫁宗女直接减半。南宋时期财政紧张,即使减少了宗女嫁资,但宗正司如不能及时给予,造成“宗女贫不能行,多自称不愿出适者”[7]57的情况。按照宋朝礼法,宗女在亲属丧葬上还能得到赏赐,不同宗室等级赏赐的数额和待遇不同。熙宁三年规定孝赠钱定额,“祖宗袒免亲孝赠,男赴朝,钱绢各四十贯、疋;未赴朝,年十一岁已上,钱绢各二十贯、疋。女在室,年十一岁已上,钱绢各十五贯、疋;出适,钱绢各三十贯、疋”[6]卷211。皇室的亲王薨,为了表达皇帝对近亲的体恤,亲王的宗女可以获得加封,如“(政和三年)宗室同安郡王仲仆薨,陈乞男三人见系副率,转将军;女二人转郡主,仍依出适人例支给请俸等”[5]帝系五。近属宗女生日获得一定份额的赏赐,由大宗正司负责核实派发,据《宋会要辑稿》记载“请令大宗正司具合请生日支赐宗室及宗室女职位、名称,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给支赐条例,关太府寺。从之”[5]帝系五。

宋代普通女性获得经济收入的方式主要通过农事和女工,少数女性经商,贫困者自卖为奴,宗室女因宗室身份的特殊性,可以获得国家俸禄和嫁资,在丧葬和生日有额外的赏赐,与普通女性相比生活更容易获得保障,但此类享受俸禄嫁资的宗女多为皇帝的近属,而对超出五服之外无官宗室的疏属,宗女的待遇远没有那么优待,表现出宋代宗女血缘等级的差别性。

(二)救济补贴

宋初宗室成员较少,仁宗以后宗室成员规模变大,英宗时“宗室四千余人,男女相半,存亡亦相半”[8]11,以南宋淳熙八年统计,宗室人数达到两万一千六百六十六,宗室人数的膨胀也意味着宗女人数的增加。宗室支系庞大,袒免亲宗女与皇室血缘关系越发疏远,在生活条件上与普通女性并无两样,贫穷时甚至以借贷维持生活,正如崇宁元年蔡京上言“宗室有世数既远,出仕外官者渐众,而宗女随夫之官者数亦不少。或亡殁于外任,而其子孙不能归葬,或随侍在外,因而流落,或孤寡无依,或道路贫病。若不存恤,恐无所归”[5]帝系五。靖康之耻后大量宗室女性被迫流落民间各路,无依无靠生活困难,因此朝廷多次下旨对宗室女性进行救济,“(建炎)三年六月六日,诏:宗室女、宗妇散漫无依,仰州县长贰支给钱米,津发赴所属。有官人发赴吏部,无官人发赴西、南两京敦宗院。如州县奉行灭裂,即许越诉”[5]职官二十。南宋初因军事战争对宗室开支过分削减,导致部分无官宗室家庭陷入贫困,多次下诏救济措施,(绍兴元年)“无官宗子、宗女、宗妇令越州于上供钱内取拨钱一万贯、米三千石接续应副”[5]帝系五,袒免以内的宗女可救济到出嫁时。委任通判核查宗女有无出嫁,其父兄有无官职,给予不同的救济措施,绍兴九年“望诏有司将袒免以上宗子宗女妇逐月合得生料米麦等,依旧放行。宗妇有子弟者候到官,宗子年未及者候出官,宗女幼小者候出嫁,方令住支。其余宗妇虽孀居而子弟出官,宗女虽幼小而父兄可恃,宗子已参部,宗女已适人,不得援例。所有赗赠,乞依嫁资等第给赐”[5]帝系六。随后又允许安置超出五服的孤苦无依宗女居住敦宗院,政和二年“乞应袒免亲宗女无祖父母、父母、夫殁无子孙、本官无期亲以上食禄者,许入敦宗院居住,身分料钱外,与量支钱米。至再嫁,比附非袒免亲宗女再嫁钱数支给。已上并支宗室财用”[5]职官二十。在京师成为遗孤的宗女,朝廷直接给予食料帮助,“勘会行在、绍兴府孤遗宗子、宗女、宗妇等,所请钱米微薄,不可赡养。可比附两外司孤遗体例,将见请钱米之人籍定名字。如十五岁以上,每月添支钱一贯、米一石;十四岁已下,减半添支”[5]帝系六,绍熙二年和绍熙五年也发布了相似的赦文。对远嫁外地亡夫的宗女,国家尽可能的给予照顾,绍兴十二年下诏“应宗女在外,因夫亡亲死,无所依倚,听于所在自陈,仰州县当职官验实,量支盘费,差厢军或舟船津发赴宗正司。责委本位尊长抚养,与计口依孤遗法给钱米,勿令失所”[5]帝系六。可见孤苦宗女可以依托宗室皇族的身份获得国家资助,对遗孤、无以维生的宗女来说,享受国家财政的赡养是维持生存的资费,不至于沦落为妓,卖身为奴。宗室依赖于皇权而存在,对宗女的体恤既是维护皇室的尊严,也是保证赵氏宗室家族内部的稳定,同时在儒家文化盛行的宋代,重视血缘家族关系,展现皇族睦亲的一面。

(三)法律特权

在法律上,宋代宗室有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宗女犯法能得到宽待处理,入道或者剃发为尼是宗女犯法最为严重的惩罚。如元丰六年(1083),宗室赵子徇与妹通奸,按照庶人的法例理应判定为死罪,大理寺审办“诏并除名,永不叙用,子徇仍于本宫锁闭,妹于禁寺度为尼”[6]卷334。规定已出家宗女不能随意与家属相见,“宗女宗妇因作过披剃及一年者,许与祖父母及本宗有服朞亲妇人,并所生儿女,侧近处相见,即不得经宿,每月不得过一次”[6]卷478,对于触犯条例的宗女和家属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熙宁九年)宗室女前洞真宫道士赵道深,昨以罪降送瑶华宫,近经赦,已许依旧。其兄随州团练使克淑本缘道深致罪,尚挂吏议,当展年磨勘,宜特与除落。先是,道深私祷宫官及赂吏,求与克淑相见,故皆得罪,至是原之”[6]卷492。宗女犯法为尼遇赦可以特恩还俗,“高遵路妻曹氏乞女令群、妻高氏归俗。除宗女及王舜封女归俗体例外,更有无似此体例,亦无许陈乞归俗法”[6]卷439。可见宗女是有还俗的可能,而宗室妇犯法为尼基本没有还俗的条例,同样为宗室女性,宗室女和宗室妇在法律待遇上具有差别性。南宋时期进一步放松对宗室女的还俗,“绍熙五年应宗妇宗女因事令入道尼,如后来能自循省,仰大宗正司保明,特与放令自便;不愿者听”[5]帝系八。强制出家虽然被监禁和限制自由,较为苛刻,但与死刑相比已经是对宗女的优待,是法律上的特权。对宗室女法律优待的同时连带着宗室女的丈夫也能得到刑法的宽恕,如“政和五年十月八日,诏:成(中)忠郎、监政州清川县市易务沈希能系宗室女夫,因事下狱,今已一年,家极贫乏,无以赡给。其宗室女年少,止有一婴儿外,并无人照管,兼累经赦宥,可特放罪,仍免根勘”[5]刑法六。宗室婿的优待是宗室女特权的衍生,也因此存在不法之徒用财买官以获取娶宗室女的资格,为享受宗室的法律特权乘虚而入。宋代宗女生活优渥容易滋生骄横的“宗室气习”和违法犯罪等恶劣行径,尽管有法律特权,但也不允许宗女任性妄为,在独立的司法管辖下能够对宗女犯法起到抑制和惩罚的作用。

二、宋代宗室女的身份限制

毫无疑问宋代宗室女的社会地位高于普通女性,既享受优厚的政治待遇,又享受法律特权,但宋代吸取唐代女性干政的教训,宋代宗室女即使身为皇族宗室,既不能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人身自主权也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人身自由的约束

宋代宗室女集中聚居,宫内设置提举郡县主宅所处理宗女日常事务。宋初宗女人口少,集中居住于开封南宫、北宅内,宗女禁止随意外出,“会宗室旧来在宫有出入之限,有不许外交之禁,宫门有讥察之令”[10]卷八。随着支系的繁衍,宗室女人数不断增加,事务繁杂,提举郡县主宅所已不能解决宗女群体产生的问题,神宗熙宁三年提举郡县主宅所归入大宗正司。大宗正司创立于景祐三年(1036年),此后至南宋时期大宗正司成为宗室管理的主要机构,宗女的赐名、嫁资、居住等都置于大宗正司的管理下。此外宗女的出行活动也受到限制,宗女出嫁回京要经过层层机构的报备,如“(绍圣四年)户部言:宗室妇、宗女,今从出外到京,并依条限关申宗正司外,仍令经历门户,审问宫院、服纪、字行,限当日具因依,实封申大宗正司,与家状参验上籍。仍报太府、光禄寺,各令置籍抄转。从之”[6]卷492。可见宋代吸取唐代公主参政扰乱国家秩序的经验教训,对宗室女性进行严格的防范。宗室女即使为皇室成员,出行活动也不能任意妄为,受到宗室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协同管制。

(二)婚姻自主选择权的限制

宋代宗室女的婚姻决定权不仅受制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受控于宗室管理机构即皇帝的意志。宋代对宗室女的婚姻实行把控,对择婿制定了严格要求。宋前期分为不同情况,一类是未嫁宗女的择婿,要求比较高,据《宋史》记载“治平中,诏:婿家有二世食禄,即许娶宗室女,……婿之三代、乡贯、生月、人材书札,止令婚主问验,以告宗正寺、大宗正司,寺、司详视,如条保明”[9]卷115。另一情况是再嫁的宗女择婿要求有所降低,“其后又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9]卷115。熙宁年间,宋神宗对宗室进行了改革,对宗室的嫁娶制定新规定,以血缘关系的远近规定宗女择婿要求,“应袒免以上亲不得与杂类之家婚嫁,谓舅尝为仆、姑尝为娼者。若父母系化外及见居沿边两属之人,其子孙亦不许为婚。緦麻以上亲不得与诸司胥吏出职、纳粟得官及进纳伎术、工商、杂类、恶逆之家子孙通婚(后又禁刑徒人子孙为婚)”[9]卷115。而对非袒免亲的宗室婿不作要求。宗室女的婚姻不同于平常女性,宗室家族父母不能完全决定宗女的婚姻大事,宗女结婚还要经过宗正寺和大宗正司的审查。据记载“天圣七年四月,诏:宗正寺应宫宅皇属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宫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当婚姻人计会本宫宅,寻访衣冠士族非工商杂类及曾犯罪恶之家,人材年纪相当,即具姓名、乡贯、住止并三代衔回牒本寺,本寺更切审访诣实以闻。候得旨,即送入内内侍省引见”[5]职官二十,宗正寺为适龄宗女物色宗室婿。大宗正司创建后接管宗正寺对宗女婚姻的管理事务,根据规定对夫婿人选进行核查后,宗室女才能获得结婚批准,不经过大宗正司批准私自成婚者强制离婚,按违法处置,宗女的离婚和再嫁也要经过大宗正司的审核。宗女作为宗室成员,婚姻密切关系皇族的脸面与尊严,所以婚姻对象被严格限制在士人范围内和特定群体外,维持与官宦士人的通婚,能够进一步拉拢朝臣,表现出宋代宗女婚姻政治性的一面。另一方面又因宗室婿依靠宗室女享受恩荫补官,为防止一些不法之徒欺骗宗女婚姻以获得官职,因此需要国家大宗正司对宗室婿及其家世进行严格的筛选。由此可知宋代宗室女即使身为皇族,社会地位高于普通女性,在婚姻上仍然没有自主选择权,相反自主选择权的限制进一步加深。

综上所述,因宋代宗室女的不断增加,宗室女形成一个特殊的群体,随着与皇室血缘关系的远近呈现出等级式的制度。宗室女一方面依托宗室身份享受国家政治和法律的优待,生活水平和婚姻比普通女性更有保障;另一方面宋代宗室女既是皇族宗室身份,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女性的一部分,在选择婚姻对象时没有自主权,人身自由受到宗室管理机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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