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新时代更要强化

2022-12-02 14:32
人民之声 2022年7期
关键词:监督权职权行使

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总书记所强调的监督权就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故此,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要注重人大监督权的行使落实。那么,新时代如何加强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呢?

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完善。2022年修改通过的有关人大制度的两部重要法律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都突出了对人大监督职权的重视。202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在总则部分增加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这是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并且此次修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改还增强了乡镇人大的监督权,在“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面增加规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可以看出修法的重点之一是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权。2022年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制度作出了更加细化和全面的规定,在原来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等其他报告的基础上,新增加听取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专门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其他报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此番修改还增加了专题询问制度,规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专题询问。

其次是监督工作的创新。我国各级人大监督权的落实,一直是在探索监督权实现方式的创新中发展完善。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但并未具体列举这种监督以何种方式实现。从80年代中期各地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始探索多种人大监督职权形式,其中一些监督方式被吸收至2007年监督法中。这种探索延续至今。人大监督工作创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更加详细的制度完善。例如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办法》对于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和表决做出细致可操作的规定。例如某些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监督办法》,对于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做出规定。另一种途径是在法律框架下开创新的监督方式。例如“人大+”模式的创立,在人大主导下有机贯通监察、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发挥联动监督优势;有的地方人大加强任后监督,对于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定期述职、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的任后跟踪监督;有的省市人大常委会推行“会议审议意见卡”制度,推进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履职情况的监督;等等。

再次是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上述各地地方人大开创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的创新,都离不开当地党委的支持保障、定调把关。党的领导是人大推动工作创新的压舱石、定盘星、指南针。监督权行使到位,会提升当地的治理水平和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而监督权如果行使不当,则会造成对其他机关部门工作的干扰困扰,因此必须由党委统筹协调,统一领导。新时代加强人大监督职权,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新时代加强人大监督职权,要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和依法监督,无论是对工作制度的细化补充,还是开创新的工作方式,都应当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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