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子女因出生落户村集体可享有征地补偿

2022-12-05 08:1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22年9期
关键词:邓某征地宅基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410005) 聂建刚

【案例】邓某甲于某年出生,5岁时随母邓某乙落户在A组,后来邓某乙在A组分配得到宅基地并修建了房屋,邓某甲生活在A组。后因航空大道项目A组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A组获得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A组在分配该笔征收补偿款时,以邓某甲为“外甥”(即外嫁女之子女)为由,未将其列入分配名单之内,未给邓某甲分配。邓某甲提起上诉。那么,邓某甲能否获得征地补偿?

【评析】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邓某甲于出生5年后随母落户在A组,其家庭在A组分配有宅基地,并生活在A组。并且邓某甲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邓某甲应当具有A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本案中A组的分配方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拓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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