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专门化家事审判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22-12-17 14:51向铠浩
法制博览 2022年34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家事审判

向铠浩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直以来,家事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有其独特性,纠纷的当事人的亲密关系以及亲缘性导致传统审判模式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变得“有心无力”。正因如此,2016年4月国家开始家事审判改革后,多元解决纠纷的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得到了司法界的认可和倡导。我国以多家法院为试点,从诉讼转换为诉讼与非讼相结合,积极探索更适合的家事案件处理新方式,在法律和社会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家事审判改革中,试点法院家事法庭的设立成为一个亮点,作为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司法实践的成功案例。充分反映了当前诉讼爆炸、案件逐年增加、审判机关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家庭事务纠纷当事人急需解决纠纷的期待。对此全国法院对家事审判方式、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要下大力气,在探索中不断加以推进。

一、家事审判的概述

家事审判是以家庭矛盾产生的纠纷为对象,它不仅涉及身份关系还会涉及家庭伦理,不仅涉及家庭成员情感还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家事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错综复杂的情感因素。与普通财产案件存在很大的区别,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是核心要素,它的产生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存在,主要包括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身份关系之争和财产之争。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它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的确定和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家庭纠纷案件,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看似微不足道,但是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关系在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不仅能够保证家庭关系稳定,还能够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发展进步与社会的和谐;因此,想要维护整个社会平稳运行,就必须确保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教育普及,人的思想有了一个很大的飞跃。思想观念不再停留于原地,而是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社会现实需要传统的家庭审判观念作出改变,否则将会导致家庭矛盾激增,中国传统家庭婚姻观也会受到严重的冲击。近年来,随着国内家庭事务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家事案件的审理形势也不容乐观,审判机关在家事审判工作中面临严峻挑战。在重重的压力之下,改革成为我国的家事审判制度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我国设立专门化家事审判机构的必要性

社会在发展中不断变迁,家庭结构也从传统向现代型转型。传统的家庭结构在社会变迁中不断演变,家庭矛盾所导致的纠纷也从之前的单一转向繁杂,如今要想完美解决一件家事纠纷案件,不能再拿“旧手段”去应对,传统审判方式在处理家事纠纷中的能力短板日益凸显。[1]时至今日,两大法系虽在不断融合,但在家事诉讼过程中,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仍然不约而同地将其作为一个特殊领域在民事诉讼中区别对待。应当适时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机构,这不仅是为了满足审判机关在社会发展当中处理家事矛盾引发纠纷的要求,也是为了回应人民解决家事纠纷的渴望,为家事案件的有效解决提供硬件支持。

(一)家事案件特性的要求

众所周知,普通民商事关系一般仅涉及当事人个体私益,因而严格实行私法自治的原则,国家一般不加以干预。[2]家事关系“系建立于男女间之婚姻及亲属间血统社会自然之事实关系”,[3]因此,家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应属男女及亲属间的私权利,当争议发生时,应当由个人处理,但其内在本质却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家事关系虽然涉及男女双方的婚姻及亲属之间的私权利,但是其具有公益性,由此看来,家事关系并不能完全任由私人进行处理。综合以上观点,家事关系中最核心的要素应当是亲属间的关系,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家事案件才会变得跟普通民事案件有所区别,它不仅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更是会涉及到权利人及其家属的终身利益,甚至可能涉及几代人的恩怨。所以,在处理家事案件的方式上,不能简单地采用普通民商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表面上,家事案件牵涉财产分割、精神安慰费、抚育费等金钱支付请求,实质上却是亲属间情感上的纠葛,夹杂诸多非理性因素。[4]不难理解,普通民商事纠纷它处理的是问题本身,相比之下,家事案件的处理虽然涉及到问题的解决,但更重要的是对于纠纷当事人关系的处理,它更加注重对人际关系的修复。我国审判机关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例如离婚纠纷,首当其冲的是夫妻关系的变更问题,其次会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认定与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最重要的是夫妻离婚所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等附带事项。相比之下,离婚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是无辜的,因为父母的矛盾而受到影响,因此值得国家、社会的重视与保护。未成年子女,不仅生理上还没有发育成熟,思想上也尚未成熟,而且受传统教育的影响未成年子女在家庭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难以在父母面前主张自己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中产生的心理创伤并不会在诉讼结束后消失,它可能会渗透到其成长的过程中,所以离婚案件中受害最大的并不是争执不下的夫妻,未成年的孩子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在家事案件中,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办案法官在办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与一般民事案件处理画等号。法官应当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发挥自己的职权,主动深入了解案件经过,查明案件事实,由此解决家事案件。

(二)现代家事案件复杂性的要求

首先是,家事案件与之前相比出现了很大的不同,它已不再停留于对分割金钱或者不动产权等问题的处理,它变得越来越繁琐。现在的家事案件还会牵扯到夫妻或者亲属间的投资,所以因投资产生的股权纠纷、债权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纠纷在现代家事案件中已经是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家族企业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更是牵涉诸多复杂事宜,处理不好,不仅可能直接影响一个家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还会对国家和社会带来消极影响。[5]过去很多年,全国家事案件基本以夫妻离婚纠纷为主,或者是因夫妻离婚纠纷所激起的一系列相关附带案件,家事案件已不再单一化,它已经向复杂化转变,类型也变得多样。如今,大量新的家事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爆发式地出现,例如假离婚引发的案件、同居析产纠纷产生的案件、胚胎继承案件等。不仅如此,家事案件也日益复杂和多元,家事诉讼与非讼事件不再是泾渭分明、截然两分的态势,市是呈现一定的交叉与融合,传统程序二元分离论遭到学者的质疑。[6]面对现代化家事案件日趋复杂化的问题,世界各国意识到处理好家事案件的重要性,因此努力寻求解决的途径。对此,一些域外国家另辟蹊径,对家事案件单独进行立法,为处理家事案件提供了法律支撑。德国在2008年制定的《家事事件和非诉事件程序法》最为著名,它规定了采用非诉的方式处理家事纠纷,这使家事审判的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面落实了家事非诉程序。

(三)补全传统家事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

一般财产案件,双方当事人多为合作关系,故在双方民事交往活动中多会留心保留相关证据,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向法院提供证据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在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中当事人是依靠辩论来主张其权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在法庭审理中,法官也是通过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来查明案件事实。若在家事案件中采用传统对抗式的审理方式,不仅不利于案件的处理,而且会激化当事人间的矛盾。此外,大多数家事案件从本质上看,基本是婚姻和家庭矛盾冲突累积的结果。由于是家庭成员产生的矛盾,在矛盾中也会缺乏规则意识,所以他们在法庭上的陈述往往没有证据支持,面临证据不足败诉的后果。在传统模式的家事审判中,审判者必须处在中立、客观的位置上。一般情况下,无法主动去取证查明事实。

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家事案件的复杂程度与日俱增,国家与人民对于家事审判的专业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导致了传统的审判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在的家事案件,它在处理家事案件中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究其根源,还是因为我国缺乏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我国的法官大都以普通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来处理家事案件,传统审判方式思想已经根深蒂固,使他们深受影响,极其容易忽视家事案件所固有的特殊性。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家事案件被错误地视为“婆婆妈妈”的琐碎争议,许多民事法官不愿意主审家事案件,甚至不安心于担任家事法官。[7]

传统的民商事审判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家庭纠纷案件。要想以最好的方式处理家事案件,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不失为一个好对策。家事审判专业机构旨在通过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司法理念和方法,对受损的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地调整和修复,达到维护家庭和谐的目标。所以,作为家事案件的最佳处理方式,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可以为化解家事纠纷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我国设立专门化家事审判机构的可能性

按照我国家事案件的发展情况,我国十分有必要设立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机构。最高法2016年推行家事审判改革,在多个试点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专门处理家事纠纷,取得一定的成效。如今,尽管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制度和机构,不过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可行性的。

(一)国内有制度支持

我国自2016年起实行家事审判改革,单一的解决纠纷机制逐渐退出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非诉讼和诉讼有机结合的纠纷处理多元化解机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基石,着手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家事纠纷化解机制。多部门沟通,积极努力建立多方联动机制。由于家事纠纷具有浓厚的社会性,仅仅依靠司法审判机关处理家事纠纷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配合,共同化解家庭矛盾处理家事纠纷。

“诉源治理”理念的提出,使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方式处理家事案件成为可能,为家事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提供充足的原动力支撑。建立家庭事务纠纷多方联动化解机制。不仅可以处理家事纠纷,而且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相关的心理疏导,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通过与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优化人民调解机制。在政法委的牵头领导下,由公检法司、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妇联、工会、乡镇(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之间共同努力,分工明确,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机制,各尽其责,齐心协力化解家庭事务纠纷中的各种疑难杂症。不仅是为了解决矛盾,更是为了当事人的家庭和谐,通过维系家庭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的伦理、秩序,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国外立法经验可借鉴

德国的《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与日本的《人事诉讼法》,或将家事案件非诉讼化后进行统一处理,以促进家事审判改革,或建立请求合并管辖制度。由此,家事案件所附带的一系列纠纷是极其有必要统一解决的,世界各国为了使家事案件得到统一处理,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相结合,进行灵活的操作。如上所述,家事案件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家事案件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个人关系因带有非理性因素所以更为复杂。此外,婚姻事件有关家庭安定,如果婚姻出现问题使家庭经常处在纠纷之中,不仅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同一婚姻关系如果多次提起诉讼,此诉讼判决确定后,再提起彼诉讼,将会使有婚姻纷争的家庭经常处于不安定状态。[8]因此,如果继续适用传统民商事的审判模式来解决家事纠纷产生的案件已经不合时宜。考虑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家事审判专门机构进行设计。对于家事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对于一件家事纠纷所引发的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处理。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同一程序内可同时办理不同事项,可以交替使用诉讼和非诉法理处理家事案件,以上方式在一般审判程序中都是很难实现的。基于此,家事案件的审理可借鉴统一合并处理的原则。最为重要的是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使家事案件得以灵活、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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