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的功能定位及路径

2022-12-27 20:21李瑶瑶陈淇
区域治理 2022年1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纠纷

李瑶瑶,陈淇

1.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2.诸暨市人民法院

“枫桥经验”在长期基层治理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已经由最初单纯的治安管制转变成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部分。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指导下不断延展新时代法治内涵和功能。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在基层运行的最小单位,其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的功能定位和路径值得深入研讨。首先,“枫桥经验”起源于基层,发展于群众实践,是一种由下而上经过实践证明走群众路线的基层治理成功经验。“以人民为中心”本身就根植于“枫桥经验”发展的始末。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指导下,更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其次,“枫桥经验”除了依靠法律推进基层治理之外,更多的是依靠乡土民俗、村规明约等不成文的道德规范,体现出德治的基层治理智慧。法治和德治本身就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两大关键。

一、人民法庭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的根源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同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

(一)政治因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抓手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阵地,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枫桥经验”具有鲜明而长久的生命力,应进一步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注重挖掘新时代“枫桥经验”自身所存在的“法治”本土资源,使其更具有现实意义上的科学治理内涵。随着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内涵的不断深化,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更深厚的时代要义和现实需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二)组织机构:司法审判最小单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构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人民法庭作为国家的基层政法机关,其中央事权属性与中央的政治安排存在某种服从关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的产物。而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实为国家治理整体权力布局的具体落实。人民法庭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将在司法层面确保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效应,故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需要与国家治理活动高度同构。

(三)职能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指导下的司法职能延展

按照最高法院有关人民法庭工作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庭的职权涵摄了审理基层法院确定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开展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内容。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基层人民法庭的职权并不单指案件审判,还包含了纷争调处、法制宣传教育、政策指导、社会治理等多项职权。

(四)社会期盼:参与解决纠纷的群众信赖和期待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国家机关,自古以来在人民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代表着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是人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和谐秩序的关键所见。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最小的组织单位,长期扎根在社会基层,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维护乡村法治秩序,人民对人民法庭参与纠纷调解、司法审判具有与生俱来的依赖和期盼。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乡村自治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村委会等自治职能日渐式微。公检法司政法机关在基层的职能日益丰富而立体。因此可见,人民法庭参与社会基层治理具有长期而深厚的社会期盼。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存在的阻碍

(一)司法谦抑性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存在冲突

当前人民法庭的主业是居中裁判。但是,根据司法权力安排的空间形态,人民法庭势必要将自身裁判知识同当地经验有机结合,这构成了能动司法的背景底色。人民法庭法官可以在“法治”和“治理”的双重司法结构中根据需要加以灵活切换。人民法庭面对的并非单独的司法体制模式,其中还牵涉多方面因素,比如政策变迁安排、当地经济建设转型、基层群众对司法的多元需求等复杂问题。能动司法有助于改进司法“机械办案”的刻板面孔,以更具想象力和回应性的方式去应对多样的社会形态,能动司法理念使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理所应当。

(二)社会治理资源的有限性

基层司法长期存在案件数量远超办案人员数量的问题。人民法庭所受理的案件主要以传统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及民间借贷等为主,此类案件法律事实较为简单,但“案结事了”的难度却比较大。随着乡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往由乡村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等支撑的多元社会治理能力趋于弱化,村委会和村干部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掌控能力有所下降,致使不少本应由当地解决的矛盾涌入人民法庭。与此同时,人民法庭队伍的人才流失亦影响了治理职能的发挥。

三、人民法庭参与“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的功能定位

(一)创建富有地方特色的治理模式

实践中,各地人民法庭都在不断摸索符合本地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例如,早在1982年,浙江崇福人民法庭通过走出法庭、就地办案,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等方式和理念,增强了办案效果,有效创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有人民法庭通过在村落构建“模范法官工作室”等机构,由法官定期对试点村落进行走访,按照确定的流程与村委会配合,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实现了纠纷的溯源治理。湖北丹江口武当山人民法庭成立了旅游巡回法庭,在景区设立了巡回审判站,并利用微信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旅游纠纷,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进一步升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方联动,构建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等,形成了社会治理合力,适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此外,还有人民法庭不断遵循“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枫桥经验”本源于治安领域,“坚持走群众路线,就地化解矛盾,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是其核心内涵,不少人民法庭在诉讼中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当属枫桥经验的延续与创新。上述治理模式各具风格,彰显了人民法庭参与当地矛盾纠纷治理的理论自觉性。

(二)提供基层公共决策的法律参谋

为基层的公共角色提供法律参谋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途径。社会治理过程中,相关党政部门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是据以作出决策并后续作出适当调整的重要参照。在充分掌握客观信息的前提下,才能作出科学且有效的精准决策。人民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数据信息,能够为当地党政部门公共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源。当前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频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相邻关系纠纷等难点问题,人民法庭可针对性开展司法调研,充分评估其中的法律风险和改进之处,为辖区党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司法报告。以浙江省塘栖人民法庭为例,该法庭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形成良性互动,定期形成“涉诉矛盾纠纷季报”,为基层决策提供法律参谋。当司法信息应用于公共决策领域时,决策机关可从大量信息中挖掘与决策相关的要素,增强了从全方位、多角度审视决策过程的可能性。

四、人民法庭参与“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的路径

(一)树立为民司法观念

为民司法理念是我国现代司法理念中最系统、最全面并最具有时代特色的理念,其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要求法官以现行法律为基本遵循,维护各个合法法律主体的正义、公平、平等原则,并让审判服务于社会治理的需要。为民司法理念和法治中国建设在价值追求和法治理想上是高度一致的。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考量,我们所践行的为民司法理念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沉淀和接续,又是法治理想与传统文化的融合和创新。沉淀和接续为我们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参照和样本,融合和创新使我们的制度、理念和思想与时俱进,保持清新活力。

(二)以调解与程序简便为职权优化的努力方向

基层人民法庭特别要防范出现调解为主或裁判为主的问题,在处理各类纷争时要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价值理念。基层法庭处理的纷争大部分是日常生活中的琐碎案件,诉讼标的较小、案情简单,当事人大多是邻里乡亲。基层法庭可通过集中授课坐堂讲解、就地调解以案代训、诉调对接定点结对、庭审观摩邀请评查等形式,增强人民调解组织对基层纠纷调解程序的掌控和一对多调解技巧、方法的掌握,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的过滤疏导作用,从而使各类纷争化解在村居、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基层村居和谐、群众和睦。

(三)发挥司法文化的宣教功能

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先进文化的有效引导,司法文化当属社会文化的重要一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应当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注重和谐、淡化对抗、礼仪教化的理念,赓续乡村治理传统。同时,不能忽略人民法庭空间的文化塑造。人民法庭的空间格局,是司法权力象征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实际具有与民众、其他机关交流的符号意义。法庭的建筑风格、文化走廊等场域,都是弘扬司法文化的有效场域。人民法庭的文化气质应该与当地文化习俗、地域特色相契合,体现“内涵性”“乡土性”及“亲民化”。当司法文化发挥宣教作用时,实际上就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于庭内场域的另一种生成。

五、小结

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在这个理论体系的大背景下,追寻人民法庭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的理论根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人民法庭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具有必要性和时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关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根基主要可归纳为三点: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二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三是构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以法治赋能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研究视角和切入点,较之传统的“枫桥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时代性,这使得“枫桥经验”基层治理更具有可以全国推广的基础。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最小单位,在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中承载着基层百姓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期待。

以人民法庭为研究主体,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鲜有性和重要性。在当前研究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主体中,鲜有研究人民法庭在此可以发挥的作用,更多将其归置于社会治理辅助部门之列,这不符合新时代“枫桥经验”所赋予其特殊而重要的法治使命。同时进一步剖析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和阻碍,如司法谦抑与社会治理主动性存在冲突、社会治理资源的有限性、参与社会治理的界限标准模糊等,为厘清人民法庭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的功能和定位夯实基础,主要从创建富有地方特色的治理模式、提供基层公共决策的法律参谋、形塑社会治理网格的司法角色三个方面着手。通过访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当前人民法庭参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实践探索出的新方法和新路径,从而为研究提供积极的经验借鉴。最后提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有效路径,如树立为民司法观念、以调解与程序简便为职权优化方向、发挥司法文化的宣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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