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内就地取“财”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2-12-31 12:47岳明,赵栋梁
湖南农业 2022年2期
关键词:采砂附带处罚金

【案例】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的集体土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某在其承包的土地内进行挖砂,并将砂销售给商砼站,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后对部分采坑进行了回填。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宋某某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不含回填部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18840元。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宋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2816.72元。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宋某某违反了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管理法规,即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宋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宽处罚。宋某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宋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宋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2816.72元。一审宣判后,宋某某未上诉,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能量来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宝贵财富,因其开采后不能再生的特点,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矿产资源。当前,一些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无视生态平衡,滥挖滥采地表细砂进行售卖,破坏土地原有功能,影响植被生存发展,进而导致土壤肥力降低、丧失水土涵养功能,严重威胁农村生态建设和乡村振兴。本案是濮阳市第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还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手段,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责任制度,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要求宋某某承担修复责任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河南法制报》(2021-12-16 岳明 赵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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