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区别在哪儿

2022-12-31 08:22
新传奇 2022年51期
关键词:行贿罪依法利益

在《意见》中,最高检专门提出,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与单位行贿。其中提到的“单位行贿”概念,在近年来的反腐斗争中越来越常见。什么是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有何区别?

12 月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在文件中,最高检专门提出,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与单位行贿。其中提到的“单位行贿”概念,在近年来的反腐斗争中越来越常见。

什么是单位行贿

“单位行贿”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刑法第393 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行为同样坚决予以打击,已成为一种常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2019 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其中的“主角”——湖南省衡阳市原农业委员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委员颜桥生,就是一个接受单位行贿,由此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的代表性人物。

在《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最高检专门提出,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与单位行贿

据有关部门调查,颜桥生在担任衡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在衡阳县城建投某道路项目中,为帮助其弟颜良生及合作老板万志刚减少竞争对手,通过更改项目报名条款,在融资报名时提高保证金门槛,允许两人在县城范围内随意选地,强行要求县城建投让出土地等方式,为颜良生、万志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衡阳县经开区道路项目中,同样的手段被复制,甚至变本加厉。颜桥生通过提高报名、保证金门槛,提高限期缴纳出让金比例,借用1000 万公款当竞拍保证金等方式,为颜良生、吕玉伍谋取不正当利益。颜桥生的做法,正是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典型。

2018 年9 月10 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对颜桥生涉嫌受贿罪,万志刚、颜良生、吕玉伍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其中特别提到,被告人万志刚、颜良生、吕玉伍分别作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单位谋取利益,向被告人颜桥生行贿,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有何区别

对于上述这起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分析指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极其相似。在犯罪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两者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等。两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另外,如果行贿的决定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进行,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属单位的,就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

《意见》强调,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严格把握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理,认真审查从宽情节证据,区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责相适、宽严得当。行贿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意见》还强调,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要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

强化诉源治理,推动标本兼治

《意见》还指导行贿案办理,要求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设备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另外,《意见》还强调,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实配合制约。要严格执行行贿案件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上级检察院要做好个案指导和综合分析研判。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落实好办案衔接规定,确保配合有力、制约有效,促进凝聚共识、协同发力。要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效果。

《意见》指出,要强化诉源治理,推动标本兼治。要促进提升行贿犯罪治理效能,强化数字检察理念,分析研判相关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和背后的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者专项报告。要加强预防行贿法治宣传,揭露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释放坚决惩治行贿的强烈信号,彰显坚决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鲜明态度,促进形成杜绝行贿、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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