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2023-01-03 09:31张增峰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2年7期
关键词:双碳配额金融市场

张增峰

“双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为碳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契机,碳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能够大力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通过厘清国内碳金融市场发展脉络,总结国内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从碳金融法律制度、碳金融市场融资效率、碳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碳金融市场人才培养、碳金融国际合作等多角度,分析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落实“双碳”目标,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题的提出

如今,环境问题成为各个国家都正在面临的重大问题,其中气候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单靠某个或某几个国家来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是不现实的。中国作为人口第一大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出了力争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奋斗目标,为缓解环境问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碳金融工具应运而生。2021年7月16日,我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一举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源源不断地为碳金融市场注入活力。碳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不管其形式如何多样化,其本质都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完成“双碳”目标。但是,我们必须要深刻地认识到碳金融市场发展仍有许多阻碍,存在制度体系不健全、融资效率低下、产品创新力度不强、人才匮乏等问题。本文梳理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历程,总结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探寻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出路。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2005年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的成功注册,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清洁发展机制。碳市场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已成立碳排放权交易所7家,分别为2008年成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10年成立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012年成立的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交易所;2014年成立的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2013年起,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有效控制了试点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也为全国碳市场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电力行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总体设计已经完成。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2020 年底,中国形成了广东省、湖北省、福建省、天津市、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重庆市8个地区,以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为主,商业银行、企业、第三方碳排放资产管理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所四方共同参与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21年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涉及全国2 162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交易额76.61亿元,履约完成率达99.5%。2022年2月7日,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获批设立,将推动“蓝碳”产品的市场化交易,对我国“双碳”目标意义重大。

碳金融产品

从碳金融产品角度来看,目前碳金融市场上的碳金融产品主要有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和碳排放配额(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除此之外,碳金融市场还引入林业碳汇、排污权、自愿减排量、碳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来为市场注入活力。商业银行也陆续开展碳资产抵押、碳质押、融资等业务来为碳金融市场贡献力量。上述碳金融产品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碳市场交易工具,主要包括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等;二是碳市场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碳抵押、碳质押、碳回购;三是碳市场支持工具,主要包括碳保险。总体而言,核证自愿减排量与碳排放配额交易已初具规模,碳期货、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交易仍处于探索阶段,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

从参与主体角度来看,目前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交易双方、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管机构。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例,在碳排放配额一级交易市场上,政府部门虽然掌握着碳排放配额的发放,但是不属于市场主体,碳排放配额发放行为也不属于民事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交易主体在碳排放配额二级市场上活跃度较高。随着碳金融制度不断完善,企业、个人、金融机构等主体逐渐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碳金融法律制度

目前国内碳金融法律制度包括4个方面:以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法律制度为基石,以碳金融交易法律制度为主体,以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为保障,以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根源,四个环节环环相扣,构成国内碳金融法律制度整体框架。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困境

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

完备的碳金融法规政策能够保障各参与主体公平有序地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来,改善碳金融市场环境,保障碳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就现有碳金融法律体系而言,不少投资者对碳金融市场持有审慎态度,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因而受到制约。碳排放配额分配立法层级不高,缺少国家层级立法,抑制了碳金融市场活跃度。碳交易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民法典》规定了履行合同要符合绿色原则,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在碳金融市场上如何通过降低碳排放来体现绿色原则。当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法官将会面对无法可依的窘境。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在碳金融市场中,参与主体追求的是风险与收益二者相互平衡,当碳金融市场缺乏监管时,碳金融市场环境混杂,投资对象良莠不齐,意味着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会大大增加。碳金融融资方面存在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企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虚假披露信息,导致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碳金融司法实践方面,国内碳金融案件数量较少,法官面对此类新型案件时,没有太多裁判经验可以参考,需要自身对具体案情进行独立思考,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碳金融融资困难导致市场效率低下

目前国内的能源消耗仍以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为主,“双碳”目标的本质就是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环境污染。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企业要想在短期内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存在很大困难。国内的金融机构正在不断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但是其创新程度与碳金融市场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清洁能源产业具有的前期投入巨大、科技依赖性高、投资回报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等特点,阻碍了碳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入。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和投资融资活动对提升碳金融市场流动性至关重要,为碳金融产品提供新的发现路径和资金渠道,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国家碳减排事业,对国家实现“双碳”目标意义重大。

碳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足

绿色产业种类丰富,碳金融要实现对绿色产业的全覆盖,就必须不断创新碳金融产品,从而满足碳金融市场需要。由于碳金融市场建设及金融机构创新力不足等,导致我国碳金融市场产品较为单一。虽然目前碳金融市场存在碳基金、碳债券、碳排放权抵押质押贷款、碳保险等产品,但是发行数量不具规模,交易金额较小,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除此之外,在碳金融产品探索过程中,忽略了相关碳金融产品的共性与个性,导致已发行的碳金融产品呈现各自独立的状态,没有形成良好的相互促进机制。在碳交易方式上,目前国内的碳交易只有通过现货进行交易,期货和期权交易方式尚未形成,交易方式单一化同样制约着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碳金融行业人才队伍匮乏

碳金融行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其发展需要一批既懂环境保护又懂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作为支撑。对现有人才进行专业培训来满足碳金融市场需要存在滞后性,对碳金融市场的变化不能做到及时调整。

碳金融国际合作有待加强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是科技的革新,也是制度的创新。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相对滞后,发展理念还不成熟。如果不吸收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先进经验,闭门造车,将阻碍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将国内碳金融市场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接轨,学习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先进理念,借鉴国际优秀做法,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之路,不仅能够加快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还能提升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地位。

加快中国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对策

健全碳金融法律制度

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立法层级。加快推进《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总结各地碳排放配额分配经验,确保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公平合理。在此基础上,加紧出台《碳排放配额分配法》,合理划分立法部门、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的权力界限,保护各方权利,稳定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预期。碳金融交易方面,目前碳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制定《碳金融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应尽快修订《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现有法律规范,将碳金融产品纳入其保护范围。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到成熟期后,可以制定专门的《碳金融法》。同时要加强碳金融活动的法律监管,对碳金融违规活动予以严惩。在碳金融案件司法适用方面,应当尽快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为法官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多元化路径解决碳金融市场融资难题

首先,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碳减排事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在优化产业结构、完成向低碳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企业只能通过抵押、质押等融资途径来获得资金。因此,金融机构应调整信贷结构,如适当降低企业在碳减排过程中的信贷条件,为企业提供信贷优惠政策等手段来加强碳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性。

其次,应当拓宽碳金融融资渠道。除了通过向商业金融机构融资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来支持企业碳减排事业的发展,激发碳金融市场活力。例如,可以建立适合我国发展的碳基金项目,大力支持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企业;还可以建立绿色能源的产业投资基金,为相关企业注入源源不断的资金活力。

最后,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管。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碳金融市场投资环境不透明是造成目前碳金融市场融资困难的重要阻力。因此,加强碳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势在必行。相关部门应当统一碳金融评估标准,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同时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碳金融市场。除了设立专门的碳金融监管机构之外,还可以积极探索金融主管部门对碳金融活动进行协同监管的方式,建立多主体、多层次的碳金融监管体系。

加大碳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碳金融产品创新不仅要符合时代特征,也要立足于基本国情。我国碳金融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碳金融产品种类,扩大碳金融产品交易规模,积极与国际先进碳金融创新理念和发展模式相融合,是实现我国碳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碳金融产品期货交易和远期交易模式,为个人投资碳金融产品开辟新的渠道。同时,在碳金融产品的研发与创新中,要注重产品的个性与共性,实现产品之间良性互动,这也是碳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此外,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碳金融业务,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提高碳金融业务水平;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激励政策来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

加快建设碳金融人才队伍体系

人才队伍建设并非一蹴而就,积极探索“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模式来服务碳金融行业很有必要。所谓人才引进,就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业务初期就聘用高质量的碳金融人才,让这部分人才起到带头作用,带领更多的人在实务中学习碳金融知识,将来更好地服务碳金融行业,成为碳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催化剂。所谓人才培养,就是对现有相关专业人才进行专门培训,使之能承担起中国碳金融行业发展的重任。培训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在高校设立碳金融专业,开设碳金融服务专业课程,专门培养碳金融领域人才。国内已经出现专门的“碳经济”专业硕士点,希望未来其他高校也可以设立相关专业来培养此类人才。同时要将绿色理念贯彻到碳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全过程,带动周围人员转变思维,深入推广绿色、低碳、环保的碳金融理念,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风向标,促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加强碳金融市场的国际合作

我国要加强碳金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将“引进来+走出去”理念深入贯彻到碳金融发展中去。吸收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理念,借鉴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成功做法,是实现我国碳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要注意不能照搬照抄,应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设计一套碳金融发展方案。我国要积极参与碳金融国际性会议,并在大会中积极发声,传播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节能减排、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一环。碳金融是我国推动“双碳”目标落实、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应沿其发展脉络,从体系完善、融资效率、产品创新、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多维度探讨我国碳金融发展出路,为我国碳金融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猜你喜欢
双碳配额金融市场
“双碳”目标下的区域绿色金融发展研究
假如金融市场崩溃,会发生什么? 精读
美联储的艰难选择:稳通胀还是稳金融市场
碳减排量及碳配额的区别
鱼粉:秘鲁A季配额低于预期,内外盘短期大幅上涨
“双碳”目标下企业如何应对碳市场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专访奚国华:中信力争成为国企助力“双碳”目标的旗帜
“双碳”下县城发展新思维
金融创新产品与完善金融市场探讨
让金融市场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