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3-01-09 15:45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三室主任赵敏
中国电业与能源 2022年11期
关键词:廉政纪检监察机关

■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三室主任赵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目的就是要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让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规则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依规依法履行职责。

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

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及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规则》落实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专责监督,是“监督的再监督”,是通过监督责任去撬动主体责任。比如,党委(党组)对第一种形态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也抓第一种形态,但是不能代替党委的责任,而是要督促推动党委把抓第一种形态的责任履行好。要精准把握监督职责,聚焦再聚焦,不替代主体责任,要坚决防止跳过各级组织去直接管理每一个具体党员、每一个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更不能做成直接替代一线部门工作履职的监管监督。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重点内容主要包括: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有效方式,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初步形成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4 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

《规则》第十三条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强调“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开展监督检查。其中,纪律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对党的组织、党员、党的干部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履行责任和义务情况的监督;监察监督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

巡视监督是党内自身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重在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派驻监督是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和授权的监督,重在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运用的方式

《规则》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在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监督检查的6 种方式,有利于开展近距离、常态化、全天候监督,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有利于补齐监督短板,擦亮监督“探头”,推动监督工作具体化、日常化。6种监督方式具体为:

(一)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党委定期召开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就是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纪委监委报请同级党委召开该会议,履行的是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

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既包括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报告,也包括听取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等党的工作机关的报告,还包括听取下级党组织的报告等。专题报告的内容,涵盖党内监督的方方面面,与《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一致。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日常监督,一方面,开展问题线索的处置;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大量的谈话、接触,掌握联系地区和部门的干部在群众中的反映,了解干部的日常情况,这是监督工作的本意。

切实做实做细日常监督,要从点滴抓起,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发现问题,常咬耳扯袖,该约谈提醒的约谈提醒,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责令检查的责令检查,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让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悬崖勒马,使更多的干部受到警醒,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这是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监督是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信访举报作为问题线索的“主渠道”,在发现问题上具有天然优势。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执法的第一道程序、第一个关口,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

《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四)建立健全廉政档案

《规则》第十七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5项:一是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情况;二是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三是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四是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是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实践中,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建立、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把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关的廉政情况纳入廉政档案,提高廉政档案管理和适用的规范化水平。

(五)回复党风廉政意见

《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组织部门来函后,要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梳理反映拟提拔任用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需要了解核查的要及时认真开展,并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加强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原则、分类处置,区分不同情况向组织部门提出不影响使用、暂缓使用、不宜使用、组织处理等建议。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也是对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的倒逼机制。

(六)提出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

《规则》不仅在第十五条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直接处理通过日常监督发现的监督对象本身的问题,而且在第十九条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作出规定,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监察建议主要是指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结束语

实际工作中,学习贯彻《规则》是纪检监察干部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加深对《规则》的学习理解,把握蕴含其中的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等核心要义,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开展工作,对于《规则》有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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