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平台化”背景下网络文学作者的权益保护

2023-01-11 15:17张钰儿
中原工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网络文学

王 肃, 张钰儿

(1.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7; 2.中原工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7)

伴随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当代群众阅读方式的巨大转变,以及人们对精神文化世界不断的积极追求与高度向往,我国的网络文学市场逐渐崛起,成为大众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与美国好莱坞电影、韩国电视剧、日本动漫并称为世界四大文化现象。由易观分析2021年4月发布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2021》中最新数据可知,截止到2020年底,中国的数字娱乐核心产业规模达6 835.2亿元,其中网络文学市场规模达288.4亿元。网络文学作家的数量达2 056万人,净增约100万人,作品数量约增加200万部。[1]通过对网络文学作品的全版权运营,已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将近2 531亿元的市场,涵盖面十分广泛,包括影视、动漫、音乐、游戏和衍生品等。

火热的市场必然引起侵权现象,根据白皮书中的调查问卷《整体创作者作品被侵权的情况》的结果所示,相比选择“从未经历”(14.6%)、“偶尔经历”(14.0%)、“经常经历”(15.3%)的选项,选择“频繁经历”的比例高达42%。最常见的3种侵权类型为:未经授权被直接发表在其他平台或账号、抄袭和未经授权被制作为有声书,在《作品被侵权的形式》调查问卷中的占比分别为82.8%、41.8%、18.7%,网络文学版权的保护形势相当严峻。

1 网络文学“版权平台化”之界定

1.1 网络文学之界定

顾名思义,网络文学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原创文学作品。与以往传统的纸质阅读方式不同,作者将原创文学文本发布至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与传播,读者可在手机、电脑、电子书等多种电子设备上阅读与分享,正因其便捷的阅读方式迅速获得了广大网民的接受与喜爱。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兴的作品形式,具有实时传播、互动即时、不定时更新等特征,正是其阅读与传播的便捷性,导致网络文学版权的保护相对困难。

1.2 “版权平台化”之界定

“版权平台化”是指将网络文学作者将作品版权全部或部分的交由网络文学平台运营,逐渐形成当下网络文学运营的基本状态。其初衷是平台试图去解决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问题,降低作品侵权与被侵权的风险,同时进一步拓宽作者创作素材的来源与作品的传播范围。单从作品创作的角度来看,“版权平台化”发挥的作用值得肯定,作者可以从平台方获取具有热度的热门选题和高于以往的曝光量。但是版权保护的风险却在相应增加,这种风险体现为——平台曾作为合法权益频遭侵犯的受害者,现如今也会成为侵害作者权益的实施者。

当下主流的网络文学作品版权运营模式为全版权运营模式,即平台拥有网络文学作品的独家版权,自主运营整个产业链。平台可以对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进行使用,全方位的生产与销售所衍生的产品,如出版纸质书籍、改变成影视、游戏作品等。相比其他的版权运营模式,全版权运营模式所具备的优势更加广受青睐,例如覆盖面广泛且全面、变现的渠道更多、收益率相对更高等等。目前,占据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份额最多的平台——阅文集团,便是采用全版权运营模式的典型代表。

根据阅文集团发布的2020年财务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底,该平台已经拥有超过900万名作者,作品累计达到1 390万部以上,全年平台新增数字约460亿。仅2020年一年,阅文集团就对外授权约200个IP改编权,其中继热剧《庆余年》后,阅文IP系列作品之一《赘婿》刚刚播出,就受到了广泛的观众好评,具有极高的市场热度。

2 网络文学作者权益之侵害

2.1 著作人身权之侵害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传统文学作品的出版情况来看,作者权利内容是较为明晰的,但由于网络文学作品自身种种特点,有关网络文学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一系列问题暴露于社会大众面前。

(1) 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有向公众披露作品的权利。网络文学作品基本采用分段式创作和发表的形式,有着“随时定稿”的特征,这也意味着作品版权的随时产生,这是与传统文学作品的显著区别之一。针对网络连载文学作品中尚未完成的作品部分,网络文学平台大多提供的是具有买断性质的合同条款,诸如“签约作品完成指签约作品完全写完,包括作品的正传、前传、后传及所有任务的后续发展的一切作品”等强制性约定。这类条款明显违背了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否定了作者的发表权,既包括对已发表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也包括对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2) 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可以表明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网络文学运营实践中,这一权利的侵犯情况体现在某些平台提供的合同条款里,如“禁止作者以同一笔名为其他平台创作作品”、“禁止作者为其他平台创作同一题材作品”等,虽然可以理解为平台想增强自身在市场的竞争力的目的,但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作品只有实际创作出来才有署名权,没有作品何来署名权。网络文学作品合同的标的为作品,署名权应仅限制于标的作品,这些合同条款显然提前限制了作者所有作品的署名权。

(3) 修改权。修改权指作者可以自己修改其创作的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修改已经转让出去的作品,也有权对修改后的版本进行发表。作者可以对已经写过的题材再次创作,也可以用已发表作品的人物名称和形象去创作新的故事情节或形象。如果作品新版本只是作出局部的变动,但对原作品的市场产生了冲击,那么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限定权利。如果作品新版本已经足够形成新的作品,那么就相当于拥有新的版权,自然不再需要受到原合同的限制。所以针对平台与作者签订的具有“买断”性质的条款规定,间接使作者成为平台的“文学包身工”,显然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篡改、歪曲的权利。网络文学作品的改编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侵权。譬如2015年11月,系列小说《鬼吹灯》的作者张牧野以侵犯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摄制电影《九层妖塔》的中影公司及导演兼编剧陆川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张牧野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仅仅在片头出现了“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而没有署其作者名字,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其次,电影《九层妖塔》中的角色关系、人物性格、故事剧情与原著小说有着颠覆性的变动,这些变动未得到本人同意,属于严重篡改、歪曲原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019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电影《九层妖塔》改编小说《鬼吹灯》的行为超出了改编的必要限度,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具体判断电影是否侵害原文字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法院提供了3条思路:“一是审查电影与原作品创作意图、题材是否一致;二是审查电影对原作品的主要情节、背景设定和人物关系的改动是否属于必要;三是结合社会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进行综合考量。”这一案件的终结对提升作者群体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深刻认识有着积极影响,也对后续影视行业关于改编权的实务操作具有深远的借鉴与参考意义。[2]

2.2 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著作财产权又被称为“著作权的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所以,著作财产权可以划分为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正因为著作财产权与网络文学作者的收益情况息息相关,相比著作人身权,网络文学作者们更加关心自己的著作财产权是否得到合理实现。

(1) 使用权。使用权是作者享有的依法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其作为著作财产权的核心权利,涵盖了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多种使用方式。2020年4月28日,阅文集团向签约作者提供的新《版权授权协议》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作者纷纷在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直接指出,这是阅文集团对作者开出的“霸王条款”,颇受争议的条款高达近十余条。其中合约第一条就对作者的使用权作出极大限制,“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将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所有权力独家授权授予乙方。”“作者创作的作品,直到作者死后50年,版权都归阅文集团。”签下这份合约,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使用权,甚至死后50年内的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了平台方。作者想通过对作品的“二次使用”获取收益的途径受到极大限制,平台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同样,在阅文集团提供的新《版权授权协议》中,有着诸如“阅文拥有作者所有账号的支配权。”“合同签订后,阅文享有作者作品的优先权。如果作者发布新作品,需要首先通知阅文,阅文若无签约意向,作者才能在其他平台发布。”“作者和阅文不再是合作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作品著作权属于阅文。”等此类条款。这些显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转让书面合同的规定,更是直接违反了“著作人身权依法不能转让”的法律条款。在这样的机制环境下,会极大地磨灭作者的创作热情,对平台与作者未来的发展都是相当不利的。

(3)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许可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虽然网络文学市场发展愈发繁荣,一些网络文学作家的收入呈现增长趋势,但是大部分的作者还是处于薪资较低的状况,真正享受到IP改编福利的作者少之又少。“网文写手无条件将其作品所有版权免费交给阅文集团运营,且不能参与运营收益分配”的条款侵犯、剥夺了作者的既有权利。

2020年5月5日,部分网络文学作者联合抗议,以停止更新旗下的网络文学作品的方式,抵制阅文集团推出的作者权益缩水的新合约,这一行为吸引更多的网络文学作者加入,同时得到了不少业界相关人士响应,当天的微博话题阅读量已超千万。5月6日,阅文集团启动“系列作家恳谈会”,邀请数名旗下作家做面对面的调研和沟通,交涉后阅文集团表示:著作人身权归属作者,免付费模式由作者选。随后,2020年5月5日这一天被网文届称为“55断更节”,它以“维护创作者权益、保护行业环境、拒绝不公合同”为主旨,发展为网络文学作者的特色文化现象,在百度上拥有专属词条并且节日得到延续。

从平台的角度来看,签约财产权转让合同有利于解决网络文学作品涉及摄制、改编等一系列后续问题,也便于后期维权。而站在作者的角度来看,其自身最缺乏的无非是收益安全感,面对各大平台推出新的免费阅读模式,对读者是十分有利、便捷的,但作者难免会担心未来的收益保障问题。

3 网络文学作者权益受侵之原因

3.1 版权利益分配失衡:平台与作者

以史为鉴,“55断更节”像是互联网时代的“书商之战”。现如今,媒介环境得到极大的优化,资本注入后的平台与网络文学作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其深层次原因在于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主体地位失衡,版权利益在分配上不平衡,平台方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其次,在版权管理方面,制度的不完善、顶层设计的缺失也恶化了网络文学创作生态环境。所以,想要重塑平台与作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净化网络文学生态环境,就必须弘扬版权精神,即:利用版权去推动创新,尊重网络文学作者的劳动成果,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

从发展的时间上划分,网络文学平台与网络文学作家的关系可以分为3个阶段,即合作期、剥离期与垄断期。1988年,蔡智恒发表的小说《第一次亲密接触》成为中国网络文学的开山之作。1995年,诞生了中国第一个原创文学网站“橄榄树”,迈出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的第一步。1997年“榕树下”网站成立,成为中国当时最大的中文原创文学网站,标志着中国网络文学进入萌芽时期。这个时期平台和作家还没有太多的利益挂钩,大家以文学爱好者的身份相聚于网络文学平台,并不以此谋生。

资本的入驻为平台与平台、作家与作家、平台与作家之间的竞争关系埋下伏笔,平台与作者进入剥离期。1999年,多来米中文网斥资400万人民币收购网易公司排行靠前的16家个人网站,率先开启商业探索模式。2003年,起点中文网作为当时的“领军人物”顺利推行出付费制度,拉开网络文学作品可持续变现的帷幕。2004年,盛大网络公司收多家热门网络文学网站“一统天下”。正因平台规模的日益壮大、掌握较强的话语权、并拥有规范的经营团队,在与网络文学作者的合作中逐渐出现明显的关系不对等。[3]

经过激烈的资本竞争、平台的不断整合与“大神”作家的反复跳槽,2015年腾讯公司与盛大文学合并,成立了当下已具有垄断地位的阅文集团。阅文集团占据中国网络文学市场80%以上的份额,这种超级平台基本使合作的网络文学作者的话语权丧失,作者一边依赖于平台提供的热门素材、作品传播渠道等便利条件,一边面对平台提供的各种不合理的合同条款难以发声,导致平台与作者之间的矛盾加剧。

3.2 商业模式之间博弈:免费与付费

免费阅读是指网络文学作品的内容对用户完全免费,通过“流量变现”,即平台与作者根据读者对广告的浏览、点击中盈利。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判断作者与其作品是否受欢迎不再由订阅量、粉丝数量决定,而是根据用户的有效阅读时长决定。相反,付费阅读是指读者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获取平台或者作者提供的文学作品,进行阅读。

2003年,起点中文网成功推行VIP付费模式,先以“免费试读”吸引读者,后期采取“分章节订阅”的商业模式。基于现在盛行的知识付费理念,该模式的创始团队在当时看来是极具战略前瞻性的。平台让利给作者有助于优化两者关系——既保证了平台作品内容的可持续性、提升平台资源竞争力,也极大提高了作者们的创作热情,其劳动成果得到广泛层面的尊重,并且有了良性的动态收益模式,创作出来的作品也更加优质。

伴随互联网人口红利衰弱,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等娱乐形式的冲击,网络文学市场也需要对自身结构进行调整。平台开始探索新的运作模式,希望找到更丰富的市场红利。百度公司最先开始探索免费阅读模式,人们可以在“百度阅读”网页上搜索小说进行免费阅读。如今点进百度阅读的网站,首页依然写着“全网第一家正版免费平台”的标语。小米公司推出的“米阅小说”app,以“让所有人免费体验阅读的乐趣”的宣传语吸引了大量的平台用户。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也可以将点击量排名较低的书籍推送在首页较为明显的板块,发挥其剩余价值。[4]

于是,大量具有阅读需求、但不愿接受付费阅读模式的网民读者,快速拉动了免费阅读网站、app的点击率、下载量与活跃度。但免费阅读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依赖广告费进行收益,排除极少“大神”作家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强推免费阅读模式无疑增加了绝大多数普通作家的创作压力,收益难以得到保障导致创作动力不足,必然会对网络文学生态坏境造成不良影响。

4 网络文学作者权益保护之路径

4.1 开展普法宣传,强化作者维权意识

网络文学作者大多出身草根,仅凭借优秀的写作特长在互联网获得一席生存之地,对网络文学平台有着过度信赖与依赖心理。加上作者个体话语权微弱、自身对版权的保护意识薄弱等因素,在面对平台直接给出的不合理合同条款时,明知有失公平却只能选择一忍再忍。“55断更节”的由来正是因为阅文集团长期处于上风,掌握较强的话语权,《版权授权协议》中的“霸王条款”终于引爆了许多作者压抑已久的不平衡心态,加上互联网发声的途径也更加广泛、便捷,受害群体容易形成庞大的维权共同体。[5]

一方面,作者自身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积极加入相关行业组织,将广大的网络文学作者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在维权时更有底气和力量。其次也可以利用媒体的曝光力度以及其在社交平台上的影响力,增加自身的话语权,探讨出合理化、体系化的诉求,倒逼平台作出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行业组织也要凝聚发展共识,发挥自身的桥梁作用,在平台与作者之间起到良好的沟通作用,补强作家群体的谈判力量,有助于双方实现互利共赢。

4.2 加强政企合作,促进平台自我规制

我国网络文学市场的发展除了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还需要政府发挥推进作用。平台既是生经营者,向消费者源源不断的输出文化产品;又是管理者,规范平台内的数百种作品,这种属性为自我规制提供了可行性。基于平台本身对行业有着清晰深刻的认知,在自我规制环节进行中,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平台自身又具有逐利性,在制定合同条款时难免会偏向自方,这时就需要政府出场,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因此,应当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与平台的合作,畅通政府与企业的交流机制,借助外力推动平台运行更加高效合理。

4.3 试行制式合同,探索全新运营模式

2020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蒋胜男提出建议:尽快推出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制式合同,这类似于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可以相对平等地保护各方利益,否则按当下市场环境继续发展下去,很容易泯灭作者创作热情、破坏整个网络文学的创作生态。[6]

网络文学制式合同看似复杂,但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作品版权转让、作品委托创作与作品授权分成。每一份合同中必然约定这三方面中其一或其二的内容,因此可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调研,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解读,听取平台、作者、读者三方意见,制定出互利互惠的制式合同。制式合同不仅保护作者,也更有利于平台开展业务、推行IP计划,使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壮大。

4.4 加快立法进程,填补相关法律空白

“五五断更节”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当网络文学作品的IP创造价值不断增加,作者面临的权益问题也日渐凸显。目前,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在解决作者与网络文学平台、影视公司之间有关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冲突时显得略微力不从心,无法完全适应当下网络文学的发展。[7]因此,应尽快出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问题填补法律空白,使作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当然,也可以考虑将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纳入我国著作权体系,以便规制平台“超越底线”的侵权行为。

5 结语

网络文学的未来发展需要平台与作者双方基于互相尊重、理解和共赢的伙伴精神共同推进。面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分配,平台应当保持中立性、眼光放的更加长远,认识到网络文学作者并非简单的参与者,而是拥有合理的利益诉求权利的主体。政府、行业组织与新闻媒体等也应参与其中,根据我国国情及网络文学产业发展现状,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技术保护,从而制定出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平衡性的网络文学版权分配规则,为我国网络文学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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