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所有权理论对知识产权研究的启示

2023-01-23 03:32赵歆扬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11期
关键词:正当性黑格尔所有权

文/赵歆扬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构建了以自由意志为起点的所有权理论,这与休谟、洛克等功能性财产论的观点截然不同。从自由、人格权到作为自由的最初定在的所有权,黑格尔有关财产的抽象论述为认识知识产权提供了别样视角。

一、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再认识

(一)逻辑起点:自由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自由设为其哲学理论的逻辑起点。人的本质是自由,“法”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法”的概念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也不单纯是一般社会规范意义上的法,它的实质是自由权利,以及由自由权利所构成的现实交往关系及其秩序。是自由的存在方式(即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作为自由意志最初定在的所有权正是产生于法体系的抽象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人作为主体需借助外物而实现自由,与更高层次的“道德”“伦理”相比,抽象法中的自由是“粗鄙的实在”(poor reality),但有关所有权的论述正是建立在这一粗鄙的自由基础之上。

作为自由存在的人具有单一的自由意志(即人格),要使人的自由现实化,则必须为自由意志找寻客观基础以扬弃其主观纯粹性,此时“所有权”的概念就被引入。黑格尔主张,所有权是自由意志最初的定在,通过所有权,自由意志不再虚空而有了现实的定在,人的自由也就得以实现。

以“个人的自由”为起点论述财产的来源是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的鲜明特色。洛克在《政府论(下)》中以“生存之所需”证成所有权,其从满足人们生存的需要这一方面入手,论证了将物“拨归私用”的合理性;2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8页。但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恰恰相反,他认为“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主观纯粹性”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57页。。黑格尔为财产权的设定寻找到一个更加“高尚”和复杂的来源,即个人的自由;他不仅关心人的生存,更关心人作为“人”4此处指的是哲学意义上的“人”,即从自由的概念把握和理解人,与自然意义上的“人”的概念相区分。而存在——“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作为自由意志而存在的人远比生物学意义上存活的人更值得关注。

若从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出发探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基础,那么设立知识产权并非因为人们需要这种权利以维持生存,而是由于这种财产权的设立使内在于人的自由意志现实化,使人的自由本质在客观现实中得到实现。从结果上看,知识产权的设立确实给予权利人一定的经济收益,从而保障了人们的生存需要,这似乎与洛克给出的财产权来源殊途同归;但依据黑格尔所有权理论,满足生之所需只是财产权的功能(之一),而并非其设权基础,真正的权利来源是对自由的实现(即给自由以定在)。

以自由意志为原点论述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也恰恰弥补了洛克财产权理论解释力的不足。从劳动财产权理论出发,物首先是处于一个完全公有的状态的,因为有体物天然的排他性,人出于生存之必要才将原本公有的物“拨归私用”以期满足其使用(消耗)的需求。但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客体天然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多数人可同时对其使用和占有。此时,拨归私用的合理性遭到破坏,劳动财产权理论仍无法解释知识产权设权的正当性;而就其理论的其他部分,主要是在论证权利归属的问题,无涉正当性的证立。但依据自由意志来论述正当性问题时,黑格尔在一开始即瞄准了私有的角度——意志是单一的,所有权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因而也是单一意志的定在。所有权的私人属性是必然的,不需要依“生之所需”来论证其拨归私有的正当性。可见针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证成,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逻辑更加缜密,解释力也更加充分。

(二)设权的决定性因素:权利对象的外在性

黑格尔在给出所有权的概念时,就“所有权是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这一结论进行了严密的逻辑衔接。我们都知道人是自由的,也知道自由意志应有定在,但何以“所有权”成为自由意志的定在?这就涉及作为主体的人与外物之间的区别。

在黑格尔所有权理论中,人相对于物具有绝对的优越性,因为人具有自由意志,是有目的的实体的存在;而物并不具有目的,是“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5即外在性。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57页。。所以,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从而使该物为其所有,物也因此从人的自由意志中获得“规定和灵魂”,从而成为人自由意志的定在。可见,主体的优越性,或者说物的外在性是所有权之所以为自由意志的定在,也是所有权实现的前提。人通过将自身的意志注入物中以使自由获得定在,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而至于如何将意志体现于物中,则是所有权实现方式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黑格尔的财产权框架下,“外在性”是成为财产权对象(即物)的决定性因素:对某物享有所有权不以能否实际占有该物为要件,即物的有体或无体并不关键,重要的是其是否是“外在的”——凡是“外在的”物都有成为财产的可能性,而不管其形态如何。此处首先明晰,“外在性”是与“内在”相对的概念,“通过教养、研习、习惯等等而对身体和精神所取得的占有”,是作为精神的内部财物而存在的;所谓的“自由意志”“绝对精神”等内在于自身的事物是不具有外在性的;除此之外,包括人的身体在内的物均是外在的。

因此,黑格尔对物的定义非常广泛,不局限于实体物,而是涵盖包括知识、学问、才能等在内的诸多抽象意义上的物。自由意志不能虚空,因而权利对象必须外化:对于自然意义上的物,其可以直接外化;但对于学问、科学知识和才能等与精神有关的抽象的物,其并不直接是外在的东西。针对这种“不寻常”的情况,黑格尔认为“精神同样可以通过表达而给它们以外部的定在”,“所以它们(学问、科学知识、才能等)不是自始就是直接的东西,只是通过精神的中介把内在的东西降格为直接性和外在物,才成为直接的东西。”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59页。

从黑格尔对物(即所有权的对象)的理解来看知识产权,毫无疑问作品、专利技术方案和商标等无体物都是外在于自由意志的财产权对象。作者的学识借助表达而形成作品,这就是精神等内在的东西借助主观意志中介而外化的过程;同时,形成的作品即外在性的物,可以经由人的自由意志占有或转让。值得一提的是,黑格尔对物作出了如此宽泛的规定后,有关“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区分随之被冲淡了——一切物,无论是有体的还是无体的,无论是机械劳动产生的物还是运用智慧和才能开展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物,其外在性是统一且唯一的规定性,除此之外,并无高低优劣之分。

如果说黑格尔完全无视创造性劳动与一般的机械劳动的区别,这也是不公平的。黑格尔在“让与”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86页。一节中即谈到他对艺术作品和发明的看法。他指出艺术作品这种“把外界材料制成为描绘思想的形式……它完全表现作者个人的独特性”;同时也提到发明装置的制造依赖的不过是一种普通的技艺。黑格尔完全认同作品体现作者思想和作者独特性的观点,但他并未以此为根据而给著作权以优待(即发展出当今法律所规定的著作人格权等制度);与此相反,黑格尔强调了知识产品的外在性——“精神产品的独特性(distinctive),依其表现的方式和方法,可以直接转变为物的外在性,于是别人现在也能同样生产。”思想、知识与技能通过表达而外在,从而成为所有权的对象,这与直接外在的物并无两样;黑格尔对知识产品外在性的强调也无非是在给予其设权的基础,通过外化而得到的知识产品仍可以转让,它仍是外在于人格的。更甚者,黑格尔所有权理论对著作人格权的正当性还是削弱的,因为物既然可以外在于人,将物转让后(此处指对物的复制可能性的转让,或物本身与复制可能性一并转让),我的意志即从物中抽离,此时我对于物而言已不再享有权利,对物的侵害和使用不再侵扰我的意志,我的自由精神,此时又谈何人格权的侵犯与保留呢?

(三)所有权的实现:占有

黑格尔给出的所有权概念是所有人将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而究竟如何实现?这就要借助外部形式以使权利客观化。“表示某物是我的这种内部意志的行为,必须便于他人承认……必须对该物以外在的形式表示出来。”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67-68页。黑格尔此处提到“便于他人承认”,这即是说为我所有的物应具有为他人所识别的外部形式,从而划定明确的权利边界,不至于侵犯他人的财产也不致被他人侵犯。

在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体系中,上述外部形式即权利的公示方式有以下三种:占有、使用和转让。这三种所有权实现方式并非是并列的逻辑关系,而是依次递进的:占有是所有权的普遍基础,使用是其进一步规定,而转让则是更完全的占有。

通过占有使物完全置于我的外力支配之下,这是最通常理解的“占有”,其对象针对的只能是有体物。而在黑格尔所有权理论中,占有的后两种方式,即给物以定形和给物加标记的占有方式,则直接对应着知识产权领域的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

其一,“给物以定形”中蕴含着创造的概念。通过改变物的原始自然状态赋予物一定的形状,这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占有活动。创造者将观念中的主观意图转变为客观形式,譬如雕塑家借由凿子和石料雕刻塑像,发明者用原料制造技术装置等都是表示占有某物的行为方式;通过这一方式,我对物连带该形式本身都享有所有权,而不单单占有该形式。9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69页。乍一看,黑格尔对此种占有的描述似乎与将“形式”作为对象的知识产权不甚相同;但结合黑格尔对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理解,他认识到知识产权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财产,“把物的所有权跟复制它的可能性”分离开来在概念上是容许的,而这种分离还取决于创造人的意志。10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88页。因而可以说,“给物以定形”的方式使行为人获得对“形式”的权利,也即获得对诸如“智力成果”等无体物的占有。

其二,“给物以标记”并非现实的占有,其指向的对象也是无实体的“标记的所指”。通过给物加标记来证明对物有支配权,这是最完全的占有活动。借助标记,我已表明我在该物上的意志,从而排斥他人占有的可能。譬如,商业实践中企业对商标的利用不在其“能指”而在其“所指”。显而易见,“给物以标记”这种观念上的占有方式涵盖了所谓的商业标记权。

在上一小节中,从对象的外在性出发,笔者运用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论证了对知识产权的对象进行设权的合理性;而在本节中,如前所述,黑格尔所有权理论中有关所有权现实化的方式与知识产权形成的方式不谋而合:给物以定形的过程即是生产创造性智力成果的过程,给物以标记的行为即是商标权实质性产生的行为。因此,从权利的形成方面来说,知识产权仍具有正当性。

总而言之,在证立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上,黑格尔所有权理论从三个方面给我们以启示:首先,在论证的逻辑起点上,黑格尔以自由意志为原点对所有权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论证,因而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对自由的实现;与此相对,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则缺乏对设权正当性的充分论证。其次,黑格尔主张外在性是设权的决定性因素,内在精神借助表达而产生的知识产品具有直接的外在性,因而能够成为权利的对象;与洛克财产权理论相比,黑格尔对物的外在性的关注更符合以无体物为对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记符合黑格尔主张的设权要求。再者,黑格尔所主张的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与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的形成过程相一致,即从权利的产生方面仍可证实知识产权设权的正当性。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归属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意志的单一性

黑格尔财产权框架下给出的所有权概念即决定了所有权的私人属性。“我”将“我”的意志体现于物内,物就为“我”所有。在现实生活中,人总是作为一个个独特的个体而具体存在着的,“我”的意志是单一的、个人的意志,因而我的自由意志的定在也具有单一性,所有权也就获得了私人性质。

与洛克一开始即预设物的共有状态不同,黑格尔从人格的单一性推导出私人所有权。他主张所谓的“共有”也是不能离开个体的,共有的状态不外乎是一个个私有状态的集合。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的特色就在于此——与休谟、洛克等功能性财产论者不同,其不从社会和自然这些外部出发去观察人的行为和关系,而是一直坚持从个体内部的视角探究设权的基础与正当性,更关注个体的人之为人应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也因此其所有权的论证更具有真实性,毕竟每个人都是鲜活的、独一无二的存在,这一点毋庸置疑。

有别于洛克借上帝之手将万物公有的做法,11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7页。黑格尔对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给出了有力的论证。黑格尔首先驳斥了柏拉图《理想国》中有关原始共同主义的主张,在他看来,主张共有并非是盲目地排斥私有状态;忽视独立人格与单一意志的产权制度势必会与人类自由的实现背道而驰。“共同所有权由于它的本性可变为个别所有,也获得了一种自在地可分解的共同性的规定。”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62页。黑格尔指出,真正的共同体是由个体构成的,私人所有是共同所有存在的必要前提;而在共同体内,私人也可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即支配自己的财产,唯有这样才不违背自由的规定。

质疑所有权私有的另一个观点认为,私人所有权的建立有损于美德——在你我共有的产权制度下,人们彼此之间会由于利益的难以分割而维持着虔诚、友好的关系,财产的均等也使人们不会产生嫉妒心理,从而能够相互信任,共同维护财产的安全。黑格尔批判了这种“自欺欺人”式的虚假美德,他引证了伊壁鸠鲁的观点,指出这种强制缔结的共有恰恰证明了彼此之间信任的缺失,“而彼此互不信任的人是不配做朋友的”。1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63页。真正的道德是建立在私产上的道德,你的东西只属于你,但我仍尊重你的财产,如此得以彰显(真正的)信任和美德;反之,只有在强制共有下我们才能尊重财产,因为我的同时也是你的,这恰恰说明了彼此之间的不信任和道德的危机。

从独立人格和意志的单一性出发,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私有本质;而根据黑格尔对财产私有必然性的论述,也能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制度中有关共有关系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均对两人以上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提供了行为规范。合作作品的权利由作者共同享有;但在权利行使方面,如无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1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相同地,专利共有人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上述有关共有关系的规定正好暗合黑格尔对私人所有权的论述:在共有关系中,一方所有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其知识产权,这即是黑格尔所说的共同所有权依其本性可变为个别所有的情形。在真实的共有关系中,主体并不丧失其人格的独立和意志的自由。另一方面,共有人各自对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彼此间的共有关系为前提,这是因为此时的共有仍是有意义的。为保障共有关系中每个共有人的意志自由,一方不得行使转让、专有许可、出质等排他性行为,如此,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才不会被干扰。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不仅体现在共有关系的权利行使方面,还体现在以减少共有为导向的制度规定上。视听作品中的电影(和电视剧)作品虽是编剧、导演、演员等多数人的共同创作,但其著作权仅归制作者享有1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这种强制私有的规定正是考虑到权利行使的自由与便利的问题。黑格尔所有权理论认为,自由意志的单一性决定了个人所有是一般原则而共同所有是例外情形。在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间出于对共有关系的维护不得不受到一定行为限制。例如,在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上,黑格尔认为对权利的转让才是真正的占有取得,是对物最充分的占有;但在共有关系中,这种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也就是说,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个人无法最充分地占有其财产。

综上,知识产权作为单一意志定在势必是一种私权,而从黑格尔对共有关系的本质以及私权和道德二者关系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私权并非是有损道德的不好的权利,反而是人实现意志自由与人格独立必不可少的客观基础,是自由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识产权中追求权属单一性的制度设置其实是在期待所有权回复到最本初的状态,只有在这种个人所有的状态中,人才能够最充分地实现对物的占有,才最接近自由。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无主物的先占

无论采用功利主义的正当性理论,还是自然权利的理论假说,实在法上的知识产权始终被设定为一种私权,归创造者所有。

在劳动财产权理论中,洛克主张劳动成果归劳动者所有。因为劳动者天然地享有自身,所以劳动作为他身体的延续也归其所有。如果说有体物的存在还要取材于外界,那么由形式符号产生的知识产权对象则完全属于人自身的产物。因此,洛克的理论对知识产权的性质作出了很好的指引,即为创造者所有的私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并未论证“人天然地享有其自身”这一前提,因而就权利的归属方面,“劳动财产权理论”仍存在着逻辑缺陷。黑格尔在描述所有权的对象时,不仅明确了主体对财物的占有,而且强调了人对其身体和生命的占有。黑格尔认为,人的身体与物一样是外在的,因而在我拥有意志的前提下,我像拥有其他物一样拥有我的身体。不仅如此,考虑到我的自由意志的存在要以我自然生命体的存在为前提,我首先要占有我的身体,才能进一步实施对他物的占有。这就解释了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的必然性,从而弥补了洛克在“为什么我的劳动属于我”这一正当性前提上的论证疏漏。

对于所有权的归属方式,即何以“我”而非其他人构成对物的占有,黑格尔仍以主体的自由意志为依据。“最先占有者就是所有人”1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67页。,第一个在物中投入自由意志的人即对物享有所有权。由于意志的优越性,一个人的意志不能凌驾于另一个个体的意志之上;因此,只有物具有外在性、且没有被意志规定的情况下,人才能占有该物。就知识产权而言,符号与形式是在人的思想和观念中产生的,技术方案、表达和标记的产生并不以自然物为原料,因而这种完全为创造者所最初知晓的东西,其在创造者占有之前一定是无主的;不仅如此,该物形成的过程即是创造者实施占有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创造人已把他的意志注入其中,所以在创造者不放弃所有权的前提下,该物只能为他所有,如此即证成了知识产权的一般权利归属原则。18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虽需经过登记注册制度才能取得,但其实质权利仍是在发明完成或商标使用时产生;此外,专利和商标制度对先发明人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均给予一定的保护,即在注册权利人履行公示义务后,仍允许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专利或使用商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简言之,黑格尔有关所有权合乎理性的论述不仅弥补了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中缺失地对逻辑前提的论证,而且为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综上,无论从权利的正当性基础方面,还是知识产权的性质和权利归属方面,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都与知识产权的内在逻辑相一致,其论证逻辑也更为严密。

三、意志的普遍性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是黑格尔对人格权普遍性的阐释。普遍性的意义在于,只要有一个具体的人不拥有这种自由,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都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这要求个人在拥有自由意志的同时,尊重他人的自由意志;只有人人都遵守法的命令,尊重人格权的“普遍性”,个人的自由意志才得以保全。

黑格尔对人格权普遍性的要求,在知识产权领域则表现为对权利限制制度的关注。依据黑格尔的指令,权利人不能仅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一方面,尊重他人获取、学习知识的自由是使“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人并非天生具有独立人格与自由精神,而是需要通过后天的“教养、研习、习惯等”来取得对身体和精神的占有,从而成为黑格尔所赞扬的“高尚”的人。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与使用人的角色通常是不断转换的:每个权利人的创造都以前人的智慧和知识产品为依托;每个知识产品的使用者都是潜在的创造者,都有可能在未来控制他人的使用行为。从这一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限制不仅是在维护公众的使用利益,同样也是在保障权利人后续开发和创造的可能性。

以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19此处“权利限制”不仅指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也包含知识产权的外部限制。便可以发现“法的命令”贯穿其中。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承认公众接触和学习知识产品的合理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种合理使用情形,即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教科书的使用行为也被《著作权法》规定为法定许可;专利法同样不限制人们对技术方案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即使该技术方案受专利法保护。可见,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试图为人们获得自由意志的道路扫清障碍,对“成为人”这一环节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了为视障人士获取作品提供便利的合理使用情形;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裁决图书馆为视障人士创建作品副本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时,也支持了被告的合理使用抗辩;20See Authors Guild, Inc.v.Hathitrust, 902 F.Supp.2d 445 ,464 (S.D.N.Y.2012).《马拉喀什条约》的通过更是表明世界各国对获取知识这一基本人权的共同关注。21See Jorg Reinbothe & Silke von Lewinski , The WIPO Treaties on Copyright: A Commentary on the WCT, WPPT and the BTAP,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Vol.38: 1,p.66-68 (2015).上述实践无不体现出黑格尔所强调的意志普遍性要求:无论个体差异性有多大,在“成为人”这件崇高的事上,每个个体都应当被尊重,都享有参与知识分享进而拥有自由意志的权利。

其次,适当划定知识产权的边界为知识的后续创造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使意志的普遍性得到更完整贯彻。例如,在“适当引用”条款的规定下,著作权人虽不能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引用,但却能在自己的创作中引用其他任何作者的作品;又如“全景自由”条款规定,公众可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这同样是为公众的后续创作开辟自由空间。

意志的普遍性不能停留在“成为人”的阶段,而是要延伸到“尊重他人为人”的层面。经过后天学习获得自由意志,并进而通过表达拥有自由意志定在的知识产权人,不仅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应当尊重他人在日后成为知识产权人的可能性。因此,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只有在权利人与使用人,或者说在先创造者与在后的潜在创造人,二者利用现有知识产品进行创造进而获取知识产权的机会大致相同时,意志的普遍性才算被完整体现。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通过约束权利人的支配行为达到尊重他人创作自由的目的;而当权利人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时,其自身的创作自由也得到保障,这即是黑格尔主张的意志的普遍性:当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被尊重时,个人的自由才拥有确定性。

最后,“尊重他人为人”的理念必然包含对人权和基本公共利益的考量,只有保障社会公众最基本的权利,才算是尊重他人“为人”的资格。马普所发布的《平衡解释著作权法的“三步检验法”宣言》在倡导“三步检验法”规则的解释时,即强调了对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尊重,包括尊重“从人权和基本自由中衍生的利益”;22See Christophe Geiger, Reto Hilty, Jonathan Griffiths, Uma Suthersanen, Declaration a Balanced Interpretation of the“Three-Step Test” in Copyright Law, 1 JIPITEC 119, 2010, para 1.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同样规定了在国家紧急状态下或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共健康目的颁发强制许可的权利限制条款。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的制约为个体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考虑到人的自由意志的存在要以个体自然生命的存在为前提,当私人知识产权的行使对社会公众的生存状况造成威胁时,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是“尊重他人为人”的应有之义。

四、占有意志的客观外化与知识产权的时效制度

黑格尔在提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时给出了意志与物的三种关系:占有、使用和转让。其中,占有作为所有权的实体性基础,是意志对物的肯定判断。基于人自由意志的优越性,黑格尔认为实现对物的占有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件:先占取得和无主物。可见,占有并非是纯粹与个人有关的事;相反,其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得到他人承认,即所有人在物中的意志已客观外化、能够为外界所识别,且占有该物并未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占。23参见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20页。

通常,将物置于我的占有之下,我即拥有该物;即使我不使用,别人也不能因此夺取我的财物,因为此时我的意志仍在物中。与此相对,“使用”只不过是占有的表象,物的占有不以使用为前提。但若考虑到时间维度,使用的意义就不止于此了。“要使某物依旧成为我的,我的意志必须在物中持续下去,而这是通过使用或保存行为表示出来的。”2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82页。黑格尔认为时效制度真正的基础在于占有意志的客观表达——这其实还是在讲所有权必须公示的问题——如果所有人对物的占有意志不再具有可识别性(即没有客观外在的表现),他人即可认定所有人的意志已在该物中抽离,因为权利在可识别的前提下才能为他人所尊重,无法被识别的权利就只能推定不存在。通过将物直接置于我的外力之下,我对物的保存就昭示了我持续存在的意志;此时,使用与否并不重要,因为占有某物的意志已表达于外。

但就“给物以定形”和“给物加标记”两种其他形式的占有来说,物理意义上的保管显然并非此类“占有”的内在含义,无法通过保管行为使所有人的占有意志持续客观化而为外界所知。黑格尔认为,物专为满足人的需求而存在,“占有”是为了进一步的“使用”;通过使用,“我的需要得到实现”,物的使命也得以完成。25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76页。从这一意义上说,使用是对占有权的实现,所有者可以通过使用来表达占有意志的持续存在;对该物的持续利用表明了所有者意志的存续,因而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无法进行无主推定并实施先占。

围绕黑格尔关于“物的使用”的所有权实现理论,我们能够为知识产权时效制度的设置找寻新的合理根据,重新认识知识产权时效存在的意义。

在谈及商标法规定的“撤三”制度时2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们通常用“不能浪费”来解释规则的合理性;而依据黑格尔有关所有权时效的论述,欠缺具有外在表现的占有意志才是权利被撤销的根源。对于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虽在形式上具有占有的状态,其持续占有的意志并不明显;考虑到商标的无体物属性,只有对其进行充分利用,商标注册人持续占有该标记的意志才能表达于外而为他人所知。反之,如果权利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疏于对标记的使用,此时权利人持续占有该商标的意志就不能为外人所识。不具有识别效果的权利,他人当然可推定其不存在或已经消失。无独有偶,我国专利法也通过强制许可的有关规定对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专利进行限制。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根据黑格尔有关所有权时效的论述,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撤销,或对连续三年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专利进行强制许可,看似有损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却不会造成任何现实性损害;在他看来,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怠于使用丧失了所有权的实在性,该权利本身即是空虚且不现实的。2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82页。

可见,黑格尔所有权理论为知识产权时效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论证,同时也启示要从所有权的实在性入手,关注使用行为本身对所有权的现实意义。

五、结语

黑格尔有关所有权的论述为研究知识产权提供了一整套理论工具,从设权正当性、权利实现方式到权利的限制与时效,其扩充了知识产权法体系背后的一般价值来源。这种价值来源既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公共福祉最大化”宗旨,也有别于洛克自然权利理论中朴素的“劳动拨归”理念;其以自由意志为原点也必将终于个人自由意志的实现。申言之,借助黑格尔在抽象法中阐释的所有权理论审视现阶段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法学体系的合理性、完善正当性基础理论的构建,促进实在法体系在更优的价值规训下做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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