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视野下“失意人”犯罪防控研究

2023-01-30 14:22程昭凯
警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犯罪基层

郑 海,程昭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我国已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改革开放亦逐步进入深水区,国内外环境均在发生着广泛且极其深刻的变化。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加快的同时,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积累并集中显露。近年来,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数量有所上升,这与我国社会转型期全面深化改革产生的社会矛盾积聚有关。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2020年,我国共发生21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这些犯罪的成因来看,因社会矛盾积聚而导致报复社会是个人极端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实施者定义为“失意人”。认为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失意人”已成为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的主要制造者。[1]

学界对于“失意人”或“失意群体”的整体认识莫衷一是,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例如,有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失意群体”产生的原因以及这类人群所导致的社会安全问题。[2]也有学者在对“失意群体”构成人群的年龄、性别、原因等因素的量化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区别于“弱势群体”的概念:“失意群体”是指遭受挫折后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极可能自杀自残或制造暴力恐怖事件对抗社会,甚至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对抗政府的人群。[3]但是,这样的论断显然存在缺陷。首先,在对“失意人”或者“失意群体”概念本身的界定当中,存在内涵与外延不兼容的问题,诸如对于此类人群主体的确定上,存在“个人”与“群体”不对称之嫌;其次,对于与之客体对应的犯罪类型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界定,学界存在争鸣。代表性的观点有“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个体恐怖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对下位概念尚存争论之际,进行上位概念的区分,难免有些草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逻辑上难以自洽的弊病。反过来讲,对于此类群体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风险的研究仍任重道远。

此外,无论是现代犯罪预防理论中认可度最高的情境预防理论,还是实践中发展的由“人防、物防、技防”等构成的层次化的犯罪预防体系,虽然可以对大部分犯罪起到预防作用,但不可否认其存在不完善之处,对于社会“失意人”精心策划的报复社会类犯罪则显得无能为力。而对于这一类型犯罪的预防工作,最重要不是等“失意人”已经开始策划实施犯罪行为时的预防,而是应当着眼于“失意人”犯罪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之时,通过对“失意人”现象和行为特征进行细致梳理,从中寻找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失意人”犯罪的治理难点进行总结,提出基层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对策建议,对于遏制“失意人”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失意人”犯罪现象分析

(一)“失意人”的基本样态

“失意”一词在汉语语境中是指不得志,不如意。与之对应“失意”出现在人的特征为悲观厌世,消极的人生状态。[4]而这种消极人生态度也极大程度导致了“失意人”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密切相关。通过对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主要媒体报道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有关司法判例进行细致梳理与归纳分析(详见表1),共整理出21起由“失意人”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勾勒出了“失意人”的基本样态。

1.性别:多为男性。通过对这21起由“失意人”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21名“失意人”中仅1人为女性,其余20人均为男性。科学研究表明,激素对于犯罪的发生、犯罪的类型和方式具有重要的作用,雄性激素中的睾丸酮会助长男性的攻击性,而雌性激素中的孕激素则可以减轻女性的冲动性和紧张性。[5]因此,男性犯罪的暴力属性相较女性一般更加明显。加之传统观念和教育理念的影响,男性一生中在生活上所背负的压力一般要远远高于女性,促使部分男性逐步成为“失意人”,并极易实施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2.年龄:中年居多。在这21起由“失意人”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失意人”的年龄大部分在35岁至55岁之间,仅有5人年龄在此范围之外,剩余16人年龄均在此区间内。一方面,35岁至55岁是大多数人一生中压力最大的年龄段。首先,这一时期大多数人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养子女,家庭因素带来的经济压力极大。其次,这一时期又是大多数人事业上升的关键期,由工作带来的社会压力也同样很大,各方面压力极易导致中年男性步入“失意人”行列。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男性处于人生的黄金年龄,相较于35岁以下,此时具有较为成熟的脑力条件,而相比55岁以上,又具有较为充沛的体力条件,从个人生理和心理上来讲,有利于个体选择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

3.职业:发展不稳。改革开放以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我国实行平均分配制度,当时民众之间工资收入差距较小,由收入导致的内心顿挫感并不强烈。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趋势愈发明显,低收入群体规模日益庞大,这种内心强烈的差距感不仅仅严重挫伤了低收入群体的劳动积极性,并且使得其心理渐渐趋于失衡,反社会倾向产生。在这些案例所涉及的21名“失意人”中,无业的有11人,无固定职业的也有5人,剩余5人虽有工作,但基本均是在社会依靠纯粹的简单体力劳动勉强糊口度日。这也侧面反映出“失意人”工作辛苦、经济收入普遍较低,来源不稳定,职业整体发展不连贯,巨大的落差导致这些人从正常人逐步走向“失意人”。

4.教育:程度较低。在这21起典型案例中,受教育程度有据可查的“失意人”共有10人,这其中最高学历为大专文凭,最低仅为小学文化水平。此外,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仅有4人,余下6人均仅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一方面,受教育程度低导致其自身内心自我调适能力较差,在遭遇挫折和打击之后,既无法理性去分析挫折和打击的原因,仅仅片面责怪他人或社会,同时也无法疏导负面情绪进行合理释放;另一方面,其过早地步入社会,在过度地自由化加之自身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欠缺的基础上,容易模仿和学习他人的不良行为,自身形成不良品德,久而久之,在挫折与打击的外化作用下,“失意人”会产生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自我价值肯定的异常心理。

(二)“失意人”的类型化特征

通过对“失意人”的基本样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考察“失意人”心理活动及行为方式的演绎路径,可将“失意人”进行类型化剖析(详见图1)。

图1 “失意人”类型化特征基本概况

1.依据行为表现不同,可将“失意人”分为“阻断失意人”与“异常失意人”。在正常人走向“失意人”之后,其心理或许会产生异常想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异常行为就此出现,“失意人”在之后的演绎过程中呈现出两个极端。一部分“失意人”可能会由于来自自我或外部的心理疏导,阻断负面情绪的蔓延趋势,重新回归正常人的行列中,此即“阻断失意人”。而另一部分“失意人”因为缺少有效的心理干预,甚至会因为其他事情造成负面情绪的叠加,从而产生实施异常行为的想法,即“异常失意人”。

2.依据异常行为的指向不同,可将“异常失意人”分为“归因型失意人”与“迁移型失意人”。“异常失意人”形成之后,其内心往往会产生实施异常行为①此处使用“异常行为”一词,是因为“失意人”往往并不一定会实施犯罪行为,有些“异常失意人”可能会萌生报复社会的冲动,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但也有些“异常失意人”往往只会苛责自己,萌生伤害自己的想法,而将这种伤害自己的想法付诸实施,原则上不应当将其视作犯罪行为。的想法或冲动。但是异常行为的指向往往大相径庭。一部分“异常失意人”往往将行为指向对其造成困扰的个体或群体②例如:2008年的杨佳袭警案,犯罪人杨佳认为警察对其造成了困扰,从而携带凶器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造成六名警察死亡,三名警察不同程度受伤。杨佳没有对当初给他造成造成困扰的警察个体采取报复行为,而将其行为指向了整个警察群体。,对这些个体和群体采取报复手段,此即“归因型失意人”。而另一部分“异常失意人”则将其行为指向自身或者不特定群体,自杀、自残或者采取极端方式报复弱势群体③此处所述“弱势群体”一词,不仅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还包括了相对弱势群体。例如,2018年2月,在北京西单某商场,一男子持刀砍杀群众,造成1死12伤的惨剧。相较于持刀的男子,犯罪现场周围手无寸铁的群众就可视作相对弱势群体。的行为,此即“迁移型失意人”。

3.根据犯罪冲动的产生方式不同,可将“异常失意人”分为“叠加型失意人”与“情境型失意人”。从“异常失意人”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实施,其内心犯罪冲动产生方式不尽相同。大多数“异常失意人”均是通过负面情绪的叠加,其内心产生了主导性的犯罪动机,推动其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类“异常失意人”即“叠加型失意人”。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也有小部分“异常失意人”是由于受到某些情境因素④对于“情境型失意人”而言,情境因素导致其产生的情境犯罪动机往往是短暂的、膨胀的。因此,“情境型失意人”内心实际上也会存在负面情绪的叠加,只是相较“叠加型失意人”来讲,其负面情绪的叠加还远远达不到产生犯罪冲动的层面。的刺激,产生情境性犯罪动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此即“情境型失意人”。

二、“失意人”犯罪的行为特征分析

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是单一的、渐进的模式,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中,往往呈现出极为复杂的情况。而“失意人”的犯罪行为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为的特殊性。因此,通过对“失意人”犯罪行为机理进行分析,对遏制“失意人”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一)行为表现特征:攻击性

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社会个体所试图达到的愿望或目标往往难以顺利实现或者不会全部实现。这种心理上的落差感长期无法得到有效缓解,往往会使个体形成“心理冲突”状态。与这种心理冲突导致犯罪的理论相联系的,有美国社会学家莫尔顿据此提出的紧张犯罪论。他认为:“社会过分强调成就和名利,把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作为实现目标的象征,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目标的机会,处在下层社会的阶级较少成功的机会,就会产生心里紧张和心理冲突状态,于是成为比较容易使用不合法手段以获取目标的一群人。”[6]而“失意人”的基本样态也表现为经济收入较低且来源不稳定,处于社会底层,表达自我诉求的渠道和空间较为狭窄。在生活失意困顿,缺乏尊严的背景下,“失意人”逐渐形成“心理冲突”状态且长期无法得到有效地调适,往往便会选择通过不合法手段来表达不满。此外,基于社会学的“挫折—攻击”理论,社会个体在遭遇挫折之后,目标的实现渠道受到阻碍,必然会导致社会个体对挫折的来源进行强烈地反击。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并集中显现,处于社会弱势的“失意人”淤积了大量的负面情绪。越是弱势的群体,其内心越脆弱,主观挫折感越强,挫折感会加剧个别弱势群体出现严重的心理扭曲,产生仇视社会的情绪,导致挫折——攻击型冲突爆发的可能性加大,产生的挫折感越强,攻击的强度和力度越大。[7]“失意人”也是因此借以选择攻击强度极高的极端暴力行为向社会表达不满。

(二)行为对象特征:泛众性

行为对象的泛众性是“失意人”异常行为最为突出的特点。其行为方式虽与普通暴力犯罪行为相类似,但是普通暴力犯罪行为一般指向特定对象,而“失意人”的异常行为却指向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当今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社会转型期,转型的同时也表现在各个方面如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的某些失范。[8]社会失范是正常人走向“失意人”的本质因素,当前我国社会失范具体体现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失衡以及社会诉求表达路径狭窄等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合理,保障能力低,并且一些保障措施由于制度原因、人为原因落实不到位,很大一部分弱势社会成员,如下岗、离退休职工、农民工等基本生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就直接造成了这部分群体的“失意”。而从归因角度来讲,当攻击或挫折被意识到是由他人有意造成的时候,也就是处于他人内在控制之下时,愤怒和攻击性行为就成了最可能的反应。[9]因此,“失意人”在从正常人走向“失意”的过程中,难免会将自身不得志的原因归结于整个社会,从而其异常行为亦指向整个社会。

(三)行为动机特征:报复性

报复心理能够使得攻击情感再次上升,并逐步演变为攻击行为。而“失意人”所实施的极端暴力犯罪行为是以发泄个人内心负面情绪,报复社会为目的。其行为通常指向整个社会,将整个社会视为挫折的来源进行反击。其一,“失意人”本身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导致其往往只能靠体力劳动勉强谋生,也因此在社会整体的财富分配上处于劣势地位。社会上较大贫富差距使得部分人内心极易产生仇富心理,这种心理驱使着正常人逐步走向“失意人”。其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当利益受损或者自我感觉遭受到不公正对待,但受限于表达渠道不够畅通①表达诉求不畅导致犯罪行为其实是人类的本能反应。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种行为模式的最初显现是在人处于婴幼儿之时,例如,婴幼儿时期的人仅表现为对食物、睡眠、安全等最为基础的需要,受制于言语表达上的缺陷,其往往会以哭闹、蹬腿、挥舞胳膊等行为发泄自己的不满,并且努力争取自己的需要。因此,人在最初阶段便通过实践发现带有攻击性的自私行为能够使其获得成功。而渐渐地学会语言技能之后,这种通过攻击性的自私行为获得成功的行为模式便被理性沟通交流等方式所取代,但当理性沟通无法实现自身诉求时,采用攻击性行为的冲动便会本能地出现在脑海中。的局限性,自身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实现之时,往往便会淤积大量的负面情绪,当负面情绪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量变引起质变,正常人变成“失意人”的同时,便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行为。

三、“失意人”犯罪的防控难点分析

在人类生活中,犯罪既是一种客观危害事实,又是一种法律评价后果。[10]无论是从犯罪学角度上考察,还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分析,犯罪行为的出现均是由多重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亦或是由多种主客观要件所构成。因此,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状态的集合。而“失意人”犯罪亦无法超脱出这个范围,也有其复杂的一面,这些复杂因素亦是“失意人”犯罪防控的难点。

(一)犯罪原因社会化

虽然从个案的直接诱因看,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把引发犯罪的原因完全归咎于社会,但是从总体上考察,凡是一个国家在社会剧烈动荡、经济面临衰退时,犯罪率就会随之上升,这是普遍的规律。[11]而“失意人”犯罪的出现,无疑也与社会因素直接相关。其一,社会宏观上的阶级分化必然使得社会利益分配倾斜,利益获得相对较少的个体或群体免不了会出现“失意”的状态。其二,基于差别交往理论,个体之所以变得行为不良,是因为他过多的接受了“赞成违法”的观念,而不是“不赞成违法”的概念。[12]通常而言,“失意人”在社会所处阶层较为固定化,这决定了其交往对象通常受限于与自身情况类似的他人,因此加强了对不良想法,甚至是犯罪冲动的认同感。其三,社会矛盾往往与犯罪呈正相关,社会矛盾越多,犯罪率就会越高。“失意人”的形成与社会矛盾直接关联,而“失意人”走向犯罪往往也是由于自身遭遇的矛盾纠纷致使负面情绪的累积所导致的。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失意人”犯罪的原因虽多数源于社会,但也存在着泛化特征,不同的“失意人”犯罪的社会原因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失意人”犯罪的防控措施存在着泡沫化的趋势,并折射出基层综合管控能力的低效。

(二)犯罪主体个体化

“失意人”所实施的极端暴力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失意人”个体单独完成。这是因为“失意人”所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其本质是典型的情绪性犯罪。情绪性犯罪是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界定的,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13]虽然“失意人”本身存在着认知偏激,情绪、情感表现消极的特点,导致其长期处于“心理冲突”状态。但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失意人”负面情绪的叠加达到顶点,或者在特定情境中受到突然的、强烈的外在刺激,才会导致其情绪高涨产生犯罪冲动。而通过情绪刺激使得“失意人”内心的情绪冲动达到一定程度后,其行为就会出现仇视社会、凶狠残暴以及无视法律法规的极端特点,通常表现为伤害、杀人、纵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极端犯罪。区别于群体型犯罪,由多个犯罪主体联合实施一起或多起犯罪,往往会留下更多犯罪的“痕迹”。①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任何接触都会产生痕迹,犯罪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建立在与特定对象进行接触的基础之上的,否则犯罪行为则无法进行,而如果必须接触,则极有可能发生痕迹、物质的彼此交换。群体型犯罪可视作刑法学意义上的共同犯罪,犯罪人之间往往在犯罪前具有有意识联络,或较为充分的犯罪预备。因此,其所留下的“犯罪痕迹”通常情况下往往要多于个体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个体犯罪由于缺少了许多群体型犯罪的中间环节,往往不会被轻易发觉。同时,“失意人”一般在社会中处于边缘位置,长期不受社会所重视,一般情况下,其在犯罪前的异常言行或举止通常也会被忽略。

(三)犯罪场所复杂化

“失意人”采取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持刀砍杀、持匕首捅杀、爆炸、纵火以及驾车撞人等极端暴力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行为的场所也基本在闹市区、商场等人流规模化集聚地,从而使得该类案件一般均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一,“失意人”实施极端暴力行为的地点多为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由于人群的集中导致这些场所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一般相对较弱,能够便于“失意人”顺利实施犯罪。其二,由于“失意人”犯罪预谋的短暂化,使得“失意人”实施犯罪的场所虽然带有一定的集中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失意人”从产生犯罪冲动到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跨度极短,其主观犯罪动机上的不明确,会使得在犯罪场所的选择上带有一定的随意性。①此处所述“失意人”犯罪场所选择的“随意性”,主要是指其由于主观犯罪动机的不明确,导致其犯罪场所的选择上也具有一定的模糊化表现,其心理往往只是想在人员密集的地方采取行为,达到“剧场效应”,以期被社会所关注,但是具体化的犯罪场所选择上往往并不是很明确。因此,集中性与动态性的结合,体现了犯罪场所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对其犯罪防控的难度。

(四)犯罪预谋短暂化

通常情况而言,以杀人、纵火、爆炸等为代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均具有事前预谋准备的过程。而“失意人”犯罪虽然也表现为杀人、纵火、爆炸等具有攻击性的极端行为方式,但却缺少或仅具有短暂的预谋准备过程。“失意人”在实施犯罪前,其心理还未形成固定化的动力模型,犯罪动机模糊且极端,其行为实质是一种外界刺激与个人欲望相冲突时,迅速且不顾后果的情绪化反应。而在“失意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心理也往往处于理智匮乏、自制力松弛的失控状态。整个过程通常表现为“失意人”从情绪受到突发严重地刺激,随之便萌生报复社会的犯罪动机,进而迅速实施犯罪行为。犯罪预谋的短暂化,往往也会使得针对这类犯罪的防控工作陷入困境。

四、“失意人”犯罪的基层社会治理建议

基层社会治理是直接面向群众的社会治理,其治理效能直接关系着社会的整体稳定与和谐发展。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载体的基层民主实践获得了长足发展与进步,并在组织和引导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4]而“失意人”犯罪原因根植于社会,来源于基层。因此,应当将针对“失意人”的犯罪的防控重点着眼于基层社会治理。

(一)体系建构:加强基层综合防控

为了认识和理解犯罪现象,中外思想家围绕着犯罪根源、犯罪本质等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见解与理论;为了消灭犯罪或者至少为了控制犯罪,人类社会设计了警察、法院、监狱等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在这种制度之下采取了各种具体措施。[15]而建立在“失意人”基本样态之上的犯罪原因社会化,使得“失意人”犯罪防控的全局性路径,只能由加强社会综合防控能力展开。

其一,加强基层综合防控能力,需要法治的先行保障。首先,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与途径;同时,运用法律来保证各主体的治理措施获得社会认可,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将以前不成文的社会治理措施通过立法明确上升为国家战略,从而促使治理措施能够有效执行。其次,法治社会的建立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因此,政府在日常工作中要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整个社会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存在,从而阻断正常人向“失意人”转变的过程。最后,要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基层多元主体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除了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规范以外,乡规民约也是一种重要的乡村治理方式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其与国家法律调整乡村秩序的目标是一致的,能够很好地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16]因此,应当鼓励乡村基层社会组织通过制定乡规民约进行对社会个体的软引导,从而有效的遏制“失意人”犯罪的发生。

其二,加强基层综合防控能力,需要政府深入加强社会基础工作。首先,针对“失意人”的社会治理工作,要重视发动群众,通过群众工作的有效开展,及时对“失意人”的个人情况和近期动向以及辖区内的整体治安形势进行系统掌握,从而便于采取相关的防范措施。其次,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同时对辖区内发现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化解。“失意人”负面情绪的叠加主要是由于其在生活中与社会互动产生的矛盾纠纷导致的,因此,尽早发现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能够阻断其负面情绪的叠加。最后,要鼓励社会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组织中,基层社会治理路径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协同。在单一型社会治理中,治理决策通常由政府单独做出,不可否认这种决策具有前瞻性与合理性,但会存在决策与社会实际需要不符合的状况。可以发动当地有名望的群众加入到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还可以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引导基层广泛建立公益性质的心理服务组织、法律服务组织,呼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加入基层社会治理,一方面加强对“失意人”的心理干预,对其“心理冲突”状态进行有效地调适;另一方面,为“失意人”解决个人诉求提供理性的法律方式,并且增强其个人诉求解决的有效性。从而有效遏制“失意人”的形成,并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

(二)科技导向:提升基层智能管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治理逐渐趋向于虚拟与现实的交织交融,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走向智能化和精细化,已成为信息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7]“失意人”犯罪多呈现出个体化趋势,相较于群体型犯罪,“犯罪痕迹”往往遗留较少,防控难度较大。因此,针对“失意人”犯罪的基层社会治理,要以科技为导向,倡导智能化治理,通过静态化的精准筛查与动态化的轨迹管控和心理疏导,提升针对“失意人”犯罪的智能管控能力。

其一,针对“失意人”犯罪的基层智能化管控,要结合大数据时代背景,加强静态化的重点人员精准筛查工作。首先,要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良好的数据来源是大数据技术产生效能的基础,基层各组织要以公安机关“一标三实”工作为基础,拓宽数据来源,深入挖掘重点数据,避免出现“失意人”脱管、漏管的现象;其次,要加强“失意人”的筛查工作。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的分散性特点要求实操人员要注重数据间的关联性特征。因此,要通过对已掌握数据进行关联碰撞,形成新数据,发现新动向,以此去尽可能多的掌握辖区内“失意人”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失意人”进行分层分级管理,避免出现“失意人”失控现象。

其二,针对“失意人”犯罪的基层智能化社会治理,要结合大数据时代背景,加强动态化的重点人员轨迹管控能力。一方面,针对“失意人”往往分散于基层的各个角落的现实情况,要细化社区网格,利用数据技术和智慧社区功能模块,建立失意人群备案制度。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已有的技术设备,如“天网工程”“雪亮工程”等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有效监控“失意人”的动态轨迹,从而提高“失意人”犯罪的预测预警能力。

其三,针对“失意人”犯罪的基层智能化管控,要结合大数据时代背景,加强动态化的重点人员心理疏导工作。对“失意人”进行心理评估,建立失意人群心理评估档案,并对其进行动态心理监控。此外,还应当据此设立社区“失意人”爱心关怀站,对“失意人”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定期指派心理专家,对特定“失意人”进行心理问询与矫正,并记录备案,使得“失意人”的演绎路径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阻断。

(三)危机意识:强化基层日常监管

对于重点场所而言,无论是人流量较大的商场、步行街,还是与社会公众联系最为密切的公交车、地铁等轨道交通,都存在着监管难度较大的问题。[18]由于“失意人”在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往往为了追求犯罪的“剧场效应”,以期实现社会关注,这些人流量较大重点场所恰恰成为了“失意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地。所以,针对“失意人”犯罪的基层社会治理,要强化重点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其一,针对“失意人”犯罪的基层社会治理,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基层社会治理主体要以公安机关为核心,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合力,以此来建立重点场所的“大联防”格局。例如:在校园上下学等人员流动密集的时间段,倡导警察与学校保安员的联合执勤。也可以在商场、火车站等人员集聚效应较强的区域,设置24小时的治安岗亭,同时敦促重点场所加强自身安保建设,努力提升重点场所的安全系数。此外,重点场所要推广实施包括公开巡逻和秘密巡逻在内的双重巡逻模式,通过公开巡逻,期待能够降低“失意人”内心的犯罪决意。①一般来讲,“失意人”犯罪决意的降低,并不代表其会放弃犯罪,“失意人”从萌生犯罪决意到实施犯罪行为本身时间较短,因此,此处所述的“犯罪决意的降低”实质上是期待其在犯罪场所的选择上出现矛盾或犹豫,从而延长其由犯罪决意的产生到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为“失意人”犯罪的防控工作提供新的契机。而秘密巡逻的开展,是为了当“失意人”决意犯罪,在即将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被及时有效地控制。

其二,针对“失意人”犯罪的基层社会治理,要做好重点场所的“环境设计”。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美国犯罪学家和行为建筑学家奥斯卡·纽曼提出了“防卫空间理论”并将这种方法系统化,其理论根据是:利用环境设计改变物理环境的空间样式功能,以此改变居民的行动方式和增加互相间的社会联系,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19]而针对“失意人”犯罪,首先要做到相关重点场所建设过程中的多元主体送审,除了传统审批的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外,还要将建筑设计图交由公安机关和相关的犯罪学家审查,通过建筑设计降低重点场所发生“失意人”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基层治理主体要综合社会意见,针对已建成的重点场所防卫设施进行改善。例如,将木质防护门改成钢制以限制犯罪人活动空间,增加逃生通道以保护被害人等。总之,要通过环境设计对重点场所进行监管,以期待降低“失意人”的犯罪机会。

(四)预测预警:拓宽基层情报来源

情报信息可以理解为在信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汇总、评估、综合和解释的结果,或在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加工后形成的对事件有指导作用的知识。[20]针对“失意人”犯罪预谋短暂化的特点,要拓宽情报信息的来源。通过有效的情报收集能够提高预测“失意人”犯罪的方式、时间、目标等犯罪要素的能力。

其一,针对“失意人”犯罪的基层社会治理,要通过坚持网格化治理,拓宽情报来源。作为基层治理的重大组织和制度创新,网格化管理的核心逻辑在于,在全新的治理情境中实现超大规模社会再组织化和寻求有效治理单元以构建新秩序。[21]基层的网格化治理一方面要以社区、乡村所辖区域的人口底数为基础,按照就近就便、同域同网的原则,科学划分基础单元网格。同时,要用活基层“存量”,本着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理念,发动辖区内的人民群众参与治理工作,逐步形成以机关下沉干部、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为主,楼栋长、村民小组组长、社区居民骨干、物业公司职工、社区志愿者为辅共同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网格化治理体制,从而做到“失意人”情报信息的早发现与早预警。另一方面,网格中的“格”容易划分,可网格中的“网”却不易形成。在社会力量参与到网格化治理之后,不同社会力量均具有了治理主体属性,因此,真正实现基层的网格化治理不仅仅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还要做到各主体之间的协同与整合。而“失意人”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会有矛盾纠纷的推动因素。所以,要统筹各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细致排查,将矛盾纠纷视作“失意人”犯罪的重要情报加以掌握,并及时做出反映。

其二,针对“失意人”犯罪的基层社会治理,要整合信息数据平台,拓宽情报来源。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高效运行的核心是大数据质量问题,而其高效运行的关键是建立统一规划的平台体系。[22]一方面,要重视纵向上信息数据平台的赋权。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方兴未艾,各类相关数据平台纷纷建立,但基层社会治理各主体工作中往往会陷入到没有使用权限的窘境,因此,要赋予基层社会治理主体适用相关数据平台的权限,从而有效获取“失意人”相关情报信息。另一方面,要重视横向上信息数据平台的互通。大数据时代,不同的基层社会治理主体要做到情报信息的畅通交流,就必须要做到不同信息数据平台的整合互通。通过数据平台之间的整合与互通,最大限度地拓宽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节省数据资源的同时,使得各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均对与“失意人”的相关情报信息做到明确掌握。

伴随着社会治理工作的逐步开展,针对“失意人”犯罪的治理工作,传统上,多以社会政策的调整,改善民生以及增加“失意人”关怀等宏观模式进行,而现实生活中却收效甚微。因此,本文另辟蹊径,通过对“失意人”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特征进行梳理,分析“失意人”犯罪的防控难点,并据此提出相应更为具体的防控对策,并且将防控重点着眼于“失意人”犯罪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之时对其行为进行阻断,以期达到对“失意人”犯罪防控的良好效果。当然,由于学界长期忽视对“失意人”犯罪现象的关注,本文所提防控建议是否有效,还有待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工作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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