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的“抢房战”

2023-02-13 04:28易刚
检察风云 2023年2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协议书桂花

文/易刚

在大多数人看来,父母一旦过世,其子女理所应当地成为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但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继承问题,在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等存在的情况下,“父(母)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事情或许就没那么简单了。

独子不孝 ,患病母求助前夫

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可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子女都乐意尽孝,也并非所有的人都能遵纪守法。

柳州市有一位身患重病的母亲,在苦求儿子行孝遭拒时,失望至极的她,不得已才决定将价值不菲的房屋遗赠给了愿意服侍她的外人!而这个愿意服侍她的人,就是她的前夫。

1986年,家住柳北区的何桂花与黎向东喜结良缘。不久,生育一子,取名黎柳生。

原以为美满的婚姻可以长久持续下去,岂料未到七年之痒,黎向东就因故离世,留下孤儿寡母凄苦度日。

为了不让失去父爱的黎柳生遭受委屈,悲痛中的何桂花决定在儿子尚未成年之前,不再考虑自己的个人问题。

时光在煎熬中来到了2012年,这时黎柳生也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何桂花才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男子张正华。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感觉还行,于是2014年登记结婚了。婚后,双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

然而,相爱容易相处太难。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第3年,两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无奈之下,彼此选择了好聚好散。

结束第2段婚姻后,心力交瘁的何桂花被疾病缠身,并于2019年恶化。

因为何桂花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所以需要有人陪护,而早年因拆迁而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款,也因治病用得所剩无几!怎么办呢?何桂花思来想去,便向儿子求助。可不知黎柳生出于什么原因,不但拒绝了母亲的恳求,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治疗的费用……

都说养儿防老,可现实却如此残酷!怎么办?走投无路的何桂花,只好求助前夫张正华,希望对方能看在曾经夫妻一场的份上,帮帮她。为了不为难张正华,何桂花许诺自己过世后,愿意将名下那套90平方米的房屋赠与对方。

毕竟夫妻一场,面对前妻的苦苦哀求,张正华答应了。之后,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张正华如能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等何桂花过世后,其名下的房屋就赠与张正华。

签订协议后,张正华依约履行了义务直至何桂花离世。张正华处理完何桂花的后事不久,拿出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却遭到了黎柳生的反对。

协商无果 ,受赠人诉至法院

由于黎柳生拒绝配合张正华完成何桂花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于是,2021年12月,张正华将黎柳生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合法继承何桂花名下的房屋。

2022年2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张正华诉称:“在何桂花无钱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的情况下,其子黎柳生却视而不见!在此情况下,我才与何桂花签订了协议,且何桂花先行聘请律师商议并草拟协议书后找我协商,我们双方是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约的。我已依约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了何桂花的丧葬事宜。故此,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

对此,被告黎柳生并不同意张正华的观点,其辩称:“首先,张正华出示的协议书并非我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当年我母亲生病急需用钱,在此情况下,才被迫与张正华签订了协议;其次,张正华并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且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等。张正华照顾、安葬我母亲,仅花费了数万元,却约定在履行职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这有失公平公正。”

独子不孝失去遗产 (图/视觉中国)

柳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何桂花与原告张正华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张正华对何桂花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何桂花去世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据此认为,张正华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取得何桂花名下的房屋。另外,关于被告黎柳生主张其作为儿子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理应继承母亲遗产的观点,法院认为,首先,何桂花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张正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正华对何桂花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何桂花将其财产赠与张正华,系何桂花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黎柳生作为何桂花的儿子,在何桂花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而何桂花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何桂花与张正华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何桂花进行照顾……故此,法院对于黎柳生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柳北区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2022年5月上旬做出判决:张正华受遗赠取得何桂花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黎柳生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按照法定继承。2022年7月中旬,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受遗赠人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至可能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担当,有着较强的商事性,加上有偿遗赠付出的金钱可能会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本案中,根据案件证据,还原到被继承人何桂花与前夫张正华签订的协议,不难发现,无助老人先向儿子求助,当确定儿子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最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了外人为其养老送终的解决方案。故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并无不当。

于是,2022年8月上旬,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黎柳生的上诉,维持柳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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