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传承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笔谈

2023-02-19 03:37王晨阳刘魁立朝戈金黄永林
民俗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公约文化遗产文化

王晨阳 刘魁立 朝戈金 黄永林 张 玲

王晨阳

刘魁立

朝戈金

黄永林

张 玲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王晨阳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北京 100020)

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本组笔谈引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局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2018版)》,内部资料,2020年。下文不再另行注明。(以下简称《非遗公约》)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2006年4月20日,在《非遗公约》批准国达30个之后的3个月正式生效;截至2023年2月17日,已有181个国家加入《非遗公约》。2008年6月,《非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通过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并根据《非遗公约》的实践发展,先后进行了7次修正;同年11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三届常会期间,《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和“最能体现《非遗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优秀保护实践名册》)正式建立。至2022年底,已有来自140个国家的676项遗产项目或优秀保护实践入选上述名录、名册。

在《非遗公约》精神引领下,教科文组织和各缔约国经过20年的共同努力,推动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事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作为缔约国,认真履行《非遗公约》义务,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实践,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之路,为世界贡献了中国经验、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从《非遗公约》通过20年看中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经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加入《非遗公约》,从此,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成为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国家行为。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提出积极履行《非遗公约》义务,同时明确了“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和方针。可以说,中国的非遗保护之路是在继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成果,参照《非遗公约》框架,立足中国国情,不断探索实践而形成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非遗保护水平持续提升,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机制基本建立,非遗保护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履行缔约国义务,促进文明交流互鉴

中国是最早参与非遗相关国际准则性文书起草制定的国家之一,也是第六个批准《非遗公约》的国家。中国3次担任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参与了《操作指南》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中国与教科文组织共同举办了7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并在北京合作建立了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

中国建立了规模宏大的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在批约5年之后即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以下简称《非遗法》),通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等项目持续开展全国范围的非遗保护理念和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广泛开展线下线上传播展示活动等。这一系列措施,充分体现出中国政府对《非遗公约》提出的“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条款的尊重。

中国积极推进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当从2001年“昆曲”被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算起。截至目前,中国非遗项目共有7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35项列入《代表作名录》,1项入选《优秀保护实践名册》,总数43项,位列世界第一,为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向世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坚持政府主导,提升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多次调研非遗项目,与传承人亲切交流,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2005年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加强非遗保护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号),在不同历史阶段明确了中国非遗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路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非遗馆等建设指标已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011年《非遗法》颁布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陆续出台了非遗保护条例,一些市、县还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有的针对特定非遗项目出台了专项条例,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不断健全。调整完善了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国家非遗保护资金106亿元,安排18亿元用于实施国家级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三)在继承中发展,不断夯实非遗保护的基础

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是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发展起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指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非遗保护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承继关系。《非遗法》就是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基础上调整、重新起草完成的。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时,《非遗公约》才刚刚生效,《代表作名录》还未正式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十大门类分类方法,也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调查研究和保护的基础上形成的。

中国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代表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各级政府认定非遗代表性项目共计10万余项,通过认定保护单位,对项目进行保护。中国还建立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等,这些制度在《非遗公约》框架中是没有的,但在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创造性地实践了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生产性保护、分类保护等多种非遗保护方式方法,开展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开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绩效评估、国家级生态保护区验收等工作,不断夯实非遗保护的基础。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遗保护,试点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不断拓展非遗保护的新空间。

(四)以人民为中心,推动非遗融入当代生活

非遗是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创造、传承并不断创新发展的,《非遗法》明确了人民在非遗保护传承中的主体地位。实施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5批3068名,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传习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实施非遗记录工程,支持对1805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记录,完成验收1040项。

实施“研培计划”,总覆盖人数超10万人次。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国办发〔2017〕25号),提倡坚守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保护广大手工艺者个性,挖掘创造性手工的价值,激发因材施艺灵感和精心手作潜能,使传统工艺从人才培养、技能提升、产品生产、市场销售、展示传播等全链条得到全面发展,面貌焕然一新。

提出“见人见物见生活”“人民的非遗,人民共享”“非遗融入当代生活”等非遗保护理念。推动非遗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提出在旅游中要尊重非遗的形式和内涵,保护非遗的传承环境和空间,保障传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传承群体参与旅游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提出要保障当地村民、居民的生活,保护好非遗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尊重非遗相关群体意愿和当地风俗习惯,保护文化生态不受破坏等等。

每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开展全国范围内非遗展示活动,定期举办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原生民歌节、全国非遗曲艺周。“云游非遗·影像展”“文化进万家——视频直播家乡年”等活动已形成品牌。非遗保护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参与体验非遗、感知传统文化魅力成为新的生活时尚。

(五)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丰富非遗的表现形式,更好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重点开展与中华文明起源文化发祥有关项目的保护工作,深度挖掘阐释项目蕴含的中华人文精神和核心思想理念,弘扬其时代价值,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丰润的道德滋养,为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提供重要支撑和推动力量。连续三年举办“新疆是个好地方”援疆19省市非遗展,用非遗的实物实事突出展示中华文化的特征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建立非遗研究基地,支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动非遗学科专业建设,为非遗保护培养专业人才。

将非遗保护工作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成立黄河流域、大运河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协同机制,形成了合作联动效应。推动非遗助力精准扶贫、助力乡村振兴工作,通过支持建设非遗工坊,带动了广大传承群体就业增收,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为非遗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提供了宝贵的中国经验。

总体上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道路是在充分吸取《非遗公约》的保护理念和主要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实际,独立自主开创出来的,所取得的经验,十分珍贵,要在今后的非遗保护工作中继续坚持和不断发展。

二、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断认识非遗保护的机遇和使命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号)提出要切实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系统性保护已经成为新时代非遗保护工作的引领性课题。

(一)在实践中形成中国化的非遗保护理论和方法

中国非遗保护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针对非遗项目或保护事项,地区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改进提升,制定办法,全面推广的路径。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诸多实践探索,是结合《非遗公约》理念,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指导下完成的。

第一,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非遗的创造、传承和发展。《非遗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这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非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并在适应社会变迁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传承、发展、变迁甚或消亡,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看待经历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地域传承发展至今的文化遗产,赞赏并尊重人类的创造力。《非遗公约》还强调,非遗须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满足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这种限定非常必要。但要看到,非遗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并演进的,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留有或携带一些陈旧或者糟粕性的东西。全面接受或全面否定、一概认同或彻底抛弃都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我们所强调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和行为,必须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客观科学地看待非遗,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是开展保护、传承和弘扬的前提。新时代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的过程,也是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去芜存菁的过程。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是开展一切非遗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的尊重并保护他们的各种权益,是《非遗公约》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非遗来自于人民的创造,传承群体是非遗存续发展的核心,非遗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护好、培养好传承人。各项保护措施都要围绕传承群体这一基点来开展,不仅要关照他们的目前传承状况,更要考虑到他们的长远发展;不仅要关注他们的物质需求,更要在精神上给予支持与肯定。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不仅关注传承群体,也关注非遗持有者之外的广大受众群体,因为他们的需求和认同,将为非遗长期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非遗保护必须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将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非遗保护好传承好。

第三,以坚持系统观念,推动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非遗是在人民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其知识体系、生活习惯和技艺技能,在生活实践中是无法逐一界限分明地分割开来的,也没有任何的分类方法和命名方式能将提取出来的非遗项目分列清晰、表述清楚。《非遗公约》将非遗项目化并列入代表作名录的做法,是确保从整体上提升非遗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知,促进对话,而不是将非遗强行割裂。非遗项目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源同流异,千变万化。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根中华文化沃土,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在保护模式上,既要有顶层设计的框架,又可有自适的空间,将“非遗融入当代生活”作为非遗保护的工作目标之一,分类分项、依时依地制定保护措施,推动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积极应对非遗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非遗公约》施行20年来,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也直面种种挑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在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重大、急剧、全面变迁之际,许多非遗实践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空间不断萎缩,面临巨大挑战。

非遗保护绝不是空中楼阁,必须放到现代化发展的大背景下针对新问题新需求去实践去探索,才能出真知、出对策、出方略。已有大量事实证明,在人们共同面临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自然灾害、水危机、自然资源过度开采、生物多样性丧失、新疾病的出现等诸多挑战时,从非遗实践中汲取传统知识、民众智慧、民间经验往往可以提供有效的解决之道。非遗保护也就更加需要凝聚各方力量,汇民智聚民心解民忧,激发非遗之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而如何确保非遗的存续力也需要结合实际存在的风险和威胁作出科学评估,采取响应性的保护措施,制定中长期保护计划,居安思危,行稳致远。

(三)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非遗保护的契机与责任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2页。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保护好、传承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贝,传承中华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应有之义和必答课题。中国式现代化将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只有将非遗的系统性保护放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中去考量,才能发现并抓住非遗保护的新契机,非遗的系统性保护是整个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既可独立成章,又必须融为一体。

第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非遗保护是中国式现代化中一个领域的缩影,非遗门类项目多样、社区群体众多、情况诉求复杂,各门类、不同项目之间的生存状态、传承情况差异极大,同一项目不同个体间也会有巨大的差异。随着时间发展和环境的改变,这种状态还在不停地变化着。要关注非遗领域的弱势群体,缩小门类间、项目间、个体间的差距,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非遗的系统性保护不同于以往的某种保护方式,而是进入到了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需要坚持朝向新时代新征程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因此,非遗系统性保护必须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稳中求进,坚持不懈。要做到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不弃微末,久久为功。

第二,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非遗蕴藏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承载着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的身份象征和精神财富,也是人类文明智慧的结晶。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非遗系统性保护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加强对非遗内涵的挖掘整理和宣传弘扬,充分运用好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才能打开更多的创新空间。

第三,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操作指南》确认,非遗是战略性资源,可以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及和平与安全四个层面将非遗保护充分融入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项目。中国的非遗种类繁芜,体量庞大,要正确认识非遗背后的知识体系、文化意义、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的重要性,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非遗系统性保护是对非遗再认知的过程,是一项文化价值提升弘扬的伟大工程,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动能库。

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扎实推进非遗系统性保护

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将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切实运用到新时代非遗保护的具体工作中去,不断开辟非遗传承新天地。

(一)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践行守正创新

非遗是人民在与自然和历史的漫长互动中创造出来的,是人民世世代代共同传承下来的,在人民生活中日用而不觉,体现着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观念,是我们文化自信自强的源头活水。人民是非遗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广大人民群众认同感和持续感是非遗保护传承守正的根基,也是守正的标准。人民群众的需求是非遗不断创新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也是非遗保护传承发展的内生动力。我们要把培养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的核心工作来抓,积极培养好传承人,培育规模宏大的传承人队伍,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要让所有保护成果由全体人民来共享,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作出贡献。

(二)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来自农耕文明的非遗必然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必将经受严峻的考验,必须不断适应,不断再创造。这是一项探索性事业,还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实践探索,寻求有效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站在人民富裕、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历史高度,不断发现问题,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敢于对非遗保护各个方面进行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重构,完善非遗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名录体系、理论研究体系、人才培养体系、传播推广体系、体验设施体系、数字化保护体系和工作队伍体系的建设,构建“1+3+N”的非遗保护工作格局。

(三)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做到胸怀天下

中国作为《非遗公约》的缔约国,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并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开创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措施,形成了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与中国经验,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这些成绩的取得,既是立足于中国国情贯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针的当代实践,也是“两个结合”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必须坚持和巩固文化主体性,坚持非遗保护的中国化方式,以中国非遗保护实践构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非遗保护理论体系。以非遗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以非遗丰富中国的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为深化文明交流互鉴、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总之,在推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强国的道路上,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非遗保护工作需要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进程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自身在新发展格局中的位置。“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保护非遗符合人类的普遍利益,同时也是建设人类持久和平与安全的宝贵对话资源。要坚持扎实做好非遗系统性保护,讲好中国故事,为助推加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中国方案积极作为,为保护人类共同遗产作出中国贡献。

纪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20周年

刘魁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北京 100732)

今年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发布20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12周年。20年来,学习贯彻《非遗公约》及《非遗法》,教会了我们很多东西。关于非遗保护的核心主题、非遗的关键性意旨,从认识到实践我们都有新的体会和长足的进步。《非遗公约》的通过和中国的签字加入,以及我们在《非遗公约》框架下所推动的扎实有效的实践活动,对我们保护、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宝贵的文化遗产,对我国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20世纪末开始,我们特别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而且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1972年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我们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相当深刻的影响,提供了积极的动力支持。从那时起,国际社会努力探索全面深入保护文化遗产的方针策略和途径,这期间有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方面所做出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成果;有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2年教科文组织曾经实施过世界记忆项目;有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同时还考虑到国际上现有的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协定需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方面的新规定予以有效的充实,以及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遗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经过30年反复探寻,最后才促成了《非遗公约》的出现。

《非遗公约》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对于我们整个人类文化的发展和推进,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我们对所面对的这个世界有了一个新的认知。如果说过去对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物质世界有所认知,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保护,那么,在兴起非遗保护工作之后,我们对待世界的认知和对待我们需要关注的对象,就有了新的变化。现实的物质世界是已经成就了的,是摆在我们眼前的,但是非遗概念的提出使我们中国人也好,整个地球人也好,学会了一个新的认识世界的方法,这就是要认识关注和保护继承我们的生活方式。现在我们掌握了一种解构的办法。这个解构的办法透过我们面前的物质世界,即它外在的物质性存在形式,进入到生活方式非物质性内涵及其进程当中。

在今天,就总体而言,非遗保护工作仍是一件新事物,比较缺乏从本体论角度的讨论,有必要对它所具有的新的意义、功能和当代价值等进行深入一步的整体性的审视和研究。非遗保护对象与以往各相关门类物质形态的文化对象在内涵、性质和社会功能方面,都是不尽相同的。非遗保护传承不是一个空泛的新概念,不是可以随便加在任何一个文化对象上面的一顶王冠、一种装饰,更不是一个拼盘。

一、关注非物质性,要善于运用解构方法与结构方法

过去我们讨论民间手工艺的时候很少关注对象的非物质层面。比如说到景泰蓝,我们通常是指称运用景泰蓝工艺做成的成品,而现在当我们说作为非遗的景泰蓝制作技艺时,指的是景泰蓝制胎、掐丝、点蓝、烧蓝、打磨、镀金等设计和制作的实践过程,而这种活动是过程性的,是造物,而不是物的自身。非物质性的知识和活动实践应该作为和物质性的文化对象同样重要的客观对象,被提出来加以特别的关注、保护和传承。

此外,我们以往通常把文化事象看作是一个固定的、静态的、完成性的、自我满足的对象。而如今我们学会了将它视为一个结构性的对象,把潜隐在物质生活当中、物质形态之前的非物质性文化成分提取出来,解构出来,变成我们着意保护或专心研究的对象。非遗的丰富性及其强劲的生命力和不竭的创造力,促成了人类文化发展的多样性。我们尤其要特别保护社区、群体鲜活的生活及其一切被珍视为遗产组成部分的文化事象。

对非遗事象的解构,是一种分析事物、对待事物的方法,也是21世纪近20年当中我们在非遗保护过程中重新建立起来的思想方法、认知方法。从“物”到“非物”,从保护“物”推进到保护“非物”。如果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就是我们学会了认知外在世界、认知我们生活的“解构”方法。

当然,我们同时也应该学会“结构”的方法。对一个具体的文化事象,不能仅把认知和研究的注意力局限在它自身,还要把它放回到生活实际当中去,放回到它的真实存在的系统中去,放回到整个生活空间里去,结构性地认识它。解构和结构地对待非遗保护,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方法,让我们能够找出创造和丰富外在物质世界的真正关键,明确认识并牢牢把握需要保护和传承的真实对象,找到切实保护、取得实效的正确路径。

当我们想把非遗的某一个项目振兴起来,不能仅仅关注手艺人的培养,还应该培养、关注相关的受众,关注市场,也就是所有享用者群体。

二、关注主体性,“能动主体”与“受众主体”的正常互动是非遗保护传承的核心和完整过程

过去,往往会把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这个概念当作“黑箱”处理,并没有认真去分析。传承人概念的提出,对于非遗保护的认知和实践是最根本的、最重要的问题。非遗的核心动力是传承人,是师傅,是工匠,是演员、歌者、舞者,是讲故事的人,是逢年过节热情参与的广大民众。中国为此建立了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传承人主体不是一个抽象的主体,而是由一个个真实的个体组成的,是代代赓续、不断实践不断再创造的广大传承人群体。

保护,就是要创造一切条件,运用一切手段、方法和步骤,使传承人的文化实践活动能够获得正常的、真实的、完整的体现。传承,就是使传承人的文化实践活动能够有人承接沿袭进而发展,从而得到全面有效、连绵不断的赓续,使文化发展赢得永续的创造力和生命力。保护和传承的核心还是在于传承群体,尽管实际掌握非遗智慧各技能的传承人可能是一个个单独的个体,但他们集合起来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代代传承造就成为有体系、有规模、有传统、有声势的非遗。没有传承人就没有非遗,他们是非遗的主体,是推动非遗传承和发展的核心力量。

文化是人创造的,也是为人而创造的。广大民众,即非遗的受众群体,对非遗保护传承也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参与协动的广大“受众主体”。只有传承主体和受众主体两方面都能积极主动热情参与,协同努力,才会构成非遗传承的完整过程。“受众主体”欣赏、享用的过程成为一种动力,给传承人提供灵感,激发他的主动性和创造力,积极开展文化实践活动。

传承人把自己的非遗的实践成果和物化成品,提供给受众,中介如果是市场,那么这个过程就是非遗产品商业化过程。我们反对非遗的过度商业化,而不是反对商业本身。当一种非遗的活动不符合时代要求,没有真正达到老百姓的期望,或者是走了歪路,让只一味追求利润、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不符合群众需求和审美水平低下的东西充斥市场,这才是应该反对的过度商业化。

非遗保护和广大群众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广大受众群体通过自身需求、自己的审美标准与价值观,去影响和推动非遗的发展创造。你,我,普普通通的人,人人都是非遗的传承力量,人人都会在非遗保护传承方面发挥这样那样的影响和作用。

三、关注传承性,保护好非遗的动态生命

运用动态的眼光观察事物,是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学到的另外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当说到非遗的时候,我们必须树立另外一个观念:非遗是一个个动态的、活的生命体。它们有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处在不断变化中的、时时向前发展着的文化事象。非遗的活态性在于它是过程中的文化,生命的活力就体现在发展演进当中。

谈到保护,就要把非遗实践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过去、到今天和未来全部考虑在内。遗产自然是从昨天传承到今天来的,我们当然要十分珍惜先辈创造并流传至今的精华;我们说非遗是我们的生活方式,是指明它在今天和我们现实生活的密切联系,它活在我们今天的实际生活当中;当我们提到弘扬、振兴的时候,是指在我们今天的传承实践当中,发挥创造力,努力实现对明天的期望。弘扬、振兴这些宝贵的文化财富,实际上是把保护传承的实践活动,从既往历史时代、从当下,进一步推向明天。有了明天的时间维度,我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就会变得更加深入,会有非常多的切实希冀和美好愿景,我们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改变和发展我们现今的生活方式,并以此来鼓励和推进我们的文化传承,会不断地创造和再创造。只有这样,才能使人类文化的进程不断发展向前。

横向的交流,包括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也可以看成是互相的文化传承。每个民族的文化创造同样是对整个人类的文化贡献。大家共同作出文化贡献,就促成了人类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我们的任何文化创造都会成为整个人类共同享用的文化成果,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中国传统桑蚕丝织技艺”是如此;我们的“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是如此;我们的年俗也是如此,在国外许多华人社区,每逢过年,当地所有居民不分民族都来参加这样一项具有广泛世界意义的嘉年华活动。

抄袭、因循、墨守成规,其结果只会是“一样性”,不能体现人类的创新精神,继续发展和不断创造才能带来强大的生命力。文化多样性对于整个人类文化的发展来说是一种推进的动力,为人类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四、关注空间性,多维度、整体地审视现实生活中的非遗

非遗,它不单单是一个具体对象的自身,我们不应把它从具体存在的环境里提取出来,作为一种单纯的孤立的文化事象,静止地认识它。我们认识的对象不能脱离开它所存在的文化空间,我们必须要把它还原到它所在的环境当中,还原到它所孕育、生成、发展和不断实践的社区、群体的现实生活当中。

一个讲故事的人,要是周围的人特别专注地听,那么他会讲得特别起劲,讲得绘声绘色。假如听众都沉默、打盹或者玩手机,表现出不感兴趣,那讲故事的人也会无精打采。民间故事根本不是“读”的文本,而是一种置于现实生活场景、依托具有共同文化传统底蕴人群的“听”的艺术,是讲述人和受众“交流”的艺术,而对故事的艺术美感及其真谛的领悟,是要在讲故事的“文化空间”中获得的。一个传承人,一个文化群体,会因应具体文化活动的时空条件采取实践对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是多维度地、整体地审视现实生活中的非遗,就等于把非遗格式化、静态化、完全抽象化了,就没有那种生动的、活泼的、作为生命体的非遗了。

非遗是在群体、在社区中体现的,是在群体、在社区中发展的,也要在群体、在社区中保护和传承。看待非遗、保护非遗,要时时刻刻想到它是我们的生活本身,是社区的、群体的、民族的,抑或是整个人类的一种千姿百态、无比生动的现实生活方式。

五、关注实践性,非遗保护传承是文化实践

非遗保护传承不仅仅是文化认知,更是传承人主体和受众主体之间的互动,是生动的文化实践。非遗是在实践过程中间体现的,保护也应该在实践过程中间加以保护。

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各种措施,诸如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都是实践性的活动。实践性是非遗及其保护传承的灵魂。关于这一点,我们常常在许多场合仍然把它概念化。比如拿出一本故事书,说这是非遗。其实故事读本不是非遗,讲才是非遗,讲故事这个实践活动才是非遗。有时候不是没有故事,而是没有讲述的活动。口头传统的保护传承,不仅要有人讲,也还要有人听,应当是具体实在的生动的文化实践的真实场景。

非遗保护传承事业体现的是文化实践哲学,要从实践的立场出发来认识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性。非遗的主体,包括受众和传承人的文化实践,是非遗保护传承的灵魂。只有在实践中,我们的文化成就才能得到更好的保存和保护。通过一代一代人的传承,不断地再创造,日益丰富,日趋繁荣,我们的文化才能永葆青春。

六、关注价值取向,挖掘和弘扬非遗的丰富情感内涵

以往我们在认识对象时,常常希望尽可能采取冷静而客观的态度,认为只有将个人情感排除在外,才能客观准确地认识对象。比如过去我们说到非遗的保护,通常都是指对技术的保护。比如说怎么炒菜、怎么刺绣、怎么织布,我们特别关注这样一些非常具体的实践活动。但是,仅仅这样是不够的,应该特别关注非遗所包含的价值,关注它里面蕴含的关系、态度、情感。非遗是密切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促进人们彼此交流了解的要素。今天,当我们把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看作是我们的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财富的时候,我们就会把自己的情感、把自己的价值判断,投入到对象当中,带着这种情感,带着这种价值判断,来认识这一对象、保护传承这一对象。非遗,不仅有技艺、智慧、功能,同时在这里面还包含着传承人和受众的非常浓厚的情感内涵和价值判断。手织的刺绣成品,带着绣娘的手温、手泽,带着绣娘的情意,那是独一无二的,是和机织的制品全然不同的,我们接受起来情感也是异样的;妈妈手织的毛衣和商店里买的毛衣,穿在身上感觉是完全不同的。

非遗的传播也特别重要,它的主要任务在于向广大受众群体传达和推广非遗的基础性知识,动员群众力量,提高保护积极性,推动非遗的传承振兴。非遗的当代价值,在于唤醒我们的历史感、增强我们的幸福感、培育和提升我们的民族认同感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口头传统对于人类文明赓续的意义

朝戈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 100732)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约文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概括为五大领域,其中位居第一的是“口头传统(oral tradition)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按照我们的理解,口头传统与其他四大领域的关系不是相互平行和对等的关系,而是口头传统既相对独立,又以多种方式介入和统御其他领域的关系。具体说来,无论是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还是传统手工艺,哪个都离不开口头传统的全面支撑。即便是舞蹈这种主要靠身体语言传递信息的艺术形式,或者如非洲的“鼓语”(通过以特定方式编码的鼓声向远方传递信息)这种特殊的信息编码智慧,其实从其习得到操演,也都离不开语言。

按照学界的总结,口头传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口头传统指人类口语交流的一切形式,狭义的口头传统主要指口语艺术(verbal art),像神话、故事、叙事诗和抒情诗等。人文学界比较重视对狭义的口头传统的研究。因为口头传统是人类最重要的信息技术,所以就很好理解为什么说口头传统全面支撑非遗的传承和流布。人类的社会化活动,离不开彼此的信息交流。语言的发明和使用,是人类信息技术发展历程中最重要的事件。语言一旦被创造出来,就伴随人类文明的步伐一直走到今天,今后还会长久地走下去。传播学者一般都认可这样的说法:人类信息技术的发展,经历了口头语言、文字书写、印刷技术、因特网等几个发展阶段。信息技术的迭代技术更新,是按照每次都兼容前代技术的方式获得发展的,这就体现出信息技术具有超强的连续性特征。人类自从发明了语言以后,就再没有丢弃语言:有了书写技术,人类依然大量使用语言从事交流活动;有了印刷技术,文字阅读人口获得很大增长,但人们照样大量使用语言,也从来没有丢弃书写技术;进入因特网时代,人们还是大量使用语言,也同时使用书写和印刷技术及其成品。在今天的因特网上,语言、文字、音视频大量使用,就说明了信息技术所具有的这种超强的连续性和向前代技术兼容的特征。

将口头传统作为对象进行深入一点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作为信息技术的口头传统,不仅有其实用性的一面,还有其艺术性的一面。就其实用性的一面进行考察,会发现口头传统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几乎一切方面都息息相关。无论是实用信息的随时沟通交流,还是重要信息的长久存储记忆,总之,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文化创造的所有内容,都以这样那样的方式体现于口头传统之中。就其艺术性的一面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语言的艺术运用逐渐获得了惊人发展,从而形成人类所特有的,甚至堪称是蔚为大观的口语艺术传统——神话、传说、故事、谚语、叙事和抒情诗歌等。他们以形象化的方式,为人类艺术地把握世界和人自身,提供了特殊的渠道和方法。在语言的实用性维度上,人们追求准确性;在语言的艺术性层面上,人们追求感染力。实用智慧和诗性智慧,构成了口头传统谱系的两端。不过,其间的关系并不简单,譬如有些实用性的内容,可以借助艺术性的形式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就如在政治性演讲中也可以追求艺术性表达技巧。另一方面,口语艺术的创编中,也可以被赋予大量实用性功能(如“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总之,口头传统的实用性和艺术性这两种功能,并不应截然分割开,而应该看作是人类信息技术的一个整体——在其交叠过渡的区间,有彼此交融的情况,在其两端则显现出各自的功能和特征。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的知识和思想体系中,人类发展到今天的各类遗产,都是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自然遗产(人化的自然)、文化遗产和非遗,以谱系化的存在方式,为人类的发展轨辙和知识的系统积累,给出了有利于人类福祉的存储、利用和发展的整体方案。再联系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就可以看出,在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理念中,人类的各个集团在世界各地发展出了彼此不同的文化传统,以分别适应不同的自然条件,并让不同的人群生息繁衍、发展进步。这些不同人群的知识和智慧,是属于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因而需要从人类整体利益的角度加以保护、存储和利用。生物的遗传是线性的,文化的遗传是非线性的,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才能完成代际传承和横向传播。从采集、狩猎、畜牧、渔业、耕作,到晚近的高新技术,哪些本领的习得、知识的掌握是不用借助信息传递的呢?

今天的人类社会,阅读和书写技术已然占据统领性地位,其标志之一就是在过去的一百年中,成年人的识字率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惊人的提升。有多位学者估算过从大约5万年前现代智人开始登场算起地球上一共出现过多少人。偏于保守的结论是690亿,偏于大胆一点的是1080亿。考虑到历史上长期较高的婴幼儿夭折率,以接近1000亿来计算或许有一定道理。那么,如果同时考虑到数万年的语言使用和最长只有数千年的书写创用,考虑到历史上长期占据绝大多数的人口是文盲,考虑到迄今为止的统计数据是全球使用中的书写系统有161种,另有133种文字系统曾经出现过但已废用(3)The World’s Writing Systems, https://worldswritingsystems.org/, n.d., accessed on September 5, 2023.,那么,有人断言人类有史以来的知识只有大约7%被书写下来,就应当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推断,因为有史以来掌握书写的人口只占总人口数的很小一部分。人类文化的传承是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其中书写传统只是极少数人写给极少数人阅读和存储的,而口头传统则是无处不在的、随时发生的、从未断绝的。

根据教科文组织的统计,今天世界上还有超过7000种语言,说明绝大多数语言没有发展出文字,有不少地方的人们还生活在“无文字社会”中。中国是文献大国,积累留存下来的文献汗牛充栋,可以说是文脉绵长。但同时需要注意另外一方面的情况,那就是几十年前的20世纪中叶,中国的成年人文盲率超过总人口的八成。在同时期的众多少数民族人口中,这个比率还要高一点。所以有学者说形诸文字的知识只是人类知识总量的冰山一角,这大致符合实际情况。

今天,通过对人类信息技术的深入研究,学者们赞同这个说法:人类文明主要是靠两个轮子驱动的,一个是口头传统,再一个是文字书写,缺一不可。虽然文字的使用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宗伟大发明,但应承认,大量实用知识和艺术创造长期以来保存在口头传统中,而知识界对这些堪称海量的知识和信息的认识还远未充分,因为国际社会还需要克服长久以来已经根深蒂固的“笔墨中心主义”的认识论立场——也就是书写技术带来了人类心智的巨大飞跃,而民众(所谓“引车卖浆者流”)创用和保有的智慧则是简单粗鄙的和无足轻重的,不必太当一回事。

主要是在20世纪发展起来的文化人类学、民俗学、媒介环境学等学科的学者,经过大量学术工作,逐渐认识到以往遭到长期忽视的口头传统所具有的伟大功能和深远意义。这些人文学术思想深刻地影响了联合国系统在制定文化政策上的核心理念。2007年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教科文组织长期推动的保护人类语言的雄心勃勃的计划及“国际母语日”等号召和举措,其实可以看作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等系列文件精神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

作为学术领域的口头传统研究,主要是从20世纪中叶发展起来的。1986年在北美创刊的《口头传统》(OralTradition)是其学科化和体系化的一个标志性事件。由于口头传统的信息技术属性,故而从一开始该领域就具有学科互涉的鲜明特征。众多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投身口头传统研究,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社会对口头传统的重新定位和评价。《非遗公约》的出台,可以理解为国际性人文学术思想发展到特定阶段的顺理成章的思想成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兴起的众多思潮的或隐或现的影响,如西方马克思主义、去欧洲中心主义、东方学、后殖民理论、文化批判理论等。

口头传统是人类表达文化之根,是“古老常新”的,其便捷、高效的属性是其他信息技术所无法完全替代的。诚然,语言的生理属性和物理特性令其无法超越时空远距离传播,在录音装置发明之前,也无法长久地原样储存。借助文字记录誊写保留某些样本,就是不二的选择。幸亏有了文字,我们得以知晓千百年前的歌谣故事,得以留存民族历史文化的早期珍贵记忆。所以,虽然强调口头传统的重要价值,但并不能对言和文做简单粗暴的二分法处理。毕竟文字是从语言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语言和文字共享诸多相同特性的说法,并不难理解。那么,在保护非遗的框架下,强调口头性的时候,并不是以排斥书写性为前提的。主张以辩证的观点看待口头传统和书写传统,强调“言文互缘”,才是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态度。

历史上,为了克服信息的遗忘丢失,人们创用了结绳记事、陶筹记数、符号和文字书写等种种不同的方法。这些把信息从人脑中移出来,固定在外在物品上的办法,提高了利用成本,制造了新的门槛(如掌握文字),也就造成了种种不便,但这种策略在方向上是合理的:信息的超越时空传播和长时间存储就有了可能。在当代的田野调查中,仍可见到在演述中利用服饰图案、画卷、刻道等方式协助口头演述的例子。这些方法可以看作是当代多媒体/融媒体技术的某种古老先声。

口头传统不能简单理解为一个单独的非遗现象,关于这一点,在教科文组织出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工具包”中有非常好的说明:“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oral traditions and expressions)这一领域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口语形式,包括谚语、谜语、故事、童谣、传说、神话、史诗、咒语、祷词、经颂、歌谣、戏剧化演述(performances)等。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被用于传递知识、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及集体记忆,在保持文化的活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工具包”还指出,有些口头表现形式是常见的,而另外一些可能有使用限域。有些是寻常传承的,还有些主要由高度专门化的演述人来演述。因为口耳相传,口头传统又具有变异性特点。该“工具包”还特别强调:“本着《非遗公约》的精神,保护措施应侧重于作为过程(processes)的口头传统和口头表现形式,让社区自由地探索他们的文化遗产,而不是将之作为产品(products)。”(4)原文件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工具包”系列小手册之一,译文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巴莫曲布嫫译,《民间文化论坛》2020年第3期。这在当下的非遗保护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提示意义。在我国的口头传统保护措施中,仍然可以看到比较重视“产品”(即口头作品)而不够重视“过程”的情况。好在我们还有传承人名录的设置,可以看作是对偏重“产品”的某种校正。

非遗是与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不能当作外在于人的“物”。我们要认识到,人和人的创造物是合一的。“创造者为自己创造了文明,而文明反过来又再造了文明的创造者,这证明人是一种自相关的存在。”(5)赵汀阳:《动词存在论与创造者视域》,《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从这个意义上说,口头传统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而是在这种自相关结构里,与人的存在和人的活动整合为一。口头传统不是纯粹的信息,而是具有“具身性”的操演,它的每一次操演,都是一个当下的事件,同时是一个传统事件的当下搬演。口头传统常常被理解为集体性的活动,因为它具有公共性和交流性,但究其根源毕竟是一个个具体的、特定的个体实施了演述活动,所以,口头传统也可以理解为传统性与当下性的统一、集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广大民众的精神活动和生产生活,以及语词艺术的创造,都主要通过口头传统来承载和体现。所以,重视口头传统,研究口头传统,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大方向,这也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非遗保护工作的宗旨。

中国非遗保护的制度建构与实践创新

黄永林

(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 湖北武汉 430079)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其宗旨是:保护非遗;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遗;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遗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非遗公约》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拥护和支持。中国政府积极响应,很快成为第六个加入《非遗公约》的国家,在遵循该公约基本精神和履行相关义务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以积极态度、务实精神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为世界非遗保护提供了中国方案和实践经验。

一、深化非遗保护意义认识,实施系统性保护

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义和价值旳认识,推动了对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非遗价值意义认识的提高和保护制度的建设。

(一)不断提高对非遗保护意义的认识,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第一个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专门保护文件《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阐述了非遗的价值和意义,承袭了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表述,重申了非遗保护对世界文化多样性、人类文明进步、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强调了中国非遗历史的悠久性、内容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特征,以及对国家文化身份认同、文化主权维护、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增强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也基本代表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最初十年对非遗保护价值和意义认识的高度。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我国在不断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认识的过程中,对非遗价值和意义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非遗保护基础不断巩固,非遗保护理念深入人心,非遗当代价值进一步彰显,非遗保护传承进入系统性保护的新阶段。

第一,将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弘扬,恢复了非遗作为中华民族生命之根的历史地位。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文化之根,是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生动见证,是中华民族血脉相连、命运与共、绵延繁盛的活态展示。没有非遗传承发展,民族便会失去其本质属性,国家的发展亦会迷失方向,这已逐步形成共识。

第二,将非遗保护作为增强中华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彰显了非遗在我国文化强国建设中的现实意义。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人民对本民族文化的自我意识、崇敬与热爱,是对其社会价值和发展生命力的坚定信心和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文化自信。自信才能自强。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才能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中华文明历经数千年而绵延不绝、迭遭忧患而经久不衰,这是人类文明的奇迹,也是我们自信的底气。”(6)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2023年6月2日),《求是》2023年第17期。非遗是文化基因的重要载体,从非遗中汲取足够的养分,将优秀文化基因传递下去,是中国人民坚定文化自信的根本,是文化强国建设的根基。

第三,将非遗保护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力量,强化了非遗在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国家的文化不仅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内驱力,更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提供精神动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非遗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国文化竞争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方针,努力构建非遗保护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化浪潮的冲击,非遗的传承开始走向衰落,到20世纪末许多非遗项目面临消亡的危险,非遗传承人才也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新世纪以来,为加强非遗保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非遗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体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以重要项目保护为重点,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是我国履行《非遗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必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以下简称《非遗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在此基础上,我国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体系,为代表性项目的有序推荐、保护及传承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目前,国务院公布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计1557项,按照申报地区或单位进行逐一统计,共计3610个子项。

第二,以传承人保护为核心,制定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为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2007年原文化部开始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2008年,原文化部在总结第一、二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评审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2019年修订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先后命名了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068人。在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下,先后有11人失去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截至2022年11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3057人。此外,2015年以来,我国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在全国范围有计划地开展对非遗传承人群的培训,这为传承人群新知识的学习和创造性的表达提供了契机和条件,初步缓解了当前非遗传承人群老龄化与后继无人的危机,扩大了非遗传承人才队伍,提升了非遗保护传承水平。

第三,以整体保护为宗旨,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为了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2007年,原文化部设立了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之后又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1〕22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非遗发〔2019〕47号)等文件。截至2023年8月,我国共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6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7个,涉及省份17个。

第四,以管理服务为目的,建立专门的非遗保护组织机构。我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原文化部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建立国家级非遗保护的专业机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另外还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各地也相应成立了相关组织和机构。这些都为非遗保护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五,以依法管理为目标,颁布《非遗法》。2011年,《非遗法》的颁布,将党中央关于非遗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遗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遗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它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非遗进行保护、传承,明确了保护与弘扬非遗的各方面的责任,为非遗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深度挖掘非遗多维价值,推进非遗合理利用

党的十八大以前,尽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方针,《非遗法》也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但非遗的“合理利用”多停留在政策层面,有待转化为更多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价值不断发现,功能不断拓展。我国积极挖掘非遗的多维价值,大力开展生产性保护和促进合理利用,为非遗的保护开辟了一条创新发展之路。

(一)开展生产性保护,让非遗“活起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人们对非遗与经济关系认识的加深,人们开始认识到,有些非遗项目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部分,有着生产性质和经济价值。为加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激发非遗的内在活力,我国提出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策略,即通过经济利益驱动激发非遗传承人通过生产方式进行保护的积极性。

2010年11月4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办非遗函〔2010〕499号)启动了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原文化部先后于2011年10月和2014年5月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第一批基地涉及41个企业或单位,第二批基地涉及59个企业或单位,两批基地合计100个。

2017年以来,我国还就非遗特色文化的创新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国办发〔2017〕2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及《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2〕72号)等。这些文件都强调通过传承人、文化和艺术家的精心研究,从这些传统特色非遗中挖掘有价值的项目和提取其有价值的独特元素,使之融入现代生活、现代生产和文化艺术作品,实现非遗保护传承的社会效益与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双丰收。

(二)促进合理利用,让非遗“火起来”

2017年1月25日,《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特别强调:“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更好更多地融入生产生活各方面。”2021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1〕61号)明确提出:“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遗基本文化内涵,弘扬非遗当代价值,推动非遗在人民群众的当代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非遗的生命力。”这些文件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非遗更好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政策制度与实践的创新。

比如,随着“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国家政策的持续推行,非遗的开发利用作用显现出它的优势。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振兴贫困地区传统工艺助力精准扶贫的通知》(办非遗发〔2018〕40号)与《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支持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的通知》(办非遗发〔2018〕46号),都明确了通过非遗开展扶贫工作的具体形式。许多地方依托本地非遗资源,积极推动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参与,通过民间民族手工艺品、民间民族演出、乡村文化旅游等产业项目获得收益,实现脱贫增收。文化和旅游部充分发挥非遗特别是传统工艺资源优势,带动城乡就业、群众增收。截至2022年6月,支持各地设立非遗工坊2500余家,其中1400余家设在脱贫县,培养出包括“全国脱贫攻坚楷模”在内的一批优秀带头人。(7)参见韩业庭:《拓宽传承之路,带动群众增收——非遗工坊激发乡村发展内生动力》,《光明日报》2023年3月3日。

三、围绕现代化国家建设,持续推进非遗保护创新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8)新华社:《习近平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6/content_6884316.htm?device=app,发表时间:2023年6月2日;浏览时间:2023年9月3日。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征程中,我国的非遗保护必须进一步完善保护体系,积极开展实践创新,让非遗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贡献。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非遗发展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9)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19、21页。最终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非遗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于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让非遗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非遗保护政策制定,要充分倾听人民的心声,反映人民的需求;非遗利用发展,必须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方式,更好地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构建“以生活为基础”的非遗创新体系

非遗不仅是一个在人民群众生活中“被创造和传承”的过程,更是一个在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中“被不断再创造”的发展过程。要重视非遗作为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体现的日常价值,推动传统非遗与现代生活接轨,以“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创新非遗保护传承利用的方式。要推动非遗与现代市场结合,充分开发利用非遗当代资源,凸显其当下意义,激发非遗的生机和活力,在尊重非遗自身价值与发展规律基础上,通过合理有序的开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巩固“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政策体系

非遗保护既是保护人类的精神家园,也为文化创新提供丰厚资源。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要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非遗保护利用的政策体系,扎实做好非遗的系统性保护。一方面,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以坚韧的守望和坚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尊重非遗多维价值和发展规律并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宝贵资源的特殊优势发展生产。通过开发利用促进保护,使保护和开发在现实中并行发展、共生共促,形成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推动非遗保护和利用高质量发展。

(四)推动“以科技为驱动”的非遗与科技融合

坚持现代科技与传统非遗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非遗项目更广泛传播和更有效利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非遗的传播能力,利用VR/AR技术提高非遗项目的展示效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非遗品牌的产业效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精准推送非遗产品,利用现代材料科技开发非遗制作新材料,大力提升非遗保护利用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通过科技赋能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新的活力。(10)参见黄永林:《数字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文化遗产》2015年第1期。

(五)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制度体系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非遗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给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更大挑战。基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我国要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遗创新。以更切实的举措推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以法律条文的方式,确立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不同权利对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和侧重点;以统一司法标准,强化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保护非遗产权人的权益。推进非遗版权保护,规范网络使用。完善非遗版权运用的市场机制,推动版权贸易规范化。发展非遗版权产业,形成全产业链的版权开发经营模式,为构建非遗保护利用发展格局,提供有力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六)建构“中国特色、国际标准”的非遗保护理论体系

一方面,加快我国非遗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构建。借鉴和转化西方国家先进的非遗知识体系和话语框架内容,结合中国非遗保护实际,坚持本土化发展方向,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建立根植于中国文化背景的非遗保护理论方法体系,为世界非遗保护理论贡献中国智慧。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并力争主导国际非遗保护规则制定。我国是非遗资源大国,在国际上占有绝对优势,要在非遗国际治理上积极主导和推进构建能够体现更多国家、更多民族文化价值的新的国际非遗保护制度和评价标准,以此推进全人类文化有更大更包容的发展,为推进国际非遗保护制度的重建做出贡献,并借此进一步提升我国非遗保护的国际话语权和国际地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可持续发展:中国愿景

张 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与民族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2488)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的诞生,经历了酝酿、研讨、辩论、协商、起草的漫长过程,其始端至少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这一概念从无到有,从作为抽象性政策术语到成为实践性指导工具,也经历了数十年的坎坷和曲折。在该公约即将迎来20周年之际,有必要回顾过去和展望未来,也需要总结经验和成绩,并厘清当下面临的诸多挑战。本文谨对《非遗公约》的发展路径和中国的履约实践作一最简略的回顾。

一、年轻的公约与不凡的成就

从《非遗公约》发展史来看,从早期对民俗(folklore)这一学术概念的弃用,到参考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而抽绎出“物质的”(material)与“非物质的”(immaterial)的考量,也有借鉴“无形文化财”而生发出“有形的”(tangible)与“无形的”(intangible)的对应,到脱离与知识产权的纠缠,经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programme of 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的前期实践,最终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CH)和“保护”(safeguarding)及相关概念、术语的提炼,形成国际准则性文书,整个过程既有文化多样性和价值观的交锋,也有思想观念的限制及其突破、认知和实践的不断拓展,充满了思辨张力,可谓跌宕起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中也离不开以民俗学为主的相关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贡献。概念工具的转换过程大抵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非遗这一21世纪出现的新型文化遗产的复杂认知,从普遍关注到承认保护的紧迫性,最终统一到了《非遗公约》的框架内,说明一项国际法的出台也是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学科在文化政策领域的交流交锋、协商妥协的结果。基于笔者长期参与《非遗公约》法定会议的观察,结合学术史发展的大致脉络,这里将该公约通过20年来的发展成就尽量作一简要概括。

《非遗公约》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书的形式对非遗在国际社会层面加以确认和界定,并逐步形成了基于过程而非结果的保护策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以思想实验室、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和监督者为其基本职能定位,通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在其会员国中促成了《非遗公约》的通过,由此改变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长期缺乏一部非遗专门法的劣势,也在国际文化政策领域以文化类公约为梁柱,构建并完善了文化治理体系。《非遗公约》以非遗这一新术语取代了此前的学科用语“民俗”(folklore),并在概念上重新进行了严密界定,为实现社区赋权与国际合作奠定了观念基石。该公约为非遗项目的确认、建档、研究、维护、保护、促进、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具体措施确立了社区全面参与机制,将创造、持有、实践这类文化遗产的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作为参与保护活动的核心力量;对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缔约国在国际、区域、次区域、国家以及地方各级开展保护和交流经验提供了国际法框架和不断修正的实施细则。

在《非遗公约》名录的体系化建设中,设立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最能体现《非遗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同时提供国际援助。上述名录、名册各有宗旨且各有侧重,为非遗概念的普及提供了有力支撑,从相关社区、群体和传承人与实践者到社会公众,从政府主管部门、专业中心、传播传媒机构到社团组织、各类科研教学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形成了共同参与的多元行动方,将非遗保护提升和拓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广度,也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线行动。非遗的概念化进程又是开放的,给各缔约国留有空间和余地,使缔约国可以依据国情和客观实际采取履约行动,由此为国际、国家、地方层面的文化决策、规划和战略奠定了共同行动的基本“路线图”。

《非遗公约》发展进程中的不断自我校准,也显示出这一年轻公约的活力和潜力。该公约的法定机关通过不懈努力,采取了以下至关重要的多重举措:不断修正《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完善履约的实施细则;制定全球非遗保护能力建设战略,持续为各缔约国举办师资培训班和履约培训班;全面反思非遗名录列入机制,强化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后续跟进行动;通过对标联合国《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A/RES/70/1)(以下简称《2030年议程》)所设定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制定《非遗公约》全面成果框架,改革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与其他文化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协同增效,促进非遗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等等。这些努力都可视为国际社会在该公约实施过程中对共同面临的风险、挑战及问题而采取的回应性措施,以确保该公约能稳步走上健康、理性和不断完善的发展之路。

从总体上看,《非遗公约》为各缔约国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保护非遗制定文化政策、部署规划、采取措施提供了国际法的参考依据。世界各地区的缔约国通过加入该公约均已建立并实施相关保护本国境内非遗的计划、项目和政策,并完善相应体制机制。与20年前只有少数国家有保护非遗相关机制和政策框架的情形相比,已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于2004年12月2日向教科文组织交存了《非遗公约》批准书,成为第6个批约国;此后,该公约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负责任的缔约国,中国以实际行动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了一系列履约工作,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事业,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丰富生动的非遗实践案例,为推动该公约的发展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截至目前,中国共有43项非遗项目列入《非遗公约》名录、名册(7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35项列入《代表作名录》,1项入选《优秀保护实践名册》);中国政府遵循定期报告制度和要求,已完成两轮政府履约报告(包括列入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和多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中国曾三度担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积极参与《非遗公约》事务管理和国际规则制定。此外,还与教科文组织合作举办或承办其相关活动,包括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全球能力建设师资培训班、制定全面成果框架专家会,等等。2010年5月,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属教科文组织二类中心),以开展非遗保护领域的国际培训为主要职能。自2012年2月正式运营以来,该中心共举办了67期国际培训活动,惠及亚太地区41个相关国家和地区(CRIHAP/2023/12.GB/7),为参与实施教科文组织全球能力建设战略、服务亚太地区会员国、助力全球非遗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以非遗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从外语译介引入的新概念术语,在最初引入国内时便出现了诸多不同的理解乃至误解和曲解。在《非遗公约》签订以来的20年间,随着对该公约理解的逐步加深,对其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认识也体现为一个不断修正、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动态过程。随着中国履约实践的逐步深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学界和专业机构的深入研究,一些片面的甚至错误的观点也在逐步得以矫正。更为可喜的是,近年来,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关联性也越来越受到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在此,仅围绕以下三个有关非遗的概念使用乃至误用,以回溯《非遗公约》在其发展过程中对中国实践的深刻影响。

(一)从非遗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构词和字面意思来看,主词落到了“遗产”二字上,这很容易被简单地理解为遗留下来的财产、物品等,从而导致在观念上将“遗产”视为“死”的、过去的,甚至是“封建遗存”,或是一成不变的,甚至必须是“原汁原味”的。事实上,在国际文化政策领域,“遗产”也指历史遗赠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同样,英文heritage的释义,除了本义“财产”(property)外,也指国家或社会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特色。那么,这样的“遗产”必须是本真的、原汁原味的、原生态的、原创的、独有的、独特的吗?

《非遗公约》第二条“定义”指出:“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既在历史长河中发展和演变,也会在相关社区为适应当下生产生活需求的代际实践中不断得以扬弃;非遗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唯有在过程性保护中得以维系,才有可能确保其存续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的制定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经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认定的代表性非遗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过去那些“遗留物”“封建迷信”“历史糟粕”“落后”等刻板印象也得以逐步涤除。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也成为文化建设走向新时代的基本方针,这一政策导向与非遗保护事业的深入发展有着紧密联系。

(二)反思“活态遗产”的引入

2018年,教科文组织将其文化部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ection,同时也是《非遗公约》秘书处)更名为活态遗产处(Living Heritage Entity)。《非遗公约》通过20周年纪念活动的主题也被定为“我们即#活态遗产”(We Are #LivingHeritage)。这一用词变化与教科文组织内部机构的改革调整密切相关,但连带出一个新的叫法——“活态遗产”。教科文组织对活态遗产未另作界定,在述及活态遗产时,其内涵和外延以及领域分列则与《非遗公约》保持一致。在很多场合和文件中,活态遗产被用作非遗的等效替代。

英文living的释义,一作活的(alive),二是在使用的、在实施的(used or practiced now)。《非遗公约》强调非遗是活态的,在实践中得以传承,是具有存续力、持续性和代际传承活力的。然而,活态遗产的用法,更早也更多地见诸物质遗产领域。1982年《佛罗伦萨宪章》中的“活态古迹”(living monument),意在强调物质遗产仍保持着原初或历史过程中的使用功能,而保护这类遗产也可助力可持续发展。2003年,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中心(ICCROM)曾发起“活态遗产地计划”(Living Heritage Sites Programme)。在笔者看来,教科文组织在非遗保护领域专门引入这样一个并非全新的“名称”,一方面旨在突出并强调非遗的代际传承、实践活力以及确保其存续力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大该公约与其他文化公约的协同增效。

活态性或曰动态性无疑是非遗存续力的主要表征,但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来说,虽然“活态遗产”或许是一个更为简便的叫法,但是从字面到语义和语用都很容易被简单化、单一化,无法全面体现《非遗公约》对其工作定义所作的层层限定。此外,对于像中国这样母语非英语或非法语的国家,自该公约通过20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非遗”这一简称已被民众广为接受,同时也由此构成非遗保护领域的一系列专用工作语汇,如非遗实践、非遗传承、非遗教育等。毕竟非遗是约文中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和概念,“活态遗产”一词会等同于非遗、同样被普遍接受并广为采用,还是会对非遗保护形成认识上和理解上的干扰混淆,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检视“非遗文化”等不当用词

与上述两个向度的思考有高度相关性的不当用词问题接踵而至。“非遗”这一简称成为国人喜闻乐见的“热词”之一,甚至演变为一种流行的新定语,特别是“非遗文化”这一不当用词的传播已有覆水难收之势,生造词“花样”不断翻新,从“非遗技艺”“非遗艺术”“非遗戏曲”到“非遗美食”“非遗药”“非遗茶”乃至“茶非遗”……层出不穷。

这类不假思索、生搬硬套的拼凑法,不胜枚举。非物质文化遗产即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领域)的遗产类型,用“非遗”这一简称作为一个前置定语去修饰文化或者其他名词,在语义和语用上都讲不通,且有悖于立法保护的法理依据。在此也郑重地提出用词倡议:要尊重国内法和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及其定义,不随意将“非遗”作为修饰语去造新词,不使用和传播诸如“非遗文化”这类拼凑词汇。非遗领域的从业人员、科研教学机构和新闻媒体工作者都应对新词保持足够的敏感性,规避不当用词,并“从我做起”。

三、以非遗系统性保护迈进可持续发展新征程

教科文组织最早提出文化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倡导承认文化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提倡将文化纳入教育、科学、经济、环境等发展政策。正是该组织孜孜矻矻地推动文化与发展的政策辩论,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有关文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多项决议,其中晚近以来一个里程碑事件就是将文化纳入了《2030年议程》。作为联合国系统内唯一负责文化领域具体事务的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确认,文化的作用在包括优质教育、可持续城镇、环境、经济增长、负责任消费和生产、公正和谐的包容性社会、性别平等以及粮食安全等大多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中均有所体现。教科文组织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工作及其相关的文化类公约,也成为实现《2030年议程》的关键。

《非遗公约》在序言中承认,非遗既是文化多样性的源泉,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如前文所述,该公约对非遗的定义也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教科文组织对标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制定出包含26项核心指标和86项评估要素的全面成果框架,并将其用于定期履约报告机制。可以认为,“可持续发展”已被牢牢地树立为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理念,这正是《非遗公约》走向未来的必由之路。公允地说,《非遗公约》关于社区赋权、非遗与可持续发展的关联,与中国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工作方针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等大政方针也是高度契合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保护事业呈现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对非遗保护工作念兹在兹,在各地调研时,多次考察非遗项目,与传承人亲切交流,并对非遗保护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和指示,以“两个结合”为中华文化传承指明了方向。中国踔厉奋发,朝着构建政策法规体系、名录体系、理论研究体系、人才队伍体系、传播推广体系、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和数字化保护体系的方向加快步伐,努力全面推动形成非遗系统性保护格局,不断提升保护和管理水平,吸引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在多部门联动、多领域互涉的协调机制下形成合力,不断提升非遗保护更好地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能力;同时也能接轨《2030年议程》,充分发掘非遗实践的潜能和活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中国贡献。

2023年,国际社会纪念《非遗公约》通过20周年的全球活动正在展开。2023年也是中国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在国内在地化的履约实践中,不时反思、回归《非遗公约》的宗旨和精神,对于准确把握非遗保护工作方向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也正是我们当代人对后代人责任的庄严体现。但任何一部文化公约都不可能臻达完美之境,《非遗公约》也不可能成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工具箱,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实践,进一步深化对该公约及其核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对该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作出更准确的把握,方能因地制宜去实现认识论、实践论和方法论的对照和转化,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系统性保护格局。

中国非遗资源丰富,遗产项目的存续状况千差万别。作为一项新兴的文化事业,非遗保护工作在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促进地区充分、平衡发展,健全非遗清单和项目名录架构及其科学管理,加强传承人群培养和非遗保护机构建设等方面还有诸多难题需要破解。当务之急是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进一步形成共识,承认并珍视非遗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将非遗系统性保护充分融入国家、地方各级的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要坚持人民至上的立场,挖掘非遗的丰富内涵,找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与当代生活实践的连接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遗资源,不仅有助于延续历史文脉,更好地坚定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有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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