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电信诈骗的风险挑战与治理机制研究

2023-03-21 14:13赵长明
关键词:犯罪分子诈骗犯罪

赵长明

(西安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新型网络金融犯罪侦查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043)

与传统犯罪不同,电信诈骗是通过网络、手机等实施的诈骗行为,犯罪嫌疑人并不会与受害人产生直接接触,但是电信诈骗会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近年来电信诈骗手段日益多样化,形式隐蔽,防控困难。此外,近些年的电信诈骗案件所呈现出来的跨国跨境化特征,导致案件的电子证据取证、侦破难度加大,各国法律体制的差异性也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抓捕极为困难,因此,强化治理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势在必行。

一、当前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电信诈骗简单来说就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电信技术所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电信手段,向公众发布一些虚假或者欺骗性信息,从而骗取其财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电信诈骗是互联网科技、电信技术迅速发展的衍生物,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电信诈骗因其犯罪成本低、非法收益高等特点,迅速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的首选手段,并呈现出集团化、跨区域化、智能化等特点,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隐患”。[1]

1.犯罪组织境内外勾结比较突出

当前,电信诈骗团伙一般按照手机号码的号段,集中向各个区域群众发送短信、打电话,范围极广,且无特定对象,得手后犯罪分子会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电子金融服务,骗取受害人财产。这种依托电信所实施的诈骗,通常会出现跨地域甚至跨国跨境等特点,从作案统筹谋划、话务联系、开卡转账,再到取款,每个犯罪环节都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地域,因此,这对案件的侦破、抓捕犯罪分子是非常困难的。有数据显示,电信诈骗起源于南方某省及其周边地区,后蔓延至全国,随着我国警方对电信诈骗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近些年犯罪集团的核心成员已将巢穴转移至境外,通过在国外租赁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平台的方式,来遥控国内的马仔实施电信诈骗,甚至还有不法分子会主动与境外团伙勾结,在境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境外华人人员的财产。

2.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细致

与一般诈骗犯罪的单打独斗相比较,电信诈骗大多数是团伙作案,不但组织严密,而且分工细致,层层发展下线,呈现出“金字塔”型的集团化作案。“金字塔”的最高层是“指挥人员”,下设若干层级协助人员,像群发信息人员、电话接听人员、银行开卡人等等。甚至还有不法分子看准了发财“时机”,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构建电信诈骗平台,提供群呼群拨号码、改号、网地对接等技术服务。此外,电信诈骗团伙会设置专门的资金管理小组,在前期诈骗分子诈骗成功后,这个小组就会立即转移资产,或者直接将赃款取现,导致被害人的资产难以追回。上述各个环节都是电信诈骗案件整个链条的组成部分,他们这些小组之间既独立又相互配合,每组的成员之间并不产生直接正面接触,而是由“金字塔”顶的主犯统一指挥协调,这些人大多使用虚假的名字,且单线联系,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作案风险,即使单个人员被公安机关侦破抓捕,也很难供述出其他组成员的信息。总之,电信诈骗实际上就是犯罪分子编织的一张大网,犯罪分子以集团化的方式运作,使得诈骗集团的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案件的侦破难度也越大。

3.诈骗手段多样化,反侦查能力很强

近年来电信诈骗的司法实践案例,诈骗电话、诈骗短信的内容涉及范围很广,像信用卡消费类、低息贷款类、虚假中奖类、冒充亲友求助类等,都是犯罪分子常用的借口,这些诈骗名目花样繁多,多种多样,其最终目的是诱骗受害人的财产,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轻信,不盲从,更不要轻易向他们转移资产。电信诈骗分子犯罪呈现出高智商化、手段高科技化等特点,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会将IP地址隐藏起来,在群发信息、群拨电话时用的都是网络虚拟电话;为了逃避侦查,犯罪分子会使用暗语,使用不记名电话卡,随买随用随弃,而像银行卡等需实名的,犯罪分子则从网上购买他人身份证号,在诈骗成功后立即将卡销毁,毁灭犯罪证据;犯罪分子还会通过人卡分离的方式逃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他们的居住地分散在全国各地,平时租赁专门的房屋存放卡片,这样即使东窗事发,犯罪证据也能被及时销毁。

二、跨国电信诈骗的风险挑战

1.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挑战

第一,电信诈骗存在犯罪管辖难度,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犯罪的地域管辖是根据犯罪地,也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为确定原则,对于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存在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两个部分”[2],然而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涉及多个地区,比如手机、固话的开户地,比如拨打电话的实施地,比如涉案银行卡的开户地等等,这种犯罪区域的无限性导致犯罪的地域管辖难以确定,且对于一桩电信诈骗案来说,上述涉案地应该都拥有管辖权,这种一案多主、一案多管的现象,必然导致相关侦办机关难以从上到下形成合力打击之势。此外,同一个电信诈骗团伙在不同地区作案后,公安机关所调查的不同受害人,可能会存在重复取证现象,这对侦查资源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浪费。

第二,有些电信诈骗案难以定性,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行为时,会借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号为幌子,打着虚假来电显示,大模大样地作案。在此类案件中,嫌疑人不但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还影响了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誉,同时骗取了被害人的财务,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究竟该定性为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目前司法界仍没有统一的定论。

第三,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团伙,该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仍是当前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这是因为电信诈骗团伙通常是各司其职、单线联系,对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性质,很难界定他们是有一个明确的认知行为。

2.公安机关查办方面的挑战

第一,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其涉案地域广泛、人员众多、环节复杂,且高超的智能化犯罪工具和手段,导致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存在三难困境——取证难、抓捕难、追赃难。[3]作为一种非接触式远程犯罪,电信诈骗案的犯罪分子通常并不认识受害人,且可能相隔千里万里,这就导致被害人无法向侦查机关描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直接证据出现缺失,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完成案件的查办。

第二,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使用虚假信息,使用买卖的银行卡,诈骗时所使用的手机号也因追查困难而导致证据价值不高,即使犯罪分子有时会使用座机号码,但往往是虚拟号码,因此,这就给公安机关的追查增加了困难。电信诈骗中所使用的银行卡,通常是犯罪分子使用他人证件批量开设的,且通过网银层层转账,在最终取现时会使用分散在各地的ATM机,因此刑侦人员需根据线索奔走各地甚至跨境调取嫌疑人员的银行账户相关情况,作为后续案件审查的相关证据,这对警方来说是一种严峻的财力、警力考验。更为关键的是,当前我国的区域性侦查协作机制和国际性侦查协作机制并不完善,且由于国际间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存在较大差异,通常难以在法定侦查期限内成功侦破。

第三,国际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的另一个难点是赃款的追查。诈骗分子一旦骗取成功,会立即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秘密渠道,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即使短时间内无法转移出境,也会通过多个银行账户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分散到更多的银行卡上,从而实现赃款洗白,这就导致公安机关难以将赃款追回,受害人的损失更是无法获得补偿。

3.电信网络运营商及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缺位

第一,电信诈骗的实施工具主要有两个,一是现代通信技术、二是网上银行。电信部门是电信诈骗的枢纽和起点。“根据相关案件信息,电信诈骗团伙会抽调专人接洽电信运营商,从软件、服务器供应商手中购买、租赁各种通信设备或者平台服务。”[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网络电话使用“透传”功能任意显号,但实际情况却是,有些运营商为了拉拢客户,获取高额利润,不惜打擦边球将带宽流量外包,甚至知法犯法恶意关闭“透传”的监控功能,这就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还有一些网络电话公司为了盈利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经营国际电讯业务、提供改号服务,导致“任意显”现象屡禁不止,无比猖獗。上述种种问题皆是由于电信、网络运营商内部监管不力,导致不法分子钻了漏洞,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第二,电子银行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为老百姓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却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转移赃款的秘密通道。虽然银保监会、公安部曾联合发文,将银行卡的单日转账上限设定为2万元,但是对于那些持有网银U盾、电子银行口令卡的客户,银行却无法予以监控和限定,因为犯罪分子只要拥有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巨额赃款很快就会被蚕食分散,分解之后的取现也是相当容易。有些银行为了争取高端客户,往往会对转账限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转账限额这一规定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另外,银行对开卡的审核不够严格,对可疑账户缺乏监管手段,这些问题都暴露了银行的监管缺失问题。加上公民自我保护、防范意识不强,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除了通过窃取、购买一些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近年来将目光瞄准了空巢中老年人,这个群体相对信息闭塞,且比较容易轻信他人,对于那些中奖信息、优惠购物信息的辨别能力差,极易被骗。

三、跨国电信诈骗的治理机制

1.立法层面的治理机制

针对电信诈骗案件屡禁不止,犯罪分子非常猖狂,案件的查处也遭遇了各种困难的情况,为从严从重打击电信诈骗案,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些年,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应对,从立法层面为电信诈骗案件的侦破、惩治做出了有效保障。“2011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于电信诈骗要从严惩治”[4]。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可根据电话、信息的数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做到打击电信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但是,当前我国关于电信诈骗防范、惩治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不健全之处,关于电信运营商应承担的监管、信息核实、技术拦截等事关广大电信用户的安全义务并未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应继续加强相关立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防控,从而从源头消灭电信诈骗案件。

2.司法层面的治理机制

与传统诈骗案件相比较,电信诈骗从组织形式、表现形式到社会危害,均存在较大差距,远程、零接触、对象不确定等都是电信诈骗的显著特征。在这种全新的案件面前,司法机关也应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新的手段和方式迎接电信诈骗案件的挑战。“对于犯罪金额、共犯、电信诈骗类犯罪既遂标准等焦点问题的认定方面,司法机关应认识到,传统的司法证明规则与习惯早已无法跟上犯罪类型变化的脚步,因此对于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主动转变工作观念和工作习惯,注重对法律法规理解领悟,将刑法理论充分运用到疑难案件的解决中,从而进一步完善新型犯罪的证明标准。”[5]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国际警务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形成打击合力,在取证、抓捕、追赃等各个环节展开密切的国际合作,保持国际间的顺畅沟通,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将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3.监管层面的治理机制

一是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电信、金融、教育等哪个行业,都应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严防客户信息外漏,一旦发现,严惩不贷;二是电信部门加强监管,尤其是群发群拨信号服务器,更应实时监管、定期核验,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威慑,对于有害信息,应立即予以屏蔽,并通过高科技手段侦查信号来源,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三是银行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客户账号的监管,如发现账户异常现象,除了及时提醒汇款人,避免因盲信而造成财产损失,还应利用技术手段阻止赃款的流失,为侦查机关赢取破案时间,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4.观念层面的治理机制

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广泛利用网络、电视台等媒体渠道,以及居委会、银行职员等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有生力量,开展讲座、展览等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方式,提高群众的识骗防骗能力,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有效预防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二是多方增加举报渠道,利用网络等多媒体,将投诉电话广而告之,充分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严厉打击电信诈骗不法分子,从而建立一个群策群防的防控网。

总之,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构建完善的司法体系,银行、电信等部门加强个人信息监管,做好防诈骗的法制宣传工作,从而更高效地打击电信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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