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探究

2023-03-22 23:25
法制博览 2023年5期
关键词:监护权保护法合法权益

聂 然

曹县人民法院,山东 菏泽 274400

一直以来,因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失职引发的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案件频发,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之外,由于对他们的监管缺失或者监护不到位,还很容易让他们过多接触到来自外界的不良因素,诱发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这一现象,早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意见》),在《四部意见》中,对如何对未成年进行监护、监护权的职责、如何监督父母行使监护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指出了撤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的几种情况。《四部意见》的印发彰显了相关部门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决心以及干预家长行使监护权的态度。2021年1月,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监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有效弥补了原《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监护权上的缺陷,还解决了部分司法解释当中“监护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体制不相符的突出矛盾。在下文中,作者重点分析和探讨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思考。

一、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概念及研究现状

一直以来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学说有很多种,而且很多学说分析得并不全面,且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例如“义务说”和“权利说”这两种说法,经过实际案件的验证,都具有明显的片面性,可以说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认知不到位、不具体的主要表现。即便是将两者相结合后衍生的“权利义务一体说”,非但没能很好地从辩证的角度分析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详尽说明监护人应尽的职责,甚至还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公平性和公益性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实际的案件当中,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通常会选择限制或剥夺了监护人对被未成年人的照顾权、法定代理权等,在法律层面上双方的身份关系一般不会发生变化[1]。在监护未成年人的过程当中,一旦父母(监护人)出现监护不力、拒不监护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或相关人员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其监护权的申请,法院裁定后,将未成年人本人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就移交给其他亲属甚至福利机构,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就此终止[2]。

为了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未成年的监护权制度进行了明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等部分条款当中,《四部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其作了规定和要求。上述规定的施行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形成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壁垒,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中涉及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类型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虽然覆盖面较广,但是部分法规定义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是太强,同时存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情况,特别是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以及监护不当的处罚上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及验证。

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规定

(一)关于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

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规定,在《民法典》当中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六条,指出满足申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主体由组织和个人两部分构成,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等,而个人则是指依法拥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无故而拒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的;判定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拒绝转移监护权的;对未成年人实施身心伤害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等。对以上事由相关法律多用“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等字眼予以描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其他操作依据

纵观我国的法制进程,在未成年监护权撤销问题上,《民法典》做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四部意见》以及原《民法总则》也早有规定。《四部意见》不仅让撤销监护权的审理流程以及诉后安置变得更加明确,还提出了恢复监护权的限制条件,如存在虐待、买卖、性侵、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形成恶劣影响的监护人通常情况下不会被判决重新拥有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果说原《民法总则》对监护权的撤销提出了思路和框架,那么《四部意见》就是给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具体落实提供了实施的路径,两者可以看作是相互补充。

三、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部门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些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定了能够向当地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大致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未成年人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以及监护人所在的单位;2.未成年人所在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福利机构;3.未成年人本人以及拥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者好友;4.当地妇联以及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共青团等相关单位。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基础上,不单单是未成年人个人能够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一些相关单位和团体也能参与其中,尤其在《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当中,不仅增加了申请的主体,还给了相关部门更大的权力,具备了撤销监护权的职能,让法律的可行性得到进一步增强。然而,现实生活当中,特别是在思想相对落后的地区,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真正向当地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为数不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成年人观点过于保守,他们认为未成年人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家族当中的“私有产物”,再加上一些单位会片面认为家长“教育”孩子属于家庭琐事,不好过多干预,就导致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现象发生,进而丧失了撤销监护权的主动权。

(二)面对监护侵害行为,相关主体约束能力有限

尽管《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时,任何自然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在地的相关组织都能在法律限制范围内进行干预。但是,在实际案件当中,这种权利在监护人面前没有足够的约束能力,也就没有办法达到相关法律预期目的。

四、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议

(一)在立法方面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1.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提升到法律层面

由于现阶段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还未完全提升至法律的层面,无形当中就给这项工作的推进增加了难度,当出现“怠于监护”“拒不监护”“监护不当”等情况的时候,自然人或者相关团体很难直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鉴于此,要想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就需要将这一制度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加强公权力的干预能力,进而让正在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2.完善和限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情形

如监护人存在对未成年人施以语言、行为、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的暴力行为,同时也造成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则足以认定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因此,上述行为理应被列入监护权撤销的范畴。除此之外,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个人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恶意代理未成年人放弃某些权利也应当被列入这一范围当中。通过明确相关范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他们的合法利益不被监护人(父母)恶意侵犯[3]。

(二)建立救济与保障机制

从当前的法律机制来看,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并非一项能够独立完成的制度,这需要跟事前干预、事后观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完善救济与保障机制基础之上,确保能够全方位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监管到位,才能确保监护权撤销被合理有效地应用到实践当中。

1.构建监护监督机制与评估机制

不断完善事前监督机制的好处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一旦认定监护人存在监护失当等违法行为,由组织和自然人共同组成的监督主体应立即进行有效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同时,要组建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做好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动,常态化、标准化地开展好对监护人监督的各项工作。不仅如此,在监督监护人的行为过程当中,评估机制也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要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利用他们的公德心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让“监护不当”“怠于监督”“拒不监督”等现象无所遁形。如若接到举报,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对未成年人的居住环境、身心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这些数据都能成为监护权撤销的裁定参考依据,民政部门也会依据这一数据对未成年人展开针对性的救助[4]。

2.设立监护权中止制度

对于监护权的中止制度,截至目前,一些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鉴于此,建议把与监护权中止制度相关的内容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在条款当中明确什么样的情况符合中止监护人资格的标准;在监护权被中止的期间如何完成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妥善安置;以及在监护人的监护权被中止期间,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笔者认为,在监护权中止期间,相关部门积极靠拢、妥善安置好未成年人之后,还要对监护人进行考察,对他们的思想变化以及具体行为进行监督和记录,而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把监督内容交至人民法院。这些材料将作为判决的主要参考依据,关系到对监护权裁定的结果。在监护权中止阶段,如果监护人能做到真心悔过,并表达出渴望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和关心未成年人的意愿,通过多方评估考察且经一致同意后,方可重新拥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否则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将会被撤销。

(三)恢复监护权的申请时限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最好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父母,当一些监护人被撤销了监护权之后,相关部门应协助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端正思想观念,指正其错误,尽可能给他们提供恢复监护权的机会,当条件成熟的时候,让未成年人继续回到父母的身边,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大的心理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之后,其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并不会失效,依旧要承担抚养费以及因监护不当所产生的其他费用,通常被视为监护权恢复提供的必要前提。如果监护人要想恢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原监护人需在监护权被撤销后的3~12个月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2.收到相关申请后,法院需要联合相关单位展开调查和评估,同时征求现任监护人和未成年人(拥有表达能力者)的意见;3.完成上述步骤后,法院认为原监护人满足要求的,可以作出恢复其监护权的裁决。

但是,依然有部分监护人的监护不当及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矫正,例如,监护人本身品德败坏,拒不履行监护义务和职责的;缺乏责任意识,导致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到位的;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失去对未成年人监护能力的等,在监护权被撤销后的12个月期间不能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监护权的申请,直到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和评估认定原监护人的思想和行为均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才有机会按照程序恢复其监护权。

五、结语

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加强烈,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针对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依旧存在不完善的部分。为了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空间,执法部门、社会机构、相关单位以及相关自然人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更加完善。

猜你喜欢
监护权保护法合法权益
我国将加快制定耕地保护法
自流井区:即时调处欠薪案件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幅修订亮点多
青海: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问题
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及处罚限定
前妻带孩子再婚,我还有监护权吗
青少年合法权益 我们共维护
为游客的合法权益支起保护网
菲律宾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之规定于我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