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分析

2023-04-27 10:03刘钰焓陈海洋杨可军张潇予刘翠侠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8期
关键词:环境会计煤炭行业信息披露

刘钰焓 陈海洋 杨可军 张潇予 刘翠侠

摘 要:近年来,京津冀地区的雾霾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京津冀地区的煤炭行业是污染源之一。本文以京津冀地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其年报、半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责任报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多种形式公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对京津冀地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内容、形式进行分析,并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京津冀;煤炭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8.053

1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布的公告》,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10年环境保护部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方法》。

1.1 环境信息采用强制公开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法

我国对环境信息实行了强制公开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法。强制必须依法公开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司环保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工业污染管理、企业环境守法和环境管理。其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面,应该披露企业对于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以及处置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应该披露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所投入的资金、在污染治理方面所取得的效果、企业的污染物的排放量是否达到国家的标准、对于废弃污染物的处置量是否达到国家要求的水平;环保守法方面,应该披露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记录以及由于环境污染所受到的处罚和损失;环境管理方面,应该披露企业依法缴纳的排污费用的金额、资格证明的申领和排污口规范化和达标情况。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资源的消耗、企业污染的排放强度、企业对于环境的关注程度、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面所采取的行动措施,以及在环境方面所受到的嘉奖、企业自身对以后环境潜在的影响等。大多数企业会在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企业自身的环境信息。

1.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要求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方法》中,对需要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作出了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查的企业必须披露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导致下述六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发债企业也需要披露环境信息。六种情形包括因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1.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针对重污染单位,要求公开八类信息:公司环境基础信息、公司内部环保监督管理信息、污染形成处理情况和排放信息、碳排放量信息、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保信息依法公开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重要环保信息内容。针对正在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查的企业,除法律要求公开上述八类信息以外,还需要公开正在进行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查原因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查的执行状况、评价和检验结果。对按规定情形下的上市公司、发债公司信息披露,除上述八类信息以外,还需要披露公司融资所投建设项目的适应气候变化、生态保护状况等有关信息。

2 京津冀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等数据显示,注册地在京津冀地区的上市公司共有五家,分别为冀中能源、开滦股份、中国神华、中煤能源、昊华能源。本文选取这五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京津冀煤炭行业2021年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现状进行分析。

2.1 京津冀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披露方式分析

京津冀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中找到相关信息,具体情况见表1。从整体位置与方式上看,四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到有关环境会计信息,五家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均有环境责任的板块,但篇幅相对较少,内容披露有限,且格式并无统一。专门独立环境会计报告的企业较少,但在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污单位将“环境与社会责任”部分从重要事项中独立出来,有了相对统一的披露位置与方式,可以看到环境信息披露的进步。在年度报告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有四家企业提到相关的环境信息,如中煤能源主要以环境治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作为风险分析,昊华能源主要以自身环境政策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分析点。总体来说,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项目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不同企业实际披露的信息项目各异,对于环境信息既有客观数据,也有大量主观论述,无法保证报告的可靠性和各企业间的可比性。

2.2 京津冀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披露内容分析

按披露内容“依法必须公开”“鼓励公开”两类,对京津冀五家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见表2。从比较结果看,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时,披露内容差异较为明显,依法必须公开的内容披露程度差异较大,鼓励公开的内容企业披露的主动性不强,企业更倾向于披露正面、政策性信息,很少披露负面信息。

从披露内容的广度来看,在国家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中,五家样本企业均依法披露。在“鼓励公开”的大类中,环保投入、环保税、环保成效、环保制度建设及长期規划与环保改进措施企业均有披露,以定性披露的项目大多呈现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环保拨款补贴政策类财务指标各有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如环境技术创新、加强环保教育、完善落实环保管理体系这种更深层的环保措施披露的程度更大;但对于环保负债、绿化费和环境污染事故等相对负面的环保指标,除中国神华表示无环保负债和污染事故情况和开滦股份公开了绿化费费用外,其余企业均无披露。

从披露内容的深度上,五家公司都各有侧重。在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中,中国神华完整度更高,且在披露鼓励公开的信息中,主动性最高,内容相对全面且详细。中国神华在排污信息中对每一家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均详细公示了基本情况、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情况和危险废物处理情况;针对不同的子公司的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中出现的污染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冀中能源、开滦股份排污信息较为系统,有具体的防止污染设施公示说明,尽管披露项目一致,但披露方向与详细程度也都各有侧重。昊华能源和中煤能源披露比较简单,仅披露了必要的指标,其他要求项目大多以定性的形式进行描述,客观数据较少,相关环保信息的篇幅较短。

3.3 京津冀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披露形式分析

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公开,一般采取了定量与定性公开两种形式,前者是把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对环保的危害定量为数字或货币;后者主要是用文字描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对环保的危害。在环保财务信息中,环保投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环保拨款补贴、税收减免这四项披露项目的形式整体以定量详细描述为主,内容较为完善,可理解性也较强。环保税和环保处罚因为最新规定强制披露后皆为定量详细描述,在形式上相对统一。而绿化费则披露得各不相同,开滦股份定量详细描述了相关绿化费的环保管理信息,其他公司则是在报告中仅定性简单描述或者毫无提及。在环境负债方面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提及,是因为我国在这方面规定甚少,缺乏相关计量方法与标准,负债难以确认。在环保非财务信息方面,排污信息及“三废”处理情况、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是规定强制披露的主要项目,多为定量详细披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则在披露方式上详略不同。中国神华在所有项目上都使用了定量详细描述,整体完善清晰,内容可理解性较强,其他企业则都为定性描述,相对较为简略,披露不够细致。环保技术创新、环保改进措施、环保成效、环保制度建设及长期规划、加强环保教育这五项,企业大多以定性详细披露的方式,披露内容也相对丰富,披露较为主动。而在环保风险与环境污染事故中,所有企业均未进行披露。

4 京津冀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4.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较为分散

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或者要求形成专门的环境会计报告,所以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中只能看到相关零散而不成体系的信息。京津冀煤炭企业上市公司主要的披露方式为年度报告,其次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也有披露的有关信息,并且只有中国神华一家企业编制了专门的环境会计报告,其余四家均没有编制。这种缺乏统一与不规范的披露形式会影响社会公众获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便捷性。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量信息披露以及定性信息披露。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定量信息披露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与企业环保相关的经济效益、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投入等情况,但由于缺乏规范性,所以企业会选择性披露,如加强环保投入与收益等这类积极的披露信息而弱化负债、处罚等消极的披露信息,所以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就具有很大的片面性。而对于定性信息披露,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是简单的描述与概括,社会公众很难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4.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一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所以也造成了企业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有关内容、位置以及披露的形式没有规范性。环境会计信息需披露内容的种类较多,包括企业关于环保的政策、对于环保突然情况的应急预案、企业的排污信息、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环境监测情况以及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环保负债、环保事故与处罚和各项环保费用和税费等。由于除了对重点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审查的企业等有明确规定要披露的信息以外,对于一般无上述情况的企业并没有明确要求要披露何种信息,所以企业就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去选择要披露的内容与项目。因为每个企业自身情况不同,所以选择性披露的内容也不同,这样会造成企业披露的信息缺乏可比性,并且由于披露内容有可选择的成分,所以对于公众获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全面性也会有一定影响。

4.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企业选择性过强

我国将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分为依法必须公开与鼓励公开,这样企业就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于那些国家没有明确要求公开的环境会计信息选择性公开,例如环保负债、环境污染事故等这些对于企业有负面影响的类别,大部分企业就会选择不公开,即使主动公开也会占很少的篇幅甚至一带而过。而对于环保投入以及企业是否取得ISO对于企业有积极影响的类别,企业就会进行较详细的披露。再比如我国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重点污染单位需要披露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等信息,由于这些信息都是对企业有一定消极影响的,所以没有被列为重点污染单位的企业大多没有选择披露这部分内容,由此可见这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都仅仅满足了我国规定需要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

5 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的建议

5.1 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环境会计发展的重要保障。日本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中,2000年到2007年发布了《环境报告书指南2000年版——环境报告书制作手册》《环境会计指南2005》《环境报告书指南2007》等,这些法规对于日本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呈现的形式都进行了规定,构成了日本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体系与框架。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一定要求,但只能满足最基本的信息披露要求。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与标准,许多环境会计信息沒有形成统一披露标准。因此,应当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重视环境会计体系的建设,要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与标准、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包括需要强制披露的内容等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在立法层面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落实。另外也要形成比较明确的环境监督体系和机制,对污染环境或者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惩戒办法,以保证环境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5.2 制定会计准则,完善披露内容

会计准则在环境会计方面的缺失也是我国环境会计发展较慢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会计准则是衡量会计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客观标准,环境会计准则可以规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质量。日本不仅有成体系的环境会计制度和相对完善的环境会计准则,政府还设有特定的环境会计监督机关,环境省主要负责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计划协调局负责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筹划等。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环保会计信息体系构建,统筹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构建出符合中国实际的环境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定,对环境公开信息提出会计方面的具体要求。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利于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環境数据进行全面掌握和进一步的评估,也有利于政府有关机构和第三方组织的审核和监督,以保证环境公开数据的准确性与可信度。

5.3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认识

企业披露的自主性较差,是因为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同时企业更担心披露环境污染事件或相关信息会对企业声誉与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影响经济效益,故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不高。上述两点皆是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难以兼容所造成的情况,也是导致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失范的原因之一。日本环境会计的发展得益于民间的高度认可和社会责任型投资,日本民间组织设立环境报告奖,包括创立于1997年的“环境报告奖”和“绿色报告奖”,这促使公众参与进企业环境报告的评价,使公众积极性更高,很好协调了公众与企业之间矛盾。我国应该积极宣传并呼吁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进行环保教育,在社会层面直接影响主要投资者和公众提高环保责任意识,从而让社会监督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企业更加自发地去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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