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婚姻观念的蜕变

2023-05-18 19:51王靖
今古文创 2023年9期
关键词:女性意识

【摘要】民国时期各类大众报刊时常刊登启事,这些启事是由普通民众发布刊登,为某一时代劳动大众真实生活的反映,折射出普通人民的生活状况,其中有关婚姻的启事为人们研究当时普通民众的婚姻观念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向,同时反映出民众婚姻观念的蜕变。

【关键词】婚姻观念;女性意识;《徽州日报》

【中图分类号】G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09-0067-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09.022

近代中国是社会政治变动时期,也是中国社会关系转型时期。随着西方传来的自由平等思想的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念得到前所未有的变化,婚恋观的转变尤为显著,这些转变通过新式的报刊媒介反映出来。《徽州日报》作为徽州地方性报纸,其传播范围广,内容十分贴近广大徽州本土民众,其从创刊之日起“主张为民众喉舌,声讨土豪劣绅”,因此在普通民众中广泛传播。报刊设有专门的广告部门,主要负责商业广告以及民众刊登的私人启事、警告、声明等,這些启事中有普通民众委托律师刊登的启事、结婚、订婚、警告、离婚以及解除婚约启事等,启事将以往普通民众不轻易公开的生活隐私大量披露,这类启事也因此成为研究民众日常社会生活的重要史料。本文拟通过对报刊启事文本加以分析,探讨民国社会变革时期在受经济发展、法律变革、新式思想影响下婚姻观念的嬗变,对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徽州地区的婚姻观念转变有进一步了解。

在传统徽州,婚姻的缔结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人的婚姻,旨在合二姓之好,不是单纯的个人意愿。早婚习俗在徽州十分常见,这种习俗也一直延续到晚清至民国早期。晚清徽州知府刘女骥在调查歙县风俗民情中提及徽州早婚的现象:“歙县富家饶于资,则婚嫁早,往往在弱冠前。贫者迟至二三十岁不等。”[1]可见徽州地区婚姻观念较为落后。但随着西学东渐婚姻观的传播,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婚姻观念出现巨大的转变。

传统中国婚礼的仪式有“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订婚结婚程序十分复杂。随着西方新式思想的传入,婚礼仪式逐渐发生转变,新式婚礼成为流行风尚。这时期订婚、结婚流行在报刊上刊登启事,这实际上反映了民国时期婚礼仪式的变迁。在报刊上刊登的订婚、结婚启事数量繁多,内容虽简洁,为大家提供一些研究民国时期婚俗情况的资料。从订婚、结婚启事的发布人来看,主要为德高望重或者家庭身份较尊崇的长辈,如双方父母为子女,兄长为弟妹,叔为侄子侄女等发布启事。订婚、结婚启事的标题一般为某某与某某订婚或结婚启事,如若是家庭尊崇者发布,往往会带有与订婚人的身份关系,如某某为子某某为女订婚或结婚启事。

当事人作为发布者的订婚启事如《丰观泰方季女订婚启事》:“我俩承方东平胡宗源两君之介绍,并征得双方家长之同意,择于国历四月十三日在歙南丰村订婚,特此敬告诸亲友。”[2]同样当事人作为发布者的结婚启事如《杨士汉徐秋娥结婚启事》:“兹经双方同意,谨詹国历十二月五日在祁门新安乡闪里举办结婚典礼,特此敬告诸亲友。”[3]此外还有长辈作为发布人的订婚启事,如《凌屏南为小儿,潘哲人为侄孙女传芳订婚启事》:“兹承项育中、陈培两先生介绍,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谨择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廿日在芜湖广东店家订婚典礼,恭请吴博全、彭一韶两先生证明。”[4]虽然订婚结婚启事内容较为简洁,但是其中包含大量的婚姻观念信息。首先是婚姻自主权的提高,结婚启事内容都含有“经双方同意”,可见相对以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青年男女婚姻的缔结更具有自主性,但是也没有完全脱离父母的管控,还需“征得双方家长同意”,婚姻恋爱观念相较以前有明显进步。这种婚姻缔结形式冲击了封建包办婚姻,使社会风气发生转变,越来越多的年轻男女冲破父母束缚,获得自己婚姻自主权。

其次,这时期的订婚,需要两位介绍人证明才为正式仪式,这种行为实际上遵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5]证婚人一般选择社会地位较高、有威望的人物,如《徐惟海为次女淑芳,方耀文为次男元官订婚启事》中订婚仪式在屯溪举行,并邀请屯溪电信局局长王康业先生证明。[6]此外,从启事中也折射出一定的社会背景,三十年代后期正值抗战时期,这种抗战背景下也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反映人们的政治态度以及国内局势状况。《宋兆义程淑贞结婚启事》:“我俩承程若飞许伯棠两先生介绍并征得双方家长同意订为伉俪,兹订于国历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假座徽城永安旅社行结婚礼,值兹国难一切从简,敬希。”[7]启事中的“国难”反映当时国内正值抗日战争的状况,“一切从简”又从侧面反映出婚礼仪式的转变。徽州地区向来重视婚姻彩礼,传统的婚姻仪式不仅使双方家庭要承担庞大的开支,新郎新娘也被繁琐的仪式所折磨。而现在出现“一切从简”的新式婚礼,当然反映婚俗的变迁。此外,这时期集团结婚成为婚礼的新形式。集团婚礼首先由证婚人宣读婚书,新郎新妇交换饰物,行鞠躬礼后,最后举行宴席答谢过来参加的亲朋好友。这种西方的婚礼仪式,慢慢被人接受,并且被奉为时尚。徽州也在全国“新生活运动”的推动下,举办数次集团结婚。黟县集团结婚每年四次,第一次于四月四日,第二次于六月六日、第三次于十月十次、第四次于十一月十二日。[8]

民国时期随着法律、社会的巨大变革,女性的婚姻自由得到前所未有的转变。到了20世纪30年代,随着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民法》的实施,女性的法律地位取得显著的进步,民法赋予妇女婚姻自主的权利,其中就包括结婚自由,女性有权利抵制未经本人同意的婚姻。大多数的徽州妇女在年幼时被父母订立婚约,长大后懂得婚姻为何物时,强烈抵制这种婚约,要求解除与未婚夫的婚姻关系。在《徽州日报》中刊登许多解除婚约启事,反映这时期徽州女性在婚姻自由方面的觉醒,从启事的发布者来看有双方当事人、双方父母、律师等。解除婚约启事的标题一般为某某与某某解除婚约启事、律师代表某某否认某某婚约说明、某某否认婚姻启事等。

首先是女方作为发布人的启事,如《歙南石门李仙仂否认婚姻启事》:“启者昔由父母将我许字本邑溪南吴宅,未取本人同意以昔日买卖婚姻而为,幸未结婚,兹氏已届自由年龄,当然否认以前之订婚,嗣后对于氏之婚姻于法完全自主,任何人不得干涉,否则无效,诚恐各界不明真相,特登报端否认婚姻,启事于上,诸希。”[9]也有律师代表当事人发布的启事,如《王勳律师代表蜀源詹千仂否认与呈坎罗柴仂婚约启事》:“兹据上关当事人声称,氏家住蜀源,今年廿有一岁,查得昔由母许与北乡呈坎罗柴仂,所为婚约未经氏同意,不产生婚姻契约效力……依照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条,自主规定不受任何拘束,即烦再为登报声明。”[10]也有男性作为启事发布者,如《歙县江泽邦解除婚约声明》:“泽邦于六岁时由祖父母作主与汪旭香缔结婚约,现泽邦已属法定年龄婚约应须自主婚约,并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依法自属无效,且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泽邦与旭香为姨表兄妹,依法更属不合,兹与该汪旭香即日解除上述非法婚约之表示,特此登报声明,诸亲。”[11]

徽州早婚制度造就父母在子女年幼时就为儿女订立婚约,未婚夫妻双方并无任何感情基础,无法自主选择婚约。因此当成年时,对于婚姻有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登报的方式解除婚约,追求自己的婚姻幸福。从解除婚约启事的内容来看,这时期徽州的女性开始追求婚约自由,从“婚姻于法完全自主”与“任何人不得干涉”等字样可以看出她们迫切希望婚姻完全自主,并且懂得利用国家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尤其有的启事利用律师的权威性登报解除婚约更是法律观念的一大进步。该类启事实际上反映当时人们对涉及婚姻关系所具备的法律意识,以及努力追求个人幸福的婚姻。

晚清婚姻关系仍是以“夫权”为中心,离婚也是丈夫具备主动权。“七出”的规定则是夫为妻纲下的产物,妻子一旦触犯其中任何一种,丈夫或夫家便可以随意提出休妻,女性完全没有任何离婚自主权利。除了订婚结婚启事、解除婚約启事外,还刊登有离婚启事。随着新式婚姻观念逐渐传播到徽州地区,以及国家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同等婚姻自由的权利,部分对现有婚姻生活不满的夫妻选择离婚,试图摆脱婚姻生活的不幸,而当时人们的离婚状况、婚姻生活由从前私密的信息转变为现在公开的信息。

《徽州日报》上离婚启事的数量也十分繁多,启事发布者与上述启事主体基本一致,主体有双方当事人、双方父母、律师等。发布的主体如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声明,启事的标题一般为某某与某某离婚声明、某某与某某协议离婚启事。如《绩溪杨林乡上庄保胡定渡汪有妹离婚启事》:“我两现因意见不和终身无靠,不可同居,双方情愿从此脱离夫妻关系,嗣后男婚女嫁各不干涉,特此登报声明如上。”[12]有律师代为刊登的离婚启事,标题为某某律师代表某某声明协议离异,如《许清藻律师代表歙南深渡汪爱宝声明协议离异》:“据上关当事人声称,氏命不猶,自幼凭父母命许深渡姚民业为童养妻,结褵六年意气不投。情同冰炭痛苦不可言,缘于本年四月十六日凭同族亲协议离异,两愿永远脱离夫妻关系,自是之后男婚女嫁,各任自由,互不干涉,除订立协离书据各执存证外,伏乞代表登报声明。”[13]

也有女方为启事发布者,启事标题为某某紧要声明、某某声明脱离某姓关系如“新安乡桃源保陈储氏带菊已婚配陈年申为妻,氏夫出外数年了无音信生死莫测,氏翁又不负担氏之生活,可怜一介弱女,衣食无依,觅食糊口无着,迫不得已登报声明,在两星期内氏夫再不负担之生活,惟有自由谋生脱离陈姓关系,为此登报声明。”[14]也有男方作为启事发布者,启事标题为某某警告发妻某某紧要启事、某某紧要启事,某某永远脱离某某同居关系,如“拙妻章和娣不守妇道,曾一度经族人调解,奈章和娣不能履行协约势难重圆,为谋前途幸福计,自本日起限章和娣三天内来家办理离婚手续,否则系默认从此断绝夫妇关系,以后男婚女嫁听凭自由两不干涉,特此登报声明如上。”[15]

从分析离婚启事文本来看,启事均以当事人口吻叙述,文本内容包括丈夫与妻子的姓名、离婚原因、离婚证人、离婚后男女婚嫁自由,还有少量启事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与离婚费用问题等。归纳离婚启事后发现,夫妻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意见不和,二是丈夫不顾家庭。在离婚声明中时常运用“意见不和”“意见相左”“感情不洽”等字眼,来概括二人的婚姻关系,这种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包办婚姻在感情上的体现,未婚夫妻双方未有任何感情基础,婚后因为相互性情不和,生活往往伴随着争吵,甚至有些启事中直接声称“夫妻感情毫无、势如冰炭、万难偕老”的字样。此外,离婚原因还有丈夫不顾家庭,外出几年之内毫无音讯,家中事务不管不顾。如《洪桂仙警告并声明启事》,洪桂仙未成年时由母做主与江姓结为夫妻,结婚后二人失和,丈夫于民国三十五年背氏出外,从此音讯全无,而桂仙在丈夫出走后染重病耗费大量积蓄,生活完全不能过活,因此警告丈夫限期归家,逾期则脱离夫妻关系。[16]这种情况属于丈夫不管不顾,女子生活完全没有来源,因此要脱离与丈夫的关系。

离婚启事说明这时期的人们更加看重婚姻质量,是追求个人幸福的体现,尤其是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开始追求合法权利。如张三娣家住歙南井潭保,嫁与邵姓为妻数载,丈夫对她不好,并且在外有外遇,夫家人还将三娣驱除出去,只得外出佣工度日,因此三娣限丈夫一周内与之协商,“以便言归旧好,免误终身,否则只得另行改嫁”。[17]可见三娣懂得利用报刊舆论给丈夫施加压力,保证自己的合法婚姻生活。虽然仍有部分妇女深受传统习俗的束缚,但她们思想上开始发生巨大转变,尤其是年轻的女性开始追求新式的婚姻,反对父母的包办婚姻而出走。秋湘便是一位典型的新式徽州女性,虽被父母包办婚姻嫁与詹兆林,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因此离家出走。秋湘在写给母亲的信中提道:“我的婚姻亦是你们盲目的替我结束了,现在亦无想法,故在八月我为自己前途设想,就决定离歙而外求学,这可谓是正当的事业。”[18]可见部分徽州女性开始觉醒,开始要求接受教育,塑造自己独立的人格。

《徽州日报》刊登的订婚结婚启事、解除婚约启事、离婚启事等成为研究民国时期徽州地方婚姻观念的宝贵资料,由于启事文本字数的局限性,有关启事当事人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等均不详,但文本本身就是一个时代的历史记忆,具有独特的价值体现。报刊文本是人为加工的一种类型,虽然对启事文本可信度持保留态度,但是从中不难发现民国时期徽州普通民众婚姻生活的状态,以及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这正是徽州真实的婚姻生活,而非传统的方志、家谱所记叙。刊载的各类涉及婚姻的启事,在报纸上广为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又反作用于人们的婚姻观念。民国时期徽州地区出现争取婚姻自由的浪潮,婚礼仪式经过由繁到简的转变,普通民众敢于利用法律解除违法的婚姻关系,这些转变都源自婚姻观念的巨大变革,但徽州传统的婚姻观念仍有残余,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与实行才完全肃清。

参考文献:

[1]刘汝骥编撰,梁仁志校注.陶甓公牍[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221.

[2]丰观泰方季女订婚启事[N].徽州日报,1942-3-30.

[3]杨士汉徐秋娥结婚启事[N].徽州日报,1947-12-5.

[4]凌屏南为小儿潘哲人为侄孙女传芳订婚启事[N].徽州日报,1946-12-19.

[5]法学教材部《婚姻法教程》编写组.婚姻立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120.

[6]徐惟海为次女淑芳,方耀文为次男元官订婚启事[N].徽州日报,1947-3-4.

[7]宋兆义程淑贞结婚启事[N].徽州日报,1936-11-9.

[8]黟县定明日举行第四届集团结婚[N].徽州日报,1936-11-11.

[9]歙南石门李仙仂否认婚姻启事[N].徽州日报,1946-12-14.

[10]王勳律师代表蜀源詹千仂否认与呈坎罗柴仂婚约启事[N].徽州日报,1941-8-14.

[11]歙县江泽邦解除婚约声明[N].徽州日报,1944-5-5.

[12]绩溪杨林乡上庄保胡定渡汪有妹离婚启事[N].徽州日报,1948-12-27.

[13]许清藻律师代表歙南深渡汪爱宝声明协议离异[N].徽州日报,1942-5-30.

[14]祁门县储带菊紧要声明[N].徽州日报,1943-4-19.

[15]绩溪华阳镇方衡五警告发妻章和娣紧要启事[N].徽州日报,1946-9-21.

[16]洪桂仙警告并声明启事[N].徽州日报,1948-12-26.

[17]歙南方兴乡井潭保张三娣紧要启事[N].徽州日报,1944-6-7.

[18]秋湘小女被詹姓虐待情形公告社会人士公鉴[N].徽州日报,1936-11-7.

作者简介:

王靖,女,汉族,安徽巢湖人,安徽大学中国史专业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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