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空间数字版权保护的制度困境与规范路径

2023-05-26 11:11陈静黄运康
传播与版权 2023年9期
关键词:元宇宙合理使用

陈静 黄运康

[摘要]元宇宙是现实世界的映射,其虚拟与现实交融的场景拓展了人类活动的维度。作为知识存贮和服务的法律形态,数字版权资源必将在元宇宙空间担当重要且关键的角色。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生态构建过程中大量知识的生成,可能致使元宇宙空间引发制度不确定性问题。元宇宙空间内的数字版权资源具有智慧化、海量化和价值化的特征,其在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创新价值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发展和生态构建中可能存在的制度困境,如数字版权归属认定困难、数字作品类型定性不明、合理使用范围尚未明确。当前,我们应从加强区块链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将虚拟数字作品类型纳入现有版权体系、适当扩大虚拟数字作品合理使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相应规范,以促进元宇宙空间数字版权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元宇宙;数字版权保护;虚拟数字作品;合理使用

Metaverse(元宇宙)一词由Meta和verse组成,Meta具有超越的意思,verse表示宇宙(universe),连在一起表示“超越宇宙”,意即“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运行的数字世界”[1]。最早谈及元宇宙一词的是尼尔·斯蒂芬森,其在科幻小说《雪崩》里就描述并创造了“元宇宙”和“化身(Avatar)”这两个术语[2]。文章在论述元宇宙空间中的数字作品的特征的基础上,分析元宇宙可能给数字版权保护带来的制度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规范路径,以期对元宇宙空间的数字版权保护有所助益。

一、元宇宙空间中数字作品的特征

概括地来说,元宇宙空间中的数字作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智慧化

得益于人工智能、脑机科学、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融合运用,元宇宙空间中的数字作品呈现智慧化的特征。以当下热销的“VR+作品”为例,由于使用5G、图形处理、实时交互等技术,人们可以通过佩戴AR/VR眼镜将看到的内容连接到更广泛的网络上,AR/VR技术可以改变人们的阅读方式,提升人们的阅读体验,这将使社会阅读成为可能[3]。我们将AR/VR技术应用在出版行业,将会使书变得更“聪明”,改变数字版权的传统模式。在未来,随着脑机接口技术的成熟与广泛运用,人类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主导下的单维度创作,而是可以实现“人机一体”“人机交互”的多维创作,这种创作手段可以利用机器的超强运算能力及运行能力,进而产出更多更智慧化的作品[4]。

(二)海量化

有人形容元宇宙是全新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平台,这不僅仅是另一个YouTube式或Facebook式的平台,无数个人可以在其上“创建”和“共享”数字内容。元宇宙类似于一张已经打破诸多限制的空间互联网。同时,元宇宙空间中的每位用户都会参与创建虚拟数字内容,因此元宇宙创作系统能够消除合作创建和互动分享之间的障碍。换言之,所有元宇宙用户可能会协同参与数字内容创作过程,而不是仅由少数专业设计师进行数字内容创作,因此元宇宙空间中的数字作品呈现海量化的特征。

(三)价值化

2021年以来,NFT成为艺术界和资本市场的宠儿。NFT(Non-Fungible Tokens)一般被翻译为 “非同质化代币”或“非同质权益凭证”,可以将特定的内容进行“铸造”并以NFT的形式进行交易,这种过程也可以称为“代币化交易”[5]。人们可以把任意的数据内容通过链接进行链上映射,使NFT成为数据内容的资产性“实体”,从而实现数据内容价值的流转。2021年3月,美国艺术家迈克·温克尔曼在佳士得网上专场拍卖中以约4.51亿人民币的高价拍卖出其创作的数字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6]。由此可见,NFT的出现解决了作品的价值化问题,其独一无二的权益凭证能够指向具有交换价值的作品或内容,具有可信性和价值上的稳定性。

二、元宇宙空间数字版权保护的制度困境

近年来,区块链生态系统中稀缺独特的数字资产市场份额迅猛增长,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问题亦接踵而至[7]。元宇宙空间中的作品类型更加丰富、作品数量更多,这些作品因可能融入视觉、听觉、触觉等不同媒介,涉及的使用行为也更加复杂,致使其运转过程与传统版权制度产生激烈的碰撞。

(一)主体维度:数字版权归属认定困难

传统版权制度对著作权的具体归属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权利主体较为明晰,但在元宇宙空间中,数字作品的创作者难以确定,数字作品存在版权认定困难的问题。在一般情形下,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但在元宇宙这个虚拟且自由的空间中,作者多隐藏真实姓名,加上其IP地址可能发生变化,使得作者的具体身份难以认定。

在元宇宙空间中,我们主要基于区块链技术来进行数字版权治理,虽然依托此技术可实现数字版权治理过程透明化、可溯源化,但是并不一定能准确地分析出作品具体来源,更不能确保这一来源的合法性。例如,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NFT数字作品侵权案例就反映了这一问题。该案中,知名漫画家马先生创造了“胖虎”系列的相关漫画,并将其著作权独家授权给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过营销运作,这一系列漫画形象广受大众喜爱,为奇策公司带来了不菲的经济效益。被告公司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NFT交易服务平台之一,其平台某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系列NFT数字藏品,与奇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作品如出一辙。可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铸造并上传NFT数字作品构成侵权,但平台也无法分析具体来源,更无法确保这一来源的合法性。由此,元宇宙数字作品的版权归属认定在技术上面临多重壁垒。

(二)客体维度:数字作品类型定性不明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按照作品的法定状态规定了八类作品及兜底情形。然而,元宇宙空间的虚拟数字作品融合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要素,这也决定了这些作品并不能全部归类于同一作品类型。为了解决元宇宙中数字作品类型定性不明这一难题,有学者提出,我国可以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中加入VR作品[8]。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归类方法治标不治本,原因在于元宇宙发展迅速,极有可能产生多种类别的新型作品,这将间接导致立法成本增加。

(三)价值维度:合理使用范围尚未明确

随着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接触虚拟数字作品的机会不断增多。为了避免因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而引发相关版权争议,我们需要明确元宇宙空间中虚拟数字作品使用范围的具体边界,以维护公共利益与秩序。元宇宙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一方面,其综合eMBB(增强移动宽带)和URLLC(超可靠低时延通信)等技术制作VR书籍,用户通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从VR书籍的原始资料中提取和分析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元宇宙不断改进相关算法,以促进VR书籍的多样化发展。这种VR书籍的创作过程比起传统的文本创作和数字化而言,非常复杂[9]。通过观察这一作品的创作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它的创作需要人们对代码、原始作品以及相关数据源进行综合处理,其可能会由于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引发著作权争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但不适用于元宇宙空间虚拟数字作品在创作时所涉及的数据收集、整理、处理等行为。因此,当下合理使用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元宇宙空间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元宇宙空间数字版权保护的规范路径

(一)加强区块链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统版权管理模式难以应对数字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需要我们加强区块链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值得注意的是,区块链技术的确给我国数字版权带来了许多发展机遇,但由于该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实际操作可能存在被攻击、破解的隐患,需要我们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更好地实现数字版权保护。在此,我们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元宇宙数字管理平台,统一数字版权保护的标准,确立版权主体,以实现不同作品、资源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这不仅能有效解决数字版权归属认定困难这一问题,还能改善数字版权界的侵权乱象。

(二)将虚拟数字作品类型纳入现有版权体系

如前文所述,元宇宙中的虚拟数字作品的类型定性较为复杂,一般不会归属于某一具体类型。然而,为了解决数字版权治理相关问题,我们必须预设一个前提,将这类作品纳入目前的版权体系范畴,使其有法可依[10]。元宇宙空间的虚拟数字作品在外在形式上能为公众所感知,即符合构成作品的形式要件,并不要求其一定具备有形载体。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为作品类型认定提供了较为开放的空间,我们可在不改变原条款的基础之上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扩大解释,将元宇宙中的虚拟数字作品纳入这一体系范畴,从而为解决相关的数字版权争议提供法律依据。该举措不仅能够保护虚拟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能实现元宇宙数字版权制度与传统版权制度的有效对接。

(三)适当扩大虚拟数字作品合理使用范围

版权制度旨在激励作品创新,促进知识传播,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在这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元宇宙时代已经到来,无宇宙中的相关产业也需要法律的规范。若我们将用户收集元宇宙空间中的数据、信息、代码等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将极大阻碍元宇宙技术进步以及数字版权领域的发展。关于收集处理数据行为导致的侵权问题,各国在此处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采用“四要素说”的开放式立法,综合分析使用行为的目的、使用行为的影响、作品的性质、作品使用的数量和内容四个要素,进而判断是否对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为了赋予元宇宙空间中用户收集、利用虚拟数据的合法性,我国亟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國的“四要素说”进行开放式的制度立法,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四要素说”本质上可以给予法院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根据作品具体的使用目的以及市场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做出灵活的裁判。第二,元宇宙属于新兴事物,其发展速度远超过立法进度,开放式立法有利于解决新出现的问题,降低立法成本。但不管怎样,合理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一条根本原则,即确保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促进知识共享和文化发展为根本目标[11]。

四、结语

元宇宙可以被视为“后人类的社会”,因为人类此前的发展轨迹都是围绕现实的世界,生产力的发展也是渐进式、亦步亦趋式的,元宇宙完全打破了这一发展禁锢,使人类可以在两个平行的维度上同时前进。“随着区块链技术市场潜能的发挥,它对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12]数字版权资源作为元宇宙空间一种沟通人与信息的桥梁或知识库,在当前人类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且关键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当考量元宇宙虚拟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对原有版权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以持续推动元宇宙空间的数字版权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桐,王龙.元宇宙:一个广义通证经济的实践[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2(02):42-51.

[2]马一德,黄运康.元宇宙空间的数字版权治理:创新价值、制度困境与调适[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01):99-106,185.

[3]姬晓婷.“VR/AR+传媒”让数字内容更出彩[N].中国电子报,2021-11-12.

[4]李晓宇.“元宇宙”下虚拟数据作品的著作权扩张及限制[J].法治研究,2022(02):15-24.

[5]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J].东方法学,2022(02):70-80.

[6]何安安.佳士得拍出Beelpe数码艺术品:近7千万美元成交刷新纪录[N].新京报,2021-3-14.

[7]TONYA M.EVANS.Cryptokitties,Cryptography,and Copyright[J]. AIPLA quarterly journal,2019(02):47.

[8]韩赤风,刁舜.VR出版物的作品属性探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9(10):59-62,39.

[9]陈宏伟.5G与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下VR图书的内容设计研究[J].出版广角,2020(12):42-44.

[10]郑煌杰,曹阳.元宇宙下数字版权的治理:机遇、挑战与应对[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2(04):48-55,118.

[11]吴高.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利用孤儿作品合理使用规则设计研究[J].图书馆建设,2023(01):84-94.

[12]BALAZS BODO, DANIEL GERVAIS, JOAO PEDRO QUINTAIS. Blockchain and Smart contracts:the missing link in copyright licens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2018(04):31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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