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视域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2023-05-30 05:56丁文,石昊天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智能合约区块链

丁文,石昊天

摘 要:农地“三权分置”中的“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土地经营权在“熟人社会”以及在“中介交易平台”上进行流转。虽然“中介交易平台”流转模式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其在信任基础、交易方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而利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实现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从1.0版本到2.0版本的提升。区块链技术在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中的契合性以及“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的构建表明,区块链技术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具有妥适性。实现农村土地资产数字化、依托技术构建信任基础以及利用智能合约提高流转效率,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条件;激励机制的内在嵌套、“多中心化”下的监管以及智能合约的漏洞填补,则是实现区块链技术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现实兼容的实践考量。

关键词:区块链;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智能合约

中图分类号:D922.3;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3)02 - 0119 - 1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出台,各地有关探索农地“三权分置”具体实现形式的举措不断丰富完善,特别是对如何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实践经验。但是,与此同时,土地的细碎化以及交易途径阻塞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经营权的有效流转,使土地资源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1]事实上,我国乡土社区的基本单位是村落,聚村而居的独立性从空间上限制了人口的流动性,差序格局从人伦上决定了社会关系的局限性。[2]正是这两方面因素导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一般发生在较近地域距离或社会关系的对象之间。而根据波斯纳的经济学原理,只有在允许自愿交换,即在市场交换的情况下,资源才会趋于最有价值的使用。[3]亦即,在市场机制之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更具效率。通过价格、竞争以及收益分配机制的运用,我们可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4]因此,如何将细碎的土地融入社会网络,以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有效实现的关键之所在。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亦规定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些规定赋予了土地经营权高度的流动性,使土地经营权市场成为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手段。[5]但是,目前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仍主要依赖于流转平台或交易中心这一中介化方式。中介交易平台模式一方面会因收取中介费用而增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成本,给农户带来经济上的负担;另一方面因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若缺乏有效的监管及救济措施,可能会对农户的利益造成损害。比较而言,区块链技术以其自身所独有的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等特征[6],与土地经营权在市场机制中的高效流转,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因此,本文拟在构建“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的基础上,对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展开分析,并针对应用过程中的现实需求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提升区块链技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现实兼容性,以裨益于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有效实现。

二、區块链技术应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妥适性

土地经营权本身即为农地资产中最具价值的关键部分,这也是农地“三权分置”中强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原因之所在。若能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质要素以区块链的方式接连构建,无疑会大大减少因信息交换产生的经济成本,以实现价值在不同主体间的直接转移。

(一)区块链技术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升级

目前,我国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存在两条路径:一是基于“熟人社会”在农户的社会网络范围内进行流转,二是基于“土流网”“土地资源网”等网络中介交易平台进行流转。前者是在特定的乡土社会背景下,农户根据长期交易习惯而采用的做法,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特点,具有环境上的适应性;而后者则是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通过土地资源信息平台进行交易,优势在于扩大了交易范围,提升了交易效率。相较于前者而言,后者初步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即土地经营权在市场竞争机制中的有偿流转使用[7],更符合现代交易发展的趋势。同时,因其满足了允许进行市场交换这一条件,也更有利于土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利用,可将其称之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1.0版本。两者的优劣对比,详见表1。

通过对上述表格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主要因素有:

一是交易对象。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越多,说明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越高,也更易于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二是信任基础。信任是合同缔结的前提,贯穿于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10]缺乏信任基础意味着需要依靠第三方来为交易提供保障,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三是交易方式。相较于间接的交易方式而言,直接的交易方式可以减少信息交换带来的经济成本,同时更具效率。四是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实质意义在于,通过引入第三方来保证交易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降低违约的可能性。在“熟人社会”模式中主要依靠声誉机制,在“中介交易平台”模式中则是依赖于平台提供的评价机制。纵观以上因素,可以看出,基于网络中介交易平台的流转路径虽然通过扩大交易对象范围,带来了交易效率上的优势,但其在信任基础、交易方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则严重制约了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

对此,笔者认为,存在两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对土地经营权市场秩序进行规制,二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2.0版本。第一种方法的重心在于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建设,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规则。[5]但是,此种方法的弊端也很明显:一方面,时间成本过高。全国性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的设置,要以各乡镇流转平台的建立为先决条件,较大的时间跨度难以满足农民现阶段流转的即时需求。另一方面,经济成本无法避免。采用平台模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中介费用的收取始终是农户个体的负担,且对平台的监管也会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11]第二种方法采用的是去中心化的交易方式。即在改善平台模式的同时,保持交易对象范围广的优势不变,利用区块链技术真正实现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从1.0版本到2.0版本的升级。这一进步得以实现的原因在于:第一,区块链可以实现交易对象的最大化。狭义上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数据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在互联网产生之前,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使用市场的价格机制的成本相对偏高,因而形成企业机制。[6]在互联网平台出现后,交易双方通过网络直接连接,使交易可以跨越地域距离的限制,在任何主体之间高效发生。区块链技术并未改变这一特征,其仍依托于网络来实现交易双方的沟通与联系。所不同的是,它重构了信用中介的构成方式,甚至彻底消除了信用中介(这将在下一部分进行论述)。各个用户账户以节点的形式连接在一个分布式网络当中,用户之间借助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易,网络世界、物理世界和人类社会在区块链中实现了更好的连接。第二,区块链可以保证用户交易得以直接进行。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人类社会与网络世界的连接,其主要功能在于利用TCP/IP等协议进行网络数据信息的传递,随后的各项应用以及服务皆是基于信息传递而建立的。但是,问题也随之产生,即信息传递的方式是复制,如果想要实现价值的转移,就必须借助于第三方的协助,于是一系列中心化平台应运而生。如果有一种技术可以直接实现价值的转移,就意味着繁琐的中间交易可以被避免,这种技术最早表现为比特币。当区块链技术历经从数字现金到数字资产的变迁时,人们有理由期望它能够成为一种价值交易的应用服务平台,真正实现从信息互联网到价值互联网的跃迁。第三,区块链能够构建起内部的信任基础以及监督机制。在中心化系统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心节点可以接收到更多的信息,实质上形成一个中心黑盒,交易双方只能借助于平台或中介进行交易,由第三方为交易提供担保。而区块链的出现完美解决了“拜占庭将军问题”,通过采用基于加密算法创设的节点普遍通过即为成立的节点信任机制,无需相互担保信任或第三方(所谓的“中心”)来核发信用证书。[12]所有的交易都会被记录在数据区块中并加盖时间戳,交易信息对于所有节点都是公开透明的。同时,共识机制导致篡改区块链上交易信息的成本极高,必须拥有51%以上的算力才可重新生成所有区块,这在区块链节点数量足够多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基于大数据以及算法而形成的信任机制,可以有效实现去中心化的内部信任与共同监督。

(二)“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模型构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承包方以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被认为属于流转(分置)土地经营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让方对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则被称之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13]笔者认为,后者除需额外取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外,本质上仍在于实现土地经营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两者可以在广义上统一归属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范畴,从而寻求区块链技术的适用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是市场行为,是农户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交换各自的产权。[14]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未能有效落实,农村土地流转不畅通。[15]如果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之中,既可以促进土地经营权的可信交易,又能够保证权属关系及流转信息真实可查,从而便于实现各方信息的共建共享。[16]

根据网络范围及参与节点特性,区块链可被划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三类。在公有链中,任何人都可以维护或读取区块链数据,去中心化程度高,所有参与人均可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与此相反,私有链仅在组织内部供个体成员使用,并不对外开放。联盟链通常在多个互相已知身份的组织之间构建,需要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比较而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更适宜采取联盟链的方式构建。其理由如下:首先,从主体层面来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涉及多方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需发挥相应的行政监管作用[17],这在公有链中是无法实现的,而与联盟链的多中心特点较为契合。其次,从效率角度而言,联盟链共识算法运行效率较公有链更高,可达1000-10000笔/秒,能够满足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的实际需求。再次,从安全角度考虑,联盟链中需要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非联盟成员无法访问联盟链内的数据,不同业务之间的数据也可分别进行加密保护。[18]虽然相较于公有链,联盟链的去中心化程度并不高,只能说是“弱中心化”或“多中心化”,但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中,适当地降低去中心化程度可以提高共识效率,满足高频交易量的需求。同时,区块链的其他特性也并未消失,故联盟链的本质并非中介平台。

根据区块链的技术结构,“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模型构建详见表2:

按照模型架构的逻辑顺序,笔者对各架构层的内容分别阐释如下:

第一层是数据层。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数据以区块为单位产生和存储,并按照时间顺序首尾相连形成的链式结构。在数据层中,数据区块聚合了与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主要包括区块头和区块主体两部分。区块头由父区哈希值、时间戳、默克尔树根等信息构成;区块主体一般包含一串交易的列表。[18]土地的面积、权利归属等信息通过哈希算法转换为唯一的哈希值,每个区块头包含了上一个区块数据的哈希值,从而实现区块的串联成链。此外,默克尔树以及时间戳等,为底层数据的不可篡改提供保障。

第二层是网络层。网络层主要包括区块链系统的组网方式、数据传播协议和数据验证机制等要素。由于区块链采取的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节点,在节点之间通过对等式网络(P2P网络)进行组织和交互。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产生后,由生成该数据的节点广播到全网,并由其他节点进行验证。若数据经验证有效,则制造新的区块以延长链条。数据的传播以及验证均通过分散的各节点完成,而无需任何中心化的特殊节点和层级结构。[19]

第三层是共识层。共识机制的目标在于使所有的诚实节点保存一致的区块链视图,同时满足一致性和有效性两个特征。[20]由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既非完全的自由交易,也不是局限于组织内部进行,因此采取了联盟链的构建方法。联盟链的共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POW、POS、DPOS,综合各机制的运行优劣势来看,DPOS共识机制可以通过类似投票的方式决定信任节点,由信任节点轮流记账生成新区块。换言之,农户可以自主决定信任的代表,由代表对土地信息、承包方信息以及受让方信息是否真实进行核实,并进行数字签名形成哈希值。[21]

第四层是激励层。激励层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提供激励措施,鼓励节点参与记账,保证整个网络的安全运行。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中,如果只将目光集中于承包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流转交易,无疑低估了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价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用于融资担保,利用“共票”机制可以将金融机构等接入联盟链中,使土地数据不再是一次性交易品。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可以进行数据共享,使用数据的市场主体则需支付一定的对价,如此数据在不断分享的过程中得以增值,初始贡献者也可获得相应的回报[22],从而激励农户积极主动接入区块链的节点,在区块链中进行数据分享及数据交易。

第五层是合约层。合约层封装区块链系统的各类脚本代码、算法以及由此生成的更为复杂的智能合约,而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进行便是通过智能合约完成的。尼克·萨博最早于1994年提出了智能合约,并希望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恶意和意外的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信任中介。因此,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一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就会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

第六层是应用层。应用层封装了区块链的各种应用场景和案例,在“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中,该层主要体现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应用。应用层类似于计算机中的各种软件程序,农户、经营主体、政府主体可以通过访问该应用实现各自的目的及功能。有学者将应用层中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承包方、受让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在这类主体之间进行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收取适当的管理或服务费用。第二类为指导方,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第三类为监督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可以对流转各个环节的行为进行监督。[21]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条件

根据上述对“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的分析可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会带来交易方式的革新,使得交易对象不再局限于第三方所提供的资源。但是,如何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具体应用区块链技术,成为该模型能够有效运转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应用,至少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将农村资产数字化,为交易提供数据基础;其次,用技术弥补信任机制的不足,减少对个人信任的依赖性;再次,完善智能合约,使之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实需求。

(一)实现农村土地资产数字化

在“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中,由于智能合约只能进行链上的交易,如何才能使链下的农村土地资产完成同步或对应的交易过程并进行登记确认,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解决之法在于,把实体的土地资产映射到区块链上,以通证的形式通过区块链进行流通。[6]即在联盟链中另行构建一条并行的土地确权区块链,将农村土地资产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记录,由作为中心节点存在的政府部门按照土地资产的数量发行相应的通证,农户在链上进行通证的交易,最后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交易记录确定土地资产的流转信息及权利归属。具体而言:

第一,进行农村土地资产的数字化记录。自我国2014年开启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以来,截至2020年11月,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超过96%,2亿农户领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了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但这只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第一步。如欲进一步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就必须实现土地资产由静态化记录到动态化记录的转变,例如德国就通过土地数字化计划来支持农村地区的数字化转型。[24]广西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在整理纸质确权档案的同时,实现电子地图与扫描资料一起进行数字化储存管理。[25]这些举措虽具进步意义,但电子地图及扫描资料毕竟只能记录土地当时的物理信息,而无法反映土地质量后续的变化情况,因此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农村土地资产的数字化。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物联网的方式实现土地资产的动态记录。物联网是指通过信息传感设备,将物品与物品连接起来的网络。由此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26]在土壤中安装信息传感设备,对土地的基本信息(如湿度、酸碱度等)以及农作物状况信息进行采集并记录到数据库,可为受让方提供更为全面且准确的实时信息。这样,既能够防止承包方在数据源头造假,建立起有效的信任基础,亦能够帮助其他用户做出合理决策,保障后续交易的顺利进行。在笔者调研的某乡镇,已实现通过数据的实时采集以及自动控制等物联网手段,建设智能温室大棚、智能水产养殖等可视化监控平台。

第二,构建土地确权区块链。在解决了土地资产的数字化记录这一问题后,便应思考如何将这些数据接入“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中。如果直接将土地信息记入各个用户节点,一方面,土地信息进行更新的频率较高,可能会给区块链的运行和维护带来巨大成本;另一方面,土地资源关乎国家之本,从数据安全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土地信息单独成链,置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之下,采取与流转链不同的加密算法进行保护。因此,宜单独构建承载土地基本信息与权利归属关系的土地确权链。亦即在数据层中录入土地的相关信息,既包括固定的面积、四至等,也包括土地的湿度、酸碱度等指标,同时明确各部分土地的权利归属。在应用层中设置农户及政府部门的登录入口,农户可以在登录后查询或修改自己的土地信息,经政府部门核实后完成信息的更正。此外,在共识层中,由于不需要通过投票选出超级节点,因此可以采取POW的共识机制,在满足交易需求的同时,保证公平性与开放性。土地确权链作为与土地经营权流转链相并行的一条区块链,其功能不在于进行交易,而在于为流转提供土地数据。用户在流转链通过智能合约寻求合适的土地时,程序可以自动调用符合条件的土地数据,为实现流转交易提供助力。

(二)依托技术构建信任基础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不论是“熟人社会”的交易方式还是利用中介平台进行交易,都离不开信任这一基础性要素,只是在不同机制下有着各異的表现形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订立、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总结形成的道德规则。[10]在应用区块链技术的过程中,这一原则依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反映在“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中,主要表现为直接可获得之信任与间接可保障之信任。

直接可获得之信任,主要是利用哈希算法、数字签名等技术建立起稳固的信任基础。区块链中采取的哈希算法,能够保证交易内容及交易记录的真实有效。哈希算法可以将区块中交易的数据转化为唯一的哈希值,并且由哈希值无法逆推出交易的具体内容,由此形成了各个区块的独有标识。只要对区块内容进行计算并核对哈希值,便可快速确认内容是否发生了篡改。这种以哈希算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链式结构,使得对任一区块内容的篡改,都必须同时篡改该区块之后的所有数据,而完成这一过程所要求的算力基本是难以实现的。数字签名的作用,则在于验证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在流转双方进行交易时,发送数据的一方会利用私钥进行数字签名并将非对称的公钥发送给接收方。接收方在收到后,利用公钥对数字签名进行解密,从而确保原始数据来源于发送方。[18]除此之外还有共识机制、P2P网络技术等,多项技术共同作用以实现流转交易的透明可信。

而间接可保障之信任,则是借助于中介平台、监督机关等特殊节点所提供的信任保障。区块链的特点决定了其不需借助平台即可实现价值的交换,但这并不意味着中介平台从此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空间。正如ATM与自动售货机并未取代人工职员,区块链也不会完全取代中介,而是解放中介的生产力,提高中介的效率。由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的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交易伊始,欠缺充足的交易数据作为参考。中介平台恰好能通过导入历史交易记录、交易评价等,形成初步的用户信用评估,实现从中介到信息服务商的角色转变。在交易进行过程中,监督节点则可以通过即时权威的监督,为交易的真实有效提供保障。中介平台与监督机关所发挥的作用,为“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的运转,提供了间接的信任基础,它们用制度弥补了哈希算法、数字签名等技术上的不足,真正实现了区块链内在网络化诚信的构建。

(三)利用智能合约提高流转效率

在区块链上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将土地资产与区块链网络相连接,二是在链上利用智能合约进行交易。土地资产数字化解决了第一步的问题,智能合约则是实现第二步的关键。涉及链下资产的智能合约,其执行流程大致分为四步:第一步,先由各方确定合约的内容,编写智能合约的代码。第二步,有人发起交易事件触发合约的执行。第三步,合约执行,实现价值的转移。第四步,根据链下的清算,更新账本。[6]这个执行流程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智能合约是否受法律约束。如果智能合约不受法律约束,便意味着交易的结果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其二,如何将已数据化的土地资产,转化为智能合约的执行要素。

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一种满足条件即可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有观点结合合同的要素进行分析,认为智能合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范围。也有观点用类型化的方法,将智能合约分为合同型智能合约、执行型智能合约与单向型智能合约三种,并认为只有满足《民法典》中的合同要素时,方构成合同型智能合约。[27]从智能合约的机制来看,双方相向而行,相遇并符合条件即为满足,这样的过程并不同于传统合同,后者需要完成从发出要约,到受领承诺这样一个来回。但是,智能合约中双方对预设条件的设置,实则暗含了对符合条件即执行的默示同意。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石,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同时也意味着更多不确定的合理存在,智能合约则是通过舍弃部分意思自由,转而寻求更为稳定的信任空间。笔者认为,智能合约只是利用技术手段创设了一个交易空间,在这个空间之下,意思自治与交易效率的价值比例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但整体而言,这个空间仍处于合同的规范之下。

四、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践考量

上述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条件,只是为实现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2.0版本提供了可能性,而区块链技术的理论途径如欲应用到实践中,仍需结合实际做出进一步探索,以实现区块链技术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兼容。为此,应着手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设置完善的激励机制,促使农户自愿完成农地资产的数字化任务;其次,有效利用联盟链的多中心化特点,为信任机制提供稳固的监管防线;再次,合理协调代码与法律的关系,努力实现智能合约与法律条款的融合而非替代。

(一)激励机制的内在嵌套

土地资产的数字化以及土地确权区块链的构建在实现数据集中的同时,也为数据的共享利用搭建了平台。但是,如果农户不愿意将农地数据接入土地确权区块链中,则利用区块链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思考也将成为空谈。为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采取激励机制,即农户通过提交数据可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以此激励农户主动提供农地数据。这一机制,可以借助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以及集体土地确权两种途径加以实现。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打破了资金和农业之间的隔绝状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将土地经营权用于融资担保,从而拓展了农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解决农用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28]但是,对金融机构而言,土地的状况以及收益可能性都是其衡量是否提供资金的考量因素。在对土地信息缺乏充分评估的情况下,很难期待金融机构会主动为农户提供资金。因此,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经济利益驱动机制:例如,农户在提供相关土地数据信息,并证明自己的土地资产具有收益可能性之后,方能获取金融机构的融资担保;金融机构若想获取真实有效的数据进行土地价值的評估,就必须向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支付相应的数据使用费用。是故,金融机构一方既完成了农业方面的政策目标,获取了来自政府部门的补贴等经济福利,也避免了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难题;农户一方在获取融资担保的同时,还会得到因金融机构支付数据使用费而衍生出来的经济收益,从而形成完整的双向激励机制。土地通常是农民最有价值的资产,农民应当从土地管理计划中获益,而不是依靠征收或转让等让与自己的所有权来获得补偿。以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是实现农业资金多元化的重要途径。[29]土地数据只有在流动共享的过程中,才能实现价值的增值,在带给数据主体经济收益的同时,激励其自觉维护数据的真实有效,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激励机制。

除了借助于融资担保为农户提供经济激励外,“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本身的确权功能也具有经济激励的内在逻辑:一方面,模型的构建以土地确权为前提。缺少健全的土地登记制度是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世界很多地方开始利用区块链解决这一问题。[30]数据调查显示,农地确权颁证能够提高农业经营收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31]土地资产的数字化只不过是将土地确权由纸质化记录转为电子化记录,本质上仍在于建立完善的土地确权制度。另一方面,农地资产的数字化将推动农业走向现代化。农户可以根据物理传感器返回的土地信息,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以此保证农业质量,提高农户收入。这些经济上的便利,都会反过来促进农户积极进行数据共享。

(二)“多中心化”下的监管

“去中心化”被认为是区块链的核心之所在,正是高度的“去中心化”成就了比特币。但是,从比特币到以太坊、通证,再到更加复杂的交易应用,完全的“去中心化”使得很多争议难以解决。在理想的完全自治与传统的中心结构之间,“多中心化”不失为一种折中的成功尝试。[6]“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虽然具有依托技术提供信任基础的优势特点,但共识算法、加密技术等并不能保证数据真实可溯源,并且目前尚无法实现完全的技术自治,The  DAO事件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结合联盟链的属性,构建“多中心化”下的监管机制,成为一种可行的路径探索。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了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各级管理部门,并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各级部门在流转管理中的具体职能。在引入区块链技术以后,笔者认为,可以分阶段对监管内容作出进一步的细化:首先,应当明确流转双方的主体身份,以实名制作为使用平台的前提条件。随着用户对匿名性要求的提高,区块链的加密手段也在随之精进。[32]但是,信任机制毕竟不能代替对个人的信用评估,若流转主体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交易,土地的流转及确权也将难以为继。如果想要满足用户匿名的需求,完全可以建立起与真实身份相对应的数字身份,使用户凭借数字身份完成交易。此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承担起对用户真实身份进行核验的责任。一方面,确保用户的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借助于政府的政务平台实现核验工作。其次,加强对受让主体的资质审查,以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如果受让主体为农户,无须进行过多的资格审查。但是,如果受让主体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则应依法建立起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对受让主体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进行审查审核,既保证受让主体能够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又确保粮食安全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33]再次,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虽然智能合约具有自治的特性,但合约的内容仍是由流转双方主体决定,因此仍有必要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利用区块链进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所有的交易信息都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其超级节点的身份,对交易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智能合约不存在影响其效力的内容。在智能合约交易完成以后,还可以根据合约对现实中土地的变动情况进行核查,同时防范他人对数据的攻击篡改,以此完成事后的监管。

(三)智能合约的漏洞填补

智能合约作为自动执行双方约定的计算机程序,处理速度快、交易效率高,是其在区块链模式中得以应用的优势。但是,“代码即法律”毕竟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区块链从根本上无法替代法律实现自治,智能合约的运行过程需要法律的介入来填补该机制潜在的漏洞。

在智能合约的订立阶段,其主要问题在于:当流转主体的内心真意与智能合约内容不一致时,法律应如何处理。在传统法律当中,当事人内心真意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表示主义为原则,而以意思主义为例外[34],对当事人在事实发生之时所作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并据此就是否达成合意作出认定。在智能合约中,合约由多方用户共同参与制定,权利义务的内容以电子化的方式编程机器语言,代码成为流转双方表达内心真意并寻求合意的载体。由于订立合约的主体并非为代码的直接编写者,这就导致程序代码可能因自身漏洞而未能反映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例如,代码无法有效解释“合理”或“最大努力”之类的术语。[28]如此,无论流转主体内心的真实意思为何,其最终都是以代码翻译后的语言来呈现。若依表示主义严格按代码执行合同,无疑是罔顾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且可能面临合同无法执行的现实困境。程序代码的漏洞毕竟非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所导致,智能合约使用的“if-then”语句在触发条件满足时即为自动执行,表意人无法知晓也不能阻止这种潜在的不一致。此种情形下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应当认为存在重大误解,表意人对合约享有撤销的权利。若当事人使用预先提供的模板制定合约时,还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处理规则。[25]

在智能合约的执行阶段,其主要问题在于:当流转主体对智能合约的内容有争议时,法律如何解决争议。对于因智能合约引发的问题争议,存在两种解决路径:一是应用程序接口即技术救济,主要通过智能合约内置违约条款的方式,在出现违约情况时自动执行;二是公权力接口即司法救济,依靠国家主权的司法系统解决争议。笔者认为,司法救济作为传统的救济机制,效率低下、成本偏高是其长期存在的问题。技术救济虽然可以提高违约处理的效率,但如上所述代码语言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主观事项以及不可穷尽列举之事项,无法转化为预先设定的违约条件。因此,不妨尝试将两种方法进行融合,取长补短,通过引入法律条款,由区块链内部的超级节点以及普通节点通过投票方式,对争议事项进行内部仲裁,从而构建起区块链内部的问题解决机制。这种做法,既利用了链上处理的高效性,又能保证处理的结果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尽管用户主体可以任意选择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争议,但内部仲裁的结果能否得到司法承认并在现实中执行,尚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

区块链取代法律尚不足取,代码与法律的融合才是未来趋势之所向。在智能合约发展初期,代码的编写可能并未有过多法律人士的参与,但随着智能合约的普及以及法律职业人员的介入,可以使合约条款的编写更趋近于法律条款。如此一来,既能吸收实践经验,为民众所接受,也便于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智能合约的优势在于提供了稳固的信任环境,用户无需支付较高成本去验证交易对象的可信程度。但是,这种自动执行的技术特点多少是以牺牲主体的意思自由为代价。正如从“去中心化”到“多中心化”的改变,为了实际应用,智能合约也需要从理想的完全自动回退一步,给意思自由留出一定的空间,在自治与自由之间,寻求动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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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nsfer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Ding Wen, Shi Haotian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Hubei,China)

Abstract:In practice,the“release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in the“three rights of agricultural land”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acquaintance society”and the“intermediary trading platform”for the transfer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intermediary trading platform”. Although the“intermediary trading platform”model has certain comparative advantages,it has obvious shortcomings in terms of trust base,transaction method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while the use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can improve the market-oriented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 from version 1.0 to version 2.0. The suitability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the market-oriented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 and the construction of“blockchain+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model show that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 are appropriate. The digitization of rural land assets,the building of trust base based on technology and the use of smart contract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ransfer are the basic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the inherent nesting of incentives,the supervision under“polycentricity”and the filling of loopholes of smart contracts are the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for the compatibility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 The nesting of incentive mechanism,supervision under“polycentric”and filling the loopholes of smart contract are the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to realize the compatibility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

Key words: blockchain;land management right;the transfer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mart contract

責任编辑:余爽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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