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诉讼纠纷的处理对策

2023-06-02 03:14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办案纠纷

宋 扬

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0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在民商事领域范围内所做出的法律行为均具有可诉性,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诉讼纠纷案件会涉及到劳动争议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等等,因此对国有企业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对策展开深入探讨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一、做好国企诉讼纠纷处理工作的现实意义

从整体视角来看,做好国企诉讼纠纷处理工作是维持社会安定秩序的关键途径;是坚决惩治腐败、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需求;是确保国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提升国企经济效益的最佳方法之一。熟练掌握案件办案水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基本原则、依法对诉讼纠纷案件加以审核等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法治国企的进一步建设。强化国有企业诉讼纠纷处理工作,将办案程序贯彻到底也是保障整体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必然需求。通过对各类违法乱纪等案件展开精准化处理与审核,科学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手段措施对案件给予公平性、精准性处置方法,做到不枉不过是国企法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强化对国有企业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对部分影响程度较深的大型案件进行科学化审核处理,进而在根本上为国有企业的后续生存与发展,以及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国企诉讼纠纷处理的难点

(一)案由不规范

在大多数国企诉讼纠纷案件当中,一些案件的案由缺乏规范性或出现本质错误问题,例如在股东权益案件当中,股东权利无法精准性说明基本内容,将股东知情权和收购请求权作为权益纠纷的核心要素,将股权确认纠纷定义为股权纠纷,除此之外,将企业股东损害自身利益纠纷称作企业权益纠纷等等。案由是对整体纠纷案件详细解读的综合性判定,如果案由缺乏足够的规范性,便会对国有企业的诉讼成本和后期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二)案件管辖引发冲突

从整体视角来看,国有企业诉讼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诸多复杂性、综合化法律关系,而且案件中的参与主体多种多样,在各类案件当中缺少精准化、明确化的财产标,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多个法院管辖冲突问题。在法律应用背景下,当事人产生滥用管辖权异议,部分案件虽然已经精准定位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被告人为了延长诉讼纠纷处理的整体周期时间,对管辖权提出更多异议,甚至出现不间断性的上诉管辖权异议等现象,这便在根本上对案件审核处理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直接阻碍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根本上消耗了众多司法资源,为诉讼纠纷的进一步处理优化带来制约性作用[1],进而对国有企业最终诉讼成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三)诉讼主体间纠纷难调解

一般情况下,诉讼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主体相对较多,而且多具备的利益内容过于复杂,彼此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不清,在案件处理优化过程中往往会因利益的冲突导致各个主体之间形成博弈的问题,无法在短时间内探寻共同利益的均衡点,导致协调意见成为国有企业诉讼纠纷处理工作的重要难题,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调解往往涉及国有资产,个人领导往往不敢擅自拍板调解结果,导致案件结果往往无法达到最优。

(四)企业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冲突

从整体目光来看,企业是一个具备独立化基本特点的运行主体,其在实际发展阶段中通常以自我管理与控制为核心要素,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在运营管理期间的权利、组织体系等具有自身的特点。法院在对企业管理事务等方面虽然彰显出一定的约束权力,但因司法与企业自治在诸多方面缺少精准化的规定需求,导致司法在介入企业诉讼纠纷等其他事务办案水平过程中往往会因介入程度不足等因素,缺乏一定的公平性。除此之外,因为各地区国有企业的制度体系对国企股东带来的影响效果不够显著,导致国企股东没有对企业制度体系基本原则给予足够的认知,一旦其权益受到损害,便会在第一时间寻求司法保护。例如部分股东往往会越过企业董事会的决议,积极寻求法院等司法机构对其展开盈余分配,甚至存在部分企业股东决议还没有及时提出,便要求法院对企业分红展开一系列裁决处理等,在没有获得相应的权益后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为诉讼纠纷案件处理带来一定的阻碍作用,影响企业内部利益调节或者影响企业自治能力。

三、做好国有企业诉讼纠纷处理的对策建议

(一)起诉案件的处理

1.积极收集立案证据。一般情况下,起诉案件当中的证据涉及到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补充合同及技术协议等材料原件,在合同规定实际履行阶段中,乙方需要根据相应内容加以实施及被诉方违约履行的书面证据,以及由于被诉方违背的合同协议为乙方带来诸多损失的相关证据,例如乙方催要欠款证据等等。

2.调查对方情况。在起诉前需要向合同签署者、清欠人员等其他参与主体展开科学化调查,重点探究被诉方的基本状况。如果对方仍然处于正常运营发展的基本状态,则需要判断此方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需要在第一时间利用诉讼程序和相关手段加以处理。如果对方处于停产状态,便需要深入了解更多的信息,针对不具备偿还能力或濒临破产环境的被诉方来说,需要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的前提下启用诉讼程序。

3.利用诉前调解程序。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在立案流程规划完成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诉前调解程序,并在诉讼纠纷处理工作开展前与被诉方展开面谈,促使被诉方了解诉讼存在的利害,双方可以在此情况下回到谈判交流的正常轨道当中。此种方法措施可以在根本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量,提前做好纠纷问题化解工作,原告也可以提前获取部分债权偿付并减免二分之一的诉讼费,被诉方也可以规避恶劣的局面。

4.妥善采取保全措施。在法律事务项目当中,国有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诉前和诉讼保全手段,在起诉前将被诉方的银行账号、现有资产等展开冻结处理和查封解决,这样做的作用体现在,迫使被诉方可以在短时间内与原告展开沟通联系,能够对国有企业带来良好的效果。

(二)应诉案件的处理

1.积极运用诉讼程序规则。相关企业在接受法院传票后的15 天范围内通常体现为举证期和答辩期,被告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运用法律允许条件下的管辖权异议权,通过此种方法自应诉方在接受传票期间至管辖权异议办案水平结束,可以争取更多的时间。在此阶段中应诉方可以全面汇总更多证据并构建出多样化诉讼策略,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采取各项权利的时间,为顺利步入诉讼程序后的深化调解与优化打下良好的基础,以此来实现“用时间换空间”的基本目标[2]。

2.收集合同履行瑕疵证据。需要在接受传票的第一时间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全面化调查研究,以此来掌握合同协议所涉及到的基本信息和履行状况,将原告在合同履行阶段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加以总结,并将其作为最终的参考证据,如果涉及违约金需要及时计算出相应的数据,在根本上为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后的调解谈判及法院制裁等,获取更多保障及支持空间。

3.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在当前的司法实务当中,调解制度体系需要完全融入诉讼纠纷活动的各项环节当中,与起诉案件存在的相同点体现在应诉案件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有效运用法院调解机制,为债务的偿还获取更多时间成本和空间要素,进而为诉讼纠纷的处理提供更多便捷性条件和保障,进而实现双方多赢及共赢的基本目标。

(三)培养商事办案水平思维

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属于活跃度较高的市场经济主体,只有确保其健康稳定运行才可以推动市场经济实现良性发展,然而企业诉讼纠纷案件会在某种层次上影响着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国企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一般以规范企业制度体系、完善企业管理及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等为主。国企在社会发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所涉及到的诉讼案件也与民事诉讼案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在对国企诉讼纠纷案件处理阶段中,需要充分了解并掌握商事主体基本状况,主要包括自由、效益、利润及交易安全性等等,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经济规律,充分满足时代发展的商事理念,将其合理转变为正确的商事办案水平思维,进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有力的保障。

(四)提高政策水准和业务能力

从整体视角来看,诉讼纠纷的审核处理是执行法律的重要关口,负责案件办案水平的工作人员是有效解决诉讼纠纷的主要人物,其需要具备高精准度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准。首先,负责案件处理的工作者需要结合党组织发展需求,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培训指导工作,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底,采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措施方法展开问题的分析、辨别和解决,做到看主要责任的同时兼顾次要责任、看主要问题的同时兼顾主要矛盾。在案件处理阶段中,相关人员需要将案件经济效果、社会效应及政治效果等充分纳入考虑范围内;其次,在国有企业诉讼纠纷处理阶段中,需要不断强化法律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纯洁性建设。国企及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也是有效处理及审核诉讼纠纷案件的关键参考依据。案件办案水平工作者需要自主学习党组织的精神;再次,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另外还需要强化在法律法规等业务理论方面的深入学习,一方面需要将所掌握的业务知识融入实践工作当中,另一方面需要在多次实践工作下推动业务知识的巩固与拓宽。除此之外,国有企业需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发展状况的前提下抓住重点、解决难点,通过安排培训指导工作全面提升案件处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最后,相关人员需要充分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强化对案件处理工作中的理论研究,以此来提高案件处理技术和理论业务水平,进而熟练掌握诉讼纠纷案件的基本需求和原则,确保最终案件处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3]。

(五)注重发挥诉讼纠纷处理的治本功能

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并处理各类诉讼纠纷案件的基本目标,体现在对违法乱纪者给予一定的惩处,充分发挥出查办案件主体的指标功效,但是在治标阶段中需要将治本功能充分考虑在内。首先,需要经办人员通过对违法者展开深入沟通,强化对其各方面的教育指导,努力提高办案水平。案件经办人员需要对违法者耐心展开思想政治教育,并对其所提出的想法与建议给予足够的尊重,帮助其探寻相应的原因并总结经验教训,为其创设更多改过自新、修改错误的机会;其次,在处置阶段中,需要强化回访谈话,以此来掌握违法人员的表现状况和思想变化情况,积极引导其在短时间内走出困扰和阴影;最后,在处理工作执行阶段中,构建出完善的制度体系,促使国企诉讼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规范水准实现大幅度提升。除此之外,在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等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项目建设等环节当中,积极做到处理案件、完善制度、修补漏洞的基本工作,在根本上发挥出案件处理工作在国企诉讼纠纷问题和预防腐败等内容中的治本优势。

(六)提高案件处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准

为了在国企诉讼纠纷处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出办案水平工作的价值效用,保障整体案件可以顺利解决,提高案件办案水平的科学化水平,需要将办案与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高度融合。案件处理单位和管理者需要构建出科学完善的信息系统,在根本上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互通[4]。在此套信息系统当中,相关办案水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展开进一步完善处理,需要涉及到国企诉讼纠纷案件的发生时间、线索来源、金额数目、处分落实状况等等,实现数据统计和收集的智能化发展,通过此种方法帮助办案水平工作者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的同时,提高诉讼纠纷处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见图1)。

图1 法院诉讼结算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在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推进背景下,国有企业的内部交易活动日趋复杂繁琐,违法现象比比皆是,导致企业内部诉讼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可见,通过科学有效的措施方法完善案件办案水平工作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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