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老板与实际老板不一致,欠薪该由谁支付?

2023-06-19 14:26
农村百事通 2023年6期
关键词:谢某代理权字号

问:谢某将一家超市交由李某经营管理。之后,李某以受谢某委托为由招聘员工,我在应聘时,并不知道谢某和李某他们之间的关系。后因该超市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薪水,李某向我出具了欠薪条。直到李某“跑路”,我才知道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谢某,谢某与李某是名义老板和实际老板的关系。请问,我该向谁索要欠薪?

读者   冯珍珍

答:你可以要求李某、谢某共同清偿你的欠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表面看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为实际经营的老板李某与你,加之李某已经向你出具了欠薪条,似乎你只能向李某索要欠薪。其实不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而本案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谢某、实际经营者为李某,也就是出现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加之李某招聘你时是以受谢某委托的名义,并没有言明自己是实际经营者,谢某也没有以任何方式提醒你关于他与李某之间的关系,你依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经营者为谢某,自然属于有理由相信李某系受谢某之托,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谢某必须与李某共同承担偿还你欠薪的责任。

(江西   顏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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