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警示教育案例

2023-06-30 06:23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3年5期
关键词:崔某居住权陈某

·案例一·张某某与王某、陈某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陈某某生病住院,在医院内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陈某某名下房屋一套,在其去世后,由其母张某某、其妻王某、其子陈某共同居住,房屋所有权由其子陈某一人所有。上述房屋不允许抵押、设限、变卖,其子陈某年满18周岁后可自行处置。上述内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由王某赡养老人张某某至百年,并抚养其子陈某至年满18周岁。遗嘱的最后,由代书人和几位见证人共同签字。陈某某去世10年后,其母张某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遂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结合涉诉遗嘱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被继承人对涉诉房屋的处理意志为让儿子陈某继承,同时,为其母张某某和其妻王某设立了居住权,并指明王某享有居住权的前提为继续赡养张某某。陈某某去世后,王某和张某某共同居住近10年,且王某当庭表示愿意继续赡养张某某,故对张某某要求继承房屋产权的诉求不予支持,但张某某仍然具有涉诉房屋的居住权。

案例分析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本案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将房产留给儿子继承,同时为其母设定了该房屋的居住权,在保护儿子财产权利的同时,保障了老人未来的居住权益。同时,为保障老人的生活质量,又对妻子的居住权设定了相应的义务,以保障老人在晚年能够得到赡养。虽然老人主张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最终被驳回,但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当庭承诺会赡养张某某至百年,张某某也依法享有涉诉房屋的居住权。此种订立遗嘱的方式,有效保证了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和生活质量。

·案例二·崔某、李某遗赠扶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老年人崔某因无亲生子女,故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300元,并负责老人的医疗等费用,同时约定,如双方一起生活,李某应将老人视为家庭成员,不得遗弃、虐待、歧视,而崔某将自己的房屋遗赠给李某。协议生效后,李某及其妻子搬入老人家中与其共同生活。后双方因生活瑣事多次发生矛盾。崔某与李某的儿子发生争斗,受伤住院,李某没有及时安排崔某住院治疗并处理其他善后事宜,最终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崔某要求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李某搬离其房屋,并支付自接到解除遗赠扶养关系通知之日起至搬离日为止的房屋占用费。李某认为,自己按时支付扶养费,在扶养方面并无过错,崔某无正当理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返还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经过多次调解,但双方已经丧失了信任,无法共同生活,因此,支持该遗赠扶养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并责令李某在限期内腾出占用的房屋交付崔某。李某仅提供了两个月的微信转账支付记录,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返还扶养费用的主张,故对李某要求返还已支付扶养费用的要求不予支持。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许多老年人开始尝试与特定的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便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这是继承制度的新发展。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争议,因此,老年人在选择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要慎之又慎。为避免潜在风险,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及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应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

(摘自中国老龄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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