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刑侦阵地控制刍议

2023-07-04 06:39张加林
西部学刊 2023年11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数据分析大数据

摘要:阵地控制作为刑侦基础工作之一,在控制和打击犯罪当中发挥着巨大作用。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阵地控制面临着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空”要素的改变等问题。阵地控制应用大数据的必要性在于:大数据改变传统阵地控制方式,大数据为阵地控制提供技术支持。在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工作必须顺应时势,强化部门合作、树立大数据思维,培养专业人才,巩固和提高阵地控制工作实效,发挥打击控制犯罪的应有作用。

关键词:阵地控制;大数据;数据分析;网络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1-0107-04

刑侦阵地控制是指以公开的行政管理权力和秘密警务力量,通过对犯罪易发和易涉区间、行业的有效监管来获取犯罪预警情报,并在侦查工作中提供关联侦查信息,从而得以发现、查缉、控制犯罪的一项重要的侦查基础工作[1]。随着计算机、物联网、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与不断成熟,犯罪活动范围扩大、手段智能化、空间虚拟化,利用新兴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激增,同时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反侦查、规避法律惩处的能力不断增强,给阵地控制带来巨大挑战。在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要顺应时势,有效利用现代技术,提高刑侦阵地控制的效能,实现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目标。

一、大数据时代刑侦阵地控制面临的挑战

(一)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

随着大数据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应用,犯罪分子会敏锐地将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到犯罪活动中,快速、隐蔽、高效地实施犯罪,促进犯罪手段的转型升级,传统犯罪由现实空间转向网络虚拟空间,非接触式犯罪成为常态。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统计,近5年网络诈骗共涉及22.3万余名被告人,平均每件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被告人数约为2.2人。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多以办理贷款、冒充他人身份、发布虚假招聘、征婚交友信息、诱导参与赌博、捏造网购问题、投放虚假广告等方式或话术来欺骗受害人[2]。由此可见,网络虚拟空间逐渐成为新的犯罪阵地,传统的盗抢骗等犯罪活动也逐步依托网络技术实施,犯罪主体的身份更容易隐藏,犯罪涉及的区域增多,犯罪手段科技化,传统的刑侦阵地控制手段无法有效打击新型犯罪。

(二)“空”要素的改变

阵地控制作为侦查工作的基本手段之一,围绕着人、事、物、时、空五个要素开展工作,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要素的改变主要体现在“空”要素方面,即犯罪現场的虚拟化。刑侦阵地控制的现场由曾经的车站、渡口、典当行、浴池等场所转变为夜总会、迪厅、二手市场、贸易中心等场所。本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发展,人类日常生活中的通信、交通、购物、娱乐等行为都产生数据信息[3],犯罪分子也广泛应用新兴技术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活动。因此,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的空间要素不仅包括物理空间,也需涵盖网络虚拟空间,例如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社交软件、电子贸易市场等数据平台。在虚拟空间中,犯罪分子身份更容易隐藏,信息交流更迅捷,由于侦查机关有关工作机制不完善,平台审核监管不严格,导致犯罪分子更容易借助数据平台实施犯罪活动。

(三)相关机制冲突

首先,在现实空间中,阵地控制涉及刑事与行政行为,侦查阵地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实施、案后销赃、逃避侦查等活动的场所与行业,其大多处于治安部门管理范围,这就导致刑侦部门与治安部门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极易引发控制与管理机制的冲突。随着新型犯罪的不断增多,犯罪涉及的场所愈加复杂,刑侦部门与治安部门在阵地控制中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其次,随着网络犯罪形势的严峻,犯罪分子在虚拟空间活动频繁,侦查阵地控制重点逐步转到虚拟空间的网络阵地[4],传统阵地控制的方式无法实现,因为犯罪网络阵地涉及不同行业、场所的信息管理系统,目前网络阵地的控制工作机制不明确、待完善,造成网络空间内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给阵地控制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四)数据化是必然要求

传动阵地控制工作主要依靠人力,但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信息交流落后以及程序的繁琐等,导致阵地控制工作的成效不能尽如人意。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社会信息逐步被数据化,数据成为当今社会新的生产力,数据技术成为新的生产工具。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孟建柱强调:“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5]政法干警要增强战略眼光和机遇意识,不断增强对现代科技手段的适应性,养成运用大数据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和行动自觉,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因此,侦查阵地控制作为侦查工作的基本手段之一,要把握大数据时代技术革新的趋势,加快传统手段与大数据技术手段的融合,引入新型阵地控制方式,实现阵地控制工作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引领的转型升级,提升打击控制犯罪的效能。

二、刑侦阵地控制应用大数据的必要性

(一)大数据改变传统阵地控制方式

一是因果关系向相关关系转变。传统的刑侦阵地控制工作以因果关系为原理,以因果逻辑为基础认定犯罪,以“人—案”或“案—人”的方式查询控制相关场所与人员,这就导致侦查人员获取犯罪情报信息有限。大数据时代,犯罪信息的数据化为侦查工作奠定了基础,侦查人员聚焦于事物间的相关关系,强调“是什么”,较少关注“为什么”,这有利于侦查人员开阔视野,更广泛地获取犯罪情报信息。从数据化的视角,传统的阵地控制方式可以演变为“人—数—案”“案—数—人”的新方式,大数据在其中起到媒介和技术的作用,通过收集犯罪场所及相关人员在数据平台等虚拟空间的数据,如通信信息、住宿登记、资金交易等,运用数据碰撞、数据挖掘、比对分析等技术方法,从大量琐碎甚至不相关的数据中发现线索相关信息,从而缩小阵地控制范围,有效控制相关场所及人员。

二是抽样调查向整体分析转变。传统阵地控制工作由于技术手段落后、信息情报有限等原因,对犯罪涉及的场所、行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研究其规律特点。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跨区域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行业实施犯罪,犯罪情报信息呈几何倍速的增长,传统的方法无法实现有效的控制。大数据的特点突出在其庞大的数据资源,大数据技术强调运用全部的、整体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脱离抽样调查的局限性,由点向面的方向扩大阵地控制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犯罪分子留有的有痕信息,也包括数据虚拟空间中的无形信息,将不同的场所、行业、平台、人员等信息汇集在一个数据库,构建数据模型,整体分析其内在规律,合理分配阵地控制的资源,提高控制效率。例如毒品犯罪的网络关系分析法的应用就体现了大数据整体分析的特点。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毒品犯罪活动更加隐蔽、范围更广、组织更严密。制毒、运毒、销售、收购等环环相扣,形成一个缜密的犯罪组织系统,不仅涉及KTV、酒吧、商场等现实空间,也包括网络虚拟空间的资金流转、信息交流等,传统的摸底排查、布点防控等方法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网络关系分析法利用犯罪人员及有关场所的数据信息,如犯罪人网络联系、资金交易,场所的系统登记、视频监控等,以此为基础建立网络关系图,全面获取犯罪信息及人员关系,整体把握犯罪情况,迅速寻找突破口控制犯罪。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人员要善于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收集犯罪信息,整体分析相关数据,深度挖掘相关关系,有效控制犯罪。

三是被动回应向主动预警转变。传统的阵地控制采用“点范式”的控制方式,通过组织警力对犯罪高发地区进行巡逻,组织联防控制等,这些方法在小范围内控制犯罪的效果显著[6]。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涉及的地域广阔、行业繁多,犯罪信息错综复杂,传统的控制方法无法适应新的犯罪环境。预测性是大数据的核心价值,通过收集犯罪成员、犯罪过程、犯罪场所等数据信息,利用数据技术分析内在的数理关系,发现其内在规律,研究犯罪变化趋势,从而预测犯罪活动。以此为基础,提升阵地控制的主动性,侦查人员依据数据预测的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布控措施,及时地控制犯罪活动。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在把握现状的同时,要利用大数据实现对未来的预测,将主动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将犯罪活动扼杀于萌芽状态。犯罪热点技术就是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将传统方式与大数据相结合的成果,将一定区域的犯罪数量、犯罪种类、特定行业等现实空间的信息数据化,在虚拟空间中以数据组成对应的“热点”,通过数据运算记录现状及发展趋势,以热点的数量及变化实现对犯罪活动的预测。

(二)大数据为刑侦阵地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一是情报资源丰富化。情报是阵地控制得以实现控制犯罪的关键因素,阵地控制主要是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过程中涉及场所的信息,综合研判犯罪信息,划定阵地犯罪,控制相关人员及场所。以往的阵地控制工作,由于警力及技术设备的局限性,导致犯罪情报获取有限。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生活起居离不开信息,通信、交通、交易、行程、住宿等等日常行为产生的大量数据,使得万物皆可数据化,这些数据拓展了阵地控制情报的来源,成為阵地控制新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例如广东的“超级情报系统”模式,以公安综合信息系统为基础,添加信息采集、人口检索、情报线索等功能,建立超级情报系统。该系统将人口、车辆、水电、娱乐场所、公司等零散的信息搭成基本数据框架,导入电信、工商、物流等信息,实现对相关人员的一键式搜索和比对,建立网上作战平台[7]。

二是控制机制精准化。以往的阵地控制通过巡逻、摸排、追踪等“布点式”的方式获取情报线索,依靠侦查人员的经验进行布控,难免造成范围、人员、过程等方面的模糊判断。随着犯罪手段的升级、过程的隐蔽和范围的扩大,以及数据种类和规模的不断增长,有限的警力难以清晰地掌握所有信息对阵地控制做出精准的判断。因此,阵地控制要实现对数据的有效利用,积极地收集、比对、整理数据,整体分析犯罪数据,以数据引导阵地控制工作的开展,提高阵地控制的精准度。例如道路监控设备相当于侦查人员的电子眼,能够实时地把控整体信息,对于驾车逃逸情形,可以及时掌握逃跑路线,依据数据计算行驶速度,精准判断拦截点,及时设置卡口堵截涉案车辆。

三是案情布控智能化。控制犯罪是阵地控制最主要的目标,而对犯罪趋势的预测是实现目标的关键。以往由于获取案件情报的有限性,以及信息处理能力的不足,导致技术方面无法实现对犯罪的预测,并且由于侦查人员固有的思维,通常在案件发生后被动地采取布控措施,使阵地控制缺乏主动性。大数据技术有效地解决了传动阵地控制的缺陷,依据相关关系,侦查人员可以更广泛地获取犯罪情报信息;依托海量的数据资源,侦查人员可以整体分析犯罪基本情况;利用预测性的核心价值,侦查人员能够分析犯罪规律,采取更主动的布控措施。借助大数据技术,阵地控制可以实现从已知的情况推算出未来的变化,实现对犯罪趋势的预测。

三、刑侦阵地控制数据化的实现途径

(一)强化部门协作

首先,公安机关内部要明确刑侦与治安部门的管理范围、责任标准、执法规范,坚持协作、共享、公开与保密等原则,避免出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完善部门信息情报交流机制,打破数据壁垒,集合各部门数据信息搭建数据平台,形成左右一体、互通互联、信息共享的刑侦治安阵地控制战线。同时,应对犯罪网络阵地发展趋势,设立“侦监”部门,监管虚拟空间犯罪数据,建立过程性监督制度,规制侦查权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其次,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合地方互联网企事业单位,扩展阵地控制信息资源,形成侦查合力[8]。例如,2015年,深圳市公安局与腾讯公司就“互联网+警务”等方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8年,重庆市公安局与紫光、华为和科大讯飞等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地方互联网企事业单位具备更广泛、更详细的信息数据资源,公安机关联合各行各业建立公安网络监控与商业大数据监控二位模式。构建“蝎型”信息监控模型,通过公安和商业部门合力监控犯罪数据,发现可疑信息,及时反馈给侦查部门,迅速调取、挖掘、比对、追踪犯罪数据,精准采取布控措施,提高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的效能[9]。

(二)树立刑侦阵地控制数据思维

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大数据为阵地控制工作提供的新动能,在保持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树立数据思维,以大数据为基本手段,利用数据引导阵地控制工作的开展。首先,要树立数据主导意识。随着犯罪活动的网络化、信息化,数据信息交流贯穿整个犯罪活动,虚拟空间中布满了大量的犯罪信息,这些数据是实现阵地控制有效开展的情报来源,依靠技术手段挖掘这些数据中潜藏的价值是阵地控制成功的关键。以数据为切入点,收集犯罪情报信息;以数据为基本手段,合理分配警力资源;以数据为主导意识,引导阵地控制工作。其次,培养数据理念。数据理念就是在阵地控制工作中,充分利用数据的相关关系,关注信息间的联系、密切程度、相关度等,通过相关关系收集案件相关情报,奠定阵地控制工作基础;充分利用庞大的数据资源,整体分析信息间的数理关系,挖掘信息内在价值,充分掌握案件数据全貌,形成阵地控制工作的整体认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犯罪数据模型,分析数据演变规律,预测犯罪活动趋势,主动出击控制犯罪,实现阵地控制工作的目标要求。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人才培养是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发展的关键。首先,要加强院校培养。公安院校是专业人才打下基础的重要教育部门。公安院校要紧贴时代发展,在教授传统阵地控制工作的基础上,引述大数据基本知识,培养学生数据思维理念,拓展阵地控制的广度和深度,为打击新型犯罪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其次,要强化机构培训。地方机构具备先进的技术条件,能够有针对性地培养人员数据处理、收集、比对等技术,使其熟练掌握大数据技术,适应大数据时代阵地控制打击犯罪的新要求。最后,要加强实践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途径,侦查人员要敢于学习创新,摈弃思维局限,结合犯罪新特征,阵地控制新技术,从实际侦破中总结控制新方式,积累控制经验,提高自身实战能力,加强新时代阵地控制工作打击控制犯罪的成效。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刑侦阵地控制工作面临新问题,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导致犯罪危害结果不断升级,也促进阵地控制工作的发展。新时代背景下,要完善多部门信息业务合作,加强传统阵地工作与大数据技术结合,树立大数据思维理念,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解决新时代阵地控制犯罪存在的问题,让大数据成为阵地控制工作发展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王卫华.网络侦查阵地控制的困境和策略[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6).

[2]高鑫.司法大数据报告: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冒充女性、熟人居多,多以办理贷款等方式骗人[D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9948548124403149&wfr=spider&for=pc.

[3]乔顺利.信息化时代阵地控制探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3).

[4]徐雯.虚拟空间的阵地控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4).

[5]孟建柱: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  奋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DB/OL].https://www.spp.gov.cn/tt/201603/t20160316_114507.shtml.

[6]陈松.大数据背景下阵地控制的完善路径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20.

[7]宋寒松.大数据与职务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17:21-22.

[8]李永涛,孔芳楠.互联网时代阵地控制工作的完善路径[J].中国刑事警察,2020(3).

[9]魏俊斌.大数据侦查的风险防控与“意识”匡正[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

作者简介:张加林(1998—),男,汉族,河北沧州人,单位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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