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一委”联合发布新规,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2023-07-13 15:46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3年6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速裁争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6部分32条,从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规范病情诊断、严格决定批准审查和收监执行审查、强化全过程监督制约、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严格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生活不能自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关于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及相关诊断检查的鉴别标准进行明确界定,指导各部门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对病情诊断进一步规范,要求病情诊断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负责。《罪犯病情诊断书》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

要进一步严格决定批准审查和收监执行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以听证方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收监执行监督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予以协同配合、提供支持。

要强化全过程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全程法律监督,可以派员现场监督诊断检查活动,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材料。

应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对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审查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和看守所反馈。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检查、决定批准和执行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病情诊断检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仅以罪犯死亡、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责任。

据悉,《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各地要组建速裁庭,优先受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调配资源组建速裁庭(或速裁团队),并建立健全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做到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调速裁。

在速裁庭建設方面,《通知》提出了四个“要求”。包括要求各地在仲裁机构内部统筹协调设立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其中,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较多的地区要普遍建成速裁庭。暂不具备设立速裁庭条件的,可先行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速裁团队。速裁庭(或速裁团队)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骨干仲裁员和记录人员,仲裁员应不少于3名。

要求速裁庭优化办案程序,稳慎办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缩短办案时限;速裁庭健全速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实行容缺受理,广泛开展要素式办案,创新庭审方式;速裁庭强化协同办案可邀请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涉案企业主管部门、专业律师等参与办案。

在便利农民工维权方面,《通知》吸收了各地提升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开辟维权“绿色通道”的服务措施。

明确对农民工工资争议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明确要求对农民工申请人提起的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帮助农民工合理维权;明确农民工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可以要求速裁庭工作人员对接司法部门、工会组织;鼓励速裁庭通过在线庭审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并探索更多类型的庭审方式,以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快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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