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视域下群体性劳资事件研究

2023-07-13 03:20孙晓曦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21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实证分析

孙晓曦

摘要:在群体劳资事件不断增加的情形下对其进行制度经济分析是必要的。目前,我国群体性劳资冲突主要体现在权利争议。其中,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是诱发劳资冲突的首要原因。文章基于2000年以来统计数据,借助协整理论并进行广义脉冲响应函数检验,得出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的数量与劳动者报酬占比成反比,而与资方产权收益占比成正比的结论。根据产权理论研究劳动力产权残缺、劳动报酬占比收入下降与劳工“体制外抗争”的内生关系,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资三权”;建立工资增长长效机制,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劳资事件;劳资困局;收入分配;报酬占比;实证分析

一、研究背景

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社会关系,恩格斯认为劳资关系是“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目前,我国“国家统合模式”劳动关系基本完成市场化转型,但劳资困局日益严峻。根据《中国法治蓝皮书》,劳资事件占我国群体性事件的36.5%,对我国经济、社会建设构成重大威胁,亟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文献综述

群体性劳资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研究在劳资领域的深化表现。关于群体事件,国内外学者已经形成社会冲突论、集群行为论、相对剥夺论、模仿论、感染论、匿名论、转轨论、表达机制缺陷说等理论流派。

(一)国外研究

国外学者对群体性劳资事件的研究主要有两条主线:其一,研究群体性劳资冲突最激烈的表现形式(罢工);其二,研究群体性劳资冲突解决机制问题(集体谈判、三方协商制度)。前者如Hicks产业纠纷模型(1963)、A-J模型(Ashford and Johnson,1969)、相互依存选择行为理论(Thomas Schelling,2005);后者如组织行为学理论(Max Weber,1920)、产业民主理论(Sidney and Beatrice Webb,1947)。目前,国外学者引入博弈论和系统论(Hayes,1984;Turk,1984;Tracy,1987),利用实验经济学、信息经济学(Mauro,1982)和博弈论研究方法,侧重对劳动关系冲突进行比较研究(Zupnov and Josip,1993)、实证研究(Corn and Dand,2002)和实例研究(Fehr,2012)。

(二)国内研究

国内学者对群体性劳资事件的研究沿着内涵、成因、理论、治理的思路不断深化。1. 群体性劳资事件的性质内涵:从强调事件的对抗性、价值属性转向可控性、工具属性,视事件为劳资间利益博弈的正常表现,具有“合理不合法”性(吴清军、许晓军,2010)。2. 群体性劳资事件的成因:从单纯的权利分析转向制度分析。单光鼐(2010)将其归纳为劳工权益崛起,以及劳动权益受损(刘长龙,2012),而吴清军、许晓军(2010)认为集群越轨的行为源于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缺陷,以及分配失衡(李晓宁、马启,2012)。3. 群体性劳资事件演化过程:从现状描述转向机理分析。伍美云(2014)拓展希克斯模型,得出基于政府压力雇主妥协线和工人抵制线的变化规律;董延芳、刘传江等(2017)运用公平理论,提出程序公平、分配公平和人们的集体行动之间愤怒路径和效能路径。4. 群体性劳资事件治理:从对策建议转向制度设计。常凯(2004)认为解决事件的关键应以劳权为本位;崔向阳(2007)提出劳资合作的平等性定理、长期性定理、嵌入性定理;平衡劳资博弈能力的提出(王明亮,2010)以及缔结长期合约(朱福林、何勤,2012)可避免劳资博弈的“囚徒困境”。桂林、尹振东等(2016)认为,补偿式维稳政策可能使公共治理陷入维稳悖论,社会长治久安之本在于增强法治建设,为群众提供利益表达渠道。5. 研究方法:从文献研究转向数理分析。刘德海(2011)利用博弈论分析我国劳资冲突的动态演化阶段过程。李艳(2012)通过构建劳资协议博弈模型,探究事件中劳资博弈的结果。

政治、经济、社会、技术和国际五方面的因素,或多或少都影响着群体性劳资事件发生的宏观生态环境。然而,马克思也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所以,笔者认为收入分配是影响群体性劳资事件的根本原因。近年,我国群体性劳资事件持续逐年上升。第一,由于人力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在已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劳资事件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成为争论的焦点。劳方的诉求主要表现为提高工资薪酬、追讨工资和社会保障。第二,大部分群体性劳资事件发生在农民工聚集企业,即在收入机制相对不稳定的群体中,说明劳动收入保障机制存在缺陷。第三,劳动收入与资产收入失衡。劳动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较低,致使多数劳动者沦为弱势群体。在群体性劳资事件中,即使该群体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共情心理使他们容易盲从,成为事件的参与者。目前,对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的解释主要有要素配置说、技术进步说、FDI说、制度影响说等。然而,笔者试图从固本清源的角度对劳动收入减少在群体性劳资事件中所起作用以及如何避免此类事件进行研究。

三、研究设计

(一)劳动力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

分析劳动力报酬的相對变动趋势主要通过居民、企业、政府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比例变化得以观测。我国劳动报酬占比的趋势变动通常用收入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来计算。按收入法核算,GDP可细分为四种收入要素:营业盈余、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其中,劳动者报酬体现劳动收入变化即劳动者所得,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体现资本收入变化即企业所得,生产税净额体现政府收入变化即政府所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持续提高,劳动者报酬也逐年攀升,但占比却呈现出波动下降趋势,自1988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70.2%,降至51.8%。

(二)实证分析

目前,我国群体性劳资冲突主要表现为权利争议。根据2000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据,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可归结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福利以及劳动合同。其中,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位于劳资冲突诱因的首位。因此,从收入分配视角探究群体性劳资事件的成因更为有效。

1. 基本假设

(1)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与劳动者报酬成反比。

(2)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与资方产权收益成正比。

(3)资方产权收益对劳动者报酬有挤占效应。

2. 数据来源

为分析劳动者报酬、资方产权收益与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的关系,选取劳动者报酬(LDBC)、资方产权收益(ZFSY)作为收入分配的评价指标,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ZYAJ)作为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的评价指标。其中,“GDP总额”“劳动者报酬”“资方产权收益”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各省市“收入法地区生产总值”∑求和整理并计算。由于2000年之前“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以及资方收益统计数据空缺,本文主要分析自2000年“分配结构”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的相关性。

3. 实证研究

(1)变量的说明及平稳性检验。为消除价格因素影响,采用以2000年为基期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指数进行了平减,数据均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并取对数变换消除异方差影响,记LLDBC、LZFSY、LZYAJ为相应变换后的自然对数序列。

运用协整理论分析之前,通过ADF检验,确定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具体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3个差分后的序列均为一阶单整I(1),不存在单位根问题。考察残差序列的自相关性,经查DW检验表,可得du=1.54

(2)协整分析。如果多个非平稳变量的某种线性组合平稳,则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由于LLDBC、LNZFSY、LZYAJ都是I(1)序列,符合变量单整阶相同的协整条件。JJ协整检验如表2、表3所示,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3个变量之间存在多于两个协整关系,满足VEC 模型建立的前提条件。

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的误差修正模型为:

ECMt-1=ZYAJt-1+1.9428LDBCt-1-1.0806ZFSYt-1-19.0021

(4.592)     (-3.480)

Δ(ZYAJt)=0.0411+0.4129Δ(ZYAJt-1)+0.29260.4129Δ(LDBCt-1)-0.82410.4129Δ(ZFSY-1)-0.8774ECMt-1+εt

(0.366)  (1.374)    (0.237)(-0.897)    (-2.528)

上式中,括号内的是t统計量。在误差修正项(ECM)中各变量的t统计量都显著,并且误差修正项的t 统计量也显著,且系数为-0.877,说明从长期来看,劳动者报酬对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的长期弹性为-1.943,资方产权收益对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的长期弹性为1.081。而短期来看,由于短期变动的t统计量不显著,说明劳动者报酬和资方产权收益对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短期内不存在因果关系。

(3)脉冲响应分析。由于各变量之间是协整的,也就是从长期来看具有均衡关系,但受到随机干扰的影响,上述变量可能偏离均衡值。脉冲响应函数是检验系统内各个变量对其他变量的冲击反应。该函数表现了在初期给某变量一个标准差大小的冲击时,系统内其他变量当前值和未来值对这一冲击的反应度。由于该函数正交化变换的结果依赖于各变量的顺序,因此,本文选用广义脉冲响应函数(Koop,1996)来考察变量的冲击影响以及影响力的持续时间。依据Monte Carlo 模拟方法,可得冲击标准差,并将冲击响应期设置为15,得到如下脉冲响应曲线图。

从图1可以看出,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对劳动者报酬一个标准差冲击的响应为负,在第3期迅速降到-2.28,随后虽有波动,但从第8期开始稳定在-1.9左右,说明劳动者报酬的提升会减少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的数量。究其原因在于2010以后,国家提出包容性增长理念,主动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效应开始显现。

从图2可以看出,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对资方产权收益一个标准差冲击的响应为正,在第2期下降至0.135,第5期迅速上升到0.172,随后虽有波动,但从第8期开始稳定在0.16左右,说明资方产权收益的提升会增加劳资争议事件的数量。

从图3可以看出,劳动者报酬对资方产权收益一个标准差冲击的响应为负,在第1期下降至最低值-0.025,然后在第2至6期呈波动趋势,并从第6期开始稳定在-0.02左右,说明资方产权收益的提升对劳动者报酬产生了挤占效应。原因是:在国家税收总体稳定前提下,资方产权收益的提升意味着劳动者报酬份额的下降。

(三)基本结论

综上,劳动者报酬占比当期下降并不必然引发群体性劳资事件,但从长期看,劳动者报酬和资方产权收益对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具有因果关系。弱势群体的扩大是一个渐进过程,劳动者对当年初次分配占比变化并不敏感,但劳动报酬占比持续下降将使劳动者产生弱势群体心理,固化“被剥夺感”,进而采取集体行动,一个偶发事件即可能诱致事件发生。广义脉冲响应函数的结果也表明:群体性劳资争议事件的数量与劳动者报酬成反比,而与资方产权收益成正比,且资方产权收益对劳动者报酬产生了挤占效应。显然,资方产权收益对劳动者报酬的长期挤占,劳动者报酬占比持续下降成为群体性劳资事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四、结果讨论

面对劳动报酬占比持续下降,或偏低现象,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阐释。技术创新说认为,技术创新提高了对资本的替代,企业能够获取大部分经济剩余。因此,稳定劳动者报酬份额必须更多关注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的作用。产业结构变动说认为,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部分是由产业结构变动导致的,特别是二元经济体制下,转型期劳动力收入份额下降是一种规律性现象。制度影响说认为劳动力市场制度对劳动者报酬份额的影响,因为不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严重制约着劳方议价能力,从而影响到其收入份额。然而,上述学说均采用特定行业或某一历史时期的数据,尽管具有一定的理性,研究结论并不全面。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是分析经济社会的逻辑起点,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公平交易的前提。因此,本文试图从劳动力产权及其延伸的最低工资制度安排解释劳动报酬份额下降问题。

(一)劳动力产权残缺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说明只要法定权利可以自由交換,且交易成本等于零,那么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资源配置效率而言无关紧要。根据产权理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的前提在于明晰产权。因此,劳动者对其劳动力拥有完全产权,是降低劳资交易费用以及劳动者公平交易的前提。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交易中的产权权利包括:劳动者自主决定其劳动力产权的交易;劳动力产权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劳动力供给过程中的人身尊重;劳动力产权受损时的合法保护途径。

转型期内,我国劳动力产权残缺是导致不公平交易的本源。

1. 劳动力自主交易权不完整。所谓劳动力的自主交易权是指劳动力产权交易完全由劳动者自主决定,根据其经济状况、劳动偏好等,劳动者作为“经济人”有权依据其所掌握的信息理性决定其是否向资方提供劳动力供给。人格独立和自愿是自主交易的核心。然而,中国经济改革自上而下推动,相当多的劳动力进入市场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中,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力产权”被突出,普通职工的“劳动力产权”被弱化(邢成双,2009),他们丧失国有企业主人身份,或成为改制后私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人,被迫受雇于资本;或被迫“下岗”。无论是从客观事实、还是主观感受,他们都在演绎着由“剥夺被剥夺者”到“被剥夺者”的转变,其独立人格受损,被迫进行劳动力产权交易。

2. 劳动力产权交易价格不合理。劳动力产权交易价格主要由劳动力供求决定。为防范资方利用强势地位对劳方公平交易价格权利的侵害,国家设立最低工资制度,鼓励资方提供的薪酬能满足劳动者“体面劳动(Decent work)”的要求。然而,转型期内,由于最低工资制度在设计上的缺陷,“地板工资制”泛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却不能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国内私营企业资方通过违规加班,延长工时等手段侵占劳动报酬;国有企业滥用劳务派遣,通过大量临时用工等手段“合法”实现同工不同酬;跨国公司则依据国籍归属关系,采取差异化薪酬政策。其结果是劳动力交易价格被扭曲。

3. 劳动者的人身权残缺。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其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的人身安全、健康、名誉等应得到保护,然而,由于劳动法制未被有效执行,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并未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加剧了社会对劳动者人身权、健康权的担忧。而在一些奉行强势管理文化、半军事化管理的企业,体罚、辱骂管理行为仍较为普遍,这无疑将加重劳动者的屈辱感。

4. 劳动力产权保护制度残缺。劳动力产权受损时,劳动者应能通过组建工会、集体协商、集体行动(罢工)、集体诉讼等手段维护其产权权益。我国劳动力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完整,具体体现为:劳动者自由结社权(组建工会)受到限制,劳动者无法通过集体力量平衡劳资博弈能力;劳动者并不享有集体行动权(罢工),其体制内的“威胁”不可置信;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繁琐,成本高昂,劳动者无法及时获得国家公权救济。

劳动力产权残缺,使转型期的中国劳动者只能在“资本雇佣劳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反映在收入分配中,其报酬份额相对比例下降将成为必然。面对资本的天然强势,以及劳动力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周延,进行“合理不合法”的“体制外抗争”成为劳动者的“理性”抉择。

(二)“地板工资制”替代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力产权残缺直接导致“地板工资”取代“最低工资”,即资方基于产权强势,视最低工资为基本工资。但在法理和学理上,基本工资并不等同于最低工资。基本工资作为最稳定的工资形式,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基本工资应当能够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依据是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而最低工资具有强制性,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国家确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在于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显然,基本工资水平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转型期内,国内企业将最低工资曲解为基本工资是资方实现对劳动者报酬侵占的重要手段。我们可以用下式简单测度资方如何利用最低工资制度挤占劳动者报酬。

y1=wa+wb+wc+wd(1)

这里的y1表示职工收入总额,wa表示基本工资,wb表示加班费,wc表示奖金,wd表示其他收入

y2=wm+wb+wc+wd(2)

这里的y2表示职工收入总额,wm表示最低工资,wb表示加班费,wc表示奖金,wd表示其他收入

由于wm≤wa (3)

因此,y2≤y1(4)

假定:y1-y2=y3 (5)

则Y3就是企业利用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者报酬的直接挤占。发达国家,最低工资与国内平均工资比率多分布在40%~60%之间;发展中国家多分布在70%~90%之间。由于国内企业普遍将最低工资视为基本工资,因此,利润侵占工资在转型期内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并引发国外劳工组织关注。

五、结语

劳动报酬并非群体性劳资事件频发的唯一直接诱因,事件的发生还受社会舆论、法治环境、国际背景等因素影响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但收入分配失衡是问题产生的最终根源。故破解劳资困局,应平衡劳资产权,持续提高劳方产权收益。

(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资三权”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前提在于平衡劳资产权,而平衡劳资产权的重中之重在于完善“劳资三权”,即劳工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作为劳资契约自治的前提,“劳资三权”的强化有助于弱者实现博弈平衡。为应对劳权贫困、机制残缺,国家要强化“劳资三权”的工具性、救济性、辅助性,在主体塑造、资格确认、信息披露与保密、定期或常规谈判、程序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慎制度设计,矫治劳资失衡。建立劳资对等博弈、合理定价与公平交易的关系、机制、平台与格局(陈步雷,2012)。

(二)建立工资增长长效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变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态势,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必须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决定机制、工资增長机制,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现行最低工资制度覆盖面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存在被资方滥用危险。国家应扩大最低工资制度覆盖面,将临时用工、短期聘用等纳入最低工资制度适用范围;明确最低工资应达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60%;引入生活工资制,保障劳动者能“体面劳动”。

(三)确立橄榄型分配格局,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

“橄榄型”分配格局,即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收入分配结构有助于社会稳定。通过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提低、扩中、抑高,缩小居民、行业、城乡、区域收入分配差距。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应完善以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在保护合法收入同时,规范隐性收入,清理不合理收费,取缔非法收入,改革因行政垄断、资源垄断、牌照垄断而产生的畸形收入。

参考文献:

[1]何勤.中外群体性劳资冲突研究综述[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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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晓峒.应用数量经济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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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邢成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09.

[6]赵志泉.薪酬管理[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

[8]吴家幾.劳资关系与产业发展[M].华泰书局,199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群体性劳资事件网络舆情阻燃机制与治理研究”(课题编号:18BGL23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科技型企业创业失败修复机制与再创业意向的扶持对策研究”(课题编号:18CGL00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失败污名如何不污?企业创业失败后的印象管理策略与再创业行为关系研究”(课题编号:72002206)。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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