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财政体系转型视野下的大工营建人力来源

2023-07-29 23:09胡宸
古代文明 2023年3期
关键词:明代财政

关键词:明代;大工;徭役折银;财政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3.010

明初王朝国家获取所需资源的方式,以征发实物与劳役为主。这一方式在明中期发生了巨大改变。在市场不断发展的催化下,明王朝出于财政核算需要,将实物赋役折算为定额白银,随之而来的是国家财政体系的转型。1在财政预算系统建立的过程中,地方的许多临时性行政支出被排除在财政预算外,只能谋取规制外的非正式经费以填补缺口。2在中央层面,同样存在大量难以进行预算的临时性财政支出,如之前学者多有关注的军费问题。3事实上,涉及部门多、耗费金额大的大工营建也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明中后期大工营建消耗的经费不亚于军费,这种巨额临时性财政支出,对政府财政运作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所谓大工营建,指关于宫殿、皇家陵寝、祭祀建筑等的修建工程。这些工程需用物料、人力、经费甚巨,故文献称之为“大工”。1既有研究勾勒出了明代大工营建人力来源的基本状况,即匠户、军户、民户以徭役形式参与大工营建,其中民户除承担力役外,还有受雇应役等参与模式。2但大工营建人力来源的具体变化过程、 变化原因及变化后的影响皆有待深究。对这些问题的追问,将大工营建与明代财政制度变革联系在了一起。伴随大工营建人力来源由徭役到雇役转变而来的,是巨额财政赤字。工、兵、户各部围绕这些费用当由谁支出,展开了长期的激烈争论。将大工营建纳入国家财政的大背景中进行考察,能更好地呈现明代财政转型中遇到的问题与矛盾,提示赋役折银在推动财政市场化、预算化的同时,也加重了明王朝的财政负担。

一、明前期匠户在大工营建中的作用与匠户制的萎缩

明初实行“配户当差”的户籍赋役制度,将百姓按承担差役类别分为军、民、匠、灶等户籍。3匠户负责各种官手工业制品的成造,是明初大工营建的主力。除匠户外,军户与民户亦皆以徭役形式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

关于军户留待下节讨论,这里简述民户的情况。明初民户参与大工营建最为人所熟知的形式是均工夫役。所谓均工夫,即“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遇有兴作,于农隙用之”。4具体来说,是动员南直隶与江西各府县百姓每年冬天农歇时赴京应役一个月。5服务于大工营建的均工夫役在洪武十九年(1386)京师宫殿主体营建工程结束后也告一段落,6之后新的营建活动再起时虽有类似征发,7但无论是从是均工夫还是之后的征发中,都可看出明初参与大工营建的民夫虽多,但出于不违农时的原则,参与时间较短,集中在秋收后的一至三个月,属于临时性征发。真正长期承担大工营建还是匠户。

洪武十九年在匠户中细分出轮班匠与住坐匠两类,奠定了明代匠户制的基本形式。8其中,轮班匠为匠户主体,他们每隔一段时间轮流赴京服役。少量住坐匠常驻京师,从事内廷手工业制品生产。川胜守注意到,轮班匠的工种及应役人数安排,似乎围绕宫殿城郭建设和船只修造展开。9这一观点与史实相符。成化年间礼科给事中张谦直言:“京班诸匠专以应兴作之役。”10仔细考察洪武二十六年(1393)刊印的《諸司职掌》所列轮班匠共62种工种,可以较清晰地区分出5种主要的应役方向:宫殿城郭建设、船只修造、织造、军器制造及其他。参见表一。

由《诸司职掌》所载总人数与年均数排名前十五的工种类别(表二)可看出,服务于表一中前两类活动的应役人数要明显多于后三类。

明初匠户制实施最主要的目的,首先是保障获取都城营建所需合适且充足的应役人员;其次是保障维持国家运转所需的几项基本手工业制品的供应,即船只、丝织品与军器;最后则是满足皇室宫廷的生活需求。这一点也切实反映在明初的大工营建活动中。明初南京有“工作人匠将及九万”,洪武十九年定轮班制,乃由于此时“工多成就,人匠应合省差”,而“其所任工部官吏,惟务贪饕,本无大工,假此作为由,将近九万人设计勾差”。1正因为9万人匠在京城的主要工作是大工营建,所以当营建事务基本完成,不再需要这么多工匠时,轮班制便应运而生。轮班匠制规定:“工部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量地远近以为班次,且置籍。为勘合付之,至期赉至工部听拨,免其家他役。”2 此规定中有两点需值得注意。其一,“工部籍诸工匠,验其丁力”,说明匠户应役,以户丁多寡定役之轻重,丁多之户,需出多人应役。这种应役方式,符合明代赋役摊派的基本原则。其二,“量地远近以为班次”, 指在征发徭役时优先征派京师周边府州县的匠户。明初江西、浙江、南直隶编定的匠户数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可看到围绕南京而展开的编派安排。3

洪武十九年制定的轮班匠制度,很快在多重因素影响下,走向萎缩与变革。首先是洪武二十六年轮班匠制的变动:

先是,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亦不敢失期不至。至是,工部以为言,上令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轮,使赴工者各就其役,而无费日;罢工者得安家居,而无费业。4

由于京师徭役繁简与匠户户丁多少并非直接对应,因此出现了户丁多而徭役简的匠户到班后无工可役的局面。为避免人力浪费,朱元璋决定将徭役繁简与匠户工种对应起来,重新安排轮班班次。同年“更给天下府州县工匠轮班勘合”,5 改之前以户丁多寡定役之轻重的模式为“户役一人”,“书其姓名、所业于官,有役,则按籍更番召之”。6

洪武二十六年改制的初衷是提升匠户应役效率,但却引发了新的问题。首先,最为严重的是这一改变破坏了匠役征派的公平性,一方面会造成户丁多的匠户徭役轻,户丁少的匠户徭役重的的局面;另一方面,当某类工匠不敷使用时,依然是从丁多人户中起取。如洪熙元年(1425),“行在工部奏,南京修理殿宇,用五墨、妆銮诸匠,已役浙江并直隶苏松等府春季当班者五百人,尚不敷用,宜令有司于未应轮班匠内丁多者,再起二千人,并力用工。上从之”。7这从内部破坏了“户役一人”的原则,使不同工种间出现徭役畸轻畸重的情况。与此同时,这种随徭役繁简临时差派的模式,也威胁到原本固定的轮班周期。如宣德六年(1431)行在工部奏:“浙江并直隶苏、松等府州轮班工匠,近以营缮起取,多托故失班。”8 早在永乐十七年(1419),监察御史邓真已注意到:“匠人有连年服役不少闲者,有经年买闲在外生理者,有狡猾托故而逃避者,所司官吏明知其故,皆不举问,以致役使不均,人心不服。”9 除开作弊外,不可忽视洪武二十六年制度变动导致的徭役分配失衡,是上述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10

其次,永乐迁都,使之前“量地远近以为班次”的佥派原则沦为具文,大大增加了匠户轮班耗费的时间与费用。而存留当地应差,给南方匠户们提供了逃避轮班的机会。1正统八年(1443):

工部郎中王佑言二事:“一,清江、卫河二提举司,以修造漕舟留赴京匠若干。夫匠赴京者虽役止三月,而往来道路劳费过当,故有力者辄营求造舟。宜令督漕总兵官,廉其丁力少者留之,役须半年,岁终具数以报。一,各处造军器,奏留该班匠教习一年,今有经数年不赴班者,宜究治,勿使隐匿。”上曰:“修漕舟匠用工仍毋踰三月,须与赴京者更番,务使劳逸均平。教造军器者,其令踰三年不得更留。”2

正统时工部官员已经意识到,轮班匠的普遍存留影响到匠户制度的正常运作,进而影响到徭役均平,故欲对存留匠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似乎并未产生效果,成化年间存留匠已成惯例,3 究其原因,在于地方官员默许与纵容了存留匠的增加。对地方官员来说,这些匠户存留本地,可省去另外雇佣或差派百姓在当地从事官手工业生产的负担。

存留匠的普遍化与洪武二十六年改革共同酿成了匠户轮班系统的混乱局面,使本已出现于暗处的“买班”,即缴纳月钱雇人代班行为愈演愈烈。4 以上种种,使轮班匠制至成化时已基本沦为空壳。匠户大量隐匿逃班,上班人匠或不谙本业,或被势豪包占,国家支出月粮却不能得其实用。面对此状况,南京工部在宣德末、正统初,便开始由轮班匠亲身应役改为出钱雇募在京高手造作供应,“彼此两得其便”。5 至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王朝正式颁布法规令班匠以银代役,即匠班银制度。6 匠户制的萎缩,使赴京服役的匠户数量不断减少,军户因此逐渐取代匠户,成为大工营建的主力。

二、军户在大工营建中承役比重的上升

早在明初,军户中的军匠便已广泛参与到大工营建事务当中。永乐营建北京,增设了武功中卫五千户所,以统辖军匠,专门为大工营建服务。7 洪熙元年修献陵,曾于“南京海船厂及附近江北府卫,起旗军工匠一十一万八千协助”。宣德间,又增设了武功左、右两卫安置军匠,这些军匠在之后成为了大工营建的主力。9 除军匠外,这一时期官军也一定程度参与了大工营建。永乐八年(1410)营长陵,便曾于北京附近卫所量拨军士。10 洪熙元年修南京殿宇,行在工部亦曾议“拨军士二万人助役”。11 从“量拨”“协助”“助役”等语句透露出,除武功三卫外,此时军户更多在大工营建中仅发挥临时性的辅助作用。

大致在宣德时情况开始发生变化,拨用官军从事大工营建渐成常例。12正统元年(1436)十月,“命太监阮安、都督同知沈清、少保工部尚书吴中,率军夫数万人,修建京师九门城楼”。13次年正月,“以修葺京城楼,命旗军助工者月增米一斗,军匠增三斗,民匠月给米五斗,余丁匠给五斗。俱月给盐一斤”。14 这条材料说明,拨军修城有月粮补助,且参与修城的军户中,分为旗军、军匠、余丁匠,待遇各不相同。可知此时针对参与营建的官军群体已进行了細分,形成了较为完善完备的月粮拨给制度。正统五年(1440),“以营建宫殿,发各监局及轮班匠三万余人,操军三万六千人供役”。1 笔者所见,此次营建是征发官军数第一次超过轮班匠数,2 标志着军户自此逐渐成为大工营建人力来源的主体。

景泰六年(1455),匠户制改革,“俱做四年一班”,使本就“失班不到者极多”的匠户数量更为减少,仅够内官监使用,故“及有兴作,因无人匠,只得摘拨官军应役”。3 这次改革奠定了军户取代匠户成为大工营建人力来源主体的总趋势。天顺八年(1464)将京军分为二等,以一等守备,二等专备工役诸杂差。4 至成化十二年(1476),兵部覆议英国公张懋等所言:“修省止京营官军工作事,谓修理营建有缓急大小,若一概拨动官军,必至劳人挫锐。宜令工部遇有内府工作及修理城垣,事不容已者,仍旧奏拨军士,其余止用工匠修理。若工作甚殷,匠不足用,然后具实奏拨。”5 兵部覆议得到宪宗允准。此时京营官军实质上已成为大工营建的徭役主体,其后随着营军数量的下降,班军又成为了大工营建人力的新来源。6

营军被大量役占从事土木工程,必然影响训练备战,使军队战斗力下降。故成化以降,不断有兵部官员上疏,对此表达强烈反对。7 这一矛盾在营军与班军数量大幅下降、北部边防局势紧张、营建活动日趋频繁的嘉靖至万历时期不断激化。成祖时一度有40余万之众的京营,至嘉靖初年仅剩10余万,8 班军数亦从最初的16万降到明末实际人数不足两万。9 兵员紧缺,使兵部官员在面对北虏的常常骚扰时,不得不神经紧绷。与此同时,嘉、万两朝皇帝在京城大兴土木,一度出现皇宫内外同时有23处开工营建的情况,10 需要大量调用营军、班军服工役。嘉靖三十六年(1557)新建大朝门午楼,可作为窥视当时兵部与工部矛盾之一例。是时班军不敷使用,工部欲请拨营军3万名应役,兵部右侍郎郑晓上奏言营军情况:

及查三大营见在正、备兵,通计不过九万七千余名。近奉明旨,挑选精锐官军十枝,并标下随征,共三万五千三百员名,选委将官云冒等统领操练,听调出战。此外止有六万一千余名,以备分布内外,拱护京城、陵寝。11

营军可用人数已如此少,若再调3万人赴工所,则京城守军可用仅剩3万,万一有事,如何应对?且工役艰苦,应役营军“势必至于彼此告扳,互相轮替。各军十万,不过三轮,是相率而趣于疲也”。12 则名义上是调用3万人,其实全体营军都受其侵害。既然营军不能动,那只能从班军里考虑。“但先年中都、山东、河南、大宁四都司班军十四万六千八百余名,近年大宁班军五万七千六百余名,尽数存留,蓟镇、中留班军四万一千九百余名,尽数存留,防御倭寇。止有山东、河南二司春秋两班官军四万七千二百余名。见在到班上有一万三千二百六十八员名,尚不够帝真工所一处轮拨”。1 皇城内外处处开工,这区区不足两万班军又如何忙得过来。郑晓建议,一方面根据各地局势紧张程度做出调整,尽可能多的从各地抽调存留班军赴京;另一方面,追解未到班军的脱班抵役银两供工程雇夫之用,以免“赴班者独受劳役,脱班者惯得安闲”。2

上述追解脱班抵役银两用于雇工的形式,最早可追溯到嘉靖九年(1530)营造郊坛,3 至嘉靖十六年(1537)两宫、寿陵等同时开工,军士不敷现象更为严重,这一方法得到推广:

今修饰(饬)七陵,预建寿宫,并建行宫,该本部照例,议行兵部摘拔官军十二万员名做工。该团营议得,营军数少不勾(够)摘拔,止查事故官军四万员名,开送户部,将各粮赏布花米银两,送部雇夫应役……一议处做工军夫。臣等会同议照,营卫官军,先该兵部摘拔山陵并两宫等处做工外,今查有该班未到官军二万二千二百四十六员名,合行各营比照山陵“事故官军分为两班,每六个月为一班,折支粮银”事例,自三月初三日起,备造花名文册,径送户部,折算银两,解送工所,雇夫应用。候各军到营之日,责令赴工着役。已该兵部题奉,钦依合行,钦遵,查照施行。4

可见此时无论班军或营军,都没有足够的兵员应付工役,故转而采取以事故、不到官军钱粮雇夫上工的方式来应对。然而这一时期工役繁重,雇夫需用银两的数目远非这些脱班抵役银两足以支撑。围绕如何分摊这笔巨额开销,工部、户部、兵部展开了激烈争论与冲突。

三、大工营建雇夫银的产生、分配与筹集

嘉靖十九年(1540),时任工部尚书的蒋珤认为,大工营建的巨额支出皆源于兵部拨军不足,欲将雇夫匠的费用全部推卸给工部:

先年工程兴作,各色匠役该内官监,做工、运料该兵部,各拨官匠、官军应用。户部关支赏粮,工部止是办料,各有职守,故费省而工速成。自四郊之兴,兵部权议自支马价雇募人夫,以补军数之不足,后令夫匠尽出工部,是以雇直(值)之费支给不敷。5

如上文所述,景泰间匠户制改革后官匠全归内官监使用,大工营建需用人工则由兵部提供,故此处蒋珤言内官监、兵部各拨官匠、官军应用,工部“止是办料”而已。至嘉靖九年修郊坛,兵部因官军不足支用,才开始改用太仆寺马价银雇人上工。据刘利平研究,嘉靖以降太仆寺年收入约四五十万两,隆庆时一度增至六七十万两,这些钱主要用于购买马匹,而嘉靖之后则大量被他部借支。6 从表三中看,在嘉靖九年例的影响下,嘉靖时工部以大工营建为由对太仆寺存银的借支已十分频繁。

嘉靖九年修郊坛后,雇役逐渐取代徭役,成为大工营建人力来源的主要形式,这种转变带来巨额的雇工费用。明前期大工营建以徭役为主时,国家仅需为工人提供月粮等粮赏作为报酬。这些支出皆由户部承担,所谓“国家营建旧规,止是派拨官匠、官军做工,户部支与粮赏”。7做工官军月粮数量各时期不尽相同,如洪熙元年“命行在工部,凡南京营修宫殿军夫、工匠,人月给米五斗,钞四锭”。8 宣德三年(1428)“军匠……月支口粮五斗,赏钞五锭,又月支食盐……民匠、民夫月支粮四斗,盐钞如旧”。9 正统二年(1437)之后如上文所述,又将参与营建的人群细分为几類,各类人群领取月粮数目不等。正德四年(1509)后,京营官军月粮开始部分折银,“每石折银四钱……岁折支二月,永为例”。1 结合正德十年(1515)“重修太素殿……役军匠三千余人,岁支工米万有三千余石,盐三万四千余斤”,2则重修太素殿军匠月粮约4.3斗,月盐约0.94斤,另有一年约4钱的月粮折银。归纳而言,参与大工营建的官军最低月粮为3斗,一般在4—6斗之间。除月粮外,还有赏米、冬衣、布花等犒赏。班军还有行粮补助。嘉靖十五年(1536),“兵部覆武定侯郭勋议,择团营官军三万于两宫,三大营官军四万于七陵修工。人给月粮、行粮、赏米、冬衣、布花。户部言,修工官军,例支行粮、赏米,而无月粮、布花,若并给之,岁当费银四十五万八百两”。3 由此估算,此时每名官军每月粮赏约为0.5两。但由于并非每名官军都有全额犒赏,因此实际所得当少于此。

将上文情况与大量雇役后进行对比,可发现大工营建经费在嘉靖后迅速膨胀的原因。据蒋珤奏,当时“内外并兴工程二十三处,每日雇觅夫匠九万四千七百余工,一年则费银一百八十七万五千三百余两”。4 以此估算嘉靖十九年雇匠日薪约0.055两,月薪约1.65两。万历二十八年(1600),工科给事中王德完奏称当时雇佣工匠一日7分,夫役一日5分,5与嘉靖时工价基本一致。取其平均数六分,则夫匠每月雇值约1.8两。由此可知,嘉靖大工营建人力来源转为雇役后,雇役夫匠月薪是官军粮赏的3倍以上。以万历年间米价估算,1 雇役夫匠所得大致相当于2.8石粟米或2.3石粳米,约为营建官军月粮的四倍以上。2

营建人力成本三四倍的增长对大工营建整体支出有多大影响?大工营建需用经费大致可分为工价、料价、运费。嘉靖十六年,工部档案提供了这一时期修饬七陵、预建寿宫,并建行宫支过雇夫、买料的具体数字:“自兴工至今,雇募夫匠,支过银六十四万一千八百九十余两。买办物料,支过银一十四万三百六十余两。”3 工价与料价在大工营建中的占比大致是8:2。4

结合嘉靖十九年蒋珤奏:“今内外工程共用银六百三十四万七千八百九十余两,中间匠、料大约四百二十余万,其余尽系雇夫、运价之数。”5 动辄年费百万两以上的大工营建,给明王朝带来了巨额财政负担,而营建人力成本的激增,无疑就是其中最令人头疼的部分。

雇募夫匠费用高昂最主要是受市场影响。一方面,大工营建需用夫匠人数多,且对工匠技术有一定要求,不容易在市场上找到合适人选。天启七年(1627),兵部为营造寿陵事上奏皇帝,提及了雇夫的困难之处:“陵工重大,分力合作,非万数人不可。若必从雇觅,京民虽众,恐应募者不能如数也。况势豪大户,营造占役者多,彼既优以宿食,谁肯奔走山林。强壮者招之不来,老弱者挥之不去,稽误工程,咎将谁诿。”6 皇陵营建工役繁重,对夫役要求高,又僻处山林之中,故人多不乐从。为了能在与提供优渥待遇的势豪大户的竞争中胜出,招募到足够多强壮、有经验的夫匠,官府则不得不提高工价。这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工价,必然比以徭役形式征发匠户、军户时支出的月粮等费用要高得多。

另一方面,雇佣工匠一日7分,夫役一日5分的标准,基本与当时北京的工价水平相合。据胡铁球考证,明代工价各时期变动不大,日薪集中在2分到4分之间,少于2分者较少,多于5分者则是凤毛麟角。7 徐光启记载北京万历后期“都下贫民佣工一日得钱二十四五文,仅足给食”,8 可知明末北京工价似较胡氏估计的明代普遍工价水平稍高,日薪二三分是满足生存的最低标准,而市场需求旺盛的高水平夫匠拿到这个日薪可以理解。大工营建夫匠雇募中虽然可能存在买放等作弊行为,但其实际工价达到5分以上亦并非不可能。

如此巨额的经费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成为各部争执的焦点。如上文所述,京师营军与班军数量锐减,兵部雇工固属无奈之举。但以数量有限的马价银去应付雇夫银这一“无底洞”,又不得不说打的一副“好算盘”。一方面,若兵部出马价银雇工成为常例,则此后可以将工役对京军的影响降到最低,军队得以專心训练,提高战斗力。另一方面,兵部马价银数量有限,且尚需供应买马等其他支用,而随着工程营建的日益繁多,马价银支尽,超出的雇工银如何筹措,兵部便可一推到底。换言之,兵部以太仆寺马价银作为雇工银,一定程度上将兵部在大工营建上的支出定额化了。面对兵部的这种行为,工部自然极度不满:

臣等检查历年卷案,凡有兴作,本部办料、雇匠,兵部拔军做工。旧规相承,已非一日。自近年郊坛缺官(军),兵部动支马价等银雇夫应役,以后凡有营建,辄称(军)少,转行工部雇夫。殊不知本部岁征、岁派,止是匠科价银,原无雇夫名色。今每月费银二三十万两,将何取给!如蒙敕下兵部,查照先年旧规,取拔军士做工。如果不敷,亦照郊坛事例,动支官银,或扣除不到官军粮赏、布花米银,雇夫接济。则大工之费,可省三分之一矣。1

在工部看来,提供大工营建所需夫役一直是兵部的任务,如今徭役转为雇役,雇夫银理应还是由兵部出。毕竟如果兵部所拨官军足以应役,根本不会出现如此巨额的雇夫费用。即使兵部马价银有限,超出部分也不该由工部买单。工部办料、雇匠,需费已多,且本无此项预算,如何能承担如此高昂的雇夫银。2 当然,除了抱怨,工部官员也提出了解决方案。一方面兵部照旧例多拨军士做工,减少雇役数量;另一方面,以事故、不到官军钱粮雇夫上工。这一方案的提出,将工部完全摘出,把困难抛回给兵部,同时又引向户部。

上文已经述及,即使以全部上工官军粮赏应付雇夫,也不过一年45万两之数,较年费约187万余的雇夫费用相差甚远。故工部题请:“户、兵二部历年拖欠皇庄子粒银一十三万八千九百两,马房子粒银二十二万七千五百两,各营草场子粒银七万七千三百两,大约总计四十五万两,合令该部将见在太仓粮银、马价内,先行照数借支。户部每年漕运脚价,及抄关盐引余银,亦当查出,送工部接济应用。”3 户部不甘心将太仓现银借出,而以大概率难以追回的拖欠银两填补缺口,故百般拖延。户部尚书梁材奏:“太仓银两自兴工以来,本部借过事故旗军及未到上班官军,共支过二百九十三万四千七百余两。今太仓止有二百一十万两,军国重事,岂宜再支!”梁材的力争起到了效果,嘉靖虽下旨:“朦胧覆奏,显是推托怠慢。堂上官且不查究,该司官罚俸三个月,”4 但亦给予了户部“太仓银以后不许动支”的保证。5

无论是工部、兵部还是户部,既有经费都不足以支撑大工营建的需求,只有另辟财源。为此各部官员大致寻求了3条途径。一是调用各种经费协济。嘉靖十九年,工部尚书蒋珤提议:“所欠夫匠、物料尚二十七万余两,委无措办。今宜于户部每年扣省通惠河脚价三万六千一百四十余两、崇文门商税二万七千余两、皇庄并各草场子粒八万九千余两、两淮余盐四十七万七千四百余两、光禄寺积余厨料银内,借支十五万两,兵部缺官等项银内借支二十万两,各兑送用。”6 又如嘉靖年间建造两宫与陵寝等,除动支户、兵二部380余万两外,亦借支光禄寺召商买料积余银20万两。7 二是摊派。如嘉靖十三年(1534)“先是,工部议处修建太庙及各宫殿工费,上命借太仓银七十万两、太仆寺银五十万两。至是,议行天下司府州县,先取嘉靖十三年以前库贮羡余及赃罚等银,立限解京。不足,则均派于丁粮。总征八十万两,余四十万两,待议处事例,别为奏请。上从其议。”8 三是献纳。献纳包括献助与捐纳两部分。献助即动员官员、藩王、土官、民间巨室等捐献助工。如嘉靖三十八年(1559)《工部开纳事例》载有对各级官员献助的要求:

窃照,修建殿堂,中兴盛典,大小臣工,苟怀忠悃,力能献助者,莫不欲各效涓涘,以报高厚。先该给事中刘等条陈,本部覆奉钦依,凡内外文武衙门,及行各布政司,转行各长史司启王知会,并晓谕民间巨室,许令一体献助,各陈忠悃。在内文官八品以上,武官除近侍衙门外,余三品以上管事官,照重城事规,从本衙门类进。在外文官七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管事官,从都布二司。直隶从该府。盐运、苑马、行太仆寺等衙门运使等官,从本衙门。各仿照京官品级则例,一体类进。若品级不及,愿附进者,听。以后内外到任官员,俱限三月之内补进。大工毕日停止。抚按、总督、总兵、副总兵、参游,及公差部属,并守备等官,俱径进。1

“重城事规”,应指嘉靖三十二年(1553)修北京外城事。修筑京师外城工程巨大,耗资甚费,故开全体官员捐俸助工之先例,并形成不同品级内外官员的献纳层次,为此时重建三殿张本。具体所捐数额,当根据所需数额增减,为当年或近几年的俸银。如天启五年(1625)重修三殿,四川布政使朱燮元便一次捐出了自己在天启三年(1623)至天启五年的900两俸禄。2

与献助并行的是捐纳。明代捐纳制度最初始于正统年间对出资赈灾富民的“旌异优免”,至景泰发展为“纳米入监”。3 但在这一时期捐纳皆行于户部,而未见工部主持的捐纳活动。笔者所见最早与工部相关的捐纳记载,是正德二年(1507)八月因“修理南海子殿宇、桥梁,制造元宵灯火,及诸项工程,所费动以万计”,准工部“以接济工程”开放捐纳,为“权宜之术”。4 至嘉靖十六年工程繁兴,“月费常不下三十万金”,工部尚书林庭?“会同吏、户、礼、兵诸臣,议上区处事宜六条”,其中便包括“广开纳事例。各儒学廪、增、附生员停降者,许加银以原旧名色。民间子弟,亦许纳银,俱入国子监肄业。其知印未及一年者,亦准加银起送”。5 是此时,已形成独立于户部之外的开纳事例。中山大学图书馆藏嘉靖十六年《工部档案》,详细记载了工部开纳事例的具体事项,包括“议开俊秀子弟纳银”与“议纳停廪降增生员”两部分,与《世宗实录》记载相符,并强调“径送工部照数纳银,转送礼部,分送两监读书,至嘉靖十八年(1539)十二月终止”。6 在嘉靖三十八年《北京建殿堂修都城献纳事例》中,工部开纳事项又得到了进一步拓展,涉及范围由“捐监”扩展至“捐职”,7 涉及人员由生员扩展至文武官员、吏役、各馆译字生、太医院医士等等。8 可见随着大工营建日趋频繁,工部开纳事例相关规定也不断在增加。

四、结语

赵轶峰指出,明中期以降财政体制由实物向货币转变的过程中存在多种日益激化的矛盾,这“为国家财政管理提出许多严峻的新课题”。9 这些矛盾体现在大工营建的人力来源变化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役转变为雇役后,人力成本的激增;二是赋役定额化、预算化趋势下,临时性大额财政支出引发的财政管理混乱。本文认为,在明初以劳役为获取资源的主要形式的结构中,匠户是大工营建主力,在匠户制萎缩与轮班匠折银后,军户逐渐取代匠户成为承役主体。明王朝虽然为参与营建的军、民夫匠支付了一定的月粮与犒赏,但这些粮赏要远低于当时市场上的工价。大工营建中人力来源由劳役向雇役的转变,无疑使之前做工夫匠隱含在徭役中的劳动价值得到回报,客观上减轻了他们的负担,而在劳役向雇役的非等价转换过程中出现的巨额雇工费用,则成为了明王朝必须面对的难题。工部、户部、兵部间为此爆发了激烈争论,最终不得不依靠协济、摊派与献纳等手段填补亏空。其中摊派与献纳属于开源,等于将做工夫匠卸下的担子转移到另一人群身上,其危害前人多有论述,兹不赘述。协济与挪借则属于财政的内部调整,这种调整背后,是以大工营建与军费为代表的、难以进行预算的临时性大额财政支出,对逐渐货币化的明中后期财政管理体系的挑战。

在明初的实物财政体系中,可以依靠徭役灵活应对大工营建等偶发性政府行为,财政运作较有弹性。随着财政货币化所衍生的预算化与定额化的展开,财政体系更为严整,其灵活性也相应降低,预算之外的临时行为,只能从按项按款派征的日常支出的结余中支取费用。当结余不足支用时,则需依靠额外增派、协济、挪借等非常规手段。在本文所述内容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军户取代匠户成为应役主体的过程中,匠户折银从用途上似乎应该成为营建人力成本的准备经费,但实际匠班银在预算化趋势下转化为了工部的常规运作经费。大工营建这一偶发性行为,则继续由灵活的徭役来应对。这使工部完全将大工营建的人力需求任务转给了兵部。而当兵部也必须面对财政体制转变,无法独立承担转变过程中临时性大额财政支出带来的财政负担时,各部间的矛盾就激化起来。各部门、各地域间经费的协济与挪借,成为这一时期处理财政困难的普遍做法,而这也造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混乱与可乘之机。1

协济、摊派与献纳,将大工营建所带来的财政困境由中央延伸至全国。嘉靖时任南京户部侍郎的唐胄,曾上疏言及大工营建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内地自大工之兴,凡南京各省库帑,历年所积各项银两,亦尽为工部所取。如臣昨提督南赣等处军务、盐厂,连年所积军饷银两四十余万,今日尽皆解用。”2至崇祯年间,有浙江地方官无奈表示:“数十年来所积二十二万一千七百之数,内以大工用者,一十二万八千八百四十余两矣。”3不可否认,君主的专制权力凌驾于官僚权力之上,无节制的兴起大工营建,确实是促成这种财政困境出现的前提,但财政结构转型所带来的大工营建人力成本巨幅增长也不应被忽视。在肯定明中后期赋役折银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注意到其与既有明代财政体系之间的矛盾及当时人所面临的难题。

[作者胡宸(1992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上海,200233]

[收稿日期:2023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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