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简牍所见秦汉水利法制初探

2023-07-29 05:40冯闻文
古代文明 2023年3期

关键词:水利法;田律;田令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3.008

“民非水火不生活”。1对于人类而言,水既有灌溉、航运之善利,也有洪涝之弊害。只有形成完善的水利法制,对水事活动加以严格管理,才能趋利避害、实现公益。

秦汉时期,穿井、行水乃是民众日常生活所关注的重要事项。2国家和地方更进行大量的水利建设活动。3相应地,秦汉法律中关于水利法制的内容亦十分丰富,对水事行为与活动起到规范作用。作为中国古代水利法发展的重要阶段,秦汉水利法的探讨对秦汉法制史、水利史的深入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早期研究如沈家本、程树德对汉代水令的辑考梳理,主要就有限的传世文献展开。4地不爱宝,近年来,出土文献为秦汉水利法研究的深化提供了可能。学界对秦汉水利法制史的研究多已注意出土简牍《田律》中的相关内容。5新近公布的岳麓秦简《田令》、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治水律》等则为探讨秦汉水利法制史提供了新材料。6本文以出土简牍为中心,系统梳理秦汉水利法制中水工、防洪、灌溉及航运法的内容。

一、田律与水利时禁和时宜

从出土文献来看,秦汉水利法制覆盖的范围与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如岳麓秦简所见秦法规定驿站“置梗(绠)井旁”(1277正),方便汲水,对仆从“皆给水酱(浆)”(1401正),以保障过路者的饮水需求。1又规定根据地势安排城市中的水利工程,“诸为宫室、官府、寺舍及长垣、大土功者,已成,辄各以其地执(势)称议为汧、演、渠、隄、 、衕以备水”(2145正)。2而秦汉《田律》所包含的“毋壅隄水泉”的内容,与春秋水利盟约“毋壅泉”在内容上较为相近,似乎存在着渊源关系。3但因其附带有时间上的规定,二者又有明显不同。秦汉法律中直接规定水利水工时间的文献就包括:

1.青川秦牍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十月为桥,脩(修)波隄,利津梁鲜草。”(16号木牍正)4

2.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泉)。”(4)5

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禁诸吏民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隄水泉”(249);“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246+247)。6

4.西汉平帝元始五年悬泉壁题《四时月令诏条》:仲春月令“毋□水泽、□陂池、□□·四方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26行)”;季春月令“修利隄防·谓[修筑]隄防,利其水道也,从正月尽夏(29行),道达沟渎·谓□浚壅塞,开通水道也,从正月盡夏(30行)”;孟秋月令“[完隄]防,谨壅[塞]……·谓完坚隄□……(54行)[备秋水□]……(55行)”;孟冬月令“毋治沟渠,决行水泉……·尽冬(71行)”7

由此可见,秦汉《田律》中有不少涉及水利时间的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水利时禁;二是水利时宜。

出土文献中的《田律》主要是关于渔采狩猎田作的规范。8而传世月令文献中春夏时禁也包括对林业和渔业的限制性规定。学界普遍注意到二者之间的相似性。而对于其中的水利时间,张金光认为“《田律》‘春二月条就是被采入统治阶级国家法律的原村社公共原则——‘四时之禁”。9杨振红则注意到秦汉《田律》修堤防在十月,与传世文献中月令文本既有春季修堤防又有秋季完堤防的规定存在差异。10也有学者认为《田律》的规定乃是将所有水利设施的兴修安排在十月,1未能区分沟渎与堤防这两类水利设施。上述研究均未具体分析“毋壅隄水泉”与月令文本的关联性。“毋壅隄水泉”,按照整理组的解释,意为不要“截断水流”,月令文献中是否存在与之对应的内容呢?

事实上,细读月令文本,即能发现秦汉《田律》“毋壅隄水泉”与月令文本的关联性不在于保护水泉池泽生态的“毋竭川泽,毋漉陂池”,2而在于春令中的道达沟渎、通达壅塞。《淮南子·天文训》《春秋繁露·治水五行》中第一个七十二日及《淮南子·时则训》东方匹配的政事都有通达障塞的内容,而《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季春月令都强调要无有障塞。3如顾颉刚所说:“春天是万物生长的时候,一切的政治和人事都应向生长方向进展,俾得增加自然界的动作的力量。所以在那时候,向来关闭的地方要打开……伐木和打猎要禁止,让人和物各得欣欣地生长。”4《春秋繁露·求雨》所载春季求雨一系列的方法中也包括“通道桥之壅塞不行者,决渎之”。所以,禁止壅隄水泉可以视为顺应和辅助春季的季节特性,“以类相应”,5带有较为原始的分类、感应思维的成分。6

时令月令文献一般认为春季适合于“道达沟渎”。如《管子·四时》记载春季行事有“治隄防,耕芸树艺,正津梁,修沟渎,甃屋行水”,春季五政也包含了“冻解,修沟渎”。7《礼记·月令》(季春之月)“是月也,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隄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8《周礼·秋官·雍氏》:“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于国稼者,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9也是在春季修挖沟渎以利于民众。此外,《管子·度地》认为春季的气候土壤条件最适宜行土功:“春三月,天地干燥,水纠列之时也。山川涸落,天气下,地气上,万物交通。故事已,新事未起,草木荑生可食。寒暑调,日夜分,分之后,夜日益短,昼日益长。利以作土功之事,土乃益刚。”10汉代,月令思想对现实政治的影响逐步加深。如上文所引西汉平帝元始五年悬泉壁题《四时月令诏条》季春月令“修利隄防·谓[修筑]隄防,利其水道也,从正月尽夏(29行),道达沟渎·谓□浚壅塞,开通水道也,从正月尽夏(30行)”。《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年(98)春三月诏书:“隄防沟渠,所以顺助地理,通利壅塞。今废慢懈?,不以为负。刺史、二千石其随宜疏导。勿因缘妄发,以为烦扰,将显行其罚。”11由此,我们认为月令文献的开通沟渎水道、通利壅塞和《田律》中的毋壅隄水泉分别是从令行和禁止的不同角度表达同一诉求,而且从时间上来看,《二年律令·田律》毋壅隄水泉的“春夏”和《四时月令诏条·季春月令》道达沟渎的“从正月尽夏”也是吻合的。

对于“毋壅隄水泉”的现实意义,过去主要有防洪和灌溉两种观点。1它应当主要与农田水利灌溉有关。泉流灌寖,以育五谷。因时灌溉,才能保证农作物生意浃洽,最终有所收获。《田律》除了关注“横流之水”,也注意“纵流之水”。2《秦律十八种·田律》:“雨为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1+2)3规定主管农业的田官要进行雨量的水文记录,并统计受益和受害田亩。可见,《田律》对于农业灌溉的关切,“毋壅隄水泉”的目的应该主要是为了保障灌溉用水。此外,沟洫的重要作用在于避免水潦。如清人程瑶田所论:“沟洫以备潦,非备旱也。岁岁治之,务使水之来也,其涸可立而待。若之以备旱,则以潴之,不宜沟之;宜蓄之,不宜洩之。”4

出土简牍包括十月兴修水利的规定,青川秦牍《更修为田律》:“十月为桥,脩(修)波隄,利津梁。”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内容与之相同。传世文献中对于水利工程时间的安排,与出土文献互相映证。水利建设的时间在古代月令文献中有具体规定。5《国语·周语》中记载《夏令》“九月除道,十月成梁”,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乃是“先王之教”。6《礼记·月令》则有:“(孟秋之月)完隄防,谨壅塞,以备水潦。”7《说苑·政理》中记载了一个相关的故事:“景差相郑,郑人有冬涉水者,出而胫寒,后景差过之,下陪乘而载之,覆以上衽,晋叔向闻之曰:‘景子为人国相,岂不固哉!吾闻良吏居之三月而沟渠修,十月而津梁成,六畜且不濡足,而况人乎?”8

为什么“三月而沟渠修,十月而津梁成”,水利建设集中安排在春秋两季呢?最主要的原因是保障农业生产。岳麓秦简《毋夺田时令》强调不得以苛徭夺民时,试射要在春秋“闲时”。9参照《大清律例》,其中明确规定修理桥梁道路要在“农隙之时”。10此外,《礼记·月令》季春、孟秋月令强调“待时雨”“备水潦”,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考虑雨季和汛期的时间。

具体来说,春季修沟渠,一是为农业生产的更好开展,二是为应对季风气候下的夏季暴雨做好准备。三则如《管子·四时》“冻解修沟渎”,春季修水利工程是因为“土地已经解冻,天气干燥,土壤含水量适宜,便于施工”。11秋季修桥梁、堤防,第一是雨毕水涸,错开丰水期,选择平水期、枯水期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秦律十八种·徭律》就有:“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徭)为之。”(119+120)12也是避免在雨季进行维修工程。根据统计,“秦汉时期,我国水灾主要发生在夏秋季节的五六七八九月,其中六月份发生最多,其次是五月和七月,再次是九月和八月,其他各月发生较少或者没有发生”。1从侧面证明了《田律》水工时间安排的合理性。第二则是考虑到了冬季河水的寒冷,也为冬季聚藏做好准备。由此可见,当时的水利法关于水利工程时间的选择有较为成熟的思考。《唐律疏议·杂律》“失时不修堤防”条,疏议:“依修缮令: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泛溢,损坏堤防。若有损坏,当时不即修补,或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2也将一般的水工时间安排在秋收之后,但也强调及时修缮。

此外,“毋壅隄水泉”涉及相鄰权问题,传世文献所见汉代水利法制中也有涉及相邻权的内容,《说文解字》:“?,所以水也。汉律曰:及其门首洒?。”段玉裁注:“盖谓壅水于人家门前有妨害也。”3就是针对妨害相邻关系的水事行为。4而世界早期法律典籍中的水利法大多涉及相邻权问题。5

二、治水律、徭律与治水防洪

新近披露的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中也包含了涉及水工问题的汉律:

为之不谨,而决溃、流邑若杀人,匠为者及民葆(保)者,罚金各四两,啬夫、吏主者各二两;(2490)不流邑、不杀人而流稼三顷以上,若坏人田舍,流道、挢(桥)、隄、它功,缮治之,用积徒五十人(2483)以上,匠、民葆(保)者,罚金各二两,啬夫、吏主者各二两,都水吏、匠不坐蟸(蠡)渠。(2481)

此前,章武三年(223)蜀国的护堤令曾被视为我国最早的防洪法令。7居延汉简有“县置三老二 行水兼兴舩十二置孝弟力田廿二 征吏二千石以符卅二 郡国调列侯兵卌二 年八十及孕朱需颂五十二”(5·3+10·1+13·8+126·12)。1当为西汉诏书目录。其中,行水兼兴舩十二,陈梦家认为指“治水及行船之事”,“颁行于高祖十一年以后,吕后元年之前”,2但并不清楚其具体内容。胡家草场新出简牍则表明西汉已经存在较为成熟的防洪法律。鲁家亮先生将这条律文称为“治水律”。3陈伟先生指出胡家草场汉简中汉律三卷有明确的目录。《治水律》出自第三卷“旁律乙”。4而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中所见汉律分为两组,其中,W组也包括了治水律,“每种律名均书于该种律文首简的正面,其上标有长方形墨块或圆形墨团”。5从胡家草场简《治水律》的行文上来看,其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相近,或自徭律析分而来。这条法律要求谨慎进行堤防的修筑,如出现决堤,作为直接责任人的工匠和参与修缮的民众及主管官吏都会处以罚金,具体规定了冲毁村庄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罚,以及冲毁他人田舍、道路、桥、堤和其他工程,修缮人工达到五十人以上的处罚。这里修缮人工的规模可以对比开通褒斜道这样的大型工程项目,“受徒二千九百六十人”,“凡用功七十六万六千八百余人”,建成“桥格六百卅三口,大桥五,为道二百五十”。6简文中的积徒和碑文中的用功涵义一样,指累积人次。7由此可以想见秦法对于堤防安全的重视程度。而其对于灾情的统计所涉及的内容和史籍中记载灾情的“坏城郭、伤禾稼、杀人民”近似。8

秦汉时期的大型水利工程有赖于民力的征调,作者动辄数万,而小型水利工程也需要劳动力的参与。《汉书·百官表》注引如淳云:“律,司空主水及罪人。”9以司空主管水利工程及管理刑徒从事相关徭役。10岳麓秦简中有:“?(徭)律曰: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波(陂)>池、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与。除邮道、桥、驼(驰)道,行外者,令从户□□徒为之,勿以为?(徭)。”(1255正+1371正+1381正)11其内容也涉及兴建水利工程的力役安排。其内容基本为汉法所承袭。《二年律令·徭律》有:“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徭)。”(413)12朱红林认为:“秦律规定,部分利民的公共工程,由与之有利益关系的百姓无偿参与完成,不算作徭役。岳麓秦简这条律令的意思是,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陂池、堑奴苑这类工程都是利黔首的公益工程,由爵位自不更以下的包括那些被规定免除徭役的人来完成,不能算作徭役。”13值得注意的是,不承担更役的睆老应承担这类徭役。《礼记·王制》载:“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戎。”14表明老年人口在达到一定年龄标准后逐步退出课役系统的可能,与秦汉睆老、免老之制相近。但郑玄在注解《礼记·王制》时将力政理解为“城郭道渠之役”,15认为这类力役被早早免除,从岳麓秦简来看,这和秦汉制度有所不同。秦汉时期的徭役可分为大小徭役,小徭役是地方上较小规模的力役,大徭役则是由中央政府征发的规模较大的力役与兵役。二者在力役类型、强度、服役范围上有所不同。睆老给邑中事,不事外徭,其中就包括了治水。也就是说,治水劳动更多地被视为地方上的杂役。1

郑玄注《考工记·匠人》认为井田制之下一井九夫“共治沟也”。2井田制虽废,但水利工程这一公共事业在授田制之下仍有赖于相关利益者的参与。《周礼·地官·小司徒》:“田与追胥竭作。”3田猎与追盗这类事务男性成年人要悉数参与。吕思勉就认为:“田与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地方上固有的事,总是与人民利害相关的。”4水利工程显然也属于这一情况。水利事业为公共事务,民众应无偿参与的徭役义務,《韩非子·外储说右上》“鲁以五月起众为长沟”,子路用自己的俸禄来为民众提供浆饭,孔子使子贡覆饭毁器,可能也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5东汉永元十年(98)《张仲友修通利水大道》刻石中记载:“时长吏王君,即使东曲里父老冯尽,发户民□□等作,穿波(陂),徙土增卑下,通水大道,以为土□保。”6联系胡家草场西汉简牍中民葆者所应担负的责任,以及岳麓秦简对公共工程民众义务的强调,可知秦汉时期对于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与民众关系的认知。

三、田令与灌溉秩序

《淮南子·齐俗训》谓:“夫禀道以通物者,无以相非也,譬若同陂而溉田,其受水均也。”7事实上,用水的天然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水者与水流之间的空间关系,但用水公平的实现也有赖于成熟的法律制度。

既往探讨秦汉水法的主要史料是倪宽的水令及召信臣的均水约束。倪宽水令曾被认为是最早见于记载的专门灌溉性法规。《汉书·倪宽传》载倪宽“定水令以广溉田”。颜师古注:“为用水之次,具立法令,皆使得其所也。”8有学者认为水令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9也有学者据颜注推测倪宽所定《汉水令》“主要是解决用水的先后次序问题,即下游先灌溉,上游后灌溉”,并将《汉水令》视为“我国最早的有关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制度”。10至于其施行地域范围,前学时贤观点不一。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按语:“此水令专为六辅渠而定,用水各有次序,以免人民之争端,与召信臣之均水约束大略相同,非通行郡国之令也。”11沈氏认为这一水令的施行范围有限,仅仅是地方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但也有学者认为“由倪宽奏表,武帝正式颁行的《水令》提高了令在调整水事关系中的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地位”。12这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讨论。

另一重要水利法规为召信臣的均水约束。《汉书·召信臣传》载召信臣“躬劝耕农,出入阡陌,止舍离乡亭,稀有安居时。行视郡中水泉,开通沟渎,起水门堤阏凡数十处,以广溉灌,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蓄积有余。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13均水约束即“将水源分配协议刻成石碑,以供各方共同恪守,以防止争水纠纷。”1既往对汉代水令与均水约束的研究多依据《长安志》泾渠图制,该图为元代李好文编制。清人沈钦韩《汉书疏证》:

《长安志》泾渠图制云,立三限闸以分水,立斗门以均水。凡用水,先令一吏入状,官给申帖,方许开斗。自十月一日放水,至六月遇涨水歇渠,七月往罢。每夫一名,溉夏秋田二顷六十亩,仍验其工给水行之序次,自下而上,昼夜相继,不以公田越次,霖潦辍功。此均水之法也。2

这种申帖制实际上乃是后世之法,其制度细节恐怕并非汉代水法的内容,以之推断汉制似为不妥。汉代水令与均水约束的具体内容虽然失载于史乘,但其主要涉及用水公平和用水秩序的问题已是定论。新近公布的岳麓秦简“县官田令甲廿二”已涉及相关内容:

县官田者或夺黔首水以自(溉)其田,恶吏不事田,有(又)为此以害黔首稼(1721)。黔首引水以(溉)田者,以水多少为均,及有先后次。县官田者亦当以其均,而不殹(也),直以威多夺黔首水,不须其次,其非殹(也),有如此者,(1808)皆当以大犯令律论之。(1811)3

对于这条法令,陈松长认为:“本条令文的主旨是明确‘县官田者不要作‘恶吏,不要以官威抢夺黔首的水资源,要按所需农田用水的多少和先后与黔首共享水资源。”4王勇则分析了“县官田”概念,指出其与“黔首稼”对举,因而近于公田,而这条田令“表明秦代对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量与先后次序已经有约定俗成或法令规定的基本原则”。5

简文中的“黔首引水以溉田者,以水多少为均,及有先后次”,明确了百姓引水用水的公平权利,取水须遵守秩序。而且县官田也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不能利用其权威侵夺百姓的水。如果不按照次序取水,要依法论处。“大犯令律”,秦汉律、令区分模糊。6犯令指“令曰勿为而为之”。7《田令》提供法律机制以保证民众对灌溉用水的获取,解决用水纠纷。在既往研究中,对于秦汉时期的用水顺序,曾有学者指出首先满足最高统治者需要,其次是航运用水,第三是礼制性用水,第四满足军事需要,第五才是满足灌溉用水。8而从岳麓简“田令甲廿二”来看,秦律已十分强调灌溉用水的重要性。

汉代倪宽《水令》和召信臣《均水约束》秉承和延续了秦《田令》的水利制度精神和灌溉管理方法。而秦汉时期《田令》《水令》关于用水公平、依次取水的法律内容与制度精神也为后世水利法律所继承,如敦煌文书P2507号唐代《开元水部式残卷》第6-7行:“凡浇田皆仰预知,须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遍并。”9宋代《天圣令·杂令》载:“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先稻后陆,依次而用。”10西夏《天盛律令》养草监水门涉及混乱放水、无监给水、殴打供水者等项。11其中关于用水公平和用水秩序的规定可以向前追溯至秦法。

四、航运与船只管理

“船车有输”,12水路交通是运送人员、物资的重要方式,在水网密集地区,人们船车楫马。在必要时,水路则可以替代陆路交通,“庄道败绝不补而行水道”。1因而,航运是国家必须加以控制和管理的对象。出土秦汉简牍中有不少涉及航运的法律问题。已有不少学者从船政的角度对相关材料加以研究。2但从航运法角度加以系统分析的则暂付阙如。

从出土文献来看,秦汉有船啬夫、津啬夫等专职负责航运管理者,又以《津关令》《均输律》等严格把控水陆要隘的出入。3里耶秦简中有“戌朔庚戌,输曹河□”(8-2061),4《二年律令·津关令》则有夹谿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523),通行要有证件。如果没有符信出入,逾越关塞,则依照越塞阑关令处置。5

水运与陆路运输不同,必须考虑水流深浅不一、水量随季节变化等问题。北大藏秦简中有秦水陆里程简册,整理者称为《道里书》,主要内容是关于江汉地区水陆交通路线和里程。其中记录了汉江流域水路航道里程,不同季节“重船”“空船”逆水上行、顺水下行的日行里数。6

用船江、汉、员(涢),夏日重船上日行八十里、下百卌里,空船上日行百里、下百六十里。(04-211)

春秋重船上日行(七十)里、下百廿里,空船上日行八十五里、下百卌里。(04-219)

冬日重船上日行六十里、下百里,空船上日行(七十)里、下百廿里。(04-052)

它小水,夏日重船上日行六十里、下八十里,空船上日行(七十)里、下百一十里。(04-054)

春秋重船上日行卌五里、下六十里,空船上日行五十里、下八十里。(04-053)

冬日重船上日行卌里、下五十三里,空船上日行五十里、下(七十)四里。(04-046)

辛德勇认为:“这种根据江河水量及其季节变化而制定的每日最低运行里程限制,应该是官方颁行的法规。”7其说可从。由此可知,当时已根据河流的水文特征制订行船标准。里耶秦简中有“洞庭上空船下□”(9-1728),8应当也是关于行船标准的记录。

从出土文献来看,秦制对公船进行严格管理,岳麓秦简中作为官箴文献的《为吏治官及黔首》关注的问题就包括“船隧毋庑、深楫不具,行者滞留,船人不敬(警)”(59-2+07-2+60-2+08-2+61-2)。9新近公布的岳麓秦简(柒):“吏卒亡船,当赍而居者”(0108),10吏卒丢失了公船,应赔偿,若无力赔偿,则以居作的方式偿还。里耶秦简有借公船未及时归还而展开具体情况调查的往还文书:

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前日言竞陵汉阴狼假迁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Ⅰ以求故荊积瓦。未归船。狼属司马昌官。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报曰:狼有逮在覆狱己卒史Ⅱ衰、义所。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其亡之,为责券移迁陵,弗□□属。Ⅲ谒报。敢言之。[九]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却之:司空自以二月叚(假)狼船,何故弗蚤辟□,今而Ⅳ誧(甫)日谒问覆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手。即令走□行司空。Ⅴ(8-135)

□月戊寅走己巳以来。/?半。□手。(8-135背)1

以及因不可抗的自然原因,水势大,造成系船的绳索断开,船漂走后未能寻回,如何论定责任的问题。

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田官守敬敢言之:廷曰:令居赀目取船。弗予,谩曰亡,亡不定言。论及Ⅰ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问之,船亡,审。沤枲,乃甲寅夜水多,沤流包船,船(系)Ⅱ绝,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遂将作者氾中。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诣廷。Ⅲ敢言之。Ⅳ(9-982)

九月庚午旦,佐壬以来。/扁发。壬手。(9-982背)2

里耶秦简讨论案例涉及借船而发生船难,船只漂没,乘船者死亡,同乘者的责任问题。

董仲舒《春秋决狱》也有:“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4涉及船难遇难者死亡认定及后续民事问题。

对于航运事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有所规定:“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负。”(6+7+8)5该条法律又见于荆州胡家草场汉简:“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为司寇;船啬夫、吏主者,罚金十二两。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罚金十二两;船啬夫、吏,罚金八两。其败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系)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夫、吏金各四两。流杀、伤人,杀马牛,有(又)亡米粟、它物者,不负。”(1123+1129+994)6新近公布的张家山336号墓出土竹简中的《汉律十六章》,据整理者推断,时代在《二年律令》之后,反映的可能是文帝时期的法律。7《汉律十六章·贼律》中关于航运事故的处置,律文与《二年律令》基本相同,仅末尾多出“得亡衣器它物,其主识者,以畀之”。8湖南张家界古人堤简29号木牍正面为汉律目录,其中第六栏包括“船人□人”,9应当也是指贼律的这一内容。

由此可见,汉代法律规定,航运造成的事故,由承运方担负责任。如致人溺亡,直接责任人即船人的处罚最重,处以劳役刑,耐为司寇。间接责任人即主管官吏因负有管理义务,处以赎耐,以罚金替代劳役刑,金额为十二两。致使牛马溺亡及伤人,直接责任人罚金十二两,间接责任人赎迁,以罚金替代流放,金额为八两。粮食及其他财物损失,直接责任人部分赔偿,舳舻,整理小组认为指船头船尾的船工。彭浩等认为指船队之长。1他们与行船的徒隶都有赔偿义务;至于间接责任人,则处以罚金四两。2而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取得航运事故中的失物,若认识失主,应予以交还。冯勇认为《二年律令·贼律》对航运事故责任归属的判断近似于现代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3事实上,这一航运法律的规定已十分接近现代合同法中关于运输违约责任的认定。4此外,《二年律令·金布律》:“不幸流,或能产拯一人,购金二两;拯死者,购一两;不智(知)何人,?貍而讂之。流者可拯,同食、将吏及津啬夫、吏弗拯,罚金一两。拯亡船可用者,购金二两,不盈七丈以下,丈购五十钱;有识者,予而令自购之。”(430+431+432)5由此可见,汉律虽然规定对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不进行归责,但鼓励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在可以救援的情况下,同食、将吏、津啬夫等被视为有救助义务者,他们如果采取放任态度,不作为,则处以罚金。

五、结语

上古中国,水利法思想早兴。在总结早期治水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已开始积极思考人与水的关系问题,以及与水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先秦的水利法制意识和实践为秦汉水利法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秦都六合上游,并兼天下,汉乘秦之弊,奄有四海。对于秦汉大一统国家而言,防治水患、获取水利、避免水事纠纷是这一历史时期水利法主要关切的问题。出土简牍表明,秦汉国家利用法律对水事行为活动加以严格规范和管理。汉律中已然出现独立成篇的专门性水利法规《治水律》,它与分散于《田律》《徭律》《贼律》等律篇中的诸多涉及水利的条文覆盖水工、灌溉、防洪、航运等多个方面。

田律规定的水利时间除了受到分类、感应思维的影响,有其合理的现实原因。治水律、徭律则表明,秦汉时期的治水防洪乃是公共事务,要求民众承担相应力役。汉水令承袭秦田令,起到了保障灌溉用水秩序与用水公平的作用。在航运法方面,秦汉时期对公船与航运实施严格管理。汉律中关于堤防疏失、航运事故的规定应当也是继承自秦制。

从秦汉水利法规中已能够窥见后世综合性水利法和专门性水利法规的影形。秦汉时期是我国水利法典化的重要历史阶段,对秦汉水利法规进行系统梳理,有助于厘清古代水利法制史的发展脉络,深化对中华法系的认识。

作者冯闻文(1986年—),江南大学江南文化研究院副教授,江苏,无锡,214122]

[收稿日期:2023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王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