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省管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实践与思考

2023-08-03 11:24
治淮 2023年7期
关键词:护堤界桩划界

赵 结

(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安徽 蚌埠 233400)

1 基本情况

怀远县境内省管淮河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河道135.7km,其中淮河干流40.5km、涡河55km、茨淮新河40.2km;堤防229.965km,其中I 级堤防152.345km(淮干饶荆段36.033km、城关圈堤4.22km、涡河下段5.835km、涡河左堤52.495km、涡河右堤53.762km),II 级堤防茨淮新河堤防77.62km;节制闸及穿堤涵闸15 座29 孔。以上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直属单位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管理。

近年来,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积极开展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推动了水利管理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2 历史背景

20 世纪90 年代末至2000 年初,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直管工程淮北大堤、涡河左右堤、堤防及中小型水闸等工程大部分进行了确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作了划定,且明确了权属关系,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管理范围内耕种、违法建设情况较多,侵占护堤地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同时,由于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时间较早,受当时有关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的技术标准不成熟、管理制度不齐全和管理水平不高等历史因素影响,导致划界确权的成果资料不适用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已确权的土地证缺少地籍信息化数据,没有明确坐标,不能满足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3 划界确权的必要性

由于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没有确权划界,河道及堤防被侵占,与河争地、与堤争地、与渠争地、设障阻水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及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正常行洪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不明确,水利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管护权力,致使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制止,执法难度加大。因此,必须尽快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界限不清、权属不明、认识不统一的问题。

4 划界确权实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对水流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明确要求,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怀远淮河河道位于淮河的中游,上中游支流众多,源短流急,以及淮河干流“两头翘、中间低”的特殊地形,导致淮河中游汛期防汛压力大。依法确定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利于明确管理界限,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责任体系,保障区域内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4.1 划界依据

本次划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以及淮北大堤加固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作为依据。

同时怀远县境内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成果由人民政府于2019 年12 月以公告形式发布,为实体划界提供工作依据。

4.2 划界标准

4.2.1 河湖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淮河干流堤防的管理范围,临水侧为50m,背水侧为30m。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为10m。

4.2.2 河湖保护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侧管理范围边界外100m,沙基地段为200m;无堤防河道不设保护范围。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管理范围外一定区域,具体范围根据湖泊面积、功能、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汇水状况等确定。

4.3 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规定,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m(沙基地段200m)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1)淮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m,背水侧不得窄于20m。

(2)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m。

(3)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第二十五条规定: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划定。

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及堤防保护范围可依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中的护堤地宽度数值表(表1)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表2),由各乡镇政府确定。可根据河道相关规划中涉及的征、占地范围以及现状管理情况进行划界。

表1 护堤地宽度数值表(m)

表2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m)

4.4 设立界桩

根据规定的界桩样式统一制作界桩,并进行编号,从上游到下游,依次在确定的外缘线界址点处进行安装埋设。县级及县级以上河湖由县水利局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乡镇级河湖由县水利局统一组织,各乡镇配合实施,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公示牌设置界桩和公告牌。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图件由县水利局统筹制作。

5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湖稳定、危害河湖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湖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泵站、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6 总结

开展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工作的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划界工作完成后,在河道岸线及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和公示牌,有利用宣传河道法规知识,增强民众意识,减少侵占河道岸线、工程管理范围,违规建设等行为;二是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责任主体,减少水事纠纷,河道管理范围外缘线确定后,权属明确,水事纠纷案件将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将有效遏制侵占河道岸线违规建设、侵占护堤地乱耕乱种的行为,为河道工程管理带来便利,促进河道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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