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储企业入库全流程质量管控的分析研究*

2023-08-08 14:30
粮油仓储科技通讯 2023年1期
关键词:入库粮食检验

刘 玲

(福建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 350008)

“洪范八政,食为政首。”中储粮作为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担负着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主力军”和调节市场“稳定器”的作用。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民生之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逐渐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人们对食品安全关注度越来越高,国家近年来也采取各种方式加大了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力度。粮食收储企业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粮食安全这根“金扁担”挑稳,筑牢粮食安全“压舱石”。

1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

1.1 落实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

为做好粮食质量管控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中储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发一系列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覆盖了粮食入库、静态保管、出库等全流程各环节,各收储企业在政策执行中:一是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要求,必要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实施细则,做到政策规章制度执行不跑偏、不走样。二是要精心组织,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培训学习,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掌握规定要求、清楚各自职责,尤其是保管、检验和购销等人员要精准掌握相关标准规定,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控打好基础。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定期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收储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计入年底考核。

1.2 强化检验队伍建设

收储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质检体系建设要求,配足配强检验人员。一是尽快落实检验员配置并持证上岗,检验员要具备中级以上(含)职业资格,至少1人具备工程师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检验员要做到专岗专职,确需转岗的,需报所在地分公司批准。检验员配置及转岗情况纳入年度仓储考核。二是做好检验员技能培训。要积极选派检验员参加集团公司技能认定及分公司质监中心组织的日常检验培训和比对检验培训,强化日常自学自练,提升检验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注重检验技能提升。针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指标,分公司质监中心要牵头组织收储企业,经常与集团公司质检中心或省粮油监测所等权威机构开展技术比对,统一检测尺度,提升检测准确性,切实为粮食质量安全管控提供有说服力的技术支撑。

1.3 按需配足仪1 2器设备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粮油数量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方案》中的仪器设备指导目录进行配置。食品安全指标项目(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检验仪器按当地有关要求,结合当地粮食质量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业务需求进行配置,科学选型,合理确定数量。选用国家粮食主管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仪器,确保质检仪器设备能够满足企业粮食质量安全管控的需要。

2 做好粮源质量调查工作

2.1 做好产前粮食质量调查

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合作,通过全面、持续的调查,摸清本年度粮食质量情况,尤其是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区域分布情况,结合往年质量调查结果以及历年国家库存粮油质量监测结果、土壤污染情况,筛选超标区域、超标粮食品种、超标项目、超标概率等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收购工作。

2.2 约定限量指标

与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等进行前期洽谈或者现场看样时,把食品安全指标作为主要内容之一,样品需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并在合同里明确限量,规避风险。

3 加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和筛查,落实粮食整仓质量验收把关制度

3.1 把好入库粮食质量关

库点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结合前期质量调查情况,对粮食质量指标进行逐车检验,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要优化完善检验流程,坚持扦检分离、盲样检测,规范检验操作,做好检验原始记录,从源头上把好入库第一关,确保入仓中央储备粮所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粮食入库过程中,不仅要对质量、品质指标进行检测,还须对食品安全指标把关和复核检测。

3.2 加强过程管控

粮食入库过程中,仓容达到1/3、1/2、2/3时,分以下两种情况开展复核检测:一是省外采购的粮食发运前未经综合扦样检验的,入仓过程中仓容达到1/3、1/2、2/3时,复核时应按各省出台的出入库必检项目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国标法检验。二是对采购、调运前扦取综合样并委托有资质的粮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复核时可采用快检方法。对快检结果超标或处于临界值范围的,须用国标方法再次复核确认。在复核食品安全指标的同时,还应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一并进行检测。对入库把关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便于及时处置。分公司质监中心做好入库粮食质量巡查工作,深入一线,指导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筛查把关工作;通过现场抽查,与收购库点检测结果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收储企业。

3.3 收储企业质量初验

按照集团公司《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验收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粮食满仓后收储企业尽快完成平仓作业,收储企业初验需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扦样,按照各省出台的出入库必检项目或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收储企业初验全项目合格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正式申请验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能通过技术手段整改达标的要立即整改,要建立整改合账,明确整改方式、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督促做好整改工作。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整改达标的,通过粮食置换方式整改。

4 开展春秋季质量普查工作

4.1 收储企业自查

收储企业每年春、秋季要对中央储备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进口大豆周转储备、跨省移库以及自收自储的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逐货位扦样、检测。

4.2 分公司抽查

分公司作为收储企业的上级管理单位,对收储企业管理的粮食进行抽查复核,原则上春季普查抽查数量比例不低于20%、秋季普查不低于40%。春秋普查要坚持每点必到,不同性质、品种、年限的粮食全覆盖,一年内确保所有货位粮食至少被分公司直接检查一次。

5 实验室管理

5.1 加强档案管理

质量档案是粮食质量管控工作的重要载体,要认真、细致做好质量档案的整理汇总归档工作。一是应与分仓保管账同时建立单仓质量档案,包括从入库、保管、出库全流程的完整档案,质量档案应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及食品安全检验结果等有关信息。同时,分公司质监中心要同步建立辖区单仓综合质量档案。出入库检验报告有效期均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并出具报告。质量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年(自粮食出库完毕之日起)。二是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按照时间先后核对粮食入库逐车把关、批次检验、初验、分公司验收的检验结果,确认无误后,装订成册,归入单仓档案统一管理,作为粮食单仓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5.2 加强实验室基础管理

一是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全部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需自校的计量器具,要按自校规程校验,并建立校准记录。计量仪器应在计量有效期内,并加贴计量合格证书。二是在两次检定或校准期间,对一些不太稳定、使用频率高、容易产生漂移的仪器设备要开展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三是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制度,大型仪器应专人操作。快速检验仪器定期进行自身系统校正,检测结果定期与国标方法检测结果进行比对,确保快速检验结果稳定在合理的误差区间。四是基准物质、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应有专人管理,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有使用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校验和定期复验应有记录,并有符合要求的制备和储存场所。五是档案员每季度要对本实验室使用的技术标准、方法、规程和规范等国家发布的技术依据进行“现行有效性”查询。坚持使用现行的技术依据,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六是做实样品登记保管工作。样品管理员接收样品后,应标注唯一的识别号码,做好相应记录。备检样品应专门设架存放。样品管理员对所保存的样品的完好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检验完毕的样品和留存的副样的保存期到后,可按规定处理。处理人员认真填写“样品处置登记表”,有关人员签名负责。七是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适时组织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对留存物品进行再检测。

5.3 加强检化验化学药剂安全管理

要按照药剂性质分类,合理划分区域,限定储存数量,确保储存安全。对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的化学品应明确双人收发、专人专帐管理,详细记录使用消耗量。对于管制类药品要及时向公安局做好相关备案工作。严禁随意处理废渣、废水,化学品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对检化验人员的防护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5.4 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是制订实验室规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危险品及剧毒品使用管理制度等。二是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通风橱、防尘罩、排气管道及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随时可供使用。三是实验室使用电、气、水、火时,应按有关规则进行操作,保证安全;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操作应在通风橱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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