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避开各种求职陷阱

2023-08-17 08:58潘家永
工友 2023年8期
关键词:小茹试用期书面

文_潘家永

当前正值求职季,高校毕业生即将走向职场。现实中,一些单位利用大学毕业生缺乏处世经验以及迫切的就业心理,在介绍就业和聘用过程中耍花招设骗局,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在求职应聘时,大家要警惕形形色色的陷阱。

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各种名目费用

小王通过网上交流找到了某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邀她面谈,并提供了一个岗位,但同时告知小王,需交200元服务费和398元建档费。“因为没经验,就按照对方说的缴了费。”小王说,交费后工作并未得到落实,再联系该中介公司,却没得到任何回复,遂意识到被骗。

说法:人社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举办招聘会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须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并明示收费标准,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中介服务费。因此,正规的中介机构是不会乱收费的。小王可以向当地人社局投诉,由人社局依法调查处理。

提示:应学会识别“黑中介”,避开乱收费。求职时应优先选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具有《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当遇到收取建档费、报名费、押金等情况时,或者面试地点不在用人单位的,首先应该警惕是否遭遇“黑中介”。

承诺付高薪,让你背上“培训贷”

小肖投递求职简历的第3天就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试通知。在面试中,主考官把大部分时间都用于“洗脑”,宣称公司规模强大,旗下有许多子公司等等,最后对小肖说:“你已被录取了,但你缺乏工作技能,需参加公司的岗前培训。为了防止你培训完就跳槽,所以是付费培训。你只要完成付费21800元的培训就能上岗,每月能拿不低于1万元的高薪。如果没钱,公司可提供‘培训贷’,以后用工资偿还,特划算。”听了这番说辞后,小肖心动了,于是向公司指定的借贷机构贷了款。小肖经培训后上岗没几天,就被公司以工作能力太差为由辞退了。高薪工作没了,可手机不停地收到提醒他须按月还贷、否则要付高额违约金的信息。这让小肖一筹莫展,苦不堪言。

说法:岗前培训属于职业培训的一种,根据《劳动法》以及《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培训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因此,当用人单位声称要收取数额较大的岗前培训费,甚至还热情地帮助你从借贷机构贷款,就要当心是个骗局了。

一旦发现被骗,应当立即向人社部门、公安部门投诉举报。另外,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贷款机构与招聘单位串通一气发放“培训贷”的,借款者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借款合同。

提示:擦亮双眼,防止背负高额“培训贷”。在求职过程中须调整心态,理性求职,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不要被高薪工作蒙蔽了双眼。

合同签订不规范,让你维权很艰难

小孟在校期间与学校、甲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后就立即赶到甲公司办了入职手续,可甲公司迟迟不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孟有些急了,就找到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对方回复说有入职通知书、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重要。果真如此吗?

说法:三方协议、入职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是约定工资、岗位等条款的必要载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

实践中,有些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相对简单,缺少工资、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费为由,签订“阴阳合同”。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做法,劳动者应当立即要求纠正或者向人社部门投诉。

提示:应当强化合同意识,以免维权艰难。不仅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要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明确。

滥用试用权,让你一直很廉价

小茹刚拿到毕业证没几天,就接到一家公司的入职邀请函,让其到公司面谈。公司在向小茹介绍其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情况之后,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让小茹心动了。在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又提出必须先试用9个月。小茹心想只要将来工作稳定,试用期长点倒无所谓。谁知9个月的试用期快满时,小茹被辞退,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来,小茹了解到,近两年有十几名大学毕业生都有被该公司如此“坑害”的遭遇。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很显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约定试用期,而且对所约定的试用期既不得延长,也不能重复约定。实践中,少数单位故意约定超长试用期,或者以再给劳动者一次机会为名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届满前突然予以辞退,这种滥用试用权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剥削”劳动者。

提示:对于超长约定试用期且已履行完毕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对于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主张该约定无效和享受正式聘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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