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房产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

2023-08-22 06:43陈云
妇女生活 2023年8期
关键词:王波撤销权名下

陈云

一对离异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但离婚不久,男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与前妻重新分割房产——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将一套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可离婚不久男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与前妻重新分割房产

李春芝和王波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儿子琪琪出生于2017年。为了给儿子提供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夫妻俩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房贷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为家庭琐事,王波与妻子矛盾不断,到2021年底已发展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2022年春,王波向妻子提出离婚,李春芝爽快同意,但提出两个条件:“儿子的抚养权归我,这样不耽误你找对象;我们名下的这套房子,当初购买的时候就是为了让儿子上个好学校,房子必须留给儿子,你来还房贷,我不再另外跟你要抚养费。”

王波想尽快离婚,经过考虑,同意了李春芝的条件。夫妻俩委托律师拟定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房产,将来归琪琪所有,待王波还清房贷后进行产权变更;琪琪的抚养权归李春芝,王波负责还房贷,不再另行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在律师见证下,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

随后,两人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的头几个月,王波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还房贷,李春芝独自抚养琪琪,一切风平浪静。

但平静的日子仅持续了半年多,2022年下半年,王波新交了女朋友,生意上也开拓了新领域,感觉花钱的地方越来越多。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波得知他和前妻名下那套房产因为是优质学区房,房价已翻倍,遂有些后悔当初同意把房产赠与儿子。他认为自己每个月还房贷的钱,远超前妻花在儿子身上的生活费,倒不如当初直接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更划算。所以从经济角度讲,他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自己非常不利。越想他心理越不平衡:我每个月还这么多房贷,可房子由前妻住着,将来归儿子所有,和我没有一点儿关系;既然前妻独占了房产,理应给我相应的补偿,何况我现在急需用钱,有了这笔钱正好解决燃眉之急。

于是,王波决定停止還房贷,逼前妻主动找他谈判,他就借机重新拟定离婚协议并提出分割房产。

同时他咨询了律师:“我对离婚时的协议约定反悔了,不想将自己拥有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与前妻重新分割房产?”律师告诉他,除非他前妻同意,否则他不能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撤销赠与,最好的办法是与前妻协商解决。但王波认为自己的理由很充分:“现在这套房子的产权还在我和李春芝名下,仍属于我俩的共有财产。我要撤销赠与,重新分割财产,不存在任何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只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才不能撤销。”见他执意要撤销赠与,律师没再劝阻。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分割、夫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离婚问题是有机整体,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2023年3月,王波搜集了相关证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赠与,与前妻李春芝重新分割共有房产。他在诉状中称,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他和李春芝名下,尚未过户给儿子,作为赠与人,他有权在赠与的房产过户之前撤销赠与,请求法院支持他的主张,撤销房产赠与,准予他和前妻李春芝重新分割房产。

对于前夫的突然起诉,李春芝感到既震惊又有些手足无措,因为当初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对于房产的分割经过了充分协商,协议内容是双方一致同意的,她不明白前夫为何反悔。短暂慌乱之后,李春芝委托律师应诉,决心为儿子保住房产。

庭审中,李春芝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李春芝和王波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波之前的还房贷记录、李春芝养育儿子的各项支出等,证明两人签署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是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行为或双方不认可的内容。同时,当初见证李春芝与王波签署离婚协议的律师也作证称,两人签署离婚协议是完全自愿的。李春芝的代理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因为其中牵涉到抚养权等一系列问题,既然当初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原告就应履行协议,不能无故反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离婚问题是有机整体。而夫妻双方达成的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等问题的协议,往往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订立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否则,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会受到破坏,还可能对依法履行约定的一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所以,本案中原告对其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的约定,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另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继续依照离婚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房贷、如期配合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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