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对策

2023-09-30 15:13广东茂名徐先武
现代企业 2023年3期
关键词:董事薪酬股东

□ 广东茂名 徐先武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已廿余年,其在提升公司绩效、制约管理层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遏制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上并未起到预期作用。独立董事欠缺独立性与专业性、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重叠以及独立董事履职尽职受限是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发挥作用的主因。为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出预期的作用,除建立合理的选聘制度、加强对独立董事人才的培养、完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外,还应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行权的保障机制。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

1.整体公司绩效有所提升。独立董事职权职责的履行与上市公司经营的效益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定论,但可以明确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在对公司业绩的提升方面是利好的。作为其任职公司的专业顾问和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在其权责范围内可以以其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准去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发展战略等的制定,从而达到改善公司业绩和提升公司价值的最终目标。从实践中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与公司成长性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独立董事比例在企业规模、公司价值和资产负债率方面有正相关关系,反映了独立董事的资源基础效应,即独立董事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外部资源和战略建议。

2.制约管理层行为受到限制。我国自2001年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制约内部控股股东、监督和约束管理层的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使公司管理者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服务,从而减轻大股东掏空等由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事实上,董事会的独立性会使CEO在对企业的控制权方面产生影响,即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必将导致独立董事与CEO之间冲突的产生。在实践中,独立董事比例对管理者薪酬的约束作用得到部分的证实,即提升独立董事比例有利于控制管理者薪酬,而独立董事规模对管理者薪酬的约束作用完全没有发挥出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制约公司管理者的作用,但并不能够表明独立董事制度是普遍适用的,其实际的有效性受到许多条件因素限制。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不能有效的保障独立董事去履行自己监管义务。

3.投资者利益得到微弱保护。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是我国自2001年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上市公司内部设立独立董事,可以起到牵制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流转和制约大股东掏空行为的作用。同时,在公司的决策形成过程中,如若察觉到有问题存在,独立董事可以行使其职权去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是及时地将相关信息披露出来,从而发挥出其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张庆(2006)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上起到十分微弱的效果。事实上,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的限制,使得独立董事机制无法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发挥出预期作用。理论上,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到许多条件和因素的限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施行并未收获预期成效。

4.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未有改善。在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自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和实施以来并未有显著的改善,呈现较为平稳的态势,而上市公司因财务信息造假等原因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况却日益严重。这一情况表明,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的主要问题有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充分,披露不及时,报表不实或故意歪曲性陈述等。而事实上,独立董事人数和独立董事比例均与公司财务舞弊行为正相关,表明我国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出预期的监督作用,反而可能与大股东合谋,对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置之不顾。朱杰(202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薪酬激励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之间并非存在线性关系,而是存在U型相关关系,说明过高或过低的薪酬激励水平都不能有助于独立董事履职成效的提升。进一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突破固有的限制,使其在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遏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方面发挥预期作用,对我们来说依然任重道远。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独立董事欠缺独立性。在2001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必须具备独立性。独立性是要求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地依靠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受公司人员的影响,寻找到最佳的公司决策,同时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特性。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尚未形成。而导致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原因主要有选聘机制不完善、受公司股权结构限制、人员配置比例不合理等。根据我国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持有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多为一些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达到1%的散户个人几乎没有,这就意味着大股东可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实质的掌控,同时能够对独立董事的提名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况导致许多经提名、选任出来的独立董事仍然无法达到具备独立性的要求。

2.激励约束制度有待完善。根据《指导意见》第七款的规定,我国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形式为固定津贴,而津贴的标准则由董事会制定,然后交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确定。相对于国外的薪酬模式的多样化,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结构显得较为单一。有效激励机制的缺失以及缺乏长期激励,使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去履职。魏岚(2013)通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调查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津贴为2~4万元左右的占半数以上,另有在4~6万元的占31%,而大多数独立董事对其薪酬并不十分满意,这导致独立董事虚置现象的出现。同时,由于我国市场评价机制以及个人信用系统人不够健全,这一情况导致声誉激励机制的缺位。而从现实中看来,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由业界的专家学者或高校的理论学者担任,他们对于维护和提升自身的社会声誉相对于经济利益更为看重。此外,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下,对于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更为强调行政责任,而对于民事以及刑事责任方面并未有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而问责评价机制的缺失导致独立董事消极履职以及推诿职责现象的出现。

3.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交叉重叠。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法系发展下的产物,其对应成长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都千差万别。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对董事的具体职权规定在《公司法》(2005年修改)的第54 - 55条以及《指导意见》的第5条中,通过分析发现我国法律仅单纯地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对原有的监事会制度进行调整,这就导致在上市公司运行过程中出现二者职能的交叉重叠。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均是以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权为核心,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具有对所在上市公司执行董事以及管理层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这一情况容易导致独立董事与监事相互之间权责模糊,一旦出现问题将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从名义上来讲,职能上的交叉重叠使得人人有责。而从实际上看,形成的是问题无人负责、责任相互推诿的尴尬局面,也就是说职权的交叉重叠削弱了两者预期功能的发挥,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了成本上的压力和效益上的损失。

4.独立董事履职尽职受限。从我国独立董事履职的整体情况上看,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置之不理、为规避风险而随意辞去职务等失职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因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独立董事的信息资源极为有限,而全面真实的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是独立董事有效发挥监督作业的前提。现实情况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独立董事无法根据“二手信息”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二是独立董事履职时间有限,大部分独立董事在社会上兼职任职务众多,他们的本职工作任务也十分繁冗,不少独立董事甚至兼任五、六家公司的职务。在面对庞大的工作量和不充足的信息时,独立董事想要尽职也难免会力不从心。马更新(2002)认为从立法角度上对独立董事的任职公司数进行限制, 可以起到防止其担任过多公司的董事而无法履行义务的作用。三是独立董事尽职履职不受保障,有研究表明独立董事“逆淘汰”效应十分严重,即在决策会议上发表异议意见往往被罢免出局,而“顺应时势”的继续留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而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一问题的存在,足以解释独立董事们担着“花瓶董事”、“无所作为”骂名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1.建立合理的选聘制度。保障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的前提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指导意见》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股比例在1 % 以上的股东以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是最终选任的独立董事需经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由于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集中性影响,代表了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往往会被大股东所掌控的董事会剔除,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从源头开始就不独立的现象。我国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中也可参照国外的做法,建立一个专门负责独立董事的提名、推荐、选举的机构或组织。与此同时,再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方式进行相应改进,即改原来的直接选举制而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在我国现有股权结构下,直接选举制所产生的选举结果体现的往往是大股东的意志。采用累积投票制,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这样可以使得持股较少的中小股东也可以在董事会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这利于遏制大股东操控独立董事的选举,提高代表了中小股东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几率,同时杜绝独立董事的选任由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出现,进而让中小股东的权益也能够获得保障。

2.完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薪酬制度的完善是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具体来说是:第一,改变目前我国向独立董事发放固定现金薪酬的激励方式,而采取固定薪酬与激励薪酬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引入独立董事绩效考核体系,将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事前约定的工作时间作为计量固定薪酬的标准,将独立董事利益协调工作的效果与激励薪酬挂钩。第二,可以考虑改变现有的由上市公司直接发放薪酬的形式,切断独立董事与控股股东的薪酬支付,采用由第三方机构间接衡量、管理和发放独立董事薪酬的形式。第三,建立和完善声誉激励机制,如建立独立董事人才信息库,引入独立董事的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开透明独立董事的业绩与违规信息,从而达到促进独立董事规范、积极履职的目的。此外,要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如建立必要的退出机制,利用一套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的绩效评级体系,对目前在上市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综合的评价,并基于评价的结果,将那些无意履职、敷衍了事的牌面独立董事清理出局。此外,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也显得尤为重要。钟华友、朱鹏飞(2003)认为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是独立董事能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的前提保证。

3.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与监事均作为内部的监督者,但是两者的本质却不尽相同。由于性质的不同,两者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也相互有别,上市公司监事往往对公司的经营、投资等决策进行外部的事后监督,独立董事一般是通过内部行使监督权,是一种事前与决策过程中的监督。但是,由于独立董事自身的外部性和兼职性,其无法获得企业最及时与直观的材料与信息。而上市公司的监事是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做到对企业及时进行监督,这是独立董事无法做到的。由此可见,若能将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冲突之处进行改进,从而构建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可以有效地发挥出两者的预期作用。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形成前以及过程中进行监督是独立董事的首要任务,而监事则对公司决策形成后董事会及管理层执行决策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此外,独立董事作为行业领域中的专业人士,应当在公司的发展、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同时发挥自身作用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大额交易、投资性行为、合并与分立、资产重组、公司发展战略应由独立董事承担监督义务。而企业日常运行中占大部分的繁杂琐碎事务,需要监督者持续投入时间和精力,故应由监事会承担监督义务。

4.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行权的保障制度。在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从立法的角度上保障独立董事的权益,以使独立董事们在尽职履职时能够有法可依。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在《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中赋予独立董事以知情权。由于独立董事的外部性与兼职性,靠其自身的努力而对任职公司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拥有全方位的把握是不现实。所以赋予独立董事知情权,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显得很有必要的。二是在《公司法》中赋予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审查权。在独立董事的正常履职过程中得罪公司的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在所难免,而从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议中提出损害大股东利益的异议后,其主动请辞或是直接被罢免的现象来看,独立董事的履职行权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将上市公司罢免独立董事的合理、合法性交由相对独立的独立董事委员会来进行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独立董事的权益,使其勇于行权、敢于发出不同的意见。三是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建立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使其为公司在任的独立董事购买相应的董事责任险,以解除独立董事履职行权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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