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的困境与检察实践

2023-10-20 03:50杨慧琼吕磊蕾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9期
关键词:古树名木

杨慧琼 吕磊蕾

摘 要:古树名木作为珍贵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与生态价值。近年来,人们对古树名木这一“绿色古董”的保护愈发重视,但仍存在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群众保护意识弱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构建古树名木保护长效机制;积极创建协力监督模式,主动向当地人大报告古树名木保护检察履职情况,并提议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题调研被人大采纳;完善立法保护,探索补偿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公众参与,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合力,共撑古树名木保护伞。

关键词:古树名木 能动履职 检察实践 保护合力

2021年6月1日《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根据该《办法》第2条,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文通过分析古树名木保护现状,提出古树名木保护的实践举措,思索进一步提升古树名木保护质效的路径与方式,力求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更加高效、规范、可持续。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为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将《办法》落实落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延平区院”)于2021年6月在辖区内开展了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经摸排了解,全区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总株数5091株,主要分布在16个乡(镇)、街道,均已全部录入数据库并挂牌保护。

2021年7月,检察干警协同乡(镇)、街道和林业站工作人员实地走访1000余株古树名木,发现多处古树名木存在树根土壤流失、钉子固定杂物于树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存在违建物等情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延平区院对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隐患问题依法立案调查,在充分掌握事实和证据后,经认真研判,向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延平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和延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古树名木进行清查,消除隐患,并严格落实古树名木管护制度。为保证检察建议落实见效,延平区院先后4次召集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局和区林业局召开圆桌会议。上述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回复整改,采取回填古树名木树根周边流失的土壤、摘除树身钉挂的异物、拆除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违建物等方式,消除隐患140余处。为提升监督效果,延平区院对古树名木整改成效采取“回头看”,经综合评价,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全面履行管护职责,严格按照检察建议内容进行整改,辖区古树名木保护取得良好成效,对本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二、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当前古树名木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古树名木易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

古树名木树体易受到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而衰败。自然因素方面:古树作为生物界里的“老者”,其抵抗力和免疫力相对较弱,易受病虫害的影响。同时,福建依山傍海,此处的古树名木在面对台风雷雨极端天气时,容易遇风倒伏和遭受雷击,雨水的冲刷又导致古树名木根部土壤流失。人为因素方面:对于位于城市化扩张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存在电线交织于树冠、钉子固定杂物于树身、根部土壤过度硬化等问题,最终导致古树名木衰败、枯死。

(二)古树名木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1.缺少古树名木专门性法律法规。当前与古树名木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但未制定古树名木专门性法律法规。基于此,全国多数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这种“本土化”的规定易导致各地司法尺度不统一、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此外,部分古树名木存在权属不清问题,法律对此亦未予以明确。

2.古树名木管理体制不明晰。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林业、城管、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相关保护管理工作。正因古树名木分布广泛、管护职能部门繁多,既会导致“九龙治水”现象,更易出现管护“真空”,如何进一步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推动法律细化是当前该领域的难点。

3.未列入财政专项经费保障。《办法》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养护人适当的养护经费补助,而未将古树名木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设立专项经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抢救复壮需要大量经费支出,实践中,古树名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没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难以支撑救护复壮工作。

(三)管护工作有待加强

1.底子不清。根据《办法》规定,古树名木每10年至少普查一次,但自2006年开始第一次普查后,未再开展普查,影响进阶古树、滅失古树的登记造册。

2.专业管理人才不足。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学科工作,当前古树名木保护人才短缺,培养不及时,特别是乡(镇)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落后,“二次伤害”时有发生,加速古树名木的衰败。

(四)对古树名木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

笔者经走访调研发现,当前人们古树名木保护意识不强,社会公众甚至个别政府部门干部对古树名木的价值、意义认识不到位,古树名木保护知晓度和参与度不高,人为损害古树名木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个别村庄将古树敬奉为“神树”“风水树”,村民在树冠下搭建小棚祭祀烧香,面对此种情形时,部分干部存在不敢冒犯村民“信仰”心理。如何提升公众护树意识,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保护,是当前该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古树名木检察保护实践举措

(一)用好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压实行政机关管护职责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一是注重调查取证。联合政府、林业站等人员实地走访现场,快速锁定受损古树,有针对性地开展勘验取证。二是规范精准制作文书。古树名木保护专业性强且涉及政府、林业等多个管理部门,如何精准有效制发检察建议是案件办理的重点、难点。对此,检察建议发出前,检察机关通过细致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圆桌会议,与有关专家探讨古树名木保护专业问题,确保诉前检察建议内容精准、规范。三是跟进调查,督促整改。全面掌握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整改单位遇到的整改问题给予帮助,如针对树冠电线交织涉及移改电力线路难题,召集行政机关、电力等单位协商解决方案。目前,检察建议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检察建议内容被全部采纳。

(二)主动报告寻路,形成共管合力

检察机关延伸保护触角,积极寻求党委、人大的支持,在本案办结后,主动向延平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报告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并向其建议开展专项调研,区人大采纳建议,牵头组成了由检察、林业、城管等多家单位参与的古树名木调研组,形成《关于延平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延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关于落实区人大对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推动区林业局于2023年6月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工作,区政府组织开展古树名木管理人员和日常养护人业务培训,并下发古树名木专项保护资金,促成林业、城管、财政等部门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水平

延平区院将强化古树名木保护作为打造“依法严惩、恢复司法、公益诉讼、综合治理”“四位一体”生态检察样本的重要一环,形成“检察+行政+认养”保护机制,联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区林业局共同认养延平区塔前镇虎山村“水龙树下古树群”的古树名木,带动该村全体党员及部分群众参与古树认养,并推动该古树群被评为“福建省最美古树群”。为进一步提高古树名木社会关注度,积极参与“福建省第三批最美古树群”“全国‘双百’古树推选活动”,切实营造人人自觉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提升古树名木检察保护质效的路径与方式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立法规定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特殊性,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国家层面立法尤为必要,通过系统性、全局性的顶层设计,高位统筹、多管齐下,使古树名木保护在相对确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如由国务院出台古树名木保护专门性行政法规,一方面,针对前文所提及的古树名木管理体制有待完善问题,进一步明确“综合协调、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网格化管护工作[1];另一方面,将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增加古树名木确权登记程序,让古树名木的专项资金、权属确认有章可循。

(二)积极充分履职,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

1.完善机制助推古树名木保护。一是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优势。在办理古树名木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之间的“上下联动、综合履职”,如延平区院与上级检察院积极沟通,请示协调,共同认养古树。二是通过会签机制构建保护新格局。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办理古树名木公益诉讼案件为契机,与区林长办公室会签《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依托驻林长办检察联络室,推动区政府出台《延平区古树名木救治保险试点方案》,林业局为全区5091株古树名木投保林木综合险。

2.科技赋能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延平区院在全省率先建立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并建立全市首个公益诉讼专家库,在办理古树名木公益诉讼案件中,运用卫星遥感平台、无人机和快速检测设备,将科技充分运用到案件线索研判和证据固定中,并为古树名木制作电子身份证,“建立一树一码”。

(三)提高管护水平,探索古树名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落实生态保护权责的重要手段,对此,要借鉴水域、耕地、森林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内涵,探索建立古树名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一方面,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护古树名木造成的资金投入以及机会成本损失,应由政府或市场予以补偿。积极发挥“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市场机制作用,结合古树名木的價值、保护投入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对于个人所有者丧失管护能力的,可以转让古树名木所有权给政府或集体,并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另一方面,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结合属地财政状况,创新产业扶持、技术援助、人才支持等补偿手段,鼓励地方以“生态+”形式探索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发展模式。如延平区依托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行动,推动“树茶文旅”融合发展,目前部分乡镇已稳定吸引年游客量50余万人次。人树相长,人们呵护古树名木成长,古树名木也报以回馈。政府可出台政策鼓励捐款保护古树名木,成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会,让古树名木铺就乡村振兴路,更让振兴的乡村守护好“绿色古董”这一绝佳的生态名片。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福建省检察业务专家[353000]

**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353000]

[1] 参见王枫、秦仲、陈幸良:《古树名木保护地方立法评析与建议》,《资源开发与市场》2021年第1期。

[2] 参见冯璐:《关于加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完善其权属和补偿制度的建议》,绿会党建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YoxL3oIIRjBqDuz4ySgz_g,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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