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霸王条款”特征及其作用机制的内容分析

2023-11-01 03:48张明鑫朱侯
情报学报 2023年9期
关键词:条款个人信息编码

张明鑫,朱侯

(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广州 510006)

0 引 言

根据2022年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51亿,社交娱乐等互联网信息平台覆盖率不断提升[1-2]。为了促进互联网平台规范搜集和利用用户个人信息,2021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指出,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以清晰可见、准确完整和用户友好的方式设置隐私政策[3]。然而,早期相关研究发现,隐私政策的外观形式特征存在可读性较差、内容隐蔽和标题字体区分度较小等问题[2]。随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实践的不断推进,隐私政策在外观形式上已有了较大的改观,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用户较少阅读或不阅读隐私政策的现状。

但是,即使改进后的隐私政策外观形式特征提升了用户的隐私政策阅读率,隐私政策的内容可能依旧会给用户的认知和理解带来困扰。相关学者认为,隐私政策属于行业自律规范性文本[4],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隐私政策均由信息服务平台制定,其在制定隐私政策的过程中难免带入自身立场,在内容表述中刻意强化自身权益,在涉及用户权利等相关内容的表述上使用双重标准、模棱两可或过于专业化而不加注释的概念[5]。隐私政策中的不公平性、模糊性和诱导性的“霸王条款”层出不穷[6-7]。针对这一现象,2017年,工信部等部门对App(ap‐plication)隐私政策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抽查[8];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列举了App隐私政策中的代表性“霸王条款”[9]。结合相关研究报告和前人研究成果,在本研究中,隐私政策“霸王条款”被定义为隐私政策制定者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具有诱导性、强制性、模糊性和不公平性/权利义务失衡性等特点的条款。特别地,对于用户而言,用户需要在阅读了隐私政策之后选择是否同意隐私政策。然而,有学者指出,在仅有的“同意”和“不同意”两个选项面前,用户几乎无协商能力或议价空间[10-11]:“不同意”的选项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且隐私政策中充斥着“霸王条款”,平台与用户之间缺少协商沟通机制[12-13]。因此,平台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并拥有隐私政策的解释权,其往往通过调整政策条款的表述方式来进一步巩固自身的有利地位,强化平台权益而削弱用户利益[14-15]。

虽然该现实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现有研究对该问题的关注和解释依然较为薄弱。现有研究对隐私政策的分析停留在内容完整性层面(例如,隐私政策覆盖了哪些主题?隐私政策的内容框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读性层面(例如,字体、排版和篇幅)等[2,16-17],忽视了对隐私政策内容中的不公平性和诱导性条款的分析。同时,结构化的文本既反映了文本创作者的诉求和目的,也反映了文本创作者和文本阅读者/文本受众之间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因此,文本有其潜在的功能、目的和价值[18]。从这一角度来看,隐私政策作为结构化的文本,其“霸王条款”背后必定反映了平台某些潜在的、更深层次的目标或目的。然而,隐私政策制定者使用隐晦的语言“挖坑”和设置“陷阱”,所制定的“霸王条款”具体反映了平台的何种核心诉求或根本目的,以及这些“霸王条款”之间如何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以实现该目的?鉴于上述问题均未得到较好的解答,本研究提出以下两个研究问题:

(1)隐私政策在内容表述上(如话语表达、语气立场和“霸王条款”背后的“潜台词”等角度)存在哪些特征、陷阱和问题?

(2)具有“霸王条款”特征的内容之间如何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即“霸王条款”背后所反映的平台的根本目的或目标是什么?

为了解决上述研究问题,本研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对隐私政策的条款内容进行分析。以国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涉及不同类型和不同用户群体的互联网平台的隐私政策作为数据来源,按照扎根理论三级编码步骤进行人工编码和质性内容分析,挖掘隐私政策内容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和陷阱;同时,基于隐私政策上下文语境,提炼主范畴和核心范畴,探讨隐私政策的“霸王条款”特征及其相互作用机制。

1 相关研究概述

随着互联网和现代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社会背景下的商业实践依赖于不断开发和利用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然而,过度开发和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埋下了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并催生了用户隐私泄露以及企业数据垄断等潜在风险[4]。其中,不断推进的个人信息立法实践是应对日益严峻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其指出,企业在搜集和加工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清晰可见和易懂易读等形式呈现隐私条款,并通过隐私条款的方式获得用户的同意[3]。由此可见,一方面,隐私政策需要限制企业无限度地开发和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并保护企业出于正当的商业目的需要而进行的个人信息搜集和利用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保障用户的知情同意权利,需要明确用户的个人使用规范和责任义务等[19-20]。

然而,在实践中,隐私政策的内容是否完整?隐私政策是否保障了用户的知情同意权利?隐私政策具有哪些特点?针对这些问题,目前国内外已有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隐私政策的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进行了探讨。

第一,隐私政策内容完整性特征研究。在内容完整性方面,张斌等[21]以阅读类App为例,从隐私政策呈现方式、个人信息搜集和个人信息共享等维度出发,调查了国内10款阅读类App的隐私政策,发现隐私政策在呈现方式上更加清晰可见,但是在信息共享规范和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不够完善。类似地,也有学者从个人信息搜集、个人信息存储和个人信息共享等角度出发,对图书类App隐私政策进行了调查,发现目前隐私政策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和用户个人权利等条款上存在不足[22]。赵静等[23]关注B2C(business to customer)网络商家的隐私政策内容完整性特征,研究发现相关平台在隐私信息搜集、隐私信息控制和利用等方面不够全面细致。

第二,隐私政策可读性和外部形式特征研究。部分学者对隐私政策文本的外部形式特征开展了研究。姚胜译等[19]提出了隐私政策用户友好度这一概念,对若干App的隐私政策开展实证研究,发现App隐私政策可见性较弱,缺少重点标注内容、注释和索引目录等。朱侯等[2]对国内若干社交媒体App隐私政策的可读性等外观特征进行了分析,发现社交媒体隐私政策存在标题正文字体区分不明显,以及政策篇幅较长等问题。进一步地,有学者直接采用可读性公式计算方法,以国内若干App隐私政策为例,分别计算其可读性指数,发现目前国内App的隐私政策可读性得分总体较低[24]。

第三,隐私政策合规性研究。部分学者基于一定的法律框架或理论框架,以若干隐私政策为例,对其内容和形式特征等是否符合法律(或理论)框架要求,即其合规性(compliance)开展了研究。姜盼盼[25]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条文是图书馆隐私政策合规性判断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政策可读性、易懂性、可见性和具体内容上应遵循以上法律的要求。然而,企业不仅需要在设计隐私政策的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在实践中更应当践行隐私政策中的条款内容[10],即合规性不仅是简单满足法律规范要求的问题,更是商业实践问题。即使隐私政策在内容或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平台与用户之间也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14],用户处于“不知情,没得选”或“知情,没得选”的尴尬处境[11-12]。李延舜[11-12]指出,通过“推定同意”或“默许同意”等方式获得的用户同意,并不能成为企业隐私政策合理合法的依据,因为企业往往采用一揽子授权等方式将隐私条款进行“捆绑销售”,且在实践中采取曲解表述和“挖坑”、设“陷阱”等方式为自身越轨行为进行辩护,而用户能做的无非只有“隐忍留下”或“离开”。

综上,现有研究在隐私政策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多的成果。然而,相关研究也表明,虽然隐私政策的可读性和内容完整性特征等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其内容表述上依然存在诸多陷阱和问题。追求商业利益的本质,决定了平台往往倾向于关注如何表面符合法律要求,在形式上遵循法律规定并规避法律风险,而在其内容表述中却依旧处处“钻空子”“挖坑”和设置“陷阱”,这严重影响了隐私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并已经成为影响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现实问题。然而,现有研究更多侧重于简单地探讨隐私政策的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等,没有深入分析隐私政策内容表述上存在的“霸王条款”特征和问题(如话语表述和立场倾向等)。

2 研究设计与过程

2.1 研究方法与工具

本研究使用扎根理论作为研究方法来开展质性内容分析。扎根理论方法遵循解释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强调研究者应当基于定性文本资料,按照开放式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性编码步骤,从生活经验和社会现象中提取概念并构建理论[26-27]。本研究采用扎根理论作为研究方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量:①本研究不仅关注隐私政策内容表述上存在的零散特征,也关注这些特征之间如何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也就是说,既关注“要素”也关注“机理”;而扎根理论的三级编码步骤恰好与本研究的两个问题契合。其中,开放式编码关注“要素”的识别,主轴编码和选择性编码则关注“机理”的挖掘。②尽管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在文本分析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进步,但是隐私政策文本内容表述上存在细微差异,尤其语气、立场和“潜台词”等方面还是需要借助人工的定性编码才能被较好地识别出来。

本研究使用NVivo11作为质性内容分析的工具。NVivo11是一款专业的定性研究软件,能够支持对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文本、声音、网页内容、视频和图片等资料进行编码、分类和组织等;同时,其也能够为使用者提供在线爬虫、查询筛选、备忘录、概念图和可视化等资料管理和资料分析的功能。NVivo11为研究者提供了强大的辅助定性研究功能,使用NVivo11开展定性的资料分析,能够有效提升质性研究的科学性、可靠性和严谨性。

2.2 资料来源与采集

根据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本研究选取了国内较为知名的,具有一定代表性、覆盖率和活跃度的19个互联网平台,其类型涵盖了在线购物、社交网络和新闻资讯等,与《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互联网平台类型基本一致。经调查,这19个互联网平台的用户规模均超过1亿,日活跃用户均超过3000万,基本涵盖了各个年龄段的用户群体。确定资料来源和范围之后,本研究于2021年12月22日至27日,采用人工采集方式,通过下载或浏览官方网站等途径,逐一获取19个平台的隐私政策文本内容(表1)。通过文本复制、导入网页或页面截图等方式将隐私政策的内容保存至本地电脑,按照顺序将19份隐私政策的文本标记分别为D1、D2、D3……D19。其中,D1~D18的文本将用于编码,并从中提取出隐私政策的文本内容特征,而D19的文本将用于理论饱和度检验。

特别地,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与“隐私政策”在内容上较为近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可知,“个人信息”与“隐私”属于不同的概念;具体而言,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于隐私权的规定[28]。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包括了“隐私”,而“隐私”则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关注的是个人信息处理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29],而隐私政策关注的是敏感信息与人格权益保护的问题[12]。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敏感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人格尊严损害和个人自由受损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隐私政策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本研究聚焦于隐私政策,在搜集政策文本时,严格区分“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与“隐私政策”,以保证所采集的资料文本均属于“隐私政策”的范畴。

2.3 资料分析过程

2.3.1 隐私政策文本总体分析

在正式编码前,按照扎根理论编码的要求,研究者初步浏览、整体阅读和通篇扫描D1~D18的隐私政策文本内容,形成整体的初步印象,了解隐私政策文本的整体情况,为后续进一步的编码奠定基础。经过分析,本研究发现,App隐私政策文本的主要结构为“总-分”结构。开头部分总体概括隐私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目标,然后分成若干章节具体介绍各个部分的内容,具体可以概括为“导言”“隐私信息搜集与使用”“隐私信息存储与保护”“隐私信息共享与转让”“用户隐私管理与用户权利”“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第三方平台与服务”“隐私政策更新”“平台联系方式”和“其他事项”等。

其中,“导言”部分是隐私政策信息最为密集的部分,也是最能体现隐私政策总体目标和核心目的的章节,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①隐私政策的“显性目的”:向用户介绍平台的隐私信息搜集和保护方式,如“我们希望通过本隐私政策向您清晰地介绍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服务时……(D12)”;②隐私政策的“隐性目的”:获取用户的授权同意,如“您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服务的行为,都表示您充分理解和同意本政策(D6)”。因此,在后续编码时,本研究重点关注隐私政策的“导言”部分,重点从“导言”中析出反映隐私政策的核心目的和总体目标的相关内容。

除了“导言”外,其余章节按照隐私信息的搜集、存储、共享和保护等环节展开论述。每个章节均含有若干二级、三级或四级标题,而标题则反映了段落的中心大意。在后续编码时,本研究重点关注所析出的关键语句与标题的关系,通过分析小标题来寻找基本概念,赋予关键语句标签。

此外,在具体的章节内容中,隐私政策所涉及的人称主体也是本研究在文本总体情况分析过程中的重要发现。隐私政策的主要人称包括“我们(平台)”“您/你(用户)”和第三人称主体(如“第三方平台”和“监护人”)。每个人称均对应了特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本研究在后续具体的编码过程中重点关注不同人称主体的权利义务,探讨平台在划分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时是否有所侧重。

2.3.2 开放式编码

首先,根据扎根理论的要求,在开放式编码阶段,研究者应当摒弃偏见和预定假设,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在自由不设限的前提下浏览全部的文本资料,并对原始文本资料进行持续比较和编码[26]。其次,寻找基本概念,实现原始文本的概念化。按照“逐行-逐句”的浏览和编码方式,在发现关键语句之后,先阅读该句子的上一句话,再阅读该句子的下一句话,尤其在判断该句子是否是该段落的中心句时;若不是中心句,则找出该段落的中心句/小标题,判断该句子与中心句/小标题的关系,然后对关键句子进行编码,并用精炼、准确的短语标注出有实际意义的句子,剔除无实际含义的句子。最后,形成基本范畴,标记自由节点,即基本概念的范畴化。按照基本概念的主题或所论述的核心事物或现象对其进行归纳,将零散的概念整合为基本范畴,标记为自由节点。同时,当某自由节点在文档中首次出现时,则对其进行标记;当其在该文档中再次出现时,则不再进行重复编码。最终,在开放式编码阶段,本研究共识别出103个基本概念;经过合并和归纳,103个基本概念被标记为14个基本范畴,即14个自由节点(表2)。

2.3.3 主轴编码

在识别出14个自由节点之后,研究者进一步在主轴编码阶段对自由节点所论述的核心现象或核心事物进行归纳和聚集,整合零散概念并使其形成更加抽象和更具概括性的树节点[25]。树节点是连接自由节点和根节点的关键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既揭示了不同自由节点之间更加深层次的内在联系,也为后续选择性编码过程提供参考。最终,在主轴编码阶段,研究者再次将自由节点带入原始文本上下文语境中,将14个自由节点归纳为5个树节点,即5个主范畴(表3)。

表3 主轴编码

2.3.4 选择性编码

在选择性编码阶段(表4),一方面,原始文本中的自由节点之间蕴含了丰富的节点指向关系,通过对自由节点之间的指向关系来挖掘主范畴(即树节点)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并通过梳理主范畴之间的逻辑联系来提炼核心范畴,是一种较为通用的研究思路[25];另一方面,扎根理论译码技术提供了一套成熟的典范模型分析思路(原因/条件→行动/互动策略→结果),基于已有的典范模型分析思路,梳理主范畴之间的逻辑联系,明确“故事线”并提炼出核心范畴,为选择性编码过程提供重要依据[26]。

四是加强信息手段监管。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全过程留痕管理机制,实现全省预算管理动态联网监督,将各级全口径财政资金纳入实时监控范围。财政部门依法落实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批、报告和备案等规定,配合省人大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表4 选择性编码(部分)

基于原始文本中的自由节点之间的指向关系,本研究识别并明确了树节点,即主范畴之间对应的逻辑联系。然后,再基于扎根理论译码技术的典范模型分析思路(原因/条件→行动/互动策略→结果),本研究将“话语主导”归入“原因/条件”维度,将“放大用户成本”“一揽子授权”和“推诿责任”归入“行动/互动策略”维度,将“推定同意/理解”归入“结果”维度,从而明确了5个主范畴的属性及其内在联系,最终生成了一条清晰明确的“故事线”(图1)。基于该“故事线”,本研究发现,平台基于其话语主导地位(原因/条件),在隐私政策内容中采取了推诿责任、刻意放大用户成本和一揽子授权等策略(行动/互动策略),以获取用户形式上的推定同意/理解(结果)。基于以上理解,本研究最终生成了一个核心范畴,即“平台隐私政策‘霸王条款’的作用机制”,将其作为根节点。

图1 核心范畴与“故事线”

2.4 编码信度效度

本研究的编码过程与结果具有较好的信度效度,其原因如下:①在编码前,本研究综合采用交叉搜集和多途径采集方式获取文本资料,即采用不同方式获取同一政策文本,以确保政策文本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和可靠性。②在编码中,本研究严格遵循扎根理论编码的要求,在保持开放自由和不预设前提的情况下,由研究者先独立进行编码;当编码遇到不清晰或相互矛盾的情况时,再次将概念带入原始语境,通过反复扎根于文本的方式来提升编码的可靠性。③在编码后,本研究将全部编码结果进行汇总,交由团队小组进行讨论。小组成员再次对原始文本进行编码,然后将团队编码结果与研究者的独立编码结果进行比对,对存在分歧的结果进行讨论和修正。④在编码理论饱和度方面,研究者和小组成员将剩余的D19的隐私政策文本用于理论饱和度检验,发现未有新的概念或范畴出现,且D19中出现的相关内容均能够被已有的编码结果所解释或覆盖。

3 结果与讨论

3.1 话语主导

本研究发现,隐私政策在内容表述上的首要特征为话语主导。平台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十分清晰明确地传递了自身在话语上的主导地位,其话语主导权是其能够诱导用户同意政策的重要前提条件。

例如,平台在重要的概念或内容上刻意留出可解释空间,始终掌握解释权,如“……请以具体的产品/服务功能为准”。当出现隐私问题或用户投诉时,平台则拥有充分的可操作空间,从而维护平台利益。平台在关键内容上刻意使用模糊表达,如“合理期限”“合理范围”“某些服务”等表述。然而,具体如何“合理”?“合理期限”是多长时间?“某些服务”具体是指哪些服务?此外,政策制定者还使用具有强制性的话语表述方式对用户施加压力,如“有权拒绝”“后果自负”等。对于用户而言,这种强制性的表述口吻增加了用户的不公平感,且过度放大了平台的利益,压缩了用户的权益。平台在涉及自身的责任义务时则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述,而在涉及用户权益或责任时,则使用强制性和命令性的口吻。对于用户而言,这种表述上的“双重标准”是极不公平的。

3.2 放大用户成本

本研究发现,放大用户成本是平台所采取的诱导用户同意的重要行动/互动策略。用户如果拒绝隐私政策,那么将需要付出额外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通过放大用户成本,增加用户负担,让用户认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付出更多的认知努力,使得用户只好放弃“抵抗”并“听之任之”。

例如,用户如果不同意隐私政策,那么将无法登录注册、无法使用某些功能服务或无法获得最好的体验。平台通过陈述机会成本,放大可能的潜在损失,让用户产生损失危机感,从而迫使用户同意隐私政策。此外,个人信息设置是用户保护自身隐私的重要方式。但是,平台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故意使个人信息设置功能复杂化或隐蔽化,从而增加用户的负担或认知努力。最后,平台在陈述用户维权方式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故意放大用户维权成本和增加用户维权负担等策略,具体包括故意延长反馈的时间周期、要求用户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或通过信件方式反馈意见等。对于用户而言,当维权成本大于维权收益时,可能只好放弃维权,被迫接受隐私政策中所列出的条款要求。

3.3 推诿责任

本研究发现,推诿责任也是平台在隐私政策中诱导用户同意的重要行动/互动策略。平台在制定隐私政策的过程中需要清晰明确地划分责任归属。但是,平台的话语主导权决定了其在划分责任的过程中必定会始终强调自身的利益,将部分责任推诿给其他主体,从而减轻自身义务并规避某些法律风险。

例如,部分隐私政策指出,当用户发现平台在过度搜集隐私信息时,应当及时通过邮箱或电话等形式反馈给平台,平台会采取删除信息等方式保护用户的个人权益。实际上,对于用户而言,他们很难判断系统后端是否正在违规搜集其个人信息。如果用户无法发现,那么平台就没有义务做出反应,这实际上过度放大了用户的责任。与此同时,即使用户感知到了自身的个人隐私正在被“监听”,受到维权成本的影响,用户也很少采取具体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这无疑进一步纵容了平台的隐私搜集与隐私利用等行为。此外,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问题上,部分平台指出,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应当共同阅读隐私政策,且监护人应当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子女使用该平台的功能服务。然而,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相关条款或仅流于形式,当出现未成年人隐私问题时,平台拥有充分的理由将责任归咎于监护人的“不作为”,从而推卸部分法律责任。

3.4 一揽子授权

例如,部分平台将相关权限全部捆绑,用户只能同时开启全部权限或关闭全部权限。用户开启其中任意一项权限即代表用户愿意开放其他权限,用户关闭任意一项授权即代表关闭全部授权。对于用户而言,为了开启某一项必要授权,只能被迫同意开启其他非必要、不相关甚至是敏感权限。在过度索权方面,针对某一特定的功能服务,平台往往要求用户开放其他非必要权限,或要求用户开放敏感权限。同时,即使用户关闭了授权,在关闭授权之前提供的个人信息依然会被平台利用,也就是说,用户的历史权限和历史授权信息不受用户控制,也无法被用户保护。平台往往会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而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会被第三方机构搜集加工和使用,即权限信息会被共享。当用户个人信息被授权给第三方机构时,第三方机构有可能在获得授权之后,再将用户个人信息共享给其他机构,用户的个人信息则在不断循环往复的共享过程中被泄露。

3.5 推定同意/理解

获取用户对隐私政策的推定同意或默认同意,是平台制定隐私政策“霸王条款”的根本目的。对于平台而言,隐私政策更多扮演的是“合同性”文本的角色,而非“沟通性”文本的角色。因此,只要形式上告知了用户且获取了用户同意,那么后续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风险或责任问题均可以得到规避。

例如,隐私政策在内容表述上多次出现诸如“使用即同意”或“继续使用即同意”等表述,其核心在于推定用户使用/继续使用平台的功能服务即表示用户自愿同意隐私中的全部条款,具有十分明显的“霸王条款”和“替用户表达”的特点。例如,“您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都表示您充分理解和同意……”。平台在隐私政策的内容中多次强调默认同意和默认理解等表述,推定用户能够理解和接受隐私政策,先入为主地“替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平台方所采取的推定同意的策略,一方面,体现了其在话语上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剥夺了用户的话语表达权,忽视了用户表达“不理解”“不同意”和“不接受”的权利。

4 研究启示与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研究提出了若干启示建议,旨在为削弱平台的话语主导地位、规范隐私政策的制定过程和加强用户隐私保护等提供启发。特别地,完善隐私政策并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来自平台、第三方机构和有关部门(如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因此,本研究从相关主体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建议。

4.1 扩展隐私政策制定主体,将用户与第三方机构纳入隐私政策制定过程

本研究发现,用户的诉求无法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在于隐私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缺少了用户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得平台同时扮演隐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解释者”等多个角色。因此,改变平台“一家独大”和“一言堂”的局面,需要在制定隐私政策的过程中积极吸纳用户与第三方机构的观点诉求,强化用户参与和第三方参与。

例如,在制定隐私政策的过程中,招募用户积极参与,吸纳用户观点诉求,开展以“用户为中心”的隐私政策设计,提升隐私政策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等;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体验咨询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在隐私政策的内容中体现多方社会主体的诉求与声音。强化用户与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有助于削弱平台的话语主导地位,避免平台在设计隐私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一家独大”和“一言堂”的局面,从而有助于实现平台、用户与第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平衡。

4.2 丰富“用户-隐私政策”交互方式,增强隐私政策的“沟通文本”属性

本研究发现,隐私政策具有较强的“合同文本”属性,而非“沟通文本”属性。用户面对冗长、烦琐的隐私政策时如同面对“卖身契”,既无法表达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也无法与平台进行互动沟通,只能被迫点击“同意”,让渡自身权益。

增强隐私政策的交互性,应当避免文字堆砌和大量文字的直白呈现,优化隐私政策外观设计,增加图形元素并降低用户认知负荷。此外,隐私政策的用户界面设计中可以添加用户反馈渠道,强化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沟通互动等。增强隐私政策的“沟通文本”属性,有助于提升隐私政策的实践性和可落地性,避免隐私政策成为平台规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从而使隐私政策真正成为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3 建立动态同意与分层同意机制,避免一揽子同意和捆绑授权

本研究发现,隐私政策内容表述中的一揽子授权等特征是平台诱导甚至迫使用户同意隐私政策的重要手段。点击“同意”往往代表一揽子同意,也表示用户愿意将自身的全部权限授权给平台。

本研究认为,隐私政策的同意机制应该更加多样化和人性化,避免出现捆绑授权、捆绑同意和一揽子授权等强制硬性规定,避免让“不同意”选项成为摆设。例如,建立动态同意和分层同意机制,避免“一次同意即代表永久同意”和“点击同意即代表全部同意”等现象。建立隐私政策动态更新提醒机制,一般权限和敏感权限分开授权、重点条款内容以弹窗等形式高亮显示,逐条获取用户授权和调用功能时获取用户的单独同意等。建立动态同意和分层同意机制,赋予了用户更多的话语权和表达权,尤其保障了用户“不同意”和“不接受”隐私政策的权利。面对一般权限时,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同意和永久授权;而面对敏感权限时,用户可以选择拒绝同意或延迟同意等,从而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灵活性。

4.4 构建隐私政策第三方审核机制,建立隐私政策安全标识

目前,我国的隐私政策审核机制尚需完善,在隐私政策的内容条款审核、格式设计规范性审核、用户满意度评价和用户友好性评价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因此,应当积极构建一套由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用户协会等主体构成的隐私政策第三方审核机制,充分发挥不同社会主体在审核、监督和评价隐私政策合规性方面的作用。

例如,平台应当积极构建公众与第三方反馈渠道,吸纳不同社会主体对隐私政策的监督与评价意见。政府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等应当定期开展隐私政策合规性审查,抽取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平台的隐私政策,对其内容条款、内容表述和格式设计等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隐私政策,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可以授予其安全标识,以表明其安全性和合规性,从而帮助用户通过安全标识来辨别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构建第三方审核机制,有助于发挥不同社会主体对隐私政策的监督评价作用,以确保隐私政策在制定前、制定中和制定后均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4.5 制定通用隐私政策,探讨通用政策、行业政策与平台政策结合的可能性

本研究发现,不同的互联网行业下有着不同的细分平台,不同类型的平台有着不同版本的隐私政策,而不同的隐私政策在内容上往往又存在着诸多差异。每注册/登录一个平台,就需要用户阅读一个版本的隐私政策。如果用户只需阅读一个通用的隐私政策,就可以了解不同平台或不同行业在个人信息搜集、加工和利用等方面的关键信息,那么这无疑将大大降低用户负担,提升隐私政策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形成一套标准的隐私政策内容框架和格式规范,构建通用隐私政策,从而为行业隐私政策和平台隐私政策提供参考。然而,我国目前仅有《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标准规范对平台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实践等进行了一般规定[30],但是暂未形成关于隐私政策的通用标准规范,包括内容框架标准、外观格式设计标准(如字体、行距、标题和篇幅等)和交互标准等。对于平台而言,通用隐私政策为其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准框架,使隐私政策的制定过程有章可循;对于用户而言,了解通用隐私政策有助于快速获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关键信息,降低用户认知负担;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制定通用隐私政策有助于为监管部门的隐私政策执法问责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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