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实践创新

2023-11-10 15:33冯玉军
现代法学 2023年3期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创新

冯玉军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创新;实践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以下简称“党的二十大报告”)站位高远、视野宏阔,总结了五年工作和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的法治建设成就,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了高屋建瓴、准确精辟的专章论述和重大决策部署,从编排体例上开启了党的历届代表大会报告之先河,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创新的法治论述,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使命任务就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拓展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广阔空间,为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石,使之成为吸收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对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化具有原创性理论贡献的法治理论体系。

一、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一)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标志。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的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

从学术视角看,现代化是一个兼具共时性与历时性、多元性与统一性、深刻理论性与鲜明实践性的主题,表征着复杂多样的人类社会转型与变化趋势。它深刻地触动和改变着世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格局,并从实践领域向精神领域扩展,成为人们理解问题、观察社会的基本认知框架。具体包括以下三重语境和内涵:

一是作为客观现实的“现代化”,即“现代性”。其意指使现代社会具有现代意义,引起传统制度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的观念、特征与内在规定性。一般而言,现代性表现为16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科技进步、知识增长和生产力提高而引发的物质与精神领域不断适应变革并产生众多社会规定性的整体过程。这些现代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赋予现代社会以确定性、统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而产生区别于传统社会的社会体系及价值观。从物质生活条件角度考察,这种现代性通常也被描述为从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

二是作为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即“现代主义”。其意指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区别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各种思潮和理论流派。西方现代主义的哲学根基是建构于启蒙思潮中的理性主义,强调知识研究与思维上的科学性、客观性、基础性、本质性和建构性,声称基于人类已知的力量和创造力,将拥有“通过按照理性重新组织人类事务来改善人类条件的史无前例的能力”,②认为人类的灵性最终能够认识这个绝对的真理,人类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③从维柯到斯宾格勒,从雅斯贝尔斯到亨廷顿,西方哲学家大都在理念之上建构“叙述”的历史,进而塑造和描绘出一幅现代人类文明进步的“世界图景”。后者主要不是一个“政治—历史”意义的概念,而是“价值—文化”指向的认识论体系,最终演化为西方某种固化的历史观念与思维定式,并先验地贯穿在西方法治理论的演进历程之中。①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是这种错误史观的标志性人物,他认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上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不仅是冷战的结束,而且是历史本身的终结,西方式“自由民主”将成为“人类政府的最终形式”,除此之外,后发现代化国家“不可能再有更好的选择”。然而,以西方为模板的现代化,并非解决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生存与发展问题的灵丹妙药。中国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道路。

三是作为主客观相互作用之实践过程的“现代化”。其意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整体性结构变迁。在“传统—现代”的分析框架下,也可被理解为传统的价值观念和制度形态在功能上对基于科技进步、知识增长、生产力提高而引发的现代性要求的不断适应的过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式现代化总结为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與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些特质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结果,包含着独特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智慧。

(二)法治现代化研究的现实问题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一个极具理论意义,也极具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的重大课题。

西方学者对17、18世纪以来其所经历的法治现代化过程进行研究,形成内容各异的观点,如“从身份到契约”“从压制型法到自主型法”“从实质合理性到形式合理性”等。20世纪中叶以来,一些批判法学者对西方的法治现代化的道路进行反思,提出“后现代”问题,指出西方法制发展存在逆行发展情形,即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从形式合理性到实质合理性”的变化趋势。他们在法律体系和部门法理论中也发现这类情形,如法律中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逆向而行的现象。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各种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对不同国家的法治带来一系列挑战。时至今日,美西方枉顾多数国家反对,用所谓“基于规则的秩序”掩盖其霸权行径,肆意使用“长臂管辖”和制裁措施,推行严人宽己的“双重标准”,扰乱了国际秩序。当今世界各国正面临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等诸多需要深入理解和正面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从而给法治现代化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回顾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理论,主要包括法治现代化的比较研究、法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和全球化对法治现代化的挑战研究等,即把中国法治现代化放在世界与当代的大背景下,研究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发展阶段、建设目标,并从中总结法治与社会发展的趋势,概括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质和鲜明特色。

学界达成共识是党和国家发挥领导性、主导性作用,以建构式的积极姿态推进法治现代化,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积极因素。老一辈法学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的特色、中国法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中国法制区别于西方法制的特点、法制的一般理论以及法制与法治的关系等问题,从理论层面作了深入分析,总体结论是推进法制现代化合乎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应该在扬弃西方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建设中国自己的法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理学者继续对中国和西方法治发展道路进行比较研究,偏重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的特点及其当代危机、中国法治道路与传统文化、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证研究与评价等内容。公丕祥教授长期研究法治现代化理论,指出:“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①他还分别从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内涵特征两个视角进行了论证。从前者看,它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变革的过程,进而是从“人治”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换过程;从后者看,它是一个包括人类法律意识、行为及其实践的综合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吕世伦教授、姚建宗教授认为:“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律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势的历史过程。”②从整体来看,它包含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律技术手段的现代化、物质设施的现代化,其中的关键是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随着社会的变革,从传统法律到现代法律的转变的历史进程。”③在此进程中,法律制度和法制运行机制都会发生变化,其结果就是法制更符合发展着的和改变了的各种社会实践的需要,且能充分反映社会价值要求。朱景文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赞同后一种观点:“这种(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变意味着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制变革和发展,涉及法律的组织构造、制度规范、运作程序以及深层次的法律观念等各个方面。”

邓正来教授提出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概念。他并不持反现代化或者逆现代化立场,而是对其认为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理论进行反思与批判。他指出,认为时间具有从落后走向进步之唯一性,现代化实现的方式是先有法制现代化,后有市场经济现代化,最后才有人的现代化,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线性进化理论模式。突出问题是,长期坚守一幅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却提供不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致使人们过度关注“大写的”真理或口号,或者专注于既有法条或概念的注释,而不能或认为没必要对中国的现实法律世界作“切实”的关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忽略中国现实。①这种观点在十多年前提出时曾引发学术界较大关注,对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启发较大。

需要指出的是,从广义上讲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不限于对“法治(法制)现代化”语词、观念及其部门法实践的研究,而是开放出多个研究方向,进而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其一,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對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论,以及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其二,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与全球化的基本理论,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挑战及其对策,全球化所引起的对全球性问题治理框架的变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研究。其三,法治现代化与传统解决纠纷机制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对现代的法制模式与传统的解决纠纷机制的实证研究和社会学研究,分析法制模式赖以产生的条件、作用范围及其有限性,传统解决纠纷方式的特点与当代意义,现代司法制度与传统解决纠纷范式之间的关系。其四,后现代法学研究。主要内容是研究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对法律的现代性的批判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展望未来,应当重视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拓展:一是对中国法治主体性建构展开深入研究;二是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三是进一步消除对西方法治的盲目崇拜;四是理论联系实际、基础理论衔接前沿问题。

毫无疑问,既然上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研究的问题源于过往的历史与实践,也就只能借助从历史走来的崭新法治理论与实践来找寻发展之道了。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

(一)历次大会报告和相关决议中法治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发展脉络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拉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序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擘画了系统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方案,首次将“推进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建设的宏大使命和宏伟目标,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框架,展现了“中国之治”的目标、抓手和途径,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进行了深入阐释,按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快进键”,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②

2017年,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判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的重要命题,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强调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进而,对立法工作、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和法治文化建设分别论述,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发展方向。

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宪法实施进行了充实完善,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实现了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和完善发展。

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分章论述。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方面,包括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等,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方面,不仅表明了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要性,而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法治实践创新为标志,提出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总要求,系统阐释了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法治社会建设等内容,创新表述体系完整,形成了新时代法治建设蓝图。

(二)五年工作和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成就

党的二十大报告同时展现了新时代十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是其中之一。这些结论掷地有声,内涵丰富深刻,是经过新时代法治实践检验的科学判断,也是使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现实成就。

总结过去十年的法治实践成果,可从五个方面分析阐述:一是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划时代转变。方略方面,增加了“全面”二字,即从“依法治国”转变为“全面依法治国”,表明法治中国建设是全方位、全层次、全过程推进的系统工程,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升级版”;目标方面,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格局方面,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转变为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方针方面,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二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速推进,在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诸方面都有全新的大幅度发展。三是法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历史性的提升,党依法执政纲举目张,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和基层治理迈出重大步伐,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标志,法治队伍建设成效突出,整体法治建设不断朝着良法善治的新境界迈进。四是法律保障能力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经过四十多年对法治建设的贯彻落实和宣传普及,人权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全面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和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强大真理力量和磅礴实践伟力充分彰显。五是“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整体推进的全新阶段。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简称“一规划两纲要”),明确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

三、中國式现代化的法治理论创新

如前所述,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已进入系统推进、攻坚克难、提质增效的新阶段,迫切需要以大境界、大格局,深入谋划大蓝图、大思路、大战略,让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充分释放。法治建设在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国家治理中的使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党的二十大报告观大势、谋大事、顾长远、抓根本,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法治中国建设作了高屋建瓴、准确精辟的专章论述,以系统思维方法谋划布局法治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的法治理论观点和法治命题。

(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这一崭新的命题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关系。以下从四个方面阐释其内涵和意义。

1.必须始终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人民整体利益具有的全局性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组成部分,也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因素,具有长远性、系统性的特点。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由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体系,具有公信力,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稳定的可靠预期。从法经济学角度讲,法律实质上就是基于人类理性和社会共识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规则,能够节约社会成本,形成关于权力运作、权利行使、义务和责任承担的最大公约数,是资源配置的中心环节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这就是我们选择法治并让法治发挥全局性、整体性作用的重大意义之所在。关键在于法治能、法治行。

2.必须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国家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同特定的中国国情有关,同我们所处的历史时空和时代责任有关,同新时代新征程的目标任务和理想图景有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稳定可靠地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了法治保驾护航,前进道路上尽管可能会有偶然变化和小的问题,但可避免出现大的问题和不可逆现象,现代化建设因此而行稳致远。

3.必须始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过去十年,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正确方针,合理统筹、平衡和调整社会关系,提供了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制定颁布为例,《民法典》全文1260条,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以及其他权益予以系统保障,便于对生产生活产生合理的稳定预期并作出恰当安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体日用常行和稳定的国家社会秩序建构起来的,所以说,法治能够带给我们面向未来的根本保障作用。

4.必须始终以法治应对全球性挑战。在全球气候变暖情形之下,要把实现节能减排、保持生态平衡等目标和有效实现方法法律化及规范化。在中美贸易方面,在美西方使用各种霸凌手段打压中国、对我实施“长臂管辖”的情况下,我们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反制裁、反干涉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好最根本、最长远的国家利益。法治必须为克服阻力、应对风险提供坚实保障。

(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命题的内涵十分丰富,意义也十分深远,它对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布局进行了深化和拓展。要在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做到全链条的依法治理,全范围的良法善治,让法治成为各级各类各项工作的崇高理念,用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来推动和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这个命题的内在逻辑和现实意义在于:

1.这是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凝聚而成的真理性結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论断。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宪法法律,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其后,以一系列重要法律颁布为标志,国家治理逐步实现法律化、制度化,并向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迈进。立基于四十多年来的丰硕法治建设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选择和正确抉择。

2.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治国理政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条主线。以制度治党治国,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不懈探索的重大课题;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追求和持之以恒的努力。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对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大为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对法治建设做了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创新论述进一步将全面依法治国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项事业中,实现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

3.这是推进新时代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以解决各方面问题的现实要求。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就要系统、全面、均衡地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是否得到更多公平正义作为评价法治建设成效的尺度和标准,统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

(三)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创新论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立法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的挑战,立法工作必须抓大事、谋全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立法规划,优化立法决策,突出立法重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促进立法项目更加精准、立法草案更加精细、法律文件更加精确。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此指明下一步立法工作的重点方向。

1.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国家的立法资源总体有限,必须科学规划、周密安排。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重点论”和“系统论”原理,立法工作必须服务于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立法机关作出很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立法成果和成效,特别体现在国家安全领域、数字领域、公共卫生领域、生物安全领域、生态文明领域、风险防范领域和涉外法治领域。

2.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的支撑性法律已经颁布,后续立法的工作重心将从创制新法转向完善现行法。由此,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修改、补充、废除、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的需求和动力。具体来说:其一,对法律进行各种方式的修改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按照修改的程度、限度,法律修改分为整体修改、局部修改和综合修改三种方式。其二,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或作出专门的决定废止法律法规,或者以在立法中设定废除条款等手段,及时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从而解决制约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其三,由立法主体依其权限,对既有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阐明,使法律条文的内涵和意义更加清晰,从而助推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其四,进一步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始终将全面深化改革与先行先试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其五,对于不适合、不必要制定为法律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决定的方式,以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执行。其六,《民法典》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从内容到形式都有着值得进一步总结推广的重大价值。针对社会发展对法典化的紧迫需求,可以考虑对刑事、生态环境、行政程序、教育、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编纂法典的深入研究。其七,按照2023年3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6条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确保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上的内在协调性与一致性。

(四)决策制度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创新论述

构建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主体工程,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环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方面,必须起到带头示范作用,才能保证国家的发展始终处于法治轨道上。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这是关系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问题,本质上也是涉及党的执政能力、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党的执政能力,完善党在立法中的重要决策机制。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调,要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并从“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细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从实际出发,发扬民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使决策的内容合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相关程序作出决策。重大决策作出前,应当认真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特别要听取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要在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升专家论证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第三方风险评估的作用。还要实行每年公布一次的重要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制度,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对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意见,并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同时制定并完善决策程序及资料档案制度。

2.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关系法治国家能否建成,关系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因此,必须牢牢抓住这个关键,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明确权力价值取向上作出全面的法治安排,并确保有效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法治政府建设作了提纲挈领的新概括。

(五)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创新论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要严格公正司法。这是在延续了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基础上,采用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的相应提法,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上司法改革工作的着力点和工作方向。

(六)法治社会建设的创新论述

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更加着眼于社会文化活动和生活实践的法治化,也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环境与植根土壤。如果只有国家颁布的文本上的法律体系,没有生动实践着的法治社会,就不是真正的法治;如果只有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奉公守法,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却置身法外,也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所以说,要做到促进全民守法,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基础性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法治社会构建的内容有了更加广阔的拓展,对法治社会构建的目标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定位。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化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论述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新概念、新判断、新命题,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总体要求,全方位深层次地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助于进一步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归纳起来,可从以下四方面展开。

(一)坚持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方法论,夯实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两个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习和运用,紧密联系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实际,深入分析法治现象的本质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系统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国情条件、本质特征、政治基础、历史使命、道路方向、文化优势和科学方法等,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在国情条件方面,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不是从抽象的法理念出发,更不是从西方学者声称的“法治模式”出发,而是始终从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法治发展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在本质特征方面,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①

在政治基础方面,坚持和运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始终将人民群众当作党的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

在历史使命方面,坚持和运用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基础的基本原理,深刻把握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法治需求,研究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法治机理,充分理解以高质量法治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轨道方向方面,坚持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理,深刻把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和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必然性。

在文化优势方面,坚持和运用法的继承性原理,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在科学方法方面,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方法和基本观点,以奉法强国的坚定信念、求真务实的实践理性、统筹全局的系统观念、精准练达的辩证方法、尊法据理的法治思维、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关系。

(二)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确立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指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光辉范例,彰显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历史逻辑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恢宏历史进程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宏阔背景当中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整体发展和时代特点相结合出发进行思考,就能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學促干。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化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既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提炼升华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更是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光辉思想旗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由此,形成和阐述了如下重要内容: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①

(三)汇聚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彰显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品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根源于实践、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在实践中创新发展的科学理论,彰显出“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的辩证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推进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律性认识,为更好地引领良法善治,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益创造了基础条件。其实践例证不胜枚举:

1.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总书记于2019年11月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考察,充分肯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进而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这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规律深刻把握的真理性洞见,是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①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创新,是建立在国家立法的“屋顶”和“基石”二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是广泛收集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合理化建议、反馈意见的良性机制。

2.建设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法治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先后八次提到“共同富裕”,强调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②为此,要在法治轨道上,形成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法治体系。

3.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针对新形势下统筹“两个大局”防控重大风险的紧迫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专章论述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还突出强调“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性。具体讲,就要健全完善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扎牢国家安全的制度篱笆;建设高效的安全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国家安全监督体系和有力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国内安全和涉外安全法治工作,确保两手都要硬、两手都要赢。

(四)系统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学术研究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③这些论断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化研究指引了方向。

当前,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工程,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学术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廳、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2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加快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出部署,要求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教育引导广大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显而易见,系统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透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及其实践创新,不仅有助于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和中心任务,而且有助于深入理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体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之维、哲学之思、理论之美、实践之效和学术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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